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列斯

马恩全集第四十七卷——第四章

字号+作者:卡·马克思和弗·恩格斯合著 来源:马克思主义文库 2022-08-27 10:02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相对剩余价值和绝对剩余价值[163]   [ⅩⅩ—1283]我们上面对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分别作了考察。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它们是互相联系的'...

  相对剩余价值和绝对剩余价值[163]
  [ⅩⅩ—1283]我们上面对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分别作了考察。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它们是互相联系的。正是在现代工业的发展过程中显示出,它们是如何同时出现的:工作日按照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使必要劳动时间减少的程度而延长。资本的趋势在于同时以这两种形式来增加剩余价值。因而这一趋势同时引起了上面阐明过的斗争,即争取规定正常工作日,并作为国家限制这一趋势的法律强制确立这种工作日。如果把资产阶级工业初期的国家干预(例如,十四世纪的劳工法)同现代的工厂立法比较一下,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上述资本主义生产的趋势。在资产阶级工业初期,确定劳动时间量是为了使工人给他们的雇主提供一定量的剩余劳动(或者劳动一般),也就是使工人完成绝对剩余劳动。相反地,在现代工厂立法中,确定劳动时间量却是为了同样强制地规定资本家无权延长绝对劳动时间的界限,也就是说,防止劳动时间的延长超过一定的限度。此外,在大工业的故乡英国首先显示出有必要实行这样的国家干预,而且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日益控制了新的工业部门,这种国家干预也必须逐步扩大到这些新的工业部门,这证明,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不知道在占有别人的劳动时间方面有什么界限,另一方面,在已形成的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下,工人们自己不能——如果他们作为一个阶级还不会对国家并通过国家对资本施加影响的话——从资本的贪得无厌中挣得哪怕是他们的生存所必需的自由时间。
  在法国,儿童和成年人的劳动时间长达12小时。根据十小时工作日法以前的1833年的法律,在英国,自1835年开始,未满12岁的儿童(而自1836年起,未满13岁的儿童也一样)的工作日长度为9小时,而未满18岁的少年是12小时(不得晚于晚上9点半,不得早于早上6点半);1+(1/2)小时定为吃饭时间,但这个时间不包括在9或12劳动小时内。(此外,1833年的法律还规定二小时强制教育。)(还在1844年,在那些可以不用儿童或者可以由失业的成年工人代替儿童的部门,工厂主强迫一天劳动14—16小时。)
  1844年5月,为成年人规定了12小时工作日,为儿童规定了6+(1/2)小时工作日(12小时中包括休息:早饭半小时,午饭1小时)。
  1672年配第写完了他的著作《爱尔兰政治剖视》,他在该著作中[164]说道:
  “工人[165]一天做工10小时,一星期吃饭20次,就是说,平日每天3次〈现在只两次〉,星期天两次。可见,只要他们星期五晚上节食,午饭时间不象现在这样用两小时即从11时到1时,而用一个半小时〈现在早饭和午饭时间总共只有1+(1/2)小时〉,从而劳动增加1/20,消费减少1/20,那么,上述税收的1/10就可以筹集出来了{用于缴纳税款}。”(威·配第《爱尔兰政治剖视。1672年。附〈献给英明人士〉》1691年伦敦版第10页)
  从引文中可以看出:当时成年人的劳动时间,并不比现在13岁以上儿童的名义上的劳动时间多,而当时工人吃的却较多。对工人如此有利的情况,我们在十五世纪的英国就已经可以找到。
  “从1496年的法令可以看出,当时的伙食费等于手工业者收入的1/3,等于[农业]工人收入的1/2。这说明,当时的工人比现在的工人有更大的独立性,因为现在农业工人和工场手工业工人的伙食费在他们工资中所占的比重大得多。当时规定的吃饭和休息的时间比现在长得多。例如,自3月到9月期间,早饭是1小时,午饭是1+(1/2)小时,和中午便餐1/2小时,因而共3小时。在冬天,自早上5点一直劳动到天黑。相反地,现在在工厂中规定早饭只1/2小时和午饭只1小时,也就是说,比十五世纪所规定的时间正好少一半。”(约·威德《中等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历史》1835年伦敦第3版第24—25页和第577—578页)
  [ⅩⅩ—1284]通过延长工作日而得到的绝对剩余劳动,自然是任何单个资本家出发的基础,因为只有在单个资本家能够高于劳动产品的个别价值出售劳动产品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才会使单个资本家所支付的工资相对减少。即使他生产的商品进入工人的消费,[劳动生产率增长的]作用,除了决定性的消费品外,[第一,]不会是突然的,第二,对一切资本家来说是共同的,而不管是他们或者是他们的同行资本家使生活资料的价值发生了这种变化。但是在单个资本家那里(在那里采用计件工资)可以看到,甚至尤尔也承认,随着机器的日臻完善,计件工资将按劳动生产力增长的同样的程度或者——如果情况不允许这样的话——相近的程度而减低,虽然产品的价格最初高于它的价值,也就是说,计件工资不是按产品所花费的劳动量减少的同一比例而减低。具有普遍意义的令人信服的例子是,在废除谷物法后,工厂主几乎到处都立即减低工资10%,在1853年就引起了八个月的普雷斯顿罢工[166]。后来工资又提高了,这是由于市场情况发生了变化,产生了对劳动的非常的需求,而且完全不取决于平均工资的一般规律。
  现在我们应当考察一下关于工资与剩余价值的相互关系问题。
  首先,我们假定,工作日是既定量。在这种情况下,工作日产品的价值,或者说,其中一部分形成工资,另一部分形成剩余价值的价值总额是不变的。显然,两部分的价值量,以及它们价值的变化,都互成反比。一部分越大,另一部分就越小,反之亦然。其次,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剩余价值率,一般来说,只是剩余劳动同必要劳动的比例,或者同样可以说,只是剩余价值同可变资本的比例,由此可见,只是由于可变资本量的变化,或者同样可以说,只是由于必要劳动时间量或工资量的变化,才会发生工资和剩余价值之间的价值比例的变化。如果劳动力的价值由于劳动生产力的增长而减少,那么,产品价值中代表无酬劳动的那部分即剩余价值就会增加。相反地,如果劳动生产率例如由于收成不佳等原因而下降,那么,剩余价值就会减少;因为不应忘记,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不是由该工人工作所在的生产部门的生产率决定,而是由其产品进入他的再生产过程的一切部门的生产率决定。在任何情况下,剩余价值在这里所以会增长或减少,只是由于劳动力的价值发生了变化,而劳动力的价值取决于劳动生产率并与它成反比。
