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7]我们首先对资本在它能被直接看到的或表现出来的形式上作了考察。但是不难看出,G—W—G这一形式——重新进入流通,在流通中自行保存和增殖的价值的形式——似乎与货币、商品、价值以及流通本身的性质是完全不相容的。
在流通中,商品时而表现为商品,时而表现为货币,这种流通过程显示出商品的形式变换;商品的交换价值借以表现的形式在变换,但是,这个交换价值本身仍然不变。商品的价值量没有变化,并没有受到这种形式变换的影响。商品(比如1吨铁)的交换价值,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以商品的价格来表示,例如是3镑。如果现在把它出售,它就转化为3镑,即转化为由它的价格所表示的货币量,这个货币量包含着同样多的劳动时间。它现在不再作为商品而是作为货币即独立的交换价值而存在。无论在哪种形式上,价值量都保持不变。改变了的只是同一个交换价值的存在形式。形成流通过程的商品形式变换即买和卖,其本身与商品的价值量没有任何关系。相反,商品的价值量在流通以前就是既定的量。货币形式只是商品本身的另一种形式而已,在这种形式中,商品的交换价值所发生的变化,只是它现在以它的独立形式出现。
但是,在W—G—W(为买而卖)的流通中彼此对立的只是商品所有者,其中一个商品所有者占有原来形态的商品,另一个商品所有者占有已经转化为货币形态的商品。如同W—G—W的流通一样,G—W—G的流通也只包含卖和买这两个行为。前一种流通由卖开始,以买结束;后一种流通由买开始,以卖结束。只要单独考察一下这两个交换行为中的任何一个行为,就能够看到,这种顺序丝毫也不会改变这个行为的性质。我们所称的资本,在第一个行为(G—W)中作为货币而存在,在第二个行为(W—G)中作为商品而存在,因而它在这两个行为中只起着货币和商品的作用。资本在前一行为中是作为买者即货币所有者与另一个商品所有者相对立,而在后一行为中是作为卖者即商品所有者。假定由于某种无法说明的情况,买者有可能买得比较便宜,也就是说,他低于商品的价值买进,而按照商品的价值或者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那么,虽然我们的资本家在第一个行为(G—W)中是买者,因此他低于商品的价值购买,但是在第二个行为(W—G)中他是卖者,又有另一个商品所有者作为买者与他相对立,这个买者也享有这种特权,可以低于商品的价值向他购买商品。资本家一只手得到的,又从另一只手里失掉了。另一方面,假定资本家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这是卖者享有的特权,那么,在第一个行为中,也就是在自己为了再次卖出商品而得到商品之前,与他相对立的另一个卖者已经把商品以高价卖给他了。如果大家都把商品贵卖10%,也就是超过商品价值10%,——这里只有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不论他们是以商品形式还是以货币形式占有他们的商品;更确切地说,他们每人都是交替地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占有商品,——那么,这与他们互相把商品按其实际价值出售完全一样。如果大家比如都低于10%的商品价值购买商品,结果也是这样。
单纯从商品的使用价值来看,显然,双方通过交换都能得到好处。[Ⅰ—8]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交换是双方都得到好处的交易”。(见德斯杜特·德·特拉西《思想的要素》,第4、5部分《论意志及其作用》1826年巴黎版第68页,书中说道:“交换是一种奇妙的交易,交换双方总是得到好处。”)
如果整个流通只是商品与商品相交换的中介运动,那么,每一方让渡的商品是他不需要的使用价值,而得到的商品是他需要的使用价值。因此,双方在这个过程中都得到好处,并且正是因为他们双方都能在其中得到好处,他们才参加这一过程。此外,出售铁并购买谷物的A,在一定的劳动时间内生产的铁,可能要比农民B生产的铁更多,而农民B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可能要比A生产出更多的谷物。可见,通过交换(不管交换是否通过货币来进行),与不通过交换相比,用同样的交换价值,A能得到更多的谷物,B能得到更多的铁。因此,就铁和谷物作为使用价值来看,双方通过交换都得到了好处。从这两个交换行为即买和卖中的任何一个行为本身来看,就使用价值而言,双方也有好处。把他的商品转化为货币的卖者所以得到好处,是由于他现在才占有了具有一般交换形式的商品,因而商品对他来说才成了一般的交换手段。把他的货币转化为商品的买者所以得到好处,是由于他已把货币由这种只为流通所需要而无其他用处的形式转化为他自己的使用价值。因此,一点也不难理解,就使用价值而言,双方在交换中都能得到好处。
但是,交换价值却完全是另一回事。这里正好相反:
“在平等的地方,没有利益可言。”(加利阿尼《货币论》,载于库斯托第编《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1803年米兰版第4卷第244页)
