资本同货币贮藏共同具有无限的自行致富的趋势。因为剩余价值归结为剩余劳动,资本必然具有无限的增加剩余劳动的要求。由于资本对耗费在、物化在工资中的劳动作了支付,资本力求收回最大量的活劳动时间,也就是超出再生产工资即再生产工人本身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之外的最大量的剩余劳动时间。关于资本在这方面的无限扩展,它的全部历史已作出证明。这种趋势到处都毫无掩饰地显露出来,只是一部分由于身体条件,一部分由于社会性质的阻碍(是这种趋势本身造成的)才受到制约,关于这些问题在这里就不进一步研究了。这里只是确认这种趋势。在这方面,把英国现代的工厂生产同多瑙河沿岸各公国的徭役劳动相比较是很有意思的[51]。一种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形式,一种是最野蛮的农奴制形式,但这两种形式同样明显地表现出: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是发财致富的直接源泉。在工厂生产这种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有些特殊情况使劳动时间违反自然地延长,使它超出自己的自然界限,这些情况只有在这一研究的进程中才能得到进一步的说明。
把瓦拉几亚的徭役劳动同英国的雇佣劳动相比较时,应注意下面这一点。如果工人每天的总劳动时间是12或14小时,而在这两种情况下必要劳动时间都只是10小时,那么,在第一种情况下,工人在六个工作日中提供6×2即12小时的剩余劳动,在第二种情况下他提供6×4即24小时的剩余劳动。工人为资本家劳动六天,在第一种情况下有一天没有得到等价物,在第二种情况下有两天没有得到等价物。事情就会是这样:一年当中,每周工人要为资本家劳动1、2或x天,其他几天为自己劳动。这就是在徭役劳动例如瓦拉几亚的徭役劳动的条件下[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的比例借以直接表现出来的形式。从本质来看,两种情况中的一般比例是相同的,尽管形式即比例的媒介不同。
然而,单个个人每天的劳动时间的长度受到自然的限制。除了饮食所需要的时间以外,劳动能力及其器官还需要睡眠、休息和间歇,得到安静,否则就不能继续或重新工作。一日本身可以看作劳动持续时间的自然尺度,如在英国,也就把12小时的一日称为“工作日”。但是,工作日的界限是不固定的,我们发现,在各种不同的民族中,在同一民族的某些特殊工业部门中,工作日从10至17(18)小时不等。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可以变动,例如夜晚工作,白天休息、睡觉。或者工作日可以分为白天和夜晚两部分。例如我们发现,在莫斯科的俄国工厂中,24小时昼夜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同英国棉纺业初期的情况一样)。但是实行的是工人两班制。第一班在白天劳动6小时,然后第二班接替,接着第一班在夜晚又劳动6小时,接下去的6小时又由第二班接替。或者(如象要引用的女时装工的情况,以及面包师的情况)可以一班接一班连续干30小时,然后才休息等等。
[Ⅲ—100](这里举出的)关于榨取劳动时间的例子也是有用的,因为这些例子中明显地显露出,价值即财富本身简单地归结为劳动时间。
我们看到,资本家按照等价支付劳动能力,以及超出劳动能力的价值使用劳动能力,与按照商品交换的规律——即商品根据它们包含的劳动时间的比例,或者说根据生产它们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比例进行交换的规律——进行的这种活动并不矛盾,相反,是由于这里出售的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特殊性质而产生的。因此,资本家对劳动能力使用到什么程度,或者说,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把劳动时间延长到什么界限,看起来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就是说,不是由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换句话说就是:活的剩余劳动量,从而资本用一定的、由劳动能力本身的生产费用决定的物化劳动量交换来的活的总劳动时间的量,看来不受这种经济关系本身的性质的限制,就象买者使用商品的使用价值的方法不是由买和卖的一般关系决定的一样,相反,剩余劳动量并不取决于这种经济关系。而这里以后产生的界限,例如从供求关系,或者从国家干预产生的经济界限等等,看来不包含在一般关系本身中。
但是,应当考虑:在资本一方是对劳动能力的使用(或者正如我们过去所说的劳动能力的消费。劳动能力的消费同时是价值增殖过程,是劳动的物化,这正是劳动能力的性质),在工人一方就是劳动,从而就是生命力的消耗。如果劳动超出一定的持续时间而延长,或者说,劳动能力的使用超过一定的程度,那么,劳动能力就不能得到保存,而是暂时或最终遭到破坏。