  这里假定支付的是劳动力的价值,即平均工资;换句话说,工资既不会高于平均水平,也不会低于这个水平。如果工作日的长度是已定的,那么很明显,劳动的生产效率越高,工作日中工人为自己劳动的那部分就越短,而他为资本劳动的那部分就越长,反之亦然。
  但即使工资高于平均水平,也绝不会改变这个规律。剩余价值始终只有在劳动力的价值从而工资下降的情况下才可能增长,而只是由于相反的原因才可能下降。
  上面已经说过,如果平均工资或劳动力的价值指的是交换价值,它并不是不变量。但是它表示某一不变的使用价值量,即某一不变的用以满足需要的商品量或生活资料量。这个使用价值量的价值,取决于其产品进入工人必要消费的所有生产部门的一般生产率。
  现在假定,工业的生产效率日益提高。这时可能出现下列情况:工人得到与过去同样数量的使用价值。在这种场合,他的劳动力的或他的工资的价值下降,因为这些数量未变的使用价值的价值下降了。工人只须用较少量的劳动时间进行劳动,就能支付自己工资的等价物。因此,工作日的更大部分归资本所有。工人在他工作日产品的价值中所取得的那部分减少了,面无酬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归资本所有的那部分价值即剩余价值增加了。因此,相对工资即工资占的份额减少了。
  [ⅩⅩ—1285]第二,我们假定,生活资料量,它们的数量,从而平均工资增加了,但是它并不是按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同一比例增加。在这种场合,劳动力的价值减少,而剩余价值就按同一比例增加。因为,虽然工人得到的商品的量比过去多,但这些商品是他比过去较小的一部分工作日的产品。他的有酬劳动时间减少了,无酬劳动时间增加了。虽然他的实际工资(如果它实际表现在使用价值上)增加了,但它的价值,从而工人的相对工资——他的产品的价值在他与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的比例——却减少了。
  最后,第三种情况:工人仍然得到与过去相同的价值,或者说,与过去相同的那部分工作日的化身。在这种场合,既然劳动生产率增长了,所以工人得到的使用价值的数量增加了。他的实际工资增加了;但是实际工资的价值始终未变,因为它仍然表示同一数量的物化劳动时间。但是在这种场合,剩余价值,工资与剩余价值之间的比例,从而相对工资也始终不变。
  上述几种情况可以归纳如下:数量不变,比例减少;数量增加,比例减少;比例不变,数量增加。但是在所有这些场合,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率,即剩余价值同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的比例所以能够增长,只是由于工资的价值下降;它们的增长只能与工资成反比例,只是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使工资的价值发生了变化的结果。(相反地,如果工业的生产效率降低,那么在[生活资料]的数量不变时,工资的价值,相对工资就会增加,因此,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同可变资本的比例就会减少。)
  假定劳动生产率增长了,因而体现这个价值的商品量也增加了,但工资按其价值仍然不变,在这一关系中,剩余价值不会发生任何变化,虽然它与工资一样,代表比过去更多的使用价值量。因而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它们两者,即工资和剩余价值,作为使用价值,作为它们两者所表示的商品量来看,可能以同一比例增长,但不可能有这样的情况:一方的交换价值增长了,而另一方的交换价值则没有减少。
  如果工业的生产效率降低,而工资没有降到它的平均水平以下,那么,工资的价值就增长。数量仍然不变,而比例增加。如果实际工资减少,但还表示比过去较多的劳动时间,那么,虽然数量减少了,但比例增长了。如果工人得到的只是生产力发生变化以前被认为是标准的若干小时的产品,那么,比例仍然不变,数量减少。
  “当工业生产率发生变化,一定量的劳动和资本所生产的产品增多或减少时,工资的比例部分会发生显著的变化,但这个部分所代表的量不变;或者这个量发生变化,但工资的比例部分不变。”([卡泽诺夫]《政治经济学大纲》1832年伦敦版第67页)
  “总产品少的国家中全部产品的比较大的份额,同总产品多的其他国家中全部产品的比较小的份额相比,能提供给工人支配的生活资料较少。”(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1836年爱丁堡版第178页)
  李嘉图关于利润与工资的相互关系的论述,对工资与剩余价值的相互关系来说,也是正确的。
  “占有的工资越少,占有的利润就越多,反之亦然。”(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500页)
  “工人虽然有可能在2小时内干他过去在12小时内所干的活,但他并没有因此而富裕起来,这并不能归咎于机器的进步,而应归咎于社会制度。”(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1827年巴黎版第1卷第349页)
  [ⅩⅩ—1286]“人类哲学历史的非常显著的结果是,社会在人口、工业和教育方面的进步,始终是靠牺牲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才能以及智力的发展而得来的……大多数人的个人幸福因少数个人的幸福而牺牲了,如果同野蛮相联系的生活无保障不会为了繁荣而使天平的一端下降,那么,就会产生疑问,野蛮或繁荣这两种情况,究竟应该选择哪一个好呢。”(亨·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附让·巴·萨伊的注释和评述》1823年巴黎版第3卷第342—343页)
  “工联为了要保持工资,力图分享改良机器所带来的利润……他们因为劳动缩短而要求较高的工资……换句话说,他们企图对产业改良课税。”(《论工会》1834年伦敦新版第42页)
  李嘉图认为,工资和利润的总额是不变的价值量,因为它们在一起始终表示同一的劳动时间量,他的这个论点在上述场合是对的。
  现在我们再来考察第二种情况,即工作日延长了,同时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在这里假定,劳动生产力不变。
  实际上在这里要研究的只是两种情况。
  (1)剩余劳动时间增加,而工资没有提高,工人没有占有这追加时间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整个这样一个时期,即工厂体系在自己的部门和其他(在它以外的)部门无限增加剩余时间。(例如,伦敦的面包工人的劳动。)(这里也可说明,在那些推行十小时工作日法的部门,与那些没有以法律规定正常工作日的部门相比,相对工资增加得较多。)(工资表见前。)在这里,劳动力的价值似乎没有变,而剩余价值增长了。换句话说,因为剩余价值增大了,所以,在这里,劳动力的价值就相对地下降,虽然它的价值绝对地没有变。剩余劳动所以增加,并不是因为必要劳动绝对地减少,但是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相比所以减少,却是因为后者绝对地增加了。在这里,如果我们把劳动力价值量或工资量与剩余价值量比较一下,或者说,把工作日的有酬部分与无酬部分比较一下,那么就会看出,后一部分是绝对地增大了,因此,前一部分是相对地减少了,其实,在第一种情况下(那里[劳动力价值与剩余价值之间的比例的]变化是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引起的),剩余价值的任何增大或减少,只是由于劳动力价值,即必要劳动时间量的直接变化而发生的。在我们现在所考察的情况中,工资的相对下降也是与剩余价值的增大相一致的,但这种相对下降是由于不以必要劳动时间或劳动力的价值为转移的运动即剩余劳动的变化而引起的。