很明显,如果A和B交换等价物,交换等量的交换价值或物化劳动时间,那么,无论等价物是货币形式还是商品形式,A和B双方从交换中得到的交换价值与他们投入的交换价值相等。如果A按商品的价值出售他的商品,那么,他现在以货币形式所占有的就是他过去以商品形式占有的同量物化劳动时间(或者是一个支取同量物化劳动时间的凭证,实际上,对他来说,这是一样的),也就是同一个交换价值。至于用货币购买商品的B,反过来说也是这样。他现在以商品形式所占有的就是他过去以货币形式所占有的同一个交换价值。这两个交换价值的总额仍然不变,同样,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交换价值也不变。A不可能同时以低于商品的价值向B购买商品,从而以商品收回大于他以货币付给B的交换价值,B也不可能同时以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商品,从而以货币形式从A那里得到大于他以商品形式给予A的交换价值。
(“在B以同一数量的谷物从A那里得到更多麻布的时候,A不可能以同一数量的麻布从B那里得到更多的谷物。”(《对价值的本质、尺度和原因的批判研究》1825年伦敦版[第65页])
这部匿名著作的作者是贝利。)[注:各种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进行交换,或者——就流通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换的特殊形式来看——进行买卖,这种情况只是表示,等价物即相等的价值量互相交换、互相代替,也就是说,商品以这样的关系进行交换:这些商品的使用价值都耗费了同样多的劳动时间,都是同样大小的劳动量的存在。]
诚然,有可能一个人所失去的是另一个人所得到的,因而两个交换者交换的是非等价物;也就是说,一个人从交换中取得的交换价值比他投入的交换价值大,而且大的程度正好是另一个人从交换中取得的交换价值比他投入的交换价值小的程度。假定100磅棉花的价值是100先令。如果现在A把150磅棉花以100先令卖给B,这样,B就赚了50先令,但这只是因为A失去了50先令。
[Ⅰ—9]如果价格是150先令的150磅棉花(价格在这里只是用货币表示或衡量的棉花的价值)按100先令出售,那么,这两个价值的总额在出售前后都是250先令。所以存在于流通中的价值的总额没有增加,没有增殖,没有创造出剩余价值,而是仍然不变。在交换中或者说通过卖,只是在作为交换的前提、先于交换并且不依赖于交换而存在的价值的分配上发生了变化。50先令由一方转到了另一方。因此,很显然,不论是这一方或另一方,是买者一方,还是卖者一方,进行了欺诈,处于流通中的交换价值(不论它是以商品形式还是以货币形式存在)的总额没有增加,而只是交换价值在不同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发生了变化。假定在上述例子中,A把价值150先令的150磅棉花以100先令卖给B,B又把这些棉花以150先令卖给C,这样,B就赚了50先令,或者说,似乎他的100先令的价值创造了150先令的价值。但实际上交易后同交易前的情况是一样的:A具有100先令,B具有150先令,C具有价值150先令的商品,共计400先令。原来的情况是:A具有价值150先令的商品,B具有100先令,C具有150先令,共计400先令。只是400先令在A、B和C之间的分配上发生了变化,50先令从A的钱袋转到了B的钱袋里,因此A所亏损的正好等于B所赢得的。凡是适用于一次卖和一次买的情况,也适用于所有卖和买的总和,简言之,也适用于在某一时期内一切商品所有者之间所发生的一切商品的总流通。一个或一部分商品所有者通过欺骗另一部分人而从流通中取得的剩余价值,可以准确地用另一部分人从流通中所取得的不足价值来计算。一些人从流通中取得比他投入的价值较大的价值,只是由于另一些人取得了较小的价值,也就是说,他们最初投入的价值丧失了一部分。由于这个原因,现有的价值总额并没有改变,只是价值的分配改变了。
(“两个相等的价值相交换,既不增大也不减少社会上现有价值的量。两个不相等的价值相交换……同样也改变不了社会上的价值总额,因为它给这一个人增添的财富,是它从另一个人手中取走的财富。”(让·巴·萨伊《论政治经济学》1817年巴黎第3版第2卷第443—444页))
我们就拿某个国家的所有资本家和他们在一年内所进行的买和卖的总和来说,虽然某一个人可能欺骗了另一个人,因而从流通中取得了比他投入的价值更大的价值,但是,流通中的资本价值总额不会因这一活动而有丝毫增加。换句话说,整个资本家阶级作为一个阶级不可能因为一个人得到了另一个人所失去的东西而发财致富,使他们的总资本增大,或者说,产生出剩余价值。整个阶级是不能自己欺骗自己的。流通中的资本的总额不可能因资本的个别组成部分在其所有者中间进行不同的分配而增大。由此可见,这类活动不管你打算进行多少次,也绝不会使价值总额增大,不会产生新的价值或剩余价值,或者说,不会使流通中的全部资本产生利润。
等价物相交换,实际上无非就是商品按它们的交换价值进行交换,按它们的交换价值购买,出售和重新购买。
“等价物实际上就是在别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表现出来的某种商品的交换价值。”(第1册第15页)[8]
