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是相互制约的]
货币流通是同方向相反的商品流通相适应的。商品从A转到B的手里,同时货币就从B转到A的手里,如此等等。货币流通象商品流通一样,从无数不同的点出发,又回到无数不同的点。在我们这里所考察的货币流通阶段上,即在货币的直接流通阶段上,货币不会从一个中心出发到达圆周的不同点,并且从圆周的一切点回到一个中心。这种情况只有在以银行制度为媒介的流通中才会发生。然而这种最初的自然形成的流通,是由大量流通组成。而真正的流通,只在金银不再是商品的地方才开始发生。在贵金属输出国和输入国之间,不会有这样的流通,只有简单的交换,因为这里金银不是充当货币,而是充当商品。
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在这里也就是商品流通的媒介,因而是交换手段,就这一点来说,货币是流通工具,流通车轮[75];而在这一过程中,货币本身也在流通,遵循自己的运动轨道,就这一点来说,货币本身进行某种流通,即货币流通。必须弄明白,这种流通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由特殊规律决定。早就清楚,如果说货币成为商品的流通车轮,那么商品同样成为货币的流通车轮。如果说货币使商品流通,那么商品则使货币流通。因此,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是相互制约的。
货币流通应从三个方面来考察:(1)运动的形式本身,运动所经历的路线(运动的概念);(2)流通的货币量;(3)货币完成自身运动的速度,流通速度。这种考察只有同商品流通联系起来才能进行。早就清楚,商品流通的一些因素是完全不以货币流通为转移的,并且相反,正是这些因素或者直接决定货币流通,或者以下述方式决定货币流通:例如决定商品流通速度的同一些情况,也决定货币流通的速度。生产方式的总的性质决定这两种流通,而更直接地决定的是商品流通。
交换者的量(人口量);他们在城乡间的分布;商品,产品和生产当事人的绝对数量;投入流通的商品的相对数量;交通运输工具的发展,这种发展有两种意义:它既决定彼此交换者即相互接触者的范围,又决定原料到达生产者手里和产品到达消费者手里的速度;最后,工业的发展,这种发展使不同的生产部门如纺纱、织布、染色等等集中起来,从而使一系列中间交换行为成为多余。商品流通是货币流通的最初前提。而货币流通又决定商品流通,就这一点来说,货币流通是我们要加以考察的。
首先必须确定流通的一般概念。
还必须指出,使货币进入流通的,是交换价值,因而也就是价格。因此,在考察商品流通时,不仅要注意商品的量,同时还要注意商品的价格。交换价值或价格低而数量大的商品,同价格高一倍但数量小的商品相比,商品流通所需要的货币显然要少。因此,在论述流通概念以前,本应先说明价格的概念。流通就是价格的设定,就是商品转化为价格的运动;就是商品作为价格而实现。货币具有二重规定:(1)作为尺度,或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来实现的要素;(2)作为交换手段,流通工具。这两种规定循着完全不同的方向发生作用。货币使之流通的商品,不仅在单个人的头脑中,而且在社会的观念中(直接地在买卖过程双方的观念中)已观念地转化为货币。而观念地转化为货币和实在地转化为货币决不是由同一些规律决定的。必须考察它们相互间的关系。
[(2)货币在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中的三种基本职能和三者之间出现的矛盾]
(a)[货币作为价值尺度]
流通的一个本质的规定,就在于它使交换价值,而且是使作为价格规定的交换价值流通。因此,并不是说任何一种商品交换,如物物交换、实物租、封建劳役等等,都形成流通。流通首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商品必须预先确定为价格;第二,存在的不是个别的交换行为,而是川流不息的、或多或少发生在社会整个表面上的交换总和,交换总体,即交换行为的体系。
[Ⅰ—35]商品被规定为交换价值。作为交换价值,商品按一定比例(按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成为其他一切价值(商品)的等价物;但是商品并不适合直接完成自己的这种使命。作为交换价值,商品不同于它本身的自然存在。商品要表现为交换价值,必须有一种媒介。因此,在货币中,交换价值作为某种别的东西同商品相对立。作为货币的商品才是作为纯交换价值的商品,或者说,作为纯交换价值的商品就是货币。但同时,现在货币存在于商品之外和商品之旁;商品的交换价值,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获得一种不依赖于商品的,在一种特别的材料、特殊的商品上独立化的存在。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其他一切商品可以与该商品相交换的量的比例的总体,这种比例由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不等的商品量来决定。现在货币作为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存在于一切商品之旁和一切商品之外。
货币首先是商品为取得作为交换价值的自由存在而必须隐藏在其中并在其中金银化的一般材料。商品必须翻译成货币,用货币表现出来。货币成为交换价值的公分母,即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的公分母。用货币来表现的,即与货币相等同的交换价值,就是价格。当货币成为同交换价值相对立的独立的东西以后,交换价值就在那个作为主体[76]同交换价值相对立的货币的规定性上表现出来。但是任何交换价值都是某种一定的量,都是量上被规定的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本身=一定量的货币。这种规定性按照一般规律是由体现在交换价值中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例如某个交换价值是一日的产品,它表现为一定量的金银,这一定量的金银=一日的劳动时间,也就是一个工作日的产品。交换价值的一般尺度,现在已成为每个交换价值和它与之相等同的货币之间的尺度。
{金银价值首先由金银出产国的金银生产费用决定。
“在矿产国中,一切价格最终取决于贵金属的生产费用;……矿工的薪金……是计算其他一切生产者的薪金的标度……在非矿产国中,一切非垄断商品的金价值和银价值,取决于出口一定量劳动的产品所获得的金银,取决于当时的利润率,而在每一个别场合取决于支付的薪金额和预付薪金的时间。”(纳·威·西尼耳《关于取得货币的费用的三篇演讲》1830年伦敦版第15、13—14页)
换句话说,上述价值取决于用一定量的劳动(可出口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从矿产国换得的金银量。货币首先是表现一切交换价值的平等关系的东西:一切交换价值在货币上都是同名的。}
在货币规定性上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就是价格。在价格上,交换价值表现为一定量的货币。在价格上,货币首先表现为一切交换价值的单位;其次表现为各交换价值所包含的一定数目的单位,这样,通过同货币相比较,各交换价值的量的规定性,量的相互比例就表现出来。因此,货币在这里表现为交换价值的尺度;价格则表现为用货币来计量的交换价值。货币是价格的尺度,因而交换价值用货币来相互比较,这是自然而然的规定。但是在阐述上更为重要的是,在价格上交换价值同货币相比较。当货币表现为同商品相独立的、相分离的交换价值以后,单个商品,特殊交换价值,现在又同货币相等,即同一定量的货币相等,表现为货币,翻译成货币。由于商品都同货币相等,它们相互之间又发生关系,正如它们作为交换价值在概念上已经表明:它们按一定比例互相等同和比较。
特殊的交换价值,商品,都在独立的交换价值即货币的规定性中得到表现,概括和肯定。这是怎样发生的(即一定量的交换价值同一定量的货币之间的量的比例是怎样发现的),上面已经谈到[注:见本册第84—91页。——编者注]。但由于货币独立存在于商品之外,商品的价格就表现为交换价值或商品对货币的外在关系;商品不是价格,虽然商品就其社会实体来说是交换价值;这种规定性并不是直接同商品结合在一起,而是以商品同货币相比较为媒介;商品是交换价值,但它有价格。交换价值和商品直接合为一体,是商品的直接的规定性,而商品同样又直接和这种规定性相分离,因此一方是商品,另一方(在货币中)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但现在在价格中,商品一方面同货币这种存在于商品之外的东西发生关系,另方面在观念上它本身又表现为货币,因为货币具有和商品不同的实在性。价格是商品的一个属性,是商品借以被想象为货币的一个规定。价格不再是商品的直接的规定性,而是商品的反思的规定性。[Ⅰ—36]现在商品作为观念上的货币同实在的货币并存。
货币作为尺度,商品作为价格的这一最初的规定,可以用实在货币和计算货币之间的区别来最简便地加以说明。货币作为尺度,总是充当计算货币,而商品作为价格,始终只是观念地转化为货币。
“卖主对商品估价、买主还价、记账、债务、租金、财产登记等等,总之, 一切引起有形支付行为和先于这一行为的情况,都必须表现为计算货币。实在货币只是为了实现支付,结清〈清算〉账目才参与进来……假定我必须支付24利弗尔12苏,那么计算货币就代表24个某种单位和12个另一种单位,而我实际上支付的是两块有形的钱币:一块是值24利弗尔的金币,一块是值12苏的银币……实在货币总额在流通的需要上有一个必要的极限。计算货币是观念的尺度,除想象以外没有任何极限。如果只是从财富的交换价值的观点来考察财富,计算货币可用来表现任何一种财富……例如表现国民财富,国家收入和个人收入;不管价值以何种形式存在,各计算价值都按同一形式确定;因此,在大量的消费品中没有一件消费品不是多次在思想上转化为货币,而同这一数量相比较,现实的货币总额最多=1∶10。”(加尔涅《货币史》1819年巴黎版第1卷第72、73、77、78页)
(这个比例不恰当。较为确切的比例也许是1∶几百万。然而这根本无法计量。)
因此,如果说货币起初表现交换价值,那么现在商品作为价格,作为观念上表现出来的、在头脑中实现的交换价值,表现一个货币额,即一定比例的货币。一切商品作为价格都在不同形式下是货币代表,而货币作为独立的交换价值原先是一切商品的代表。货币一旦实际上表现为商品,商品就在观念上表现为货币。
这里首先很清楚,当商品观念地转化为货币,或商品表现为价格时,现存的货币量从以下两方面来说是完全无关紧要的:第一,一目了然,商品观念地转化为货币同实在的货币量无关,不受它限制。这一过程不需要任何一块货币,正如要用某种尺度(如码)来表现地球赤道的长度,无须实际使用码。例如,如果用货币估价英国的全部国民财富,即把它表现为价格,那谁都知道,全世界的货币也不够用来实现这种价格。这里需要货币只是作为范畴,作为想象的关系。第二,既然货币充当单位,从而商品通过自身包含一定量的货币可除部分而表现出来,通过货币来计量,那么,两者之间的尺度就是交换价值的共同尺度——生产费用或劳动时间。因此,如果1/3盎司金是1个工作日的产品,而x量商品是3个工作日的产品,那么x量商品=1盎司金或3镑17先令4便士。在计量货币和商品时,最初的交换价值尺度又重现出来。商品不是表现在3个工作日中,而是表现在作为3个工作日的产品的金量或银量中。现存的货币量显然和这种比例无关。
(詹姆斯·穆勒的错误在于:他忽视了,贵金属价值和以金属价值计量的商品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决定,而不是由贵金属的量决定。[77])
{“商品在交换中互为尺度……但是这种办法要求的是流通中有多少商品就要有多少比较标准。如果一种商品只是与一种商品而不是与两种商品相交换,它就不能成为比较项……这样就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比较项……这种比较项可以纯粹是观念的……作为尺度的规定是最初的规定,它比作为抵押品的规定更为重要……俄国和中国之间的贸易,是用银估价一切商品,然而这是物物交换。”(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1823年巴黎版第1卷第81、83—84、87、88页)
“货币用于计量,就象重量用于比较物质的量一样。用来计算每个物的重量和价值的两种单位是同一名称的。重量尺度和价值尺度是同名称的……总是具有同一重量的某种标准,是很容易见到的。就货币来说,问题仍然是每磅银的价值=它的生产费用。”(西蒙·德·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概论》1838年布鲁塞尔版第2卷第264—265、267、268页)
问题不仅在于同一名称。金银起初就是用秤称的。例如罗马人的阿司=1磅铜。}
[Ⅰ—37]“在荷马和海西阿德的作品中,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不是金银,而是绵羊和公牛……在特洛伊战场上进行物物交换。”(杰科布《贵金属生产和消费的历史研究》1831年伦敦版第1卷第109页)(在中世纪,奴隶也起过同样的作用——同上,第351页)
货币无须实现在它的进一步规定上,就可以表现在尺度和交换价值一般要素的规定上;也就是说,还在它取得金属货币形式以前,就可以这样。在简单的物物交换中,情况就是这样。不过这时的前提是:交换一般说来还很少发生,商品还没有发展成为交换价值,因而也没有发展成为价格。