  但在这里应该作两点说明。
  如果上述劳动时间的延长不是暂时的,相反地,把已延长的和正在延长的工作日规定为正常工作日,把这种延长确定为正常的,——现在受十小时工作日法约束的所有劳动部门,在过去就是这样,而且很大一部分还不受十小时工作日法约束的生产部门,现在还常常是这样,——那么,相对工资的这种减少也是以劳动力的绝对贬值,即劳动力价值的下降为基础的。我们知道,这是因为工人的日工资,周平均工资是以工人的某一正常的寿命为前提的,寿命中包括他能动的生存,因而也包括他的劳动力能动的存在。由于劳动时间的延长,工人的这一正常寿命在日益缩短。例如,如果上述时间等于20年,那么,在假定日必要工资为x时,劳动力在20年内的总价值就是365×20×x。
  [ⅩⅩ—1287]如果过度的劳动使劳动力的生命周期从20年缩短到15年,那么,劳动力的[总]价值就从(365×20×x)降低到(365×15×x),从4降到3,或从1降到3/4,也就是说降低了1/4。如果在劳动力的消费加快时,它的日价值仍然与过去一样,那么,x应变为y,也就是说,必定会产生下列方程式:365×15×y=365×20×x;y=(365×20×x)∶(365×15);y=(4/3)x;y=(1+(1/3))x。换句话说,必要工资现在必须增大1/3,才能和过去一样。
  例如,假定周工资等于10先令。一年约为52周。年工资就是520先令或26镑,而20年的工资就是520×20,即10400先令或520镑。因此,如果劳动力的价值不变,而过度的劳动使劳动力的存在时间自20年缩短到15年,那么,年工资应等于520/15镑或34+(2/3)镑,而周工资应是520∶(52×15)镑,也就是说,10/15镑或13+(1/3)先令。所以,要使日劳动力的价值不仅在名义上,而且在实际上保持不变,工人就必须从总工作日中多占有1/3的必要劳动时间。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这里必须注意(这对于以后的研究是很重要的):当我们考察物化着总工作日的产品的价值时,这个价值当然始终等于工资加剩余价值,换句话说,等于必要劳动时间加剩余劳动时间;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得出相反的结论(它在第一种情况下是正确的)说,工资和剩余价值总额始终代表同一个不变的价值额,因为它们代表同一的劳动时间,那么,这就是错误的。相反地,它们代表变化着的劳动时间,因此,代表变化着的价值量。
  弗兰德在前面引用的[注:见本卷第585—588页。——编者注]1863年4月27日他在下院所作的演说中说得很妙,这段妙言绝不是形容语的矛盾:
  “英国的棉纺织业有九十年的历史。它经历了三代英国人,所以英国人认为,可以肯定地说,在这段时期内,棉纺织业毁灭了九代工厂工人。”
  凯尔恩斯教授在他的著作《奴隶劳力》(1862年伦敦版)中所说的,在更大程度上是对工厂主说的,因为他们拥有对所雇工人的绝对所有权,他们甚至不必为这一所有权支付报酬。
  “尽管乔治亚州的稻田和密西西比州的沼泽地对人体组织具有致命的危害,这种对人的生命的破坏,总不会大到连靠弗吉尼亚州和肯塔基州的黑人众多的‘自然保护区’也补充不了的程度。”
  (可以读作:连爱尔兰和英国的农业区也补充不了的程度,只要在最初时期它们的过剩人口还没有被消费掉或被扼杀。)
  “当经济上的考虑使奴隶主的利益同保存奴隶相一致时,这种考虑还可以成为奴隶受到人的待遇的某种保证,但在实行奴隶贸易以后,同样的经济上的考虑却成了把奴隶折磨致死的原因,因为奴隶一旦可以从外地的黑人‘自然保护区’得到补充,他们的寿命也就不如他们活着时的生产率那样重要了。因此,在奴隶输入国,管理奴隶的格言是:最有效的经济,就是在最短的时间内从[ⅩⅩ—1288]当牛马的人身上榨出最多的劳动。在种植热带作物的地方,种植园的年利润往往与总资本相等,正是在这些地方,黑人的生命被视同草芥。正是这几个世纪来成为巨大富源的西印度农业,曾吞没了几百万非洲人。拿现在的古巴来说,那里每年的收入总是以百万计算,种植园主俨然就是王公,但是我们看到,那里的奴隶阶级饮食最坏,劳动最累最重,甚至每年都有一大批人直接由于劳动过度、睡眠和休息不足等慢性折磨而丧命。”(第110—111页)
  其次,对上述情况的考察,使我们获得另一种方法来表示劳动力的价值,虽然这一方法在我们对资本的分析中没有多大的意义,但是在专门考察工资时,却是非常重要的。
  “劳动价格是对一定量劳动所支付的货币额;工资是工人挣得的货币额……工资决定于劳动价格和完成的劳动量。”(爱德华·威斯特爵士《谷物价格和工资》1826年伦敦版第67—68页)
  “工资的增加不一定包含着劳动价格的提高。在劳动时间较长和劳动较紧张的情况下,工资可以大大增加,而劳动价格却可以保持不变。”(同上,第112页)
  {马尔萨斯断言,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变化的只是那些作为劳动报酬的商品的价值,——这一类的论调在亚·斯密著作中也屡见不鲜,——这种论断是以马尔萨斯自己完全没有意识到的下述思维过程为基础的。我们假定,工作日的长度已定,例如是12小时。假定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必要劳动为10小时,而剩余劳动为2小时。如果一般劳动生产率增长,而增长的结果反映在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上,那么,上述比例就变为9小时必要劳动与3小时剩余劳动。如果劳动生产率减低,那么,上述比例就变为11小时必要劳动与1小时剩余劳动。如果我们从工人的角度来看,那么,他的工资经常要花去他12小时的劳动,虽然用工资购买的商品的价值是根据不同的劳动生产率而依次为10小时,9小时和11小时,而他的剩余劳动也相应地为2小时,3小时和1小时;因此,利润是完全不同的。但是,根据这一点,即工人要获得9小时,10小时,11小时的产品,他就得劳动一定的时间,例如12小时(假定工作日是既定量),就断言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量,因而是价值尺度,这种说法纯然是幻想。相反地,同一的劳动量在这里具有与其产品完全不同的并且会变化的表现。贝利说得很对[167],这就好比说1码呢子是价值的尺度,因为不管它值5先令还是1先令或6先令,一码呢子始终保持不变。}
  直到现在,我们始终没有说过劳动的价值,而只说过劳动力的价值,因为商品交换的规律是与较多的劳动量同较少的劳动量的直接交换相矛盾的;同时,劳动是能动的还是物化的,这完全无关紧要,而且因为一定量的物化劳动的价值,并不是由物化在其中的劳动量来计算,而是由再生产同一商品平均所需的活劳动量来计量,所以这就更加无关紧要了。另一方面,商品概念本身,即商品价值,不包含作为过程的劳动;作为过程的劳动实际上是价值的实体和尺度,而不是价值。只有作为物化的劳动,它才是价值。所以在考察资本一般时(那里假定,商品是按它们的价值互相交换的),劳动也只有作为劳动力才能执行职能,因为劳动力本身是劳动的物化形式。