但交换一发展成为流通的形式,商品就在价格上表示它的货币(充当价值尺度从而充当货币的商品的材料)形式的交换价值。商品的价格就是以货币表现的它的交换价值。因此,商品出售而取得货币形式的等价物,这无非就是说,商品是按它的价格即按它的价值出售的。同样,购买时的情况也是这样,货币是按商品的价格即用相应的货币额来购买商品的。
[Ⅰ—10]商品和等价物相交换这一前提,也就是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相交换,按照它们的价值进行买和卖。
由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如果商品按它们的价值购买和出售,那么,这就是等价物相交换。从一个人手里投入流通的价值,又从流通中返回到同一个人手里。因而,价值没有增大,它根本没有受交换行为的影响。所以,只要商品是按它的价值买卖的,资本这一在流通中并通过流通增殖的即增大的价值,创造剩余价值的价值,就不可能产生。
第二,但如果商品不是按它们的价值买卖的,那么,这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有可能——非等价物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换:一方欺骗另一方,即一方在交换中比他投入的价值多得到的,正好是另一方比他投入的价值少得到的。因此,所交换的价值总额仍然不变,从而交换的结果并没有产生任何新的价值。A有100磅棉花价值100先令,B用50先令买了这些棉花。B所以得到50先令的好处,是因为A损失了50先令。价值额在交换以前是150先令。在交换以后它还是这么多。只是B在交换前占有这个总额的1/3,在交换后占有2/3,而A在交换前占有2/3,交换后却只占1/3了。可见,只是在150先令价值额的分配上发生了变化。价值额本身仍然不变。
照这样看来,资本这个自行增殖的价值,作为财富的一般形式,如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一样,仍然不可能产生。因为,一方的价值增大,另一方的价值相应地减少了,因此价值本身并没有增大。一方的价值所以在流通中增大,只是因为另一方的价值在流通中减少了,也就是说,在流通中连自身都没有保存下来。
因此,很明显,交换本身无论是直接的物物交换形式还是流通形式,都没有使投入流通的价值发生变化,没有添加任何价值。
“交换不会给产品以任何价值。”(弗·威兰德《政治经济学原理》1843年波士顿版第169页)
然而,甚至在某些著名的现代经济学家的著作中也可以看到,剩余价值竟被荒谬地解释成是由贵卖贱买产生的。例如托伦斯先生说:
“有效的需求在于,消费者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交换能够和愿意付给商品的部分,大于生产它们时所耗费的资本的一切组成部分。”(托伦斯《论财富的生产》1821年伦敦版第349页)
这里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只有卖者和买者。至于说只有商品所有者(卖者)生产商品,而另一个人即买者(可是他的货币也必然是通过出售商品而取得的,是商品的转化形式)是为了消费而取得商品的,是作为消费者取得商品的,这也丝毫不会改变这样的关系。买者总是代表使用价值。如果把这句话归结到它的本质的内容,抛开它的偶然的外衣,那么,它无非是说,所有的买者都高于商品的价值购买商品,因而所有的卖者都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商品,而买者总是低于他的货币的价值购买的。把生产者和消费者扯进来也不会改变问题的本质,因为,在交换行为中他们不是作为消费者和生产者互相对立,而是作为卖者和买者互相对立。但是,在各个人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进行交换时,每一个人必须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只有当彼者时,才能当此者,每一个人作为买者都会失去他作为卖者所赢得的东西。
由此可见,一方面如果说剩余价值(这里我们还可以把任何一种形式的盈利都称为剩余价值)应该来自交换,那么,另一方面,剩余价值必定是通过某种行为在交换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虽然,这种行为在G—W—G公式中不可能看到,不可能了解。
“在通常的市场条件下,利润〈这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形式〉不是由交换产生的。如果利润不是先前就已存在,那么,在这种交易以后也不会有。”(乔·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1836年爱丁堡版第184页)
拉姆赛还说:
“利润由消费者支付这种想法显然是十分荒谬的。消费者又是谁呢?”等等。(第183页)