{“某物要取得一个共同的价格标准,该物的让渡就必须是经常的和成为习惯的。在简单的社会状态下,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在非工业国中,许多物并没有一定的价格……只有出售产品才能确定产品的价格,并且只有经常出售才能定出一个标准。生活必需品的经常出售,取决于城乡之间的关系,”等等。(詹·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1卷第395、396页)}
发达的价格规定的前提是:个人不是直接生产自己的生存资料,他的直接产品是交换价值,因此必须通过某种社会的过程才能成为他的生活资料。在工业社会的这一基础得到充分发展的状态和家长制状态之间,隔着许多中间阶段,存在无数的色层。
从(a)点得出:贵金属的生产费用提高,各种商品的价格就降低;贵金属的生产费用降低,各种商品的价格就提高。这是一般规律,我们将会看到,它在个别情况下会发生变形。[Ⅰ—37]
* * *
[Ⅰ—38](对(a)点的补充)。“作为货币属性来使用的尺度,是价值的指示器”……可笑的是,有人认为,“既然商品以值若干盎司的金来估价,而该国的金储备减少时,价格就应当下降……作为价值指示器的金的效能,不会因为某一个别国家拥有金量的多少而受影响。即使通过银行的措施能把该国的整个纸币流通和金属货币流通缩减一半,金和商品的相对价值仍会不变”。例子是十六世纪从秘鲁输出金以及十九世纪金从法国流入英国时的情形。(哈伯德《通货和国家》1843年伦敦版第44—46页)
“在非洲沿岸,充当价值尺度的既不是金,也不是银,而是观念的标准,想象的‘金属条块’。”(杰科布《贵金属生产和消费的历史研究》1831年伦敦版第2卷第326—327页)[Ⅰ—38]
(b)[货币作为流通手段]
[Ⅰ—37]如果说交换价值在价格上观念地转化为货币,那么,它在交换中,在买卖中则实在地转化为货币,同货币相交换,然后再作为货币同商品相交换。特殊的交换价值先要同一般的交换价值相交换,然后才能再同特殊的交换价值相交换。商品只有通过这种以货币为媒介的媒介运动,才能作为交换价值而实现。因此,货币流通的方向同商品流通的方向正好相反。货币表现为商品交换的媒介,表现为交换手段。货币是商品流通的流通车轮,流通工具;但是它作为这样的工具同时又有自己的流通——货币流通。商品的价格只有通过商品同实在的货币相交换,或通过商品实际地同货币相交换才能实现。
从以上所说可得出以下论点。商品只有事先观念地转化为货币,即获得价格规定,表现为价格,才能实际地同货币相交换,转化为实在的货币。因此,价格是货币流通的前提,虽然价格的实现表现为货币流通的结果。使商品的交换价值,从而使商品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商品的平均价值而上涨或下跌的情况,应在论交换价值的一篇中阐述,这些情况在价格实际地实现为货币的过程之前就已经存在,因而一开始就和这个过程完全无关。数字的相互关系,即使我用小数来表达,自然仍旧不变。这不过是换个名称罢了。
要使商品实际进行流通,就要有运输工具,而这是货币无能为力的。如果我用x镑的金额买来1000磅铁,那么铁的所有权就转到我的手里。我的x镑起了交换手段的作用,并且完成了流通,就象所有权证书一样。反之,卖主实现了铁的价格,实现了作为交换价值的铁。但是,要把铁从卖主那里运到我这里来,货币是无能为力的;这需要车辆、马匹、道路等等。商品的实际流通,在空间和时间上,都不是由货币来实现的。货币只是实现商品的价格,从而把商品要求权转让给买主,转让给提供交换手段的人。货币使之流通的不是商品,而是商品所有权证书;在这一流通中,当同货币交换时,不管是买还是卖,所实现的也不是商品,而是商品的价格。
因此,流通所需要的货币量,首先是由投入流通的商品的价格高低决定的。而这种价格的总额取决于:第一,个别商品的价格;第二,按一定价格投入流通的商品量。例如,为了使一夸特小麦按60先令流通,所需要的先令就要比按30先令价格流通时多一倍。如果使500夸特小麦按每夸特60先令流通,那就需要30000先令,而200夸特则只需要12000先令。因此,这取决于商品价格的高低和具有固定价格的商品的量。
第三,但是流通所需要的货币量,不仅取决于待实现的价格总额,而且取决于货币流通的速度,即货币完成这种实现业务的速度。如果1塔勒每小时完成每次价格为1塔勒的10次购买,即交换10次,那么它所完成的业务,恰好等于每小时只购买1次的10塔勒所完成的业务。速度是个否定因素;它代替数量;它使一块货币变成许多块货币。
有些情况,一方面决定待实现的商品价格量,另一方面决定货币流通速度,这要留到以后来考察。但有一点是清楚的,价格的高低,并不取决于流通中的货币的多少,相反,流通中货币的多少,是取决于价格的高低。其次,货币流通的速度不取决于流通的货币量,而是[Ⅰ—38]流通媒介的量取决于货币流通的速度(大量支付时,货币不是计数而是过秤;这可以缩短时间)。
然而,如上所述[注:见本册第133—134页。——编者注],货币流通不是从一个中心出发,也不会从圆周的一切点回到一个中心(象在发行银行的场合和部分地象国家货币那样);而是从无数的点出发,又回到无数的点(这种回流本身和回流时间是偶然的)。因此,流通手段的速度只在一定限度内能够代替流通媒介的量。(例如,工厂主和租地农场主向工人支付货币;工人又支付给小贩等等;货币又从小贩那里回到工厂主和租地农场主手里。)不管流通速度怎样,同一货币量只能相继完成一连串的支付。但一定量的支付必须同时完成。流通同时从许多点出发。因此,需要一定的货币量投入流通,它总是处于流通中,是由流通中同时存在的出发点所汇成的总额决定的,并且是由这个总额完成自己的行程(回流)的速度决定的。尽管流通媒介的量有涨有落,但有一个平均水平;因为持久性的变动只是缓慢进行的,只是在长时期内发生的,并且象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会经常由于许多次要的情况而受到阻碍。
在作为尺度的规定上,货币同本身的量无关,或者说货币的现存量是无关紧要的。在作为交换手段,作为流通工具的规定性上,货币的量是被确定了的。货币的这两种规定相互间是否会产生矛盾,这要在以后来考察。
{强制的、非自愿的流通的概念(见斯图亚特的著作[78]),在这里还没有涉及。}
属于流通的本质的东西是:交换表现为一个过程,表现为买卖的流动的总体。流通的第一个前提是商品本身的流通,是不断从许多方面出发的商品流通。商品流通的条件是: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来生产,即不是作为直接的使用价值,而是作为以交换价值为媒介的使用价值来生产。通过和借助于转让和让渡而实行占有,是基本的前提。在流通中即交换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包含着:(1)我的产品只有对别人成为产品,才是产品;也就是说,只有成为被扬弃的个别,成为一般,才是产品;(2)我的产品只有转让出去,对别人成为产品,对我才是产品;(3)别人只有把他自己的产品转让出去,我的产品对他才是产品;由此得出(4)生产对于我不是表现为目的本身,而是表现为手段。
流通是这样一种运动,在这种运动中,一般转让表现为一般占有,一般占有表现为一般转让。这一运动的整体虽然表现为社会过程,这一运动的各个因素虽然产生于个人的自觉意志和特殊目的,然而过程的总体表现为一种自发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尽管来自自觉个人的相互作用,但既不存在于他们的意识之中,作为总体也不受他们支配。他们本身的相互冲突为他们创造了一种凌驾于他们之上的他人的社会权力;他们的相互作用表现为不以他们为转移的过程和强制。流通是某种社会过程的总体,所以它也是第一个这样的形式,在这个形式中,表现为某种不以个人为转移的东西的,不仅是社会关系(就象在一块货币或交换价值上那样),而且是社会运动的总体本身。个人相互间的社会联系作为凌驾于个人之上的独立权力,不论被想象为自然的权力,偶然现象,还是其他任何形式的东西,都是下述状况的必然结果,这就是:这里的出发点不是自由的社会的个人。从作为经济范畴中第一个总体的流通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Ⅰ—39]初看起来,流通表现为恶的无限过程[79]。商品换成货币,货币换成商品,如此反复,无穷无尽。同一过程的这种不断更新,实际上构成流通的一个本质的要素。但仔细地考察一下,流通中还会发现另外的现象:相互连接,或从出发点回到出发点。商品换成货币,货币换成商品。这样,商品就换成商品,只不过这种交换是间接的交换。买者又成为卖者,卖者又成为买者。因此,每一方都表现为二重的和对立的规定,于是就形成两种规定的生动的统一。
但是,如果象有些经济学家那样,当货币制度的矛盾一旦暴露出来,便突然仅仅抓住最终结果而忽视促成结果的过程,抓住统一而忽视区别,抓住肯定而忽视否定,那完全是错误的。在流通中,商品换成商品,但它又不是换成商品,因为它换成货币。换句话说,买卖行为表现为彼此无关的、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相分离的两种行为。如果有人说,卖者由于买进货币因而也是买者,买者由于卖出货币因而也是卖者,这恰好忽视了区别,忽视了商品和货币之间的特殊区别。
有些经济学家先是再好不过地向我们指明,两种行为合而为一的物物交换是不能满足较发达的社会形式和生产方式的,然后他们突然又把以货币为媒介的物物交换看作直接的物物交换而忽视了这种交易的特殊性质。他们先是向我们指明,同商品相区别的货币是需要的,然后他们突然又断言,货币和商品之间没有区别。他们逃避到这种抽象中去,是因为在货币的实际发展中所产生的矛盾,同资产阶级常识上的辩护论格格不入,因此必须加以掩盖。既然买和卖这两个流通的本质的要素彼此无关,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相分离,它们也就没有必要合而为一。它们的彼此无关,可以使它们彼此的表面上的独立性进一步固定化。但是,既然它们构成一个整体的两个本质的要素,就必然会出现这样的时刻,这时独立形态遭到暴力的破坏,内部的统一通过暴力的爆发在外部恢复起来。这样,在货币作为媒介的规定中,在交换分成两种行为的分裂中,已经蕴藏着危机的萌芽,或至少是危机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只是在那种取得典型发展的、与自身概念相符合的流通的各种基本条件已经存在的地方,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其次,已经说过,货币在流通中只是实现价格。价格起初表现为商品的观念的规定;而同商品相交换的货币则是商品的已经实现的价格,商品的实际价格。因此,价格观念地存在于商品之中,同样又存在于商品之外,独立于商品之旁。如果商品不能实现为货币,它就不再具有流通能力,它的价格就只是幻想;正象起初已经转化为交换价值的产品,如果不在实际上被交换出去,就不成其为产品。(至于价格的涨落,这里就不谈了。)
从(a)点看来,价格表现为商品之中的规定;但从(b)点看来,货币表现为商品之外的价格。商品所需要的不仅仅是需求,而是那种由货币体现的需求。因此,如果商品的价格不能实现,如果商品不能转化为货币,那么商品就会丧失价值,丧失价格。一旦这种变为货币的特殊转化成为必要,就不得不牺牲表现在商品价格上的交换价值。因此,例如布阿吉尔贝尔抱怨说,货币是万物的刽子手,是把一切都当作供自己享用的祭品的摩洛赫,是商品的暴君。[80]在君主专制确立的时期,一切税收都变成货币税,货币确实表现为把实际财富当作供自己享用的祭品的摩洛赫。每次货币恐慌时,货币也就表现出这样的作用。布阿吉尔贝尔说,货币从商业的奴仆变成商业的暴君。而实际上,这种在同货币的交换中表现出来的情况,即货币不再代表商品,而是商品代表货币,这在价格本身的规定上就已经存在了。从封建时代直到近代,曾有不少作家抱怨用货币进行的贸易是不正当的贸易,后来有些社会主义者也是这样。
(α)分工越向前发展,产品就越不是交换手段。于是就需要一种独立于每个人的特殊生产之外的一般交换手段。在直接为生存而从事生产的情况下,并不是任何物品都能同任何物品相交换,一定的活动只能[Ⅰ—40]同一定的产品相交换。产品越是特殊化,越是多样化,越是不能独立,就越需要有一种一般交换手段。起初,劳动产品或劳动本身就是一般交换手段。但是,产品越是特殊化,它就越不能成为一般交换手段。多少有些发展的分工的前提就是:每个人的需求是相当多方面的,而他的产品是颇为片面的。交换的必要和直接的交换手段彼此是按反比的关系发展的。因此,需要有一般交换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一定产品和一定劳动必须换成交换能力。物的交换价值,无非是它充当交换手段的能力在量上的特殊表现。在货币上,交换手段本身成为物,或者说物的交换价值在物以外获得独立存在。因为商品在货币面前只是力量有限的交换手段,所以它在货币面前可以不再是交换手段。
(β)交换分为买和卖,使我可以只买不卖(囤积商品),或者只卖不买(积累货币)。这种分离使投机成为可能。它使交换成为一种特殊行业,就是说,它造成商人阶层。这种分离使商品在最终完成交换之前可能经过许多交易,使许多人有可能利用这种分离来牟利。它使许多虚假的交易成为可能。有时,看起来实质上分离的行为,却是实质上互相联系的东西;有时,被认为实质上互相联系的行为,却是实质上真正分离的东西。当买卖确定不移地表现为实质上不同的行为的时候,就发生一切商品的普遍跌价。当货币明显地表现为只是交换的手段的时候,就发生货币贬值。或者价格普遍下跌,或者价格普遍上涨。
{随着货币的产生也产生了绝对分工的可能性,因为劳动不依赖于该劳动的特殊产品,不依赖于劳动产品对于该劳动的直接的使用价值。}