  但是,在生产过程中,这个中介消失了。如果我们把资本与劳动间的形式上的交换过程[ⅩⅩ—1289]抽象掉,而考察一下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上所发生的和表现为生产过程的结果的事情,那么,可以说,一定量的活劳动同较少量的物化劳动相交换,而在过程结束时,一定量的物化劳动同较少量的物化劳动相交换。例如,如果剩余劳动为2小时,那么,工人是以12小时工作日去交换(12—2)小时的产品,或者说,10小时的产品。
  因此,结果是:价值为10小时的商品等于劳动力的价值,等于12小时内这一劳动力的表现的价值,即12小时的劳动。实际上,工人再生产他等于10小时劳动的劳动力,他要花费12小时。工人要得到物化着10小时劳动的商品,他不得不劳动12小时,提供物化着12小时劳动的产品。由每天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的10小时劳动时间决定的他的劳动力的价值,是工人以12小时劳动所取得的等价物,因而它表现为12小时工作日的价值。
  价格首先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我们假定,1小时内能生产的货币量等于6便士;劳动12小时就将生产(6×12)便士,或6先令。如果现在必要劳动时间为6小时,那么,劳动力的价格(以货币表现的劳动力的价值)等于3先令,因而这3先令即劳动力的价格或价值,表现为12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或价格。
  实际上这3先令是工人劳动12小时作为等价物所取得的价格或价值量。劳动的价值或价格是就这个意义来说的{而且它不同于劳动的市场价格,因为劳动的市场价格,与任何别的商品的价格一样,有时高于这个价值,有时低于这个价值}。所以这实际上是[劳动与资本间]关系所表现的形式。我们的研究必须把注意力集中在问题的本质上。因此,当我们谈论劳动的价值(或以货币表现的价格)时,这始终应当理解为劳动力的价值。但是,因为实际上这劳动力的价值(它的日价值、周价值等)形成工资,因而形成工人在他整个工作日内作为工资所取得的货币额,所以,只物化着工作日的有酬部分的这个价格,表现为总工作日的价格或价值。因此,3先令是作为一个12小时的工作日的价值出现的,虽然它们只是6小时劳动的产物。在这种形式上的劳动的价值,价格是与价值概念直接矛盾的特殊表现。但这种矛盾是存在的。这种矛盾是通过一系列我们已考察过的中间环节媒介出来的。实际上上述关系是以非媒介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工资表现为一定量活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在工资的实际运动中去考察工资时,这种形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这种形式对弄清理论上的许多误解也是重要的。在这里,在本篇中,[ⅩⅩ—1290]我们只是在涉及上面所引用的威斯特的话和我们在此要研究的情况时,顺便考察一下这种形式。
  由此我们就会看到,乍一看来似乎是正确的威斯特的这个论点,即
  “劳动价格是对一定量劳动所支付的货币额”,
  是表现劳动(即劳动力)价值的没有概念的形式。我们从这“支付的货币额”中一开始看不出,工人所进行的劳动与生产他的工资所需的劳动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别。就拿上述的例子来说,1小时劳动时间物化在6便士中,而12小时劳动时间就物化在6先令中。因为工人劳动12小时只得到3先令,所以他的剩余劳动与他的必要劳动的比例是100∶100;换句话说,这就是工人以工资形式所取得的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与这种劳动力的使用之间的差别,由于劳动力的使用,为资本家创造了剩余价值。但是,从一个12小时的工作日的价值等于3先令这样一种说法中[注:假定,商品按其生产价格[168]出售。如果从商品的价值中扣除它所包含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以及其中的工资部分,那么,可能会认为,剩下的就是剩余价值,因此,按工资似乎可以算出劳动力价值与这劳动力的使用结果之间的差额。以后我们将会看到,情形并非如此。]不可能看出这种差别。但是就是这种形式也使我们有可能作出有关我们所考察的情况的一定结论。
  假定总工作日等于10小时;其次,假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6小时;最后,假定一个劳动小时物化在6便士中。工人劳动10小时,得到6小时的产品,等于36便士或3先令。因而,1小时的价格或价值(上述意义上的价值或价格)为3/10先令,或3+(3/5)便士,而剩余价值等于1小时2+(2/5)便士。〔2+(2/5)〕∶〔3+(3/5)〕=2∶3;或者反过来,〔3+(3/5)〕∶〔2+(2/5)〕=3∶2。事实上,等于4小时的总剩余劳动与6小时必要劳动时间之比为(2/3)∶1。
  总工作日等于10小时,其中6小时为必要劳动(6/10=3/5)。工人用10小时中3/5的时间为自己劳动,用2/5的时间为他的资本家劳动。(这里的比例仍然是3∶2或者2∶3,这要看我们考察的是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比,还是相反。)因此,工人是用每小时中3/5的时间为自己劳动,2/5的时间为他的资本家劳动,或者说,为自己劳动36分钟,为资本劳动24分钟。这36分钟表现为3+(3/5)便士,而24分钟表现为2+(2/5)便士。如果现在剩余时间从4小时增加到6小时,即增加了2小时,那么,等于劳动力价值的工作日价值仍然是3先令。1小时劳动时间的价格现在只是3/12先令,或3便士;也就是说,它从3+(3/5)便士下降到3便士,或者说,下降了3/5便士,而剩余价值从2+(2/5)便士增加到3便士,或者说,增加了3/5便士。过去工人每小时有36分钟为自己劳动,24分钟为资本家劳动,现在他为自己劳动(36-6)分钟,为资本家劳动(24+6)分钟。因此,工作日的绝对延长所引起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比例的变化,表现在一定量劳动(在这个场合是一个劳动小时)的价格或价值的下降上。这个变化在这里表现为绝对的(而不只是相对的)下降。(但是,我们知道,这个变化也包括劳动力的实际贬值,因为十二小时工作日同十小时工作日相比,意味着劳动力执行职能的持续时间发生了变化。)
  [(2)][注:见本卷第610页。——编者注]现在假定情况相反,也就是说,工人追加二小时,得到了与他以前十小时工作日情况下的同样的价格;因而他得到了2×(3+(3/5))便士或7+(1/5)便士。这时,这2小时的剩余价值就是2×(2+(2/5))便士或4+(4/5)便士。现在在12小时内总共将生产6先令的价值。这6先令中,工人得到3先令7+(1/5)便士,而资本家得到2先令4+(4/5)便士。在上述场合,劳动的价值从3先令增长到3先令7+(1/5)便士,而剩余价值从2先令增长到2先令4+(4/5)便士。只有在绝对延长工作日时劳动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才能同时这样增加。{除非劳动时间更加紧张,但这种情况只有在个别劳动部门才可能发生;如果增长的强度日益普遍,那么,它就是正常劳动强度,如果,我们假定说的是一个劳动小时,那么,强度较大的劳动小时现在是正常劳动小时。}上述工资(它的价值)是在劳动[小时]的价格或劳动[小时]的价值没有增加时增加的。这只是证明,劳动时间延长了,而且工作日的这种绝对延长,对资本家来说,绝不是白白地进行的。因此,在这里可以看出,威斯特[在上面已引证过的话之后][ⅩⅩ—1291]进一步发表的见解是正确的:
  “工资是工人挣得的货币额……工资决定于劳动价格和完成的劳动量……工资的增加不一定包含着劳动价格的提高……工资可以大大增加,而劳动价格可以保持不变。”
  因此,下面的结论是错误的:只要工资交换价值的提高包含着劳动量的增加或工作日的延长,它的提高就意味着劳动的价值或价格的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剩余价值增加了,但剩余价值率没有提高,因为可变资本是同剩余价值的增加成比例地增加的。
  当工人劳动10小时时,资本支付3先令(或36便士)工资,得到2先令剩余价值。因此,剩余价值率为2/3或〔66+(2/3)〕%。当工人劳动12小时时,资本支付3先令7+(1/5)便士(或43+(1/5)便士)工资,而剩余价值等于2先令4+(4/5)便士(或28+(4/5)便士)。因而现在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的比例是〔28+(4/5)〕∶〔43+(1/5)〕=〔66+(2/3)〕∶100。
  因此,在这里,工资价值的增加和剩余价值的增加是在它们之间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是在相对剩余价值或相对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发生的[注:相反,利润在上述情况下也会相对地增加,其原因只能以后考察。]。但在这个场合,工资价值的增加,并不是与劳动的价格或价值(即所谓对一定量劳动时间支付的货币额)的增加同时发生的。
  在这个场合,工人在12小时中为自己劳动7+(1/5)小时,为资本劳动4+(4/5)小时。以前,他为自己劳动6小时;为资本劳动4小时。但是比例〔7+(1/5)〕∶〔4+(4/5)〕等于比例6∶4,也就是说,有酬劳动时间与无酬劳动时间的比例仍然不变。但是,因为过去是6小时必要劳动时间用在劳动力的再生产上,所以现在似乎是工资实际上提高到了这个最低额以上,高于劳动力的价值。但是,这劳动力的价值,是根据它每天10小时的消费计算出来的。在劳动力每天消费12小时的情况下,只要工资不是按照能够使用劳动力的程度(即使用的持续时间)减少的同一比例而增加,那么,劳动力存在的持续时间,从而这个劳动力的总价值就会改变。在工作日延长而劳动价格保持不变时,也就是说,在工资增加时,是否不会发生劳动力的实际贬值(但是,这个贬值不是由劳动价格的变化显示出来的,而甚至是与工资价值的增加同时发生的),完全看情况而定。
  我们已经考察了:(1)第一种情形:绝对劳动时间的延长完全被资本家占有;(2)第二种情形:在劳动时间延长时,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之间的比例保持不变。我们现在再来考察:(3)第三种情形:追加的时间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进行分配,但不是按过去有酬劳动时间与无酬劳动时间之间的同一比例进行分配。
  当工作日持续10小时时,工人为自己劳动6小时(3先令),为资本家劳动4小时(2先令)。如果工作日为12小时,工人从1个[追加]小时得到6便士,而为资本家劳动1个[追加]小时(6便士)。现在工人为自己劳动的总劳动时间等于7小时,而他为资本家劳动的劳动时间等于5小时。过去这个比例为(4/6)(2/3),现在为5/7。(2/3就是14/21,而5/7就是15/21。)现在工人劳动12小时得到3先令6便士,即每小时得3+(1/2)便士,而不是过去的3+(3/5)便士。这就是说,劳动价格降低了1/10便士,而工资从3先令提高到3先令6便士。[ⅩⅩ—1292]因此,在这里发生的(如果把因劳动力的加速消费所引起的劳动力的贬值撇开不说)是,在劳动价格下降时工资增加了,而剩余价值则按劳动价格下降的同一比例增加。过去,资本家花了3先令,而得到了2先令,[剩余价值率]等于2/3。现在,他花3先令6便士,而得到2先令6便士,也就是说,他花了42便士,得到30便士,[剩余价值率]等于30/42,即5/7。因此,剩余价值率从2/3增长到5/7,即从14/21增长到15/21,或者说,增长了1/21。
  相反地,如果工人从2[追加]小时中得到1个半,即9便士,那么,我们所考察的比例就成为:他的工资现在等于3先令9便士,即45便士,1小时为3+(3/4)便士,而在过去,工人只得到3+(3/5)便士。(3/4-3/5=15/20-12/20=3/20。)在这个场合,工资与劳动价格是同时增加的,因为剩余价值率的下降与劳动价格的提高相一致。资本家花费3先令9便士,因而他得到2先令3便士;3先令9便士=45便士,而2先令3便士=27便士。[剩余价值率为]27/45,即60%。剩余价值率过去为〔66+(2/3)〕%。减少了10%。以后我们将看到,甚至在这个场合,当剩余价值量增加时,虽然剩余价值率降低,但是相对利润量可能增加。
  因此,从交换价值的观点而不是从使用价值的观点来考察,——劳动生产率不变,这是我们这一部分研究的一般的前提,——在劳动价格保持不变,同时劳动力在这里可能贬值时,工资可能增加。在劳动价格降低、劳动力贬值、同时剩余价值不仅绝对增加而且相对增加时,工资也可能增加。
  为了解决与工资的运动有关的一定的问题,必须以上述方式分析一下劳动价值或劳动价格的这种形式,因为在实际上和在直接的现象中,劳动力价值是以这种形式出现的。在考察[劳动和资本间]一般关系时,我们只是作为例外,才必须引用劳动力价值所表现的这种歪曲的形式。但是,在现实的竞争过程中,劳动力的价值也以这种歪曲的形式出现,因为在竞争过程中,不论在工人的意识中还是在资本家的意识中一切都表现为歪曲的形式。
  上面我们已经看到,如果工作日的长度是既定量,那么(当所说的不是工资低于或高于一定的最低额时,也就是说,当所说的不是那些不影响价值本身的价格波动时),[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之间比例的]一切变化只能产生于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所以,我们假定,必要的生活资料(例如,农产品)的价格由于农业生产率的降低而上涨;这时(如果其他一切条件保持不变,例如,非农产品的生活资料的价格没有下跌到足以抵销上述农产品价格上涨的程度),劳动力的价值就必定要增加,必要劳动时间必定靠减少剩余劳动时间而增加,而剩余价值必定要减少。尽管劳动力的价值增加了,但工人所获得的生活资料的量会保持不变。如果不是这样,如果生活资料的量减少了,那么,尽管劳动力的价值增加了,而且由于它的增加使相对工资增加了,而相对剩余价值减少了,但工资水平会降低,或者工资会低于它通常的最低额。但是,只要工作日不是作为不变的量,而是作为可变的量执行职能,也就是说,如果它延长到超过了它过去的正常界限,这个规律就完全不起作用。如果绝对剩余劳动因而延长了,那么,尽管劳动力的价值增长了,但是相对剩余价值不仅可能仍然不变,而且可能增长。例如,在1800—1815年时期的英国,无疑曾发生过这种情况,当时农产品腾贵,但同时这是延长正常工作日的主要时期[注:在上述时期,还有其他一些情况,不仅引起平均工资的相对下降,而且引起它的绝对下降。其中一种情况是货币的不断贬值,而大家知道,在货币贬值时期,名义工资是以货币贬值的同一比例增加的。在我们的全部研究中,假定货币的价值是不变的。]。