这里互相对立的只有商品所有者,其中每一个人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者,只有当彼者时,才能当此者。但是,如果我们先设想有这样一些阶级,他们只消费[Ⅰ—11]而不生产,那么,他们的财富只能是生产者的一部分商品。因此,价值所以增大的原因不可能是:有白白地得到价值的阶级,他们在这些价值的再交换中受了骗(见马尔萨斯的论述)[9]。剩余价值或自行增殖的价值不会从交换中、从流通中产生。另一方面,本身产生价值的价值只能是交换的产物,流通的产物,因为,价值只有在交换中才能起交换价值的作用。如果价值本身被孤立起来,那么,它就成了贮藏货币,而它作为贮藏货币,既没有充当使用价值,同样也没有增殖。
或者也许有人会说,货币所有者购买商品,但对它进行了加工,即生产地应用它,从而在它上面追加了价值,然后重新把它出售,所以,剩余价值完全是由他的劳动产生的。价值似乎本身并没有发挥作用,没有增殖。货币所有者所以获得更大的价值,并不是因为他有价值;而是由于他追加了劳动,使价值增加了。
因此,研究剩余价值如何产生的问题,从重农学派直到现代都是政治经济学上的最重要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就是:货币(或者商品,因为货币就是商品的转化形式)即某一价值额是怎样转化为资本的,资本是怎样产生的。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资本是财富的特殊形式,是价值的指数,那么,这种形式就必须在等价物相交换,也就是说商品按其价值即按其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出售的基础上得到发展。另一方面,这看来是不可能的。如果在G—W—G过程中,G—W的行为和W—G都是等价物相交换,那么,从交换过程中出来的货币怎么会多于进入这个过程的货币呢?
这个问题即问题的条件中所包含的显而易见的矛盾促使富兰克林这样说道:
“只有三种方法可使国家财富增长。第一种是通过战争,这是掠夺;第二种是通过商业,这是欺骗;而第三种是通过农业,这才是唯一正当体面的方法。”(斯巴克斯编《富兰克林全集》1836年波士顿版第2卷《关于国民财富的有待研究的几个问题》第376页)[10]
这里已经可以看出,为什么在这里谈到资本本身时根本没有考虑到资本的两种形式[注:商业资本和生息资本。——编者注],——两种职能的资本,根据它在这种或那种形式中执行职能,它就表现为一种特殊的资本,——这两种形式虽然最符合于资本的普通观念,而且也是历史上最古老的资本存在形式,但相反地却必须放到以后作为资本的派生形式来加以阐述。
G—W—G的运动在真正的商业资本中表现得最明显。因此,很早以来,人们就注意到,投入流通的价值或货币的增殖是这种资本的目的,而“为了再卖而买”是这种资本用以达到这一目的的形式。
“所有的商人都具有普遍的特性:他们为转卖而买。”(《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载于1766年欧·德尔新编《杜尔哥全集》1844年巴黎版第1卷第43页)
另一方面,剩余价值在这里似乎纯粹是在流通中产生的,因为商人卖的价钱比买的价钱贵,或者他买的价钱比卖的价钱便宜(他低于商品的价值购买,并按商品的价值或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或者是他按商品的价值购买,但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买者向某一个人购买商品,再把它卖给另一个人,对于这一个人来说他代表货币,对于另一个人来说他代表商品,并且,当他重新开始运动时,他同样是为买而卖,但是他购买商品,从来不是把商品本身作为他的目的,所以后一个运动只替他充当[Ⅰ—12]前一个运动的中介。他在买者和卖者面前交替地代表着流通的不同方面(阶段),他的全部运动是在流通中进行的,或者更确切地说,他是运动的承担者,是货币的代表,就象在简单商品流通中完全一样,全部运动似乎是从流通手段即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出发的。商人只是商品在流通中必须经过的各不同阶段之间的中介人,因而也只在现有的两端之间,即代表现有商品和货币的现有卖者和买者之间起中介作用。因为这里没有任何其他的过程加入流通过程,所以,商人交替地通过卖和买(因为他的全部活动都可归结为卖和买)得到的剩余价值(利润),即他投入流通的货币或价值的增殖,似乎纯然是由于欺骗了轮流同他打交道的对方,是由于非等价物的交换,因此,他从流通中取出的价值总是大于他投入的价值。可见,他的利润,即他投入交换的价值为他生产的剩余价值,似乎纯然来自流通,因而只是由与他打交道的当事人所受的损失构成的。