投机时期的价格普遍上涨,不能认为是由商品的交换价值或商品的生产费用普遍提高引起的;因为,如果金的交换价值或生产费用随着其他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或生产费用同样提高,那么用货币表现的商品的交换价值,即商品的价格就不变。同样,这也不能认为是由金的生产价格[81]的下跌引起的。(这里还没有涉及信用问题。)但是,货币不仅是一般商品,而且也是特殊商品,作为特殊商品,它受供求规律支配,因此,对于同货币相对立的种种特殊商品的普遍需求,必然使货币跌价。
我们知道,货币的性质就在于,货币只是通过使直接的物物交换的矛盾以及交换价值的矛盾普遍化,来解决这些矛盾。特殊交换手段是否能换取某种特殊交换手段,这是偶然的事情;但是现在商品必须同一般交换手段相交换,而商品的特殊性同这种一般交换手段则陷入更大的矛盾之中。为了保证商品的交换能力,交换能力本身便作为某种独立的商品同商品相对立。(货币由手段变成目的。)从前问题在于:特殊商品是否会遇到特殊商品。可是货币却使交换行为本身分成两个彼此无关的行为。
(在进一步说明流通的强弱等等问题以前,特别是在说明关于流通货币量和价格的争论点以前,必须在货币的第三种规定上来考察货币。)
流通的一个要素是:商品借助货币同商品交换。但同样还有另一个要素:不仅商品换货币,货币换商品,而且货币换商品,商品换货币;就是说,货币借助商品同自身发生关系,表现为在自身流通中自己和自己结合的统一体。这样,货币不再表现为流通的手段,而表现为流通的目的(如在商人阶层那里)(在一般商业中)。如果流通不仅被看作不断的交替,而且被看作它本身所完成的循环,那么这种循环就表现出两重性:“商品—货币—货币—商品”;另一方面是“货币—商品—商品—货币”;这就是说,如果我可以为买而卖,那么我同样可以为卖而买。在第一种情况下,货币只是获得商品的手段,商品是目的;在第二种情况下,商品只是获得货币的手段,货币是目的。只要把流通的各个要素综合在一起,就可以看到这种情形。作为纯粹的流通来考察,不论我抓住哪一点来当作出发点,都是无关紧要的。
不过,流通中的商品和流通中的货币之间毕竟存在特殊的区别。商品只要最终退出流通,不论在生产活动中或[Ⅰ—41]在本来意义的消费中被消费,它就在某一个点上被抛出流通,完成自己最后的使命。相反,货币的使命是要留在流通中充当流通车轮;充当周而复始地进行流通的永动机。
当然,象第一种规定一样,上述第二种规定在流通中也是存在的。但有人会说,商品同商品交换是有意义的,因为商品作为价格虽然是等价物,但在质上是不同的,所以商品交换归根到底是满足质上不同的需求。相反,货币同货币交换就毫无意义,除非量上出现差额,即以较少的货币换取较多的货币,贱买而贵卖,至于利润的范畴,这和我们还没有关系。这样,我们在分析流通时所得出的“货币—商品—商品—货币”这一结果,便仿佛只是任意的和毫无意义的抽象,这就有点象人们企图把生命的循环描绘成“死—生—死”一样;尽管在后一种场合毕竟不能否认,个体化的东西不断分解为元素的东西是自然过程的要素,正如元素的东西不断个体化也是自然过程的要素一样。在流通行为中,商品不断货币化,货币不断转化为商品,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在为卖而买的现实过程中,动机当然是从中获取利润,最终目的是以商品为媒介用较少的货币换取较多的货币,因为货币和货币是没有质的区别的(这里既不涉及特殊金属货币也不涉及各特种铸币)。然而不能否认,这种交易可能落空,这样,货币对货币的没有量的差额的交换,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因而也是能够发生的。但是,这个作为贸易基础的、并因而扩展成为流通的主要现象的过程,一般说来要成为可能,“货币—商品—商品—货币”这一循环就必须被看作流通的特殊形式。这种形式同货币单纯表现为商品交换手段,表现为中项,表现为推论中的小前提的那种形式,有特殊的区别。这种循环,除了在贸易中具有量的规定性外,必须按照它的纯粹质的形式,按照它的特殊的运动,把它区别出来。
其次:上述循环已经意味着:货币既不是仅仅充当尺度也不是仅仅充当交换手段,又不是同时仅仅充当这两者,货币还有第三种规定。货币在这里首先表现为目的本身,商品交易和交换只是为实现这一目的而服务的。其次,循环在这里以货币结束,因此货币就跨出循环之外,正象商品通过货币同自己的等价物相交换而被抛出流通一样。货币只要仅仅被规定为流通的代表,就始终留在货币循环中,这样说是正确的。但是这里已经表明,货币除充当这种流通工具以外,还是一种别的东西,它在流通之外还有一种独立的存在,而且在这种新的规定上它也可以从流通中被取出,正象商品从流通中不断地被最终取出一样。因此,我们必须从货币的第三种规定上来考察货币。货币在这个规定上包含了前两种规定,就是说,既包含充当尺度的规定,又包含充当一般交换手段并从而实现商品价格的规定。
但是还必须先谈谈货币作为订立合同的普遍材料等等问题。
(c)货币作为财富的物质代表(货币积累)
[(α)关于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作为流通手段这两种职能之间的矛盾]
循环的性质中包含着这样的情况:每一点同时表现为起点和终点,并且只有在它表现为终点的时候,它才表现为起点。因此,G-W-W-G这一形式规定也和另一个表现为最初的形式规定的W-G-G-W同样正确。困难在于:末端的商品在质上是不同的,末端的货币却不是这样。货币只能在量上不同。
货币如果作为尺度来考察,那么,它的物质实体是重要的,虽然它的现实存在,确切些说它的量,即充当单位的那份金或银的数目,对于这一规定上的货币来说是完全无关紧要的,而且货币在这里一般只是充当想象的、不存在的单位。在这种规定上,货币必须作为单位,而不是作为数目而存在。如果我说1磅棉花值8便士,我就是说1磅棉花等于1/116盎司金(1盎司金值3镑17先令7便士或931便士)。于是,这同时就反映了1磅棉花作为一切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的规定性,反映了1磅棉花作为一切其他商品的等价物的规定性,其他这些商品由于都同1盎司金相比较而总是按某种比例包含1盎司金。[Ⅰ—42]1磅棉花中包含的金量就通过1磅棉花同金的比例来确定,这两者的这个最初的比例,是由实现在两者中的劳动时间的量,即由交换价值的真正的共同实体的量决定的。这一点应以关于交换价值本身那一章[82]中的论述为前提。
发现这种等式并不象表面看起来那样困难。例如,在直接生产金的劳动中,一定量的金直接表现为例如一个工作日的产品。竞争在引起相应变化的同时,使其他的工作日和这一工作日相等——直接地或者是间接地。总而言之,在金的直接生产中,一定量的金直接表现为一定劳动时间的产品,因而表现为一定劳动时间的价值,表现为一定劳动时间的等价物。因此,只要确定实现在不同商品中的劳动时间,并使它和直接生产金的劳动时间相等,就能说出一定商品中包含多少金。
把一切商品作为价格——作为被计量的交换价值——来规定,这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只是逐渐发展的,是以经常的交换为前提的,因此是以商品经常作为交换价值来比较为前提的;但是,只要商品作为价格的存在已经成为前提,——这种前提本身是社会过程的产物,是社会生产过程的结果,——新价格的规定就很简单,因为生产费用的要素本身已经以价格的形式存在,只要把它们加在一起就行了。{经常的让渡,出售,经常的出售(斯图亚特[注:见本册第141页。——编者注])。为了使价格取得一定的经常性,具有连续性,这一切的确都是必需的。}
不过,我们在这里要研究的一点是:从金必然被确定为计量单位来说,它同各种商品的关系也和一切其他商品之间的关系一样,是通过以物易物,即直接的物物交换确定的。不过,在物物交换中,产品只潜在地是交换价值;它是交换价值的最初的表现形式,不过产品还没有成为交换价值。首先,这一规定[交换价值]并没有支配整个生产,而只是涉及到生产的多余部分,因此它本身或多或少是多余的(正象交换本身那样);它涉及到满足范围,享受范围的偶然扩大(和新的对象有关)。因此,交换只是在少数地方进行(最初在原始公社的边界上,在它们与外人接触的地方),限制在小范围内,对生产来说是一种暂时的、附带的现象;它的消失和它的发生都是偶然的。偶然用自己产品的剩余来交换外人产品的剩余,这种物物交换只是产品作为一般交换价值的最初表现,是由偶然的需要、欲望等等决定的。但是,如果这种物物交换继续下去,成为一种连续的行为,而在这种行为自身中包含着自己不断更新的手段,那么在这里就渐渐地,同样是外在地和偶然地出现由调节相互的生产来调节相互的交换的现象,而最终全部归结为劳动时间的那些生产费用,就会成为交换尺度。这就告诉我们,交换和商品的交换价值是怎样产生的。
不过,一种关系最初出现时的环境,无论如何既没有在纯粹性上,也没有在完整性上向我们表明这种关系。当作交换价值的产品,实质上已经不再被规定为简单的产品,它被看作和它的自然的质不同的质;它被看作是一种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普遍的关系,不是对一种商品的关系,而是对一切商品的关系,对一切可能的产品的关系。因此,它反映一种普遍的关系;这种产品把自己看作是一定量的一般劳动即社会劳动时间的实现,从这个意义来说,它在它的交换价值所表现的比例上,是一切其他产品的等价物。交换价值是以作为一切产品的实体的社会劳动为前提的,而和产品的自然性质完全无关。不跟某种东西发生关系,便不能表示任何关系,不跟某种普遍的东西发生关系,便不能表示普遍的关系。因为劳动是运动,所以时间是它的自然尺度。最原始的物物交换形式是以劳动作为商品实体和劳动时间作为商品尺度为前提的;以后,只要这种交换成为经常的和连续的,在自身中肯定包含自己更新的全面条件的时候,这一点就显露出来。
商品只有表现在其他商品上,从而表现为一种关系的时候,才是交换价值。1舍费耳小麦值若干舍费耳黑麦;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小麦表现在黑麦上,所以小麦是交换价值,由于黑麦表现在小麦上,所以黑麦是交换价值。如果二者之一只同自身发生关系,它就不是交换价值。现在,在货币作为尺度出现的关系中,货币本身不是表现为一种关系,不是表现为交换价值,而是表现为一定物质的自然数量,表现为金或银的自然重量。总之,表现另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商品,根本不表现为交换价值,不表现为一种关系,而是表现为其自然属性的一定量。如果1舍费耳小麦值3舍费耳黑麦,那么,表现为价值的,只是1舍费耳小麦,而不是1舍费耳黑麦。自然,1舍费耳黑麦也自在地表现为价值,就是说1舍费耳黑麦=1/3舍费耳小麦;但是,这一点并没有[Ⅰ—43]表现出来,这只是第二种关系,诚然,它直接包含在第一种关系中。如果一种商品通过另一种商品表现出来,那么它就被看作是一种关系,而另一种商品则被看作是一定物质的单纯的量。3舍费耳黑麦本身不是价值,而是充满一定空间的、可以用容量单位计量的黑麦。
作为尺度,作为计量其他商品交换价值的单位的货币,也是这样。货币是它借以表现其自身的那种自然实体金银等等的一定重量。如果1舍费耳小麦具有77先令7便士的价格,那么它就表现为与之相等的另一种东西,表现为1盎司金,表现为一种关系,表现为交换价值。但是,1盎司金本身不是交换价值,并不表现为交换价值,而是表现为它自身的、它的自然实体的即金的一定量。如果1舍费耳小麦具有77先令7便士或1盎司金的价格,那么这可能是较大或较小的价值,因为1盎司金的价值随着生产金所需要的劳动量而相应提高或降低。但是,这一点对于小麦的价格规定本身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它的价格77先令7便士准确地表现出它成为一切其他商品的等价物所依据的比例,即它能够据以购买一切其他商品的比例。1夸特小麦值77先令或1780先令的这种价格规定的规定性,完全超出了价格规定的范围,即超出了把小麦设定为价格的范围。不管1夸特小麦值100先令还是1先令,它总有一个价格。价格只是用一切商品共有的单位来表现小麦的交换价值;因此,前提条件是:这一交换价值已经由其他关系规定。
当然,1夸特小麦具有1盎司金的价格这一事实——因为金和小麦,作为自然物相互间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它们作为自然物不能互为尺度,它们彼此毫不相干——是通过以下的途径发现的:1盎司金本身和生产它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发生关系,于是,小麦和金两者同一个第三者——劳动发生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彼此等同;于是,两者作为交换价值互相比较。但是,这一点只是告诉我们,小麦的价格即它与之相等的金量是怎样求得的。在货币表现为小麦价格的这种关系本身中,货币本身不是被看作一种关系,不是被看作交换价值,而是被看作自然物质的一定量。
在交换价值中,商品(产品)被看作是和它们的社会实体即和劳动发生的一种关系;但是,作为价格,它们依照其他产品的自然属性而表现在这些产品的量上。自然可以说,货币的价格也表现在1夸特小麦,3夸特黑麦和价格为1盎司金的不同商品的种种其他量上。不过,这样一来,为了表现货币的价格,就必须罗列一大串和1盎司金相等的每一种商品的量。于是,用货币本身来表现价格的商品有多少,货币的价格便有多少。价格的主要规定——统一性也就会不存在了。没有一种商品会表现货币的价格,因为没有一种商品会表现货币同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会表现货币的一般交换价值。但是,价格的特点是:交换价值本身必须表现在它的普遍性上,同时又必须表现在某一商品上。不过,甚至这一点也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货币表现为反映、计量一切商品价格的物质,那么货币本身便被看作是金银等等的一定量,总之,被看作是货币的自然物质的一定量;仅仅被看作是一定物质的单纯的量,而它本身不被看作是交换价值,不被看作是一种关系。同样,把另一种商品作为价格来表现的每一种商品,本身都不是被设定为交换价值,而是被设定为它本身的单纯的量。