  [ⅩⅩ—1293]我们知道,剩余价值率应只按对可变资本量的剩余劳动比例来计算,或者同样可以说,它应表现为这样的比例:(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在前一种说法中,(剩余价值)/(可变资本)这个比例表示剩余价值对这样一种资本的比例,这个资本的变化就是剩余价值;这是价值的比例。在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例中,两个价值,即可变资本与剩余劳动,归结为计量它们两者的根本比例,因为这两个价值的比例是由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于是上述两个价值彼此作为包含在它们中的劳动时间的量发生关系。(剩余价值)/(可变资本)和(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或者(无酬劳动)[注:我在最初考察剩余价值率时,曾使用过(有酬劳动)/(无酬劳动)这一用语。现在不应这样做,因为这个用语假定,得到报酬的是劳动量而不是劳动力。“无酬劳动”是资产者用的术语,表示超过任何标准界限的额外时间[169]。],/(有酬劳动)所有这些比例都是同一个关系的最初的、概念的表现方式。
  这种关系也可能以其他的、派生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这些形式不能这样严密地说明这种关系的概念的内容。
  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总额构成总工作日。我们假定,必要劳动等于8小时,而剩余劳动等于4小时;那么,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的比例为1/2或50%,这是剥削劳动的比例。总工作日等于12小时(必要劳动加上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时间等于12×2/3,而剩余劳动时间等于12/3。它们两者可以表现为总工作日的两个相应部分,如果我们把这两种表现比较一下,就会得出相同的比例:〔12×(2/3)〕∶(12/3)=8∶4。但是在这种表现中,不能直接知道剥削的比例。如果,例如,剩余劳动为必要劳动的50%,那么,它就等于总工作日的1/3或〔33+(1/3)〕%。这〔33+(1/3)〕%不象50%那样直接表示剥削的比例。虽然这派生的形式对一定的研究是适用的,但它会导致完全错误的结论。
  我们假定,例如,必要劳动等于6小时,剩余劳动等于6小时,那么,剩余价值率或剥削的比例就等于100%。现在假定,必要劳动等于4小时,剩余劳动等于8小时;那么,剩余价值率或剥削的比例就等于200%。相反地,很显然,(剩余劳动)/(总工作日)这个比例永远不会等于100%,因为它始终等于比例(总工作日-必要劳动)/(总工作日);换句话说,剩余劳动始终是总工作日的某一可除部分,它始终小于总工作日;因此,它永远不会等于100/100的比例,同样也不会等于(100+x)/100的比例。总工作日是一个界限,不管必要劳动怎样急剧缩短[注:这指的是工人,因为是工人进行劳动。对于由许多同时并存的工作日组成的总工作日来说,单个工人的工作日可能消失了。],剩余劳动永远也不可能达到这个界限。因为剩余劳动等于总工作日减去必要劳动,所以剩余劳动将以必要劳动减少的同一[算术]比例而增加。但是,如果必要劳动等于零,那么,剩余劳动也就等于零,因为剩余劳动只是必要劳动的函数。各种不同的经济学著作家从这一点出发(其中一部分人,除了这一点外,还把利润和剩余价值混淆了),得出了错误的结论,似乎剩余价值率永远不可能是100%(洛贝尔图斯)[170]。而且他们还把不能直接表示剥削比例的派生的表现方式看作是这个比例的直接表现方式。在这里,首先必须发生相反的转化,才能找到实际的比例。
  如果我们知道剩余劳动同总工作日的比例,即(剩余劳动)/(总工作日),那么,从这个比例可以知道,必要劳动等于总工作日减去剩余劳动。因而从这里也可以得出必要劳动时间同总工作日的比例。从(必要劳动)/(总工作日)和(剩余劳动)/(总工作日)这两个比例可导出(剩余劳动)/(必要劳动)的比例,而且只有后一个比例才表示实际的剥削比例,这个比例可能是100/100,也可能更大。
  [ⅩⅩ—1294]正如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作为总工作日的组成部分的表现方式,是(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或(有酬劳动)/(无酬劳动)的比例的派生形式完全一样,工资和剩余价值作为总产品(即总产品的价值)的组成部分的表现方式,也是(剩余价值)/(可变资本)的概念比例的派生形式。产品价值=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剩余价值)。我们假定,不变资本等于0,也就是说,把不变资本的价值抽象掉,因为它不影响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即不触及新加的劳动赋予产品的价值。这时,总产品的价值就等于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等于工资加上剩余价值。因此,一旦生产过程消失在它的结果即产品中,一旦与物化劳动相交换的活劳动重新物化时,工资和剩余价值就能表现为价值的组成部分,表现为产品总价值的比例部分。因此,如果8镑的可变资本又以8镑再生产出来,此外,剩余劳动物化为4镑,那么,产品价值就是8+4,即12镑。分别物化着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8镑和4镑的价值,可以表现为12镑总产品的比例部分。
  第一,这派生的比例具有与上述派生的公式同样的缺点。它并不直接表示剥削的比例。第二,因为成品始终表示一定量的劳动时间,所以在这个形式中,一切由于工作日的变化即由于绝对剩余劳动而产生的比例就消失了。因此,在那些特别喜欢利用这个派生比例的经济学著作家那里,我们确实可以发现,他们把必要时间和剩余时间的总额,即总工作日看成不变的量,因而,把表现着总工作日的产品总价值也只看成不变的量。最后,如果把这个公式看作出发点,它就会掩盖并伪造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的本质特征,即在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活劳动同物化劳动的交换关系的本质特征,因为这个公式只与物化劳动,即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发生关系。本质的关系是,工人不占有产品中的任何份额,他同资本家的交换,不是使他能分享产品,却是根本排斥他去分享产品本身,——全部关系的这一决定性要素消失了,代之形成的却是欺骗人的假象:似乎资本家与雇佣工人建立了某种同事关系,并且按照他们在参加产品的生产中各自具有的不同因素来分配产品。因此,正是这个公式是资本主义关系的资产阶级辩护士所惯用的公式。
  但是,这个派生的公式终究是生产过程本身的结果所产生的表现形式,因为在生产过程的结果中,工资和剩余价值最终表现为共同形成物化劳动总额的产品价值的两个部分。以后在考察积累时,我们将知道这个公式对分析资本主义关系的真正意义。这个公式所以变得更加重要,因为货币在这里是作为支付手段出现的,因而只有当劳动物化时,也就是说,当劳动本身已由过程的形式转化为静止的形式,由创造价值的活动的形式转化为价值时,劳动才得到报酬。