实际上商人财产完全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产生,在工业不发达国家之间从事转运贸易的商业民族,大多是通过这种方法发财致富的。商人资本能够在那些处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结构的极不相同阶段上的国家之间起作用。这就是说,它能在没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之间起作用,可见,在资本的主要形式得到发展以前,商业资本早就已经发生作用了。但是,如果商人获得的利润,或者说商人财产的自行增殖,不能单纯由商品所有者的欺诈行为来说明,也就是说,如果发生的不只是以前存在的价值额的另一种分配,那么,这种自行增殖显然只能由那些并不是在这种财产的运动中,不是在它的特殊的职能中出现的先决条件来说明,而这种财产的利润即这种财产的自行增殖只表现为一种派生的形式,必须到别处去寻找它的来源。相反地,当孤立地考察这种财产的特殊形式时,正如富兰克林所说的,商业必然表现为纯粹的欺骗,如果是等价物相交换,也就是说商品按其交换价值进行卖和买,商业看来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不变的等价物支配下,贸易是不可能的。”(乔·奥普戴克《论政治经济学》1851年纽约版第67页)
(因此,恩格斯在《德法年鉴》(1844年巴黎版)上所刊载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试图说明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区别时,也用了与此相似的见解:只要商品按照它的价值进行交换,商业是不可能的[11]。)
资本的另一种形式同样是古老的,这种形式形成了关于资本的普遍的概念,这就是放债取息的形式,即生息的货币资本形式。这里我们看到的不是G—W—G的运动,即先用货币交换商品,再用商品交换更多的货币,而只是G—G这一运动的结果。货币交换更多的货币。货币返回到它的起点,但是数量增加了。如果本来是100塔勒,那么,现在就是110塔勒了。以100塔勒表现的价值保存下来而且增殖了,也就是说,创造了10塔勒的剩余价值。几乎在所有国家和任何历史时期,不管社会生产方式多么低级,社会经济结构多么不发达,我们都会看到生息货币,产生货币的货币,即形式上的资本。
资本的这一方面,在这里比在商人财产上更清楚地表现了资本的概念。[Ⅰ—13](希腊人的κεφáλαιιου在词源上也就是我们的资本[12]。)这就是说,价值本身所以会自行增殖,创造剩余价值,是由于它作为价值,作为独立的价值(货币)预先就已经存在(进入流通),也就是说,价值之所以被创造出来,它所以会保存并增殖只是因为价值是预先存在的,价值作为价值,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发生作用。这里只要指出下面几点就够了(这几点在别的地方还要回过来再谈)[13]:
第一,如果货币作为资本在现代词意上被贷出,那么,这就意味着:货币即一定的价值额潜在地是资本,也就是说,借到货币的人能够或者将要把货币作为生产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来使用,而且必须把由此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付给那个把货币作为资本借给他的人。可见,在这里生息的货币资本显然不仅仅是资本的派生形式,一种特殊职能的资本,而且意味着资本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因此,现在一定的价值额——不论它是货币形式还是商品形式——可以不作为货币和商品贷出,而作为资本贷出,从而资本本身能够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投入流通。在这里资本已经事先并且完全成为货币或商品的指数,总之成为价值的指数,所以,资本能够作为这种自乘的价值投入流通。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生息的货币资本已经是以资本的发展为前提的。资本关系在它能够以它的特殊形式出现之前必须已经完全形成。在这里,价值自行增殖的本性作为同价值连生在一起的东西事先就已存在了,因而一定的价值额能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以一定的条件出售即出让给第三者。同样,这时利息也就只是表现为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形式和分支,剩余价值后来分为构成各种不同收入的不同形式,如利润、地租、利息。因而,关于利息大小等等的一切问题,也就是现有的剩余价值如何在不同类的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在这里,一般形式的剩余价值的存在是前提。
要使货币或商品,使一定的价值额能作为资本贷出,资本必须在下面这种程度上事先成为特殊的自乘的价值形式:就象货币和商品对于资本来说是物质要素一样,在这里,资本的价值形式事先就是货币和商品共同的固有属性,因而货币或商品能够作为资本转交给第三者,因为商品或货币作为资本不是在流通中发展起来的,而是作为现成的资本,可能的资本,作为也具有特殊的转让形式的特殊商品,才能投入流通的。
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的基础上,生息资本表现为派生的、第二级的形式。