在货币作为交换价值的单位,作为交换价值的尺度,即作为交换价值的普遍比较标准的规定中,货币的自然物质金银是重要的,因为货币作为商品的价格,不是交换价值,不是一种关系,而是一定重量的金银;例如磅和磅以下的单位;所以货币起初表现为磅,一磅铜。正是这一点把价格和交换价值区别开来,而我们已经看到,交换价值必然导致价格规定。因此,有些人想使劳动时间本身成为货币,也就是既想确定又不想确定价格和交换价值之间的区别,这是十分荒谬的。
因此,作为尺度,作为价格规定的要素,作为交换价值的计量单位,货币呈现出以下两种现象:(1)1盎司金对任何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一旦确定,货币只是作为想象的单位才是需要的;它的实际存在是多余的,而它现实存在的量更是多余的;作为指示器(价值的指示器),它在一个国家中的数量是无关紧要的;它只是作为计算单位才是需要的;(2)因此,货币只需要在观念上存在,并且实际上,作为商品的价格,货币只是观念地在商品上表现出来,同时,货币却又作为它借以表现自身的那一自然实体的单纯的量,作为金银等的一定的、被采用为单位的重量而充当比较标准,单位,尺度。交换价值(商品)在想象中转化为金或银的一定重量,并且在观念上与金等等的这一想象的量相等;被当作这个量的表现。
[Ⅰ—44]但是,如果我们现在来考察货币的第二种规定,即货币作为交换手段和价格的体现者的规定,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货币在这里必须拥有一定的数量;充当单位的金或银的重量必须拥有一定的数量,才能适应这一规定。如果一方面已知待实现的价格总额,即由一定的商品的价格和该商品的数量的乘积所决定的价格总额,另一方面已知货币流通的速度,那就需要一定量的流通手段。但是,如果我们比较仔细地考察流通所表现的最初的形式,直接的形式,即W-G-G-W这一形式,那么,在这一形式中,货币表现为纯粹的交换手段。商品和商品相交换,货币只是表现为交换的手段。第一种商品的价格实现为货币,是为了用这些货币去实现第二种商品的价格,并且用这种方法使第一种商品换得第二种商品。在第一种商品的价格实现以后,它的所有者现在以货币的形式取得了它的价格,但他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第二种商品的价格,而是支付它的价格以便取得它。因此,归根到底货币是帮助他用第一种商品交换第二种商品。作为单纯的流通手段,货币没有其他目的。卖出自己商品而换得货币的人,想要再购买商品,而把商品卖给他的那个人也需要货币来购买商品,如此等等。
现在,在充当纯粹流通手段的这一规定上,货币本身的使命只在于通过事先确定自身的量,自身的数目来实现这一流通。作为单位,货币本身在商品中被包含的倍数,预先已由商品的价格所决定,而作为流通工具,货币只表现为这一预先决定的单位的数目。既然货币实现商品的价格,商品便和它的实在的等价物金银相交换;它的交换价值实际上是把货币表现为另一种商品;但是,既然这一过程的进行仅仅是为了使货币再转化为商品,从而用第一种商品交换第二种商品,那么,货币就仅仅在一瞬间出现,或者说,它的本质仅仅在于不断地表现为这种转瞬即逝的东西,表现为这一媒介过程的承担者。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仅仅是流通手段。货币要能够起这种作用,对它来说唯一重要的规定性就是货币在流通中的量的即数量的规定性。(因为货币数量也由速度决定,所以在这里不需要单独加以说明。)就货币实现价格来说,它作为金银的物质存在是重要的;但是,因为这种实现只是转瞬即逝的,并且要自我扬弃,它的物质存在就无关紧要了。问题似乎是商品和作为特殊商品的金银相交换,但这只是一种假象;当金银又和商品交换,于是商品和商品交换,从而这一过程完结时,这种假象便消失了。因此,作为单纯流通手段的金银,或作为金银的流通手段,对货币作为特殊自然商品的性质来说是无关紧要的。
假定流通中的商品的总价格等于10000塔勒。其尺度为1塔勒,等于x重量的银。假定要使这些商品在6小时内完成流通需要100塔勒,即每1塔勒在6小时内支付100塔勒的价格。这时重要的是,现有100个塔勒,即用来计量商品价格总额的金属单位的现有数目为100;100个这样的单位。这些单位由银构成,这对过程本身并不重要。这一点已经在下面的事实中表现出来:虽然1塔勒在每一一定的交换中只代表1塔勒银的重量,但是在流通的循环中1塔勒代表的银量却等于它实际包含的100倍。
因此,如果整个地来观察这一流通,那么,1塔勒代表100塔勒,等于它实际包含的银量的100倍。它实际上只是100塔勒中所包含的银量的符号。它所实现的价格等于它作为银量来考察时所实际实现的价格的100倍。
假定1镑例如等于1/3盎司金(它并不包含这么多金)。如果商品的价格1镑已经支付,也就是说,它的价格1镑已经实现,它和1镑相交换,那么,具有决定意义的是1镑实际包含着1/3盎司金。假如这是用某种非贵金属铸成的伪造的镑,只在表面上是1镑,那么实际上商品的价格并未实现;为了实现这一价格,商品就需要用等于1/3盎司金的非贵金属来支付。
由此可见,就这种分离的流通环节来考察,重要的是,货币单位实际上代表一定量的金银。但是,如果我们把流通看成是一个整体,把流通看成是互相联结在一起的过程:W-G-G-W,那么,情况就完全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价格的实现似乎只是表面上的:商品的价格似乎只有一部分实现。观念上实现的商品价格,似乎在实际上没有得到实现。在观念上同若干重量的金相等的商品,似乎在实际的交换中并没有换回那样多重量的金。但是,如果伪造的镑被当成真的镑流通,那么,在整个的流通中,它所起的作用就完全象它是真的一样。如果价格1镑的商品a同伪造的1镑相交换,而这伪造的1镑又和价格1镑的商品b相交换,那么,这一伪造的镑所起的作用就完全象它[Ⅰ—45]是真的一样。
因此,如果所考察的不是用真的镑来实现价格这一环节,而是考察整个过程,在这一整个过程中,镑只是充当流通手段,并且价格的实现只是一种假象,是转瞬即逝的媒介过程,那么,真正的镑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上只是一种符号。在这里,金镑只是用来使商品a同具有同一价格的商品b相交换。在这里,真正实现商品a的价格的是商品b,而真正实现商品b的价格的是商品a或c或d,这一点对于这种关系的形式来说,意义是一样的,因为对这种关系来说,商品的特殊内容完全无关紧要。价格相等的不同商品相互交换了。不是商品a直接和商品b相交换,而是商品a的价格交换商品b,商品b的价格交换商品a。
由此可见,对商品来说,货币只是表现它的价格。商品按照它们的价格相互交换。商品的价格本身在商品上观念地表明,商品是金或银即体现货币的材料的一定自然单位(重量)的数目。在货币上,或在已经实现的商品价格上,现在和商品相对立而出现的,是这种单位的一个实际数目。但是,只要价格的实现不是最后的行为,并且不是要取得作为价格的商品价格,而是要取得作为另一商品价格的价格,那么货币的材料,例如金或银,便是无关紧要的。作为流通工具,作为交换手段,货币成为主体,而体现货币的自然材料则表现为一种偶然的东西,其意义消失在交换行为本身之中;因为和货币相交换的商品最后不是实现在这种材料中,而是实现在另一商品的材料中。
现在我们看到,在流通中(1)货币实现价格,(2)所有权证书在流通,除了这两个方面以外,(3)还有一个方面:靠流通作媒介而发生不能直接发生的事情,即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在任何其他商品上。假如1码麻布值2先令,而1磅糖值1先令,那么,1码麻布就以2先令为媒介而实现在2磅糖上,因此,糖转化为麻布的交换价值的材料,转化为麻布的交换价值借以实现的材料。
货币作为单纯的流通手段,就它在川流不息的流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来看,它不是价格尺度,因为作为价格尺度,它已经表现在价格本身之中;它也不是实现价格的手段,因为作为实现价格的手段,货币虽然存在于流通的一个环节中,却消失在流通环节的总体中;货币对一切商品来说仅仅是价格的代表,或仅仅充当商品按照相等的价格进行交换的手段。货币和某一种商品相交换,因为它是商品交换价值的一般代表,而作为这种代表,它是具有相等的交换价值的每一其他商品的代表,是一般代表,作为这种代表,它处在流通本身中。货币对一切其他商品来说,代表一个商品的价格,或者对一个商品来说,代表一切商品的价格。就这种关系来说,货币不仅是商品价格的代表,而且是货币本身的符号;也就是说,在流通行为本身中,货币的材料金和银是无关紧要的。
货币是价格;货币是一定量的金或银;但是,由于价格的这种实在性在这里只是转瞬即逝的,注定要不断地消失,不断地被扬弃,不能看作是最终的实现,而只能看作是中间的、起媒介作用的实现;由于这里的问题根本不在于价格的实现,而在于一个特殊商品的交换价值通过另一个商品的材料来实现,所以货币本身的材料是无关紧要的,货币作为价格的实现是转瞬即逝的,因为这一实现本身是转瞬即逝的;由于货币处在这种不断的运动中,所以它只是交换价值的代表,而这一交换价值只是由于实际的交换价值不断地替代这个代表,不断地和这个代表换位,不断地和这个代表相交换,才成为实际的交换价值。
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货币的实在性并不在于它是价格,而在于它代表价格,它是价格的代表;是价格以物的形式存在的代表,因而也就是价格本身的代表,并且作为这种代表,它又是商品交换价值的代表。货币作为交换手段实现商品的价格,只是为了把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在作为这一个商品的单位的另一个商品上,为了在另一个商品上实现这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也就是使另一个商品成为这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的材料。
因此,货币只有在流通中才是这种物质符号;货币一旦脱离流通便又成为已实现的价格;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货币单位的这一物质符号的量,这一符号的数目是重要的。因此,在货币表现为与商品相对立而存在的东西的流通中,货币的物质实体,它作为一定量的金和银的那种基质是无关紧要的,相反,货币的数目却是重要的,因为货币只是代表这些单位的一定数目的一种符号。在货币作为尺度的规定上,货币只存在于观念之中,它的物质基质是重要的,但是它的量,甚至它的存在却是无关紧要的。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当作为金银的货币只是流通手段或交换手段的时候,可以由[Ⅰ—46]表现一定量的货币单位的任何其他符号来代替,从而象征性的货币可以代替实在的货币,因为作为单纯交换手段的物质货币本身是象征性的。
根据货币作为尺度,作为价格的实现和作为单纯交换手段这几种相互矛盾的规定,可以说明用其他方法无法说明的现象:一方面,当金属货币(金银)用掺进便宜金属的办法来伪造时,货币便贬值,价格便上涨;另一方面,当货币的基质(金银)完全取消,而用印有一定量的实在货币的符号的纸币来代替时,这些纸币在流通所需要的数量以内,会按十足的金银价值进行流通。全部问题在于,在第一种情况下,流通手段同时既是作为尺度的货币的材料,又是价格作为最后价格借以实现的材料,而在第二种情况下,货币只具有充当流通手段的规定。在第一种情况下,价格尺度不再是比如说1盎司金的生产费用,而是掺入2/3的铜等等的1盎司的生产费用。如果伪造铸币只是要伪造或改变贵金属重量的可除部分的名称,例如把1/8盎司金叫作1索维林,那就是让尺度完全照旧不变而只改变它的名称。如果过去1/4盎司金叫作1索维林,而现在1/8盎司金叫作1索维林,那么1索维林的价格只表现1/8盎司金,因此,要表现过去1索维林所表现的价格,现在需要(大约)2索维林。换句话说,在只是伪造贵金属可除部分的名称的情况下,尺度照旧不变,但每一可除部分却用以前两倍的法郎等等来表示。
下面是把货币的相互矛盾的规定笨拙地混淆起来的例子:
“价格正是由用来购买商品的货币量决定的。世界上全部商品卖得的货币不可能超过世界上的全部货币。”(伦敦《每周快讯》[83][1857年]11月8日)
第一,价格规定和实际的出售毫无关系;在价格规定中,货币只是尺度。第二,如果每一块货币流通1000次,全部(处在流通中的)商品卖得的货币就能等于世界上现有货币的1000倍。
因为在流通中待实现的价格总额随商品的价格和投入流通的商品量而变化;另一方面,因为处在流通中的流通手段的速度也是由不取决于流通本身的那些情况决定的,所以流通手段的量必须能够变化,能够扩大和缩小——流通的收缩和膨胀。
如果把货币看作单纯的流通手段,那么可以说,它不再是商品(特殊商品),因为货币的材料是无关紧要的,货币只是满足交换本身的需要,而不满足任何其他的直接需要:金银一旦作为货币流通,它们就不再是商品。另一方面,也可以说货币只是商品(一般商品),是具有商品的纯粹形式的商品,这种商品不管自己的自然特点如何,因而不管一切直接需要如何,它和一定的需要本身没有天然的联系。货币主义的拥护者,甚至一部分保护关税制度的拥护者(例如见费里埃的著作第2页[84])坚持第一方面,现代经济学家坚持第二方面;例如萨伊说,货币是一种“特殊”商品,是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的商品。[85]