  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表现在货币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所表现的直接形式。因此,在工人看来,他是按一定的货币额出售自己的劳动,而在资本家看来,他也是以一定的货币额来购买这一商品。然后,这个价格,与其他任何商品的价格一样,由劳动的供求规律来进行调节。但是在这样的场合,试问究竟什么东西调节着供求规律?换句话说,关于这种商品(劳动)以及任何其他商品,试问是什么东西调节着它的价值或与其价值相应的价格呢?或者说,如果供求平衡,是什么东西调节着它的价格?劳动与其他一切商品不同,对劳动本身来说,在这里可以看出,它不直接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因为商品的价值或与商品价值相应的价格,是由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ⅩⅩ—1295]或物化在它们中的劳动时间量决定的。如果谈论包含在某一数量活劳动中的劳动的量,或者谈论,例如,12小时劳动由12小时劳动决定,那就是愚蠢的。这里可以看出,只有在这劳动的价值是劳动力的价值的派生形式这个意义上,才能决定[劳动的]价值——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能谈到劳动的价值。
  让我们先来考察一下概念的表现形式,然后再来考察它的转化形式,看看劳动力的价值在表面上即在市场上是如何出现的。把这两种形式比较一下,就可以同时弄清楚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们假定,劳动力的日价值等于6小时劳动。1小时劳动实现在6便士中;换句话说,6便士是1小时劳动的货币表现。工人按6×6=36便士即3先令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售给资本家。在这个场合,工人是按劳动力的价值出售他的劳动力的。资本家对这个商品的实际消费,就是工人的劳动。但是,劳动力是只按总工作日的一定部分出售的。假定正常工作日为12小时;12小时工作日所实现的产品的价值等于12小时。实现产品价值的最初6小时,只是工资的等价物。产品的价值(12小时)减去劳动力的价值(6小时),即工作日所实现的价值与劳动力的价值的差额,形成剩余价值。换句话说,总工作日与必要劳动时间的差额等于剩余劳动。
  总工作日所实现的这个价值等于6先令;补偿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这个价值等于3先令。剩余价值等于6-3,即3先令,或者说,剩余劳动等于12-6小时,即6小时。在这里,剩余价值直接表现为工作日所实现的总价值与工作日的一部分所实现的价值的差额,这部分工作日只补偿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换句话说,剩余价值表现为总工作日与工作日的有酬部分的差额。
  但是,正如上面已经指出的,劳动力属于这样一类商品:在这类商品[交换]时,货币是作为支付手段出现的,就是说,出现两次,最初在商品出售时,货币作为购买手段,然后,当出售得到实现(在商品的使用价值转为买者所有之后)时,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只是在资本家迫使工人的劳动力例如一周内每天劳动12小时之后,工人才得到工资,比如得到日工资或周工资。因此,工人所获得的等价物是作为他的12小时劳动的等价物出现的。此外,工人按一定的时间出售了自己的劳动力,从而出售了劳动力的使用。但是,劳动力在一定时间内由资本家使用,从工人方面来说,是工人自己的活动即他的劳动的一定的、以时间计量的量,也就是说,例如是每天出售他的12小时劳动。而工人所获得的价格,即货币额,对工人以及资本家来说,又表现为工人12小时劳动的价格或等价物。这是很自然的,尤其是因为过程的实际结果,即一定量的劳动按一定量的货币来购买和出售,对资本家来说,也表现为交易的内容,因为资本家在整个交易中所关心的只是这个内容。
  在形成市场价格的界限(它们的极限)的劳动价值或劳动价格这种形式中,显示出来的究竟是什么呢,恰恰是劳动力的价值或必要劳动所物化的货币额。如果12小时是正常工作日,6小时是必要劳动时间,那么,3先令(6小时劳动的结果)表现为12小时工作日的价值。凡是高于或低于这个量的价格,就是那种偏离了劳动价值并以它为中心而摆动的[劳动]价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3便士表现为1小时劳动的价值。上面已经指出,如果正常工作日少于12小时,那么,这1小时劳动的价值就表现为较大的数额,如果正常工作日大于12小时,那么,它就表现为较小的数额。但是在这里,我们不打算回过来思考这个问题。这里要谈的是问题的另一方面即质的方面。(按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劳动量(例如,1劳动小时)支付的工资,在这里是由必要劳动与总工作日的比例决定的。而工资表现为按总工作日支付的报酬额。在劳动价格不变时,如果劳动时间延长,工资在这里就可能增加;在工资不变时,如果劳动时间延长,劳动价格就可能下降;同样,在劳动价格下降时,如果劳动时间[ⅩⅩ—1296]延长,工资可能增加。)
  因此,必要劳动时间所实现的价值表现为工作日的价值,而工作日等于必要劳动时间加上剩余劳动时间。因此在上述假定的情况下,3先令表现为12小时工作日的价值,虽然12小时工作日物化在6先令中。也就是说,在这个例子中的工作日的价值,比这工作日所物化的产品的价值少一半。(参看《政治经济学批判》第1册(1859年柏林版第40页),我在那里说,在考察资本时,必须解决以下的问题:
  “为什么在纯粹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交换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结果竟会使劳动的交换价值小于这劳动的产品的交换价值呢?”)[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52页。——译者注]
  如果必要劳动时间等于x,总工作日等于y,或x+z,如果x实现在价值x′中,而y实现在价值x′+z′中,那么x′表现为价值x+z。
  因此,以这种没有概念的形式出现的劳动的价值(或工作日价值)是与由工作日的长短决定的商品的价值完全不同的东西。
  在进一步考察以前,还要指出两点:
  第一点。在上面所假定的情况下,1小时劳动的价值等于3便士,而且它所以这样,正是因为劳动力的价值或必要劳动所实现的价值等于6小时,而每小时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等于6便士,因而6小时所实现的价值等于36便士。这36便士(或劳动力的价值——必要劳动时间所实现的商品的价值)除以12,即除以总工作日(总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小时数,在这里就表现为1小时劳动的价值。如果总工作日只是10小时,那么,1小时劳动的价值就等于36/10便士,如果总工作日是18小时,那么,1小时劳动的价值就等于36/18便士。在这里,劳动力的价值,即必要劳动所实现的价值是不变的因素。但是,一定量劳动例如1小时劳动的价格,是由必要劳动时间同总工作日,即同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总额的比例决定的。