第二,就象一般货币表现为资本形成的起点一样,生息货币表现为生息资本的最初的形式,因为价值首先在货币中获得独立的存在,因而,货币的增加首先表现为价值本身的增加,而货币是一种尺度,最初用以衡量所有商品的价值,后来用以衡量价值的自行增殖。这样,货币能够为生产的目的而贷出,也就是说,在形式上作为资本贷出,虽然资本还没有支配生产,还并不存在资本主义生产,也就是说,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资本——不论是奴隶制基础上的生产,还是超额收益归地主所有(如在亚洲和封建时期),还是手工业或农民经济等等。可见,这种生息货币资本形式,如同商人财产一样,并不取决于生产阶段的发展(唯一的前提是商品流通已发展到货币的形成),因此,在历史上,这种资本形式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以前就出现了,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它只构成派生的形式。就象商人财产一样,生息资本只需要是形式上的资本,是具有这样一种职能的资本,它在资本支配生产以前就能以这种职能存在,而只有支配生产的资本才是历史上特殊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
[Ⅰ—14]第三,货币(正如商品一样)也可以为了买而被贷出,但不是为了生产地使用它们,而是为了消费,花掉。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形成剩余价值,只会发生现有价值的重新分配,转移。
第四,货币可以为了支付而被贷出,可以作为支付手段而被贷出。如果货币用于偿还消费债务,那么,这就同第三点所说的一样,所不同的只是,在第三点,借入货币是为了购买使用价值,而在这里是用来支付消费了的使用价值。
但是支付也可以是资本流通过程所需要的行为。贴现。对这种情况的考察属于信用学说。
说了这些题外话后,再回到本题。
在研究资本时重要的是要牢牢地记住:作为我们出发点的唯一的前提,即唯一的材料,是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是商品和货币,而个人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相对立。第二个前提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所经历的形式变换只是形式上的,这就是说,任何形式的价值始终不变,商品一次作为使用价值存在,另一次作为货币存在,但它的价值量没有改变,因而,商品是按照它的价值,按照它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来买卖的,换句话说,只是等价物相交换。
诚然,如果考察一下W—G—W形式,那么,价值在这种形式中也保存了自己。价值先以商品形式存在,然后以货币形式存在,最后又以商品形式存在。例如,一吨铁的价格3镑,然后这3镑就作为货币存在,最后又作为价格3镑的小麦存在。3镑的价值量在这个过程中被保存下来,但是小麦现在作为使用价值却脱离了流通,进入消费,从而这个价值就消失了。虽然在这里,当商品处于流通中时,价值被保存下来,但这只是形式上的表现而已。[Ⅰ—14]
注释:
[8]指的是《政治经济学批判》第1册,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27页。——第22页。
[9]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3册第19章,特别是第10—16、35—49页。——第25页。
[10]马克思引的富兰克林的话先是用原文,后来译成德文。——第26页。
[11]马克思指的是恩格斯著作中的以下一段话:“实际价值和交换价值间的差别就在于物品的价值不等于人们在买卖中给予它的那个所谓等价物,就是说,这个等价物并不是等价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卷第606页),并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186页;第20卷第334页。——第28页。
[12]希腊词κεφáλαιον的意思最初是“主要的”、“根本的”;后来是“货币额”、“资本”。马克思关于“资本”一词词源的见解是根据迪康热编的《中世纪和近代拉丁语字典》1842年,巴黎版第2卷第139—141页,并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6卷上册第517—518页。——第29页。
[13]马克思在1861—1863年手稿关于《剩余价值理论》部分中对生息资本作了详细的研究(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3册第499—600页)。——第29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马恩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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