作为交换手段,货币表现为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必要的媒介。在发达的货币制度下,生产只是为了交换,或者生产只是由于交换。因此,如果取消货币,那么人们或者会倒退到生产的较低的阶段(和这一阶段相适应的,是起附带作用的物物交换),或者前进到更高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交换价值已经不再是商品的首要规定,因为以交换价值为代表的一般劳动,不再表现为只是间接地取得共同性的私人劳动。
至于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是生产的还是非生产的,这一问题同样也很容易地解决了。亚当·斯密认为货币是非生产的[86]。可是例如费里埃却说:
“货币创造价值,因为没有货币,价值就不能存在。”[费里埃《论政府和贸易的相互关系》第52页]不仅应当考察“作为金属的货币的价值,而且同样要考察作为货币的货币属性”[同上,第18页]。
亚·斯密是正确的,因为货币不是任何特殊生产部门的工具;费里埃是正确的,[Ⅰ—47]因为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一般生产的因素之一,就在于产品和生产要素被纳入货币的规定,而这种规定是以不同于产品的货币为前提的;因为,如果从生产的总体上来考察生产,货币关系本身就是生产关系。
只要W-G-G-W分解为两个环节,那么,虽然预先假定有商品的价格(而这一点构成主要区别),流通仍会分成两个直接的物物交换行为。W-G: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在另一种特殊商品即货币的材料上,正象货币的交换价值表现在商品上一样;在G-W中,情况也是一样。亚·斯密说,作为交换手段的货币只是以物易物(物物交换)的更复杂的形式[87],他的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考察整个过程,而不是把商品实现在货币上和货币实现在商品上看作两个没有关系的行为,那么,亚·斯密的论敌的说法是正确的,他们说,斯密误解了货币的性质,他们说,货币流通排挤掉了物物交换,这只是由于用货币来对分工产生的“算术除法”进行结算。这些“算术数字”正象尺度那样不需要用金银制成(见索利《目前的困难及其和货币理论的关系》1830年伦敦版第5—6页)。
商品从贸易品变成消费品,进入消费。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不是这样,只要它具有流通手段的规定,它不会在任何一点上中止其为商品。
[(β)货币在作为财富的物质代表的职能上超出简单流通的范围。货币作为目的本身。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向作为资本的货币过渡]
现在,我们来谈货币的第三种规定,它是流通的第二种形式G-W-W-G的直接的产物。在这种形式中,货币不是仅仅表现为手段,也不是表现为尺度,而是表现为目的本身,因而就象一旦完成自己的循环并从贸易品变成消费品的一定商品一样,离开了流通。
还必须预先指出,既然货币作为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一般生产的内在关系而成为前提,那么,现在也可以从某些个别方面去论证作为生产工具的货币的作用。
“金银的用处在于它们代替劳动。”(罗德戴尔《论公共财富的性质和起源》1808年巴黎版第140页)
“没有货币,人们必须先进行大量的物物交换才能在交换中获得所希求的对象。此外,人们还必须在每一次特殊的交换中考察商品的相对价值。货币作为交换工具(贸易工具),避免了前一种麻烦;作为一切商品的价值尺度和代表,避免了后一种麻烦。”(同上,第142、140、144页)
相反的主张认为,货币是非生产的[注:见本册第165页。——编者注],这种主张只不过是说,离开货币作为尺度、流通工具和价值代表而具有生产性这一规定性,货币便是非生产的,只不过是说,只有在货币的量是实现这些规定所需要的量的范围内,货币的量才是生产的。一旦所使用的货币超出实现货币的这些生产规定的需要,货币就不仅成为非生产的,而且成为非生产费用,这是一个真理,这一真理也适用于任何其他生产工具或交换工具,适用于机器和运输工具。但是,如果因此就认为,货币只是交换现存的实际财富,那就错了,因为用货币同样可以交换和购买劳动,也就是生产活动本身,即潜在的财富。
充分发展的货币的第三种规定,以前两种规定为前提,并且是它们的统一。因此,货币在流通之外具有独立存在;它离开了流通。作为特殊商品,货币能够从货币形式变为奢侈品、金银饰品的形式(当美术工艺十分简单的时候,例如,在古代英国,银币经常变为银器,银器变为银币。见泰勒的著作[88]);或者,它能够作为货币积累起来,因而成为贮藏货币。既然独立存在的货币从流通中产生,货币本身就表现为流通的结果;货币通过流通而和自己结合起来。在这个规定性上已经潜在地包含了货币作为资本的规定。作为单纯交换手段的货币被否定了。但是,在历史上,货币在表现为交换手段以前,就可以充当尺度;货币在充当尺度以前,就可以表现为交换手段,——在后一场合,货币只是作为人们喜爱的商品而存在,——因此,在历史上,货币在取得前两种规定以前,也可以表现在第三种规定上。但是,只有当金银已经存在于前两种规定中的一种规定上,它们才能作为货币积累起来,只有当货币在前两种规定上已经发展,它才能以发展的形式出现在第三种规定上。否则,它的积累就只是金银积累,而不是货币积累了。
[Ⅰ—48](可以举出罗马共和国早期积累铜币的情况,作为特别有趣的例子。)
既然货币作为财富的一般物质代表是从流通中产生,作为这样的代表本身是流通的产物,——这种流通同时是更高阶段的交换和一种特殊的交换形式,——因此,货币在这第三种规定上也和流通发生关系;货币同流通相对立而独立存在,但它的这种独立性不过是流通自身的过程。货币既离开流通,又进入流通。如果不和流通发生任何关系,那它就不是货币,而是单纯的自然物——金和银。在这种规定上,货币既是流通的前提,又是流通的结果。货币的独立性本身,不是同流通的关系的终止,而是同流通的否定的关系。这正是作为G-W-W-G的结果的独立性的特点。
在作为资本的货币上,货币本身表明:(1)货币既是流通的前提,又是流通的结果;(2)因此,货币的独立性本身只是否定的关系,但始终是同流通的关系;(3)货币本身表现为生产工具,因为流通已不再表现为流通的最初的简单形式,即量的交换,而是表现为生产过程,即实际的物质变换。于是,货币本身就被规定为这个生产过程的特殊要素。在生产中,不仅简单地规定价格即把商品的交换价值化为某种共同单位,而且还创造交换价值,可见也创造价格的规定性。不仅单纯地设定形式,而且还设定内容。因此,如果说在简单流通中,只要流通一般地表现为生产体系的一个环节,货币一般来说也就是生产的了,但是这一规定仅仅对我们来说是存在的,还没有表现在货币上。(4)因此,作为资本,货币也表现为借助流通而发生的自己对自己的关系——利息和资本的关系。但是,在这里我们还不去谈这些规定,而只是从货币的第三种关系上,即把货币当作从流通中产生的,其实也就是从它的前两种规定中产生的独立物来加以考察。
{“货币的增加,只是计算手段的增加。”(西蒙·德·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概论》1838年布鲁塞尔版第2卷第278页)
这种说法,只有在货币被规定为单纯的交换手段时,才是正确的。就货币的另一属性来说,货币的增加也是支付手段的增加。}
“贸易把影子和肉体分开了,造成了分别占有它们的可能性。”(同上,第300页)
因此,货币现在是一般形式上的独立化的交换价值(作为这样的交换价值,货币总是表现为仅仅是转瞬即逝的交换手段)。的确,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物体或实体,即金和银,而且正是这一点赋予货币以独立性,因为只是附在另一物上,作为另一物的规定或关系而存在的东西,是不独立的。另一方面,货币在这种物体的独立性上,即作为金银,不仅在另一种商品面前代表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而且在一切商品面前代表交换价值;它本身具有一种实体,同时它在自己作为金和银的特殊存在中又表现为其他商品的一般交换价值。一方拥有作为商品的交换价值的货币,另一方拥有作为同量交换价值特殊实体的各种商品,因此,通过交换,交换价值可以转化为任何一种这样的实体,而这些实体的规定性和特殊性是无关紧要的和不在乎的。因此,商品只是一些偶然的存在物。货币是“万物的结晶”[89],在货币上,商品的特殊性质消失了;一般财富作为精练的概括而同财富在商品世界中的扩散和分散相对立。在特殊商品上,财富表现为商品的一个要素,或者说,商品表现为财富的一个特殊要素,而在金和银上,一般财富本身集中地表现在一种特殊物质上。
每种特殊商品,就它是交换价值,具有价格来说,它本身只不过是以一种不完备的形式表示一定量的货币,因为商品必须投入流通,才能实现,并且由于它的特殊性,它是否能实现,仍然是偶然的事情。但是,就商品不是作为价格,而是作为自然规定性上的商品来说,它只是由于它和它所满足的某种特殊需要的关系,才成为财富的要素,并且在这种关系中只是表示:(1)一种使用的财富,(2)这种财富的一个极其特殊的方面。与此相反,撇开货币作为贵重商品的特殊有用性不谈,货币是(1)实现了的价格;(2)它满足任何需要,因为它可以换取任何需要的对象,对任何特殊性都是一样的。商品只有以货币为媒介,才具有这种属性。而货币对于一切商品,因而对于整个财富世界,对于财富本身,则直接具有这种属性。在货币上,一般财富不但是形式,而且同时就是内容本身。可以说,财富的概念实现在一种特殊对象上了,即个体化了。[Ⅱ—1]就特殊商品是价格这一点来说,在特殊商品上,财富只表现为尚未实现的观念的形式;就商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这一点来说,商品只表示财富的一个极其个别的方面。与此相反,在货币上,价格实现了,货币实体就是财富本身,后者既作为财富特殊存在方式的抽象,又作为财富总体。
交换价值构成货币实体,交换价值就是财富。因此,另一方面,货币又是物体化的财富形式,而与构成财富的一切特殊实体相对立。因此,如果就货币本身来考察,那么,一方面,在货币上,财富的形式和内容是同一的;另一方面,与其他一切商品相反,货币是同它们相对立的一般财富形式,而这些特殊性的总体则构成财富实体。根据前一规定,货币是财富本身,根据后一规定,货币是财富的一般物质代表。这个总体作为想象的商品总汇存在于货币本身之中。由此可见,财富(既作为总体又作为抽象的交换价值)只是在其他一切商品被排斥之后,才作为个体化在金银上的财富而存在,作为个别的可以捉摸的对象而存在。因此,货币是商品中的上帝。
这样,作为个别的可以捉摸的对象,货币可以偶然地被追求,被找到,被偷盗,被发现,因而一般财富在可以捉摸的形式上被单个的个人所占有。货币从它表现为单纯流通手段这样一种奴仆身分,一跃而成为商品世界中的统治者和上帝。货币代表商品的天上的存在,而商品代表货币的人间的存在。每种形式的自然财富,在它被交换价值取代以前,都以个人对物的本质关系为前提,因此,个人在自己的某个方面把自身物化在物品中,他对物品的占有同时就表现为他的个性的一定的发展;拥有羊群这种财富使个人发展为牧人,拥有谷物这种财富使个人发展为农民,等等。与此相反,货币是一般财富的个体,它本身是从流通中产生的,它只代表一般,纯粹是社会的结果,它完全不以对自己占有者的任何个性关系为前提;占有货币不是占有者个性的某个本质方面的发展,倒不如说,这是占有没有个性的东西,因为这种社会关系同时作为一种可感觉的外在对象而存在着,它可以机械地被占有,也可以同样丧失掉。
因此,货币对个人的关系,表现为一种纯粹偶然的关系,而这种对于同个人个性毫无联系的物的关系,却由于这种物的性质而赋予个人对于社会,对于整个享乐和劳动等等世界的普遍支配权。这种情形就如同我发现一块石头就使我占有全部科学,而同我的个性毫不相干。占有货币使我在对(社会)财富的关系上所处的地位,同哲人之石使我在对科学的关系上所处的地位是完全一样的。
因此,货币不仅是致富欲望的一个对象,而且是致富欲望的唯一对象。这种欲望实质上就是万恶的求金欲。致富欲望本身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欲望,也就是说,它不同于追求特殊财富的欲望,例如追求服装、武器、首饰、女人、美酒等等的欲望,它只有在一般财富即财富本身个体化为一种特殊物品的时候,也就是说,只有在货币表现在它的第三种规定上的时候,才可能发生。因此,货币不仅是致富欲望的对象,同时也是致富欲望的源泉。贪欲在没有货币的情况下也是可能的;致富欲望本身是一定的社会发展的产物,而不是与历史产物相对立的自然产物。因此,古代人抱怨货币是万恶之源。一般形式的享受欲以及吝啬,是货币欲的两种特殊形式。抽象的享受欲要求有一个包含一切享受可能性的对象。货币在它作为财富的物质代表的规定上,使抽象的享受欲得到实现;货币在它单纯是一般形式的财富并同作为财富的特殊实体的商品相对立时,使吝啬得到实现。为了把货币本身保存下来,必须吝啬而牺牲掉对于特殊需要对象的一切关系,放弃这一切关系,以便满足货币欲本身的需要。货币欲或致富欲望必然导致古代共同体的瓦解。由此产生了对立物。货币本身就是共同体[注:“共同体”原文是《Gemeinwesen》,俄文版译为社会联系。——译者注],它不能容忍任何其他共同体凌驾于它之上。但是,这要以交换价值的充分发展,从而以相应的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为前提。
在古代人那里,交换价值不是物的联系[90];它只在商业民族中表现为这种联系,而这些商业民族只从事转运贸易,自己不进行生产。在腓尼基人和迦太基人等等那里,生产顶多是附带的事情。他们能够生活在古代世界的空隙中,正象犹太人生活在波兰或中世纪的情形一样。不如说,这种世界本身,是这些商业民族的前提。一旦他们和古代共同体发生严重冲突,他们也就灭亡。