例如,如果资本家今天让工人劳动20小时,那么,明天工人就无力在正常的12小时劳动时间内劳动,也许根本就不能劳动。如果在较长时期内从事过度的劳动,那么,工人本身,从而他的劳动能力,本来也许可以维持20年或30年,现在也许只能维持7年。例如,众所周知,在北美南方各州在轧花机发明以前,奴隶在田间劳动12小时之后必须完成两小时的把棉花与棉籽分离开来的手工业劳动(家庭劳动),这就使他们的平均寿命减少7年。现在古巴仍是这种情况:在那里,黑人在12小时的田间劳动以后,还要从事2小时制糖或加工烟草的手工业劳动。
但是,如果工人按照价值出售自己的劳动能力,——这种假定是我们研究的出发点,正如我们的出发点都是假定商品按其价值出售的,——那也就是假定,工人每天得到使他能够作为工人照旧活下去的平均工资,也就是说,在第二天(不谈年龄的自然增长带来的耗损,或者他的劳动方式本身带来的耗损),工人同头一天处于同样正常的健康状态,他的劳动能力再生产出来或得到保存,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正常时期例如20年内能够象头一天那样重新使用。
可见,如果剩余劳动发展为过度劳动,从而使劳动能力的正常持续时间强制地缩短,暂时地取消,也就是受到损害或完全摧毁,——那么,这些条件就遭到破坏。工人把自己的劳动能力的使用——如果他按照劳动能力的价值出卖劳动能力——交给[资本家]支配,但是支配的程度只能限于:劳动能力本身的价值不被破坏,而且工资使工人能够在一定的正常平均时间内再生产和保存劳动能力。如果资本家超出正常的劳动时间使用工人,他就破坏了劳动能力和它的价值。但是,他只购买劳动能力每天的[Ⅲ—101]平均价值,因此不可能买到劳动能力除了这一天之外还在下一天所具有的价值。或者说,他在7年中没有买到劳动能力在20年中所具有的价值。
因此,一方面由劳动能力这种商品的特殊使用价值可以得出它的消费本身就是增殖,就是价值的创造,而另一方面,由这种使用价值的特殊性质可以得出劳动能力可以被消费、被使用的程度必须限制在一定的界限内,以便使劳动能力的交换价值本身不被破坏。在这里,即我们假定工人按照价值出卖劳动能力的地方,我们还假定,全部时间,即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总和,不超过正常工作日,我们假定这个工作日是12、13或14小时,工人在这段时间内劳动,在一定的正常平均劳动时间内,能够维持具有通常的健康状况和工作能力状况的劳动能力,并且每天把它重新再生产出来。
但是,从上面的阐述可以看到这里出现一般关系本身中的二律背反。二律背反产生于:一方面,除了绝对阻止劳动时间延长到超过一定持续时间的自然界限外,从资本和劳动的一般关系——劳动能力的出卖——不会产生剩余劳动的界限;另一方面,只是在劳动能力作为劳动能力得到保存和再生产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只是在劳动能力的价值在一定的正常时间内得到保存的范围内,才出卖对劳动能力的使用,因此,只要剩余劳动破坏劳动能力本身的价值,超过某种不固定的界限的剩余劳动就同那种由工人出卖劳动能力所决定的关系本身的性质发生矛盾。
我们知道,实际上,一种商品是低于或高于它的价值出售,取决于买者和卖者的力量对比(这种对比每次都由经济决定)。同样,工人在这里是否提供超过正常量的剩余劳动,取决于工人能够对资本的无限贪求进行抵抗的力量。然而,现代工业的历史告诉我们,资本的无限贪求从来不会由于工人的分散的努力而受到约束,而斗争必然首先采取阶级斗争的形式,从而引起国家政权的干涉,直到每天的总劳动时间规定一定的界限(到目前为止,主要只在某些部门内)。也许,人们会想,正如奴隶主被迫以新买来的黑人代替他已使用了假设7年的黑人一样,既然工人阶级的长期存在是资本的基本前提,所以资本不得不再次为工人本身的迅速消耗付出代价。单个资本家A可以通过这种“非蓄谋的杀害”发财致富,而资本家B或整整一代资本家B也许必须为此支付费用。但是,单个资本家经常背叛整个资本家阶级的利益。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历史表明,经常的人口过剩是可能的,虽然这种过剩人口的人流是由世世代代的生命短促的、交替迅速的、所说的未老先衰的人们汇合而成(参看威克菲尔德著作的有关地方[52])。
注释:
[51]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264—267页。——第204页。
[52]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299页脚注(111)。——第209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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