  因此,很显然,如果在上述假定的情况下,1小时3便士作为1小时劳动的平均价值固定下来,那么,这不仅在总工作日比必要劳动时间大一倍(是12小时而不是6小时)的前提下会发生,而且在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即他一年内平均一天干12小时的前提下也会发生。因为只有在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的情况下,他才能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才能在同样的平均条件下继续作为工人而存在。换句话说,只有在工人工作12小时的情况下,他才能为自己生产6小时的日价值,即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如果1小时[劳动]的价格为3便士时,工人一天只工作10小时,那么,他一天只获得30便士,即2先令6便士,这样的工资低于劳动力的日价值,因而也低于平均工资。如果工人只工作6小时,那么,他所获得的正好等于他平常生活所必需的工资的一半。当工人只干一半或3/4劳动时间等等时,就会出现这类现象。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以伦敦的建筑工人在1861年和1862年他们罢工期间,特别反对当时企业主不采用工作日工资或工作周工资而采用小时工资。这种情况是决定季节工人等[工资]时的重要因素,因为季节工人可能3个月工作忙得不得了,而在一年的其余时期,却只工作一半或1/3时间。
  第二点是由追加时间的特点引起的。在计算1[工作]小时的价格或价值时,这里[在正常工作日的条件下]常常假定,工人工作不止6小时,也就是说,在自己的必要劳动时间内,他为自己劳动。在追加时间的条件下,没有这样的界限。在正常工作日的情况下,不仅假定,工人为自己劳动1/2小时,为自己的雇主劳动1/2小时,而且假定,在一天内他为自己劳动12/2小时。这实际上是极限。如果雇主允许他只劳动6小时,那么,必要工资应等于((36/6)×6)便士,即3先令;这就意味着,劳动的价值等于劳动产品的价值,而剩余劳动从而剩余价值也就等于零。如果总工作日只是7小时,那么,雇主只获得1剩余小时,只获得6便士剩余价值,它们表示1剩余小时所创造的价值。如果现在他迫使工人干超过12小时的正常劳动时间的活,甚至如果这时他对2额外小时支付6便士工资,那么,在这里,就再没有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之间的比例了。雇主不必迫使工人劳动6必要小时,他就能得到追加的剩余小时。
  [ⅩⅩ—1291a][171]在上述“劳动的价值”或“工作时间的价格”这些说法上,价值概念不仅完全消失,而且转化为某种与它直接矛盾的东西。体现正常工作日的某一部分(就是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那部分)的价值,表现为总工作日的价值。所以,12小时劳动的价值等于3先令,虽然12小时劳动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等于6先令,而且正是因为12小时劳动已经代表6先令,所以等于6先令。因此,这是一种无理式,如同代数学中√-2一样。但是,这是由生产过程必然产生的说法,它是劳动力价值的必然的表现形式。在工资[或者:劳动的报酬]这个词中已经包含着这个说法,由这个词可以得出结论:劳动的报酬等于劳动的价格,等于劳动的价值。但是,这个没有概念的形式在工人以及资本家的意识中都存在(因为它是在现实中直接表现的形式),因此,它是庸俗政治经济学顽固地坚持的形式,庸俗政治经济学以为,政治经济学科学与其他一切科学的特征差别在于,后者力图说明被掩盖在日常现象后面的,因而按其形式总是与日常现象(例如,太阳围绕地球运动的现象)相矛盾的本质,而前者则宣称日常现象单纯转化为同样日常的观念是科学的真正事业。劳动力的价值以这种歪曲的和派生的形式呈现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表面,获得了自己的日常表现(自己的公开的形式),即劳动的价值或以货币表现的劳动的价格,在这种歪曲的和派生的形式中,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之间的差别完全消失了,因为工资就是工作日的报酬和它的等价物——实际上是它的产品的等价物。因此,实际上不得不把包含在产品中的剩余价值解释为某种看不见的、神秘的属性,不得不从不变资本中引出剩余价值。由于有这种表现,就造成了雇佣劳动与徭役劳动之间的差别,在工人中产生了幻想。
  *  *  *
  在作进一步考察以前,我们还要摘引一些与上述整个第一篇[172]有关的引文和论断。[ⅩⅩ—1291a]
  注释:
  [163]马克思在手稿第ⅩⅩ本笔记的封面上写着:“(4)相对剩余价值和绝对剩余价值。工资与剩余价值之间的比例。作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的劳动力的价值的转化形式。剩余价值同可变资本的比例或者剩余劳动同必要劳动的比例的派生形式。”——第603页。
  [164]马克思所引证的这一段包含在配第的著作《献给英明人士》中,这一著作是作为正文中所提到的著作《爱尔兰政治剖视》的附录刊印的。——第604页。
  [165]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引证配第著作的这一段话,马克思用括号注明:“当时是指农业工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302页)——第604页。
  [166]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0卷第254、715页。——第605页。
  [167]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3册第21—22页。——第614页。
  [168]马克思在1861—1863年手稿第Ⅻ本笔记中对“生产价格”下了定义(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2册第398页)。——第616页。
  [169]这个注马克思补充写在书页的上角。——第622页。
  [170]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581页。——第624页。
  [171]接在手稿第1296页后面的是马克思编号的1291a,1292a,1293a,1294a各页,这是手稿第ⅩⅩ本笔记的最后几页。——第631页。
  [172]手稿第ⅩⅩ本笔记的第1291a—1294a各页以及手稿第ⅩⅩⅠ本笔记的第1300—1301页上接下去的文字内容与《剩余价值理论》有关(马克思在手稿第ⅩⅩ本笔记的封面上所作的附记“插入部分,休谟和马西。利息”与该文字有关),现发表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1册第377、390—393、400—404页)上。——第632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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