在罗马人、希腊人等那里,货币起初自然地出现在作为尺度和作为流通手段这两种最初的规定上,而且在这两种规定上还不很发展。但是,一旦他们的商业等等发展起来,或者象罗马人那样,征服给他们带来大量货币[Ⅱ—2]——总之,在他们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上,货币必定突然出现在它的第三种规定上,并且货币在这种规定上越发展,就表明他们的共同体越趋于瓦解。我们已经看到,第三种规定上的货币要起生产的作用,就不但必须是流通的前提,而且也必须是流通的结果,并且作为流通的前提,货币本身必须是流通的一个要素,是流通设定的一种东西。在罗马人那里,货币是从全世界掠夺来的,情况就不是这样。
货币的简单规定本身表明,货币作为发达的生产要素,只能存在于雇佣劳动存在的地方;因此,只能存在于这样的地方,在那里,货币不但决不会使社会形式瓦解,反而是社会形式发展的条件和发展一切生产力即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的主动轮。今天单个的个人仍然可以偶然地弄到货币,因而占有货币也会象对古代人的共同体那样,对他起瓦解的作用。但是,在现代社会里,这种个人的瓦解本身,只不过使社会上从事生产的一部分人发财致富。古代意义上的货币占有者已被工业的发展过程所瓦解,他违背自己的意愿而为这种过程服务。瓦解只涉及他本人。作为一般财富的物质代表,作为个体化的交换价值,货币必须直接是一般劳动即一切个人劳动的对象、目的和产物。劳动必须直接生产交换价值,也就是说,必须直接生产货币。因此,劳动必须是雇佣劳动。
因为每个人都想生产货币,所以致富欲望是所有人的欲望,这种欲望创造了一般财富。因此,只有一般的致富欲望才能成为不断重新产生的一般财富的源泉。由于劳动是雇佣劳动,劳动的目的直接就是货币,所以一般财富就成为劳动的目的和对象。(在这方面,必须谈谈刚刚转变为雇佣兵制度的古代军队组织。)作为目的的货币在这里成了普遍勤劳的手段。生产一般财富,就是为了占有一般财富的代表。这样,真正的财富源泉就打开了。
由于劳动的目的不是为了特殊产品,即同个人的特殊需要发生特殊关系的产品,而是为了货币,即一般形式的财富,所以,首先个人的勤劳是没有止境的;勤劳具有怎样的特殊性都无所谓,它采取可以达到目的的任何形式;在为社会需要等创造新的对象方面,勤劳是富有发明才能的。因此,很清楚,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地方,货币不是起瓦解的作用,而是起生产的作用;而古代共同体本身则已经同作为一般基础的雇佣劳动发生矛盾。只有当每种劳动所生产的都是一般财富而不是特定形式的财富,从而个人的工资也都是货币时,普遍的勤劳才是可能的。否则,只有特殊形式的技艺上的勤劳才是可能的。作为劳动直接产物的交换价值,就是作为劳动直接产物的货币。因此,生产交换价值本身的直接劳动就是雇佣劳动。凡是在货币本身不是共同体的地方,货币必然使共同体瓦解。
古代人可以直接购买劳动,购买奴隶;但是奴隶却不能用自己的劳动购买货币。货币的增加可以使奴隶变贵,但不能使他们的劳动效率提高。黑奴制——纯粹的产业奴隶制——必然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而消失,它是和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不相容的。黑奴制以资产阶级社会为前提,如果没有实行雇佣劳动的其他自由国家与黑奴制并存,如果黑奴制是孤立的,那么,实行黑奴制的国家的一切社会状态就会立即转变为文明前的形式。
货币,作为个体化的交换价值,从而作为物体化的财富,曾在炼金术中被人追求。在货币(重商)主义那里,货币就是出现在这种规定上。现代工业社会发展的预备时期,是以个人的和国家的普遍货币欲开始的。财富源泉的真正开辟,作为取得财富代表的手段,似乎是在具有货币欲的个人和国家的背后进行的。在货币不是来自流通而是在实体形式上被发现的地方,如在西班牙,国家变穷了;可是为了从西班牙人那里取得货币而不得不进行劳动的那些国家,则开辟了财富的源泉,因而真正富裕起来了。在新大陆和新的地区勘探和发现金矿,在革命的历史上起了巨大的作用,因为在那里,殖民活动蓬勃展开,就象在温室里生长起来的一样。[91]
到各地追逐黄金使一些地区被发现,使新的国家形成;首先使进入流通的商品的范围扩大,这些商品引起新的需要,把遥远的大陆卷进交换和物质变换的过程。因此,从这个方面来看,作为财富的一般代表,作为个体化的交换价值,货币也是一种双重手段,它使财富具有普遍性,并把交换的范围扩展到整个地球;这样就在物质上和在空间上创造了交换价值的真正一般性。但是,在这里所阐述的货币的规定中,隐藏着关于货币性质的幻想,——也就是说,死抱住货币的一种抽象规定,而无视这种规定中所包含的矛盾,——这种幻想在个人的背后赋予货币以这种确实神奇的意义。实际上,货币由于这种自相矛盾的、因而是幻想的规定,由于货币的这种抽象,便在社会生产力的实际发展中成为如此强大的[Ⅱ—3][注:在本页右上角有马克思的如下批注:“物物交换、买卖、商业——交换的三个阶段(斯图亚特)”。——编者注]工具。
资产阶级社会的基本前提是:劳动直接生产交换价值,从而生产货币;而货币也直接购买劳动,从而购买工人,只要后者在交换中让渡自己的活动。因此,一方的雇佣劳动和另一方的资本,都只不过是发达的交换价值和作为交换价值化身的货币的另一些形式。所以,货币直接是现实的共同体,因为它是一切人赖以生存的一般实体;同时又是一切人的共同产物。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在货币上共同体只是抽象,对于个人只是外在的、偶然的东西;同时又只是单个的个人满足需要的手段。古代共同体以一种完全不同的个人关系为前提。因此,货币在其第三种规定上的发展,破坏了古代共同体。任何生产都是个人的物化。但是,在货币(交换价值)上,个人的物化不是个人在其自然规定性上的物化,而是个人在一种社会规定(关系)上的物化,同时这种规定对个人来说又是外在的。
* * *
表现在流通手段形式上的货币,就是铸币。作为铸币,货币丧失了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它的使用价值同它作为流通手段的规定合而为一了。例如,它只有被熔化掉,才能作为货币本身来使用。它不得不停止流通。因此,铸币形式的货币只是符号,与它的材料无关。但是,作为铸币,货币还丧失了它的普遍性,而具有民族性、地方性。它按照它由以构成的金、铜、银等等材料,分为各种不同的铸币。它取得一个政治头衔,并且在不同的国家可以说操着不同的语言。最后,它在同一个国家取得不同的名称,等等。因此,货币在第三种规定上,作为脱离流通并和流通相对立的独立物,还否定了货币作为铸币的性质。货币重新作为金银出现,而不管它是被熔化为金银,还是只按它的金银重量来估价。它再度丧失了它的民族性,而充当各国之间的交换手段,充当普遍的交换手段,但已不再是符号,而是一定数量的金银。因此,在最发达的国际交换制度中,金银又出现了,它们所起的作用同它们在原始物物交换中起过的作用完全一样。我们已经指出,金银和交换本身一样,最初不是出现在一个社会共同体的范围内,而是出现在它的尽头,它的边界上,它和别的共同体接触的少数地点上。因此,货币现在表现为商品本身,普遍的商品,这种商品在所有地方都保持它作为商品的性质。在这一形式规定上,它在所有地方一律通用。只有这样,它才是一般财富的物质代表。因此,在重商主义那里,金银被看作是衡量各个不同共同体的实力的尺度。
“一旦贵金属成为商业对象,成为一切物品的普遍等价物,它们也就成为衡量各国实力的尺度。”由此就产生了重商主义。(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1卷第327页)
尽管现代经济学家自以为比重商主义高明,但在1857年[92]普遍危机时期也和在1600年一样,金银又完全出现在这一规定上。由于这种性质,金银在建立世界市场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例如,美洲的银从西方流到东方;从近代开始,一方面美洲和欧洲之间发生了贵金属的联系,另一方面同亚洲发生了贵金属的联系。在原始共同体,这种金银贸易只起次要的作用,同整个交换一样,只涉及剩余物。但是,在发达的贸易中,金银的贸易却成为和整个生产等等有本质联系的一个要素。货币的出现不再是为了交换多余的产品,而是为了结算国际商品交换总过程中的差额。货币现在只有作为世界铸币才是铸币。但是,作为世界铸币,货币实质上同它作为流通手段的形式规定无关,它的材料就是一切。在这一规定上,金银作为形式仍然是到处通行的商品,是商品本身。
* * *
(在考察交换价值、货币、价格的这个第一篇[93]里,商品始终表现为现成的东西。形式规定很简单。我们知道,商品表现社会生产的各种规定,但是社会生产本身是前提。然而,商品不是被设定在这一规定上。事实上,最初的交换也只是表现为多余的产品的交换,并不涉及和决定整个生产。这是一种处于交换价值世界之外的总生产的现成的多余产品。即使在发达的社会中,这些多余的产品同样会作为直接现成的商品世界而出现在社会表面上。但是,商品世界通过它自身便超出自身的范围,显示出表现为生产关系的经济关系。因此,生产的内部结构构成第二篇。[资产阶级社会]在国家上的概括构成第三篇,[生产的]国际关系构成第四篇,世界市场构成末篇;在末篇中,生产以及它的每一个要素都表现为总体,但是同时一切矛盾都展开了。于是,世界市场又构成总体的前提和承担者。于是,危机就是普遍表示超越这个前提,并迫使采取新的历史形式。)
* * *
{“货物数量和货币数量可以不变,尽管如此,价格可以上涨或下降”(例如,由于金融资本家、地租所得者、政府官吏等的消费扩大了。)马尔萨斯。X,43[94]。}
[Ⅱ—4]我们已经看到,货币作为离开流通并同流通相对立的独立物,是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和尺度这两种规定的否定(否定的统一)。[注:只要货币是流通手段,“流通的货币量就决不能由个人占用;这一货币量必须不断地流通”。(亨·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1823年巴黎版第2卷第113—114页)个人只有出让货币,使货币变成为他的存在,使货币具有社会规定,才能使用货币。正象施托尔希正确地指出的,就是由于这个理由,货币材料“对人的生存不应是绝对必需的”(同上,第113页),例如在一些民族中充当货币的兽皮、食盐等等就是这样。因为处于流通中的货币材料的量就是不能用于消费的丧失了的量。因此,第一,金属充当货币一般说来比其他商品优越,第二,贵金属又比用作生产工具的金属优越。对于经济学家们来说,施托尔希关于这个问题的下述看法是很典型的:货币材料必须“具有直接的价值,但这种价值以人为的需要为基础”[同上,第114页]。这位经济学家把下面两种需要称为人为的需要:第一,从个人的社会存在所产生的需要;第二,不是从作为自然对象的个人的赤裸裸的存在所产生的需要。这显示出构成资产阶级财富及其科学的基础的那种内在的、令人失望的贫乏。]
我们已经说明:
第一,货币是流通手段本身即铸币的否定。但是,货币同时又把铸币当作自身的规定包含在内,从否定意义上说,是因为货币可以不断地转化为铸币;从肯定意义上说,货币就是世界铸币;而货币作为世界铸币,同形式规定无关,实质上就是商品本身,是无所不在的不受地方限制的商品。这种同形式规定无关的性质表现在两方面:首先,货币现在不是作为符号,不是由于铸币的形式,而只是作为金银才是货币。因此,国家赋予货币的铸币形状没有价值,只有货币的金属含量才有价值。甚至在国内贸易中,货币也只有一时一地的价值。
“因为货币对占有它的人的用处,不比对占有待购商品的人的用处大。”[施托尔希,同上,第175页]
国内贸易越是全面地受对外贸易制约,这种铸币形状的价值就越是消失,就是说,这种价值不存在于私人交换中,而只表现为赋税。其次,作为这种一般商品,作为世界铸币,金银不必回到出发点,甚至流通本身也不必要了。试以亚洲和欧洲为例子。因此,货币主义的追随者抱怨说,货币在异教徒那里消失了,一去不复返 了。(见米塞尔登1600年左右的著作[95])对外流通越是为国内流通所制约和囊括,世界铸币本身就越是进入流通(循环)。这种较高级的阶段在这里同我们还没有关系,在我们这里所考察的简单关系中还不存在。
第二,货币是它作为商品价格的单纯实现的否定,在这种实现中重要的始终是特殊商品。相反,货币成为在自身中实现的价格,而且作为这种价格,它既成为财富的物质代表,又成为财富的一般形式,而与只是作为财富的特殊实体的各种商品相对立;但是,
第三,货币也在它只是作为交换价值尺度这一规定上被否定。货币作为财富的一般形式和作为财富的物质代表,不再是其他东西的观念尺度,不再是交换价值的观念尺度。因为货币本身是交换价值的最适当的现实,它在自己的金属存在上才是这种现实。尺度规定在这里应当存在于货币本身上。货币是它自身的单位,并且货币价值的尺度,即作为财富、作为交换价值的货币的尺度,就是货币自己表现自己的量。充当单位的就是货币本身的某一量的数目。作为尺度,货币的数目是无关紧要的;作为流通手段,货币的物质性,充当单位的材料是无关紧要的;作为这第三种规定上的货币,作为一定的物质的量的货币本身的数目就是重要的了。如果作为一般财富的货币的质已经作为前提,那么,货币就只有量的差别而不再有别的差别。货币所表示的一般财富的多寡,要看它作为一定量的一般财富而被占有的数目的多寡。
既然货币是一般财富,那么谁占有的货币越多,他就越富,而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国家来说,唯一重要的事情就是积累货币。货币按其规定来说,在这里表现为退出流通的货币。现在,从流通中取出货币并贮存起来,这表现为致富欲的主要对象和致富的主要过程。我通过金银而占有纯粹形式的一般财富,我积累的金银越多,我占为己有的一般财富也就越多。既然金银代表一般财富,那么一定量的金银就只在一定限度内代表一般财富,但是这种限度可以无限地扩大。金银的这种积累,表现为从流通中反复取出金银,同时把一般财富保存起来不让它进入流通,因为在流通中,一般财富总是同特殊的、最终消失在消费中的财富相交换而丧失。
在一切古代民族那里,积累金银最初表现为僧侣和王室的特权,因为商品之神和商品之王只属于神和王。只有他们才配占有财富本身。此外,这种积累一方面只是用来炫耀富裕,即把财富当作不寻常的节日的用品来炫耀;用作向神庙及其神灵奉献的供品;用作社会公共的艺术品;最后,用作应急的担保手段,购买武器等等。后来,在古代人那里,积累就成为政策。国家财宝成为准备金,而神庙是保存这种圣体的最初的银行。在现代银行中,积累和贮存达到最后发展阶段;然而在这里[Ⅱ—5]它们具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功能。另一方面,在私人那里,这种贮存就是把财富在其纯粹形式上保存起来,以应付外部世界的变迁;而财富在其纯粹形式上可以埋藏起来等等,总之,同个人发生完全秘密的关系。在亚洲,这还正处于一个巨大的历史阶段。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每当发生恐慌、战争等等,这种情况就会重新出现,这时资产阶级社会就回到野蛮状态。同样,在半野蛮人那里,也贮存黄金等等用于装饰和显示豪华。然而在最发达的资产阶级社会里,也有很大一部分并且越来越大的一部分黄金从流通中取出来用作奢侈品(见杰科布的著作[96]等等)。
黄金成了一般财富的代表,因此保存黄金而不把它投入流通,不用它来满足特殊需求,这正是个人财富的证明,而且随着货币在它的各种规定上的发展,即随着财富本身成为个人价值的一般尺度,炫耀财富的欲望,从而炫耀作为财富代表的金银的现象也发展起来;如象冯·路特希尔德先生那样,据我所知,他把两张各值10万镑的银行券分别放在镜框里挂出来,当作自己的显赫的徽记。野蛮人炫耀黄金等等,仅仅是现代人的炫耀的较朴素的形式,因为那时的炫耀同作为货币的黄金较少联系。这里[在野蛮人这里],还只是黄金的光芒。那里[在路特希尔德那里],是反思的着眼点。着眼点就在于黄金不是用作货币;而这里重要的是同流通相对立的形式。
其他一切商品的积累晚于金银的积累:
(1)因为其他一切商品易于损坏。金属则比其他商品富于耐久性,还因为金属比较稀少,并且多半因为不适于用作生产工具,所以人们很喜欢贮存。贵金属在空气等等中不氧化,又不象非贵金属易于损坏。其他商品所损坏的正是它们的形式;但正是这种形式赋予它们以交换价值,而它们的使用价值则在于这种形式的扬弃,在于消费。货币则相反,它的实体,它的物质性,就是它借以代表财富的形式本身。就空间规定来说,货币到处表现为一般商品,现在就时间规定来说,货币也表现为这种商品。货币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作为财富保存。它有特殊的耐久性。它是既不蛀又不锈[97]的财宝。一切商品只是暂时的货币;货币是永久的商品。货币是无所不在的商品;商品只是地方性的货币。而积累实质上是在时间中发生的过程。在这方面配第说:
“商业的伟大的和最后的成果,不是一般财富,而主要是充裕的白银、黄金和珠宝,它们不象其他商品那样易于损坏,易于变质,而是一切时间和一切地方的财富。充裕的葡萄酒、谷物、家禽、肉类等等是财富,但只是一时一地的财富。因此,生产这些商品和从事这种贸易,以保证国家获得金银,这比其他活动更为有利。”[配第《政治算术论文集》1699年伦敦版第178—179页]“如果通过税收把一个人用在吃喝上的货币拿来,交给另一个人去改良土地、捕鱼、开矿、办工厂、甚至做衣服,对于社会总有好处,因为即使衣服也不象吃喝那样不长久。如果把货币用来购买家具,好处就更大,用来盖房子,好处还要大。改良土地、扩建矿井、捕鱼,好处就更多了。而好处最大的,是把货币投放出去,以便把金银运回国内,因为只有金银不会毁坏,并且不论何时何地作为财富都受到珍视。”[同上,第195—196页]
十七世纪的一位著作家就是这样写的。我们看到,随着金银被看作财富的物质代表和财富的一般形式,金银的积累怎样得到了真正的刺激。货币崇拜产生禁欲主义,节欲,自我牺牲——节俭和悭吝,蔑视世俗的、一时的、短暂的享受,追求永恒的财宝。因此,英国的清教和荷兰的新教都离不开搞钱。十七世纪初,一位著作家(米塞尔登)十分坦率地说出这种情况:
“贸易的自然材料是商品,贸易的人为材料是货币……货币无论从性质上说或从时间上说都是在商品之后出现的,虽然如此,现在它在使用中却居于首要地位。”他把商品和货币比作“老雅各的两个孙子,雅各伸出右手按在次孙的头上,伸出左手按在长孙的头上”[98]。([米塞尔登]《自由贸易》1622年伦敦版第7页)
“我们消费了过多的西班牙的、法兰西的、莱茵区的、列万特的和各岛屿的葡萄酒,西班牙的葡萄干,列万特的无核小葡萄干,埃诺和荷兰的细棉布,意大利的丝绸,西印度的糖和烟草,东印度的香料,这一切都不是我们绝对必需的物品,可是这些东西都得用硬币来买……如果出售的外国产品较少,而出售本国的产品较多,那么余额就会以金银的形式,作为财宝流入我国。”(同上,第12、13页)
现代经济学家自然会在经济学概论部分中嘲笑这种论调。但是,如果看一看特别在货币学说中流露出来的恐惧不安和在危机时期人们在实践上注视金银的流进流出时所表现出来的极度惊慌,那就很清楚,货币主义和重商主义的信徒所幼稚片面地理解的货币规定,不仅在想象中,而且作为现实的经济范畴,还完全保留着自己的权利。
[Ⅱ—6]替生产的现实需要辩护而反对货币的这种至上权力的对立见解,在布阿吉尔贝尔的著作中叙述得最为鲜明(见我的笔记本中十分醒目的摘录[99])。
(2)积累其他商品,除易于损坏外,在以下两个方面和积累金银(在这里,金银也就是货币)有本质的区别。一方面,积累其他商品没有积累一般财富的性质,而只有积累特殊财富的性质,因此,它本身是一种同简单积累无关的特殊生产行为。贮存粮食需要特殊的设备等等。积累羊群使人不变成牧人[注:这句话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相应地方是这样写的:积累羊群使我变成牧人。(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23页)——译者注];积累奴隶或土地使主奴关系等等成为必要。可见,这一切都要求具有与简单积累,与增加财富本身不同的行为和一定的关系。另一方面,为了使积累起来的商品实现为一般财富,使我能占有一切特殊形式的财富,我必须用我积累起来的特殊商品进行贸易,成为粮商、畜贩等等。而作为财富的一般代表的货币却使我避免了这些麻烦。
积累金银,即积累货币,是积集资本的最初的历史现象,并且是积集资本的最初的重要手段;但它本身还不是积累资本。为了积累资本,必须把积累起来的金银重新加入流通这种行为本身当作积累的因素和手段。
现在,货币在其最后的完成的规定上,从各方面来看都表现为自我消灭的矛盾,导致货币自身消灭的矛盾。整个实际财富的世界都和作为财富的一般形式的货币相对立。货币是实际财富的纯粹抽象,因此,保留在这种抽象上的货币只是一种空想。在财富显得是以完全物质的,可感觉的形式本身存在的地方,财富仅仅存在于我的头脑里,是一种纯粹的幻想。迈达斯[100]。另一方面,货币作为一般财富的物质代表,只有当它重新投入流通,和个别特殊形式的财富相交换而消失的时候,才能够实现。在流通中,货币始终是流通手段;但对从事积累的个人来说,货币消失了,而这种消失正是保证货币成为财富的唯一可能的方式。花费积蓄来满足个人享受,这就是货币的实现。这样,货币又会被别的个人积蓄起来,不过那时同一过程又重新开始。我只有把货币当作纯粹为他的存在而付出去,才能实现货币的为我的存在。如果我把货币保留下来,它就会在我的手里蒸发为实际财富的纯粹的幻影。
其次,认为通过积累货币可以增加货币,从而货币本身的量是货币价值的尺度,这也是错误的。如果没有其他财富的积累,货币本身会按它积累的程度而丧失它的价值。看起来货币是增加了,实际上是减少了。货币的独立性只是一种假象。货币对流通的独立性仅在于它总要顾及流通,也就是依赖流通。
货币自命为一般商品,但是,由于货币的自然特点,它又是一种特殊商品,这种特殊商品的价值不但取决于需求和供给,而且随它的特殊生产费用而变动。并且,因为货币本身体现在金和银上,所以它在其中每一种实在形式上都是片面的,如果一个表现为货币,另一个便表现为特殊商品,反过来也是一样,就是说每一个都表现在两种规定上。
货币是绝对可靠的东西,是完全不以我的个性为转移的财富,同时又是完全外在于我的、可能由于任何偶然变故而离开我的绝对不可靠的东西。货币作为尺度、作为流通手段和作为货币本身的这几种完全矛盾的规定,都有这样的情况。最后,在后一种规定上,货币所以自相矛盾,还因为它应当代表价值本身,而实际上它只代表价值可变的[金银的]一个同一量。因此,货币作为完成的交换价值扬弃了它自己。
货币作为单纯的尺度,已经在作为流通手段的自身中被否定了;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和尺度,已经在作为货币的自身中被否定了。因此,货币在这后一种规定上被否定,同时也就是它在前两种规定上被否定。因此,当货币作为纯粹的财富的一般形式被否定时,它必须实现为实际财富的特殊实体;但是当货币这样在实际上证明它是财富总体的物质代表时,它必须同时保持它的一般形式。货币加入流通这一行为本身必然是保持其原状的一个要素,而它要保持原状必然要加入流通。也就是说,货币作为已经实现的交换价值,必须同时表现为交换价值借以实现的过程。货币同时就是作为纯粹物的形式的自身的否定,是作为对个人来说是外在的和偶然的财富形式的自身的否定。不如说,货币必须表现为财富的生产,而财富必须表现为个人在生产中的相互关系的结果。
可见,交换价值现在不是被规定为这样一种简单的物,对这种简单的物来说,流通只是一种外在的运动,或者说,这种物是作为个体而存在于某种特殊的物质上,——现在交换价值是被规定为一个过程,被规定为通过流通过程而和自己发生的关系。另一方面,流通本身已不只是被规定为商品换货币和货币换商品的简单交换过程,已不只是被规定为旨在实现不同商品的价格、使商品作为交换价值彼此相等的媒介运动。在这种媒介运动中,商品和货币出现在流通之外:一方面是预先确定的交换价值,是商品被最终取出而转入消费,就是说,是交换价值的消灭;另一方面是取出货币,是交换价值对其实体的独立化,而这又是另一种形式的交换价值的消灭。
交换价值本身,——并且现在不再是[Ⅱ—7]交换价值一般,而是计量过的交换价值,——作为前提本身必须表现为由流通设定的东西,而作为由流通设定的东西,又表现为流通的前提。流通过程同样必须表现为交换价值的生产过程。因此,这一方面是交换价值再转化为劳动,另一方面是货币再转化为交换价值;不过交换价值现在已取得一个更为深刻的规定。在流通中,一定的价格是前提,货币形式的流通只是在形式上设定这个价格。交换价值本身的规定性,或价格的尺度,现在又必须表现为流通行为。这样被设定的交换价值就是资本,而流通同时被设定为生产行为。
* * *
补充:
在表现为货币流通的流通中,总是以交换的两极的同时存在为前提。但是,在相互交换的商品的存在之间可能出现时间差异。在互相支付的性质中,已经包含这样的可能性:今天进行了支付,但是一年以后才能得到对方的支付,等等。
西尼耳说:“在多数契约里,只有缔约的一方有可以自由支配的物品,并把这种物品贷给别人;如果要进行交换,就要在以后才能取得等价物这样的条件下立即把这种物品转让出去。但是,因为一切物品的价值在一定时间里都会变动,所以,人们用作支付手段的,就是那种价值最少变动,能在最长时间里保持购买物品的一定平均能力的物品。”于是,货币就成了“价值的表现或代表。”(西尼耳《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选自已出版和未出版的讲义,1836年巴黎版第116、117页)
照他这种说法,货币的后一种规定和它以前的规定根本没有关系。但是,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只有当货币表现为价值的独立代表的时候,契约比如说才不再按谷物的量或待实现的劳役来计算。(后者,例如通行于封地制度下。)西尼耳先生认为货币具有保持其价值的“较长时间的平均能力”。事实是,货币被用作契约上的一般材料(贝利说是“契约上的一般商品”[101]),是由于它是作为一般商品,作为“一般财富的代表”(施托尔希的说法[102]),作为独立化的交换价值。货币必须在其前两种规定上已经非常发展,才能在第三种规定上普遍发挥这种作用。这里,事实上已经表明,即使货币的数量完全不变,它的价值却会变动;货币作为一定的量,总要受到一切价值的可变性的影响。在这里,货币作为特殊商品的性质是和它的一般规定相对立的。对于作为尺度的货币来说,这种价值变动是无关紧要的,因为
“对同一种东西的两种不同的关系,可以用某种可变的手段来表示,同样也完全可以用某种不变的手段来表示”[103]。
这种价值变动对于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来说也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数量已由尺度决定。但是,作为在契约中出现的货币,货币的价值变动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一般来说,正是在这一规定上货币的矛盾显露出来了。
应以专门的章节作如下补充:
(1)作为铸币的货币。极简略地论述铸币制度。(2)对金银来源地的历史叙述。金银的发现等等。金银生产的历史。(3)贵金属以及金属货币价值变动的原因;这种变动对产业和不同阶级的影响。(4)首先,流通的量和价格涨落的关系(十六世纪,十九世纪)。不过,同时还必须考察流通手段的量的增加对作为尺度的货币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等。(5)关于流通:速度,必要量,流通的影响;发展程度的高低等等。(6)货币的瓦解作用。
(此点应补充。)(这里应进行专门的经济研究。)
(金银的比重,和其他金属相比,在较小的体积里包含很大的重量,这也反映到价值世界,就是说它们在较小的体积里包含很大的价值(劳动时间)。实现在金银里的劳动时间,即交换价值,就是商品的比重。这一点使贵金属特别适合于为流通服务(因为,人们可以把颇大数量的价值放在衣袋里随身携带),并且也使它们特别适合于积累,因为人们在很小的空间里就能保存和积累大量的价值。而且金在贮存期间不象铁铅等等那样会发生变化,它始终保持原状。)
“假如西班牙从来没有占据墨西哥和秘鲁的矿山,它也就从来不会需要波兰的谷物。”(皮·莱文斯顿《论公债制度及其影响》1824年伦敦版第20页)
“他们同心合意,把力量和权柄授予那只兽……凡没有这种印记即没有这个兽名或兽名的数字者,都不能买或卖。”(《启示录》圣经拉丁文译本[104])
“相互售出的商品的相关数量,构成商品的价格。”(亨·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1823年巴黎版第1卷第72页)
“价格是交换价值的度数。”(同上,第73页)
* * *
我们已经看到,在简单流通本身中(即处于运动状态的交换价值中),个人相互间的行为,按其内容来说,只是彼此关心满足自身的需要,按其形式来说,只是交换,设定为等同物(等价物),所以在这里,所有权也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只要自己劳动的产品被他人的劳动购买便是如此。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是通过自己劳动的等价物取得的。所有权的这种形式,正象自由和平等一样,就是建立在这种简单关系上的。在交换价值进一步的发展中,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并且最终表明,对自己劳动产品的私人所有权也就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而这样一来,劳动将创造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将支配他人的劳动。
注释:
[75]“流通车轮”(《The great wheel of circulation》)是亚当·斯密对货币的称呼。见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二篇第二章。——第134页。
[76]见注45。——第136页。
[77]马克思是指詹姆斯·穆勒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1821年伦敦版)一书第三章第七、八两中论述的货币数量论。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中,马克思一面摘引穆勒此书两节中的大段话,一面对穆勒的观点进行批判(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69—172页)。正文中引用的詹姆斯·穆勒的错误的提法,马克思摘自托马斯·图克《通货原理研究》1844年伦敦第2版第136页。——第140页。
[78]詹·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1770年都柏林版第2卷第389页。斯图亚特把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偿还债款的这种强制支付,称为“非自愿的流通”。斯图亚特把花钱购买某些物品称为“自愿的流通”,以区别于这种“非自愿的流通”。——第144页。
[79]恶的无限——黑格尔哲学术语,意思就是同一件事按下列公式无限重复:“某物”成为“他物”,而这个“他物”本身又是正在成为“他物”的“某物”,如此反复,以至无穷。——第145页。
[80]马克思指布阿吉尔贝尔的著作《论财富、货币和赋税的性质》,该书于1697年和1707年间问世,并重刊在《十八世纪的财政经济学家》,附欧·德尔编写的作者史料、评注和注解,1843年巴黎版。布阿吉尔贝尔的“货币是万物的刽子手”这种说法,见同上书第413页。关于把货币说成“暴君”和“偶像”,见第395页和417页。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15页。——第147页。
[81]马克思在这里把“生产价格”理解为跟前一句中的“交换价值或生产费用”是同一个意思。“生产费用”这一术语,意思就是“商品的内在生产费用,等于商品的价值,即等于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全部劳动时间”(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3册第84和570页)。“生产价格”一词在马克思四十年代的札记本中就已出现。如1845年在布鲁塞尔写的札记中,马克思在摘录路易·萨伊的著作《国家和个人致富或贫穷的基本原因》(1818年巴黎版)时,用德文《Produktionspreis》〔生产价格〕一词来转述路易·萨伊的下述提法(路易·萨伊的上述著作第32页):“生产费用,也就是开采和提炼它们[金和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动。”——第149页。
[82]交换价值章当时还没有写完,因为马克思是从第二章,即货币章开始写作的。马克思在他的1857—1858年手稿的末尾把价值章的开头部分作了扼要的叙述。在这以后不久,他就认为他的著作的第一章不应当是价值章,而应当是商品章。——第153页。
[83]《每周快讯》(《Weekly Dispatch》)是英国的一家报纸,1801年至1928年以这个名称在伦敦出版,十九世纪五十年代该报具有激进的倾向。——第164页。
[84]马克思指他大约在1845年3—4月在布鲁塞尔写成的札记本的第2页。这一页上有费里埃《论政府和贸易的相互关系》(1805年巴黎版)一书第31—73页的摘录。费里埃在这里谈到银,认为在银从矿山里生产出来的地方,它是商品,因为它充当购买它的那些人的直接需求的对象。但是,费里埃接着说,“一俟银成为货币,它就不再是商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成了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必要媒介,并且已不能直接满足任何需要”(费里埃上述著作第33和35页)。——第164页。
[85]让·巴·萨伊《论政治经济学》1817年巴黎第3版第2卷第432—433、461页:“货币是一种经常处在流通中的商品,总是为交换而存在的……这种商品的增加或减少也和一切其他商品的增加或减少一样,并不说明该国的总资本必定增加或减少……因为一种商品量的减少可以由另一种商品量的增加而抵销。”——第164页。
[86]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二篇第二章,第四篇第一章。——第165页。
[87]爱德华·索利在他的著作《目前的困难及其和货币理论的关系》(1830年伦敦版第3页)一书里用“货币只是物物交换的更复杂的形式”来表达亚当·斯密的观点。斯密的这一观点反映在他的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第一篇第四章里。——第165页。
[88]詹·泰勒《论征服时期以来英国的货币制度;附建立一种可靠稳定的信用货币的建议》1828年伦敦版。——第167页。
[89]比·布阿吉尔贝尔《论财富、货币和赋税的性质》,载于欧·德尔编《十八世纪的财政经济学家》1843年巴黎版第399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14页;第23卷第161页。布阿吉尔贝尔的说法是:“一切商品的结晶”(《précis de toutes les denrées》)。——第169页。
[90]“物的联系,联系的基础”——《Nexus rerum》。马克思在他1851年写的标题为《货币关系的完成体系》的一本札记中(第41页),把货币说成“物和人的联系”(《nexus rerum et hominum》)。同时他还引用了第34页。不能确定这段引文与什么问题有关系,因为我们没有找到札记的前面的那些页。马克思把货币说成“物和人的联系”,他指的是人的社会关系中的状况,这种状况是过去占统治地位的一切关系——家长制的、封建的、家族的、宗教的,即被迫让位于“现金”统治的一切关系——解体的结果。——第172页。
[91]马克思指1848年在加利福尼亚和1851年在澳大利亚发现金矿,这一发现,促使“欧洲从革命的震动转入了工业热潮”(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551页)。在1850年1月,在发现加利福尼亚金矿后18个月,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已经指出了这一事件对欧洲、美洲、亚洲整个资产阶级社会的工商业发展,以及对新兴国家的殖民,都将有巨大的意义。(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7卷第262—264页以及第507—514页)——第175页。
[92]《货币章》马克思写于1857年10—11月,当时已经可以相当强烈地感觉到1857—1858年资本主义历史上的第一次世界经济危机,这次危机在美国开始,席卷了欧洲的所有大国。——第177页。
[93]马克思指的是在他的《导言》第三节的末尾首次草拟的他的研究的分篇法(见本册第46页),在那里,他说他的经济学著作的第一篇内容是:“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它们或多或少属于一切社会形式,不过是在上面所分析过的意义上。”——第177页。
[94]马克思引用了自己的第Ⅹ本札记本中的第43页。在那里注明这段话引自马尔萨斯的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1836年伦敦第2版第391页。实际上这不是马尔萨斯的话,而是他的著作(在他死后出的)第二版的编者的话,这些话的目的,是要使马尔萨斯的论点更加明确。——第178页。
[95][爱·米塞尔登]《自由贸易或贸易繁荣之道》1622年伦敦版第19—24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21页。米塞尔登讲的是基督教的欧洲同非基督教的一些亚洲国家如土耳其、波斯、印度等国之间的贸易。——第179页。
[96]威·杰科布《贵金属生产和消费的历史研究》1831年伦敦版第2卷第270—323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25页)——第181页。
[97]圣经《马太福音》第6章第19行。——第182页。
[98]指的是圣经故事:传说中的犹太人的始祖雅各晚年预感到死期到来时,他为他的孙子(约瑟的儿子)祝福。雅各不顾古代犹太人中流行的习惯,没有把主要的祝福(伸出右手按头)给予长孙,而是给了次孙,这表明次孙将比长孙有更光明的前途(圣经《创世纪》第48章第13—21行)。——第183页。
[99]马克思指的是自己1845年夏季在布鲁塞尔写的札记本。其中马克思从布阿吉尔贝尔的著作所作的许多摘录都是根据欧·德尔所编的《十八世纪的财政经济学家》(1843年巴黎版)一书。某些摘录附有马克思的注释。所有这些摘录都用原文发表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32年柏林国际版第1部分第3卷第563—583页。这些摘录的一小部分马克思引用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1分册和《资本论》第1卷中(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14—116页以及第23卷第161页)。——第184页。
[100]指的是古希腊神话关于拥有巨额财富的弗利加国王迈达斯的故事。按照这个神话,酒神狄奥尼苏斯应迈达斯的请求,给予他一种魔法,能够把他所接触到的一切东西都变成金子。迈达斯很快就明白了,他面临着饿死的危险,因为食物在他手中都变成了金块。他被自己的金子弄得不知所措,只得请求狄奥尼苏斯从他那里收回这个可怕的魔法。——第184页。
[101][赛·贝利]《货币及其价值的变动》1837年伦敦版第3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34页。——第188页。
[102]亨·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1823年巴黎版第2卷第135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23页)——第188页。
[103]马克思用简化的形式转述的赛米尔·贝利的话,出自贝利的著作《货币及其价值的变动》(1837年伦敦版第9—10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61页)——第188页。
[104]圣经《启示录》第17章第13行和第13章第17行。
《启示录》(或《约翰启示录》)是收入《新约全书》的早期基督教著作之一。写于一世纪。《启示录》的作者表达了对罗马帝国的公愤,把它打上“兽”的印记,并把它看作魔鬼的化身。
马克思引用的《启示录》,所根据的是天主教徒通用的拉丁文圣经译本。——第189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
马恩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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