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致斐迪南·拉萨尔
亚琛 1860年9月7日于伦敦哈佛斯托克小山梅特兰公园路格拉弗顿坊9号 |
亲爱的拉萨尔:
我很高兴终于又得到你的信息,美中不足的是你不能告诉我关于你的健康状况的更令人愉快的消息。我自己一直患肝病;这不象痛风病那样疼痛(而且至少在英国人看来,也不是那么雅致),但对于脑力劳动也许妨碍更大。
我的反对福格特的著作[注::卡·马克思《福格特先生》。——编者注]之所以延迟出版,除了因为我必须做些更急迫的工作以外,是由于以下两个主要原因。
1.我本来想等到对《国民报》的诉讼结束以后,但现在我放弃了这个打算。
诉讼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检察官,接着是检察长都驳回了控告,理由是案件不代表足以引起官方干涉的“公众利益”。于是就提起了民事诉讼。市法院作出了驳回控诉的“决定”,因为侮辱性的几段话只是“引证”的(注意,这是不真实的)。上诉法院宣布市法院的理由是不正确的,但是得出了同样的结论,理由是污蔑性的几段话没有牵涉到而且不可能牵涉到我(法院通过“不正确的引证”来证明这一点),《国民报》没有侮辱我的意图等等。“决定”的笔调清楚不过地证明这些家伙的惊惶失措。现在案件已转到最高法院。这样,我对普鲁士司法的认识就更丰富了;现在我知道,私人一般能否使案件得到公开审理,要取决于法官的决定。要知道所有这些决定无非是些企图阻止我在法庭上当众控诉《国民报》的“预防措施”。看来,法律顾问维贝尔丝毫不了解我同普鲁士政府的友好关系,因此他在他的信中对这些“无法解释的”决定表示惊讶。
你知道,我对《国民报》提起诉讼是在收到福格特的书[注::卡·福格特《我对〈总汇报〉的诉讼》。——编者注]以前。结果我是做对了,因为《国民报》以值得称许的机警收集了福格特书中一切,确实是一切要受到刑事追究的诽谤指控(我这里所说的是符合刑法典规定的那种诽谤,对这些先生们的一般谩骂我不愿意按法律手续去追究),而有的地方甚至比书里说的更尖刻。但是对每一点我都能够不是要求对手来证明他的指控的真实性,而是自己证明这种指控的虚假性。唯一例外的一点是关于往德国寄了几百封恐吓信去进行敲诈。在这种情况下,《国民报》当然必须从它的朋友福格特那里弄到一封这样的恐吓信。因此,各级法院都明白,如果弄到公开审理的地步,那末《国民报》就要被判罪,而这——尤其是我在法庭上的胜利——就会“与公众利益相矛盾”。“最高法院”一定会想出一种新的花招。无论如何,普鲁士人给我提供了这样一种材料,他们很快就会在伦敦报刊上看到它的令人愉快的后果。
2.出版人——这是目前阻碍全部事情的一个困难。小册子在普鲁士显然无法出版,因为其中一些涉及施梯伯等人的地方会使出版人遭到控诉。我同汉堡等地进行的交涉至今毫无结果。这些先生不是干脆拒绝,就是对小册子的笔调和内容提出条件,当然那是我所不能接受的。要是奥·迈斯纳不是在这以前出版了除你和格律恩以外也有福格特及其一大帮人——班贝尔格尔、西蒙[注::路德维希·西蒙。——编者注]等等参加的《民主研究》,那他是会承担这件事的。
最好是在这里刊印小册子并通过这里的一个德国书商在大陆上推销(福格特在日内瓦就是这样做的)。但是我不象福格特那样拥有使我能在这里刊印十二到十五印张的小册子的波拿巴津贴。
情况就是这样。你明白,我在反对福格特时并没有表现出一点慈悲,这是不合乎德国出版者对待这位教授先生的心意的。我对他就象对骗子和小丑一样蔑视,也就是给他以应有的蔑视。
我也收到来自瑞士和美国的许多询问小册子出版问题的信件。
我的妻子向你衷心问好。我已经有几个月避免同弗莱里格拉特见面了,因为我不愿意同他发生不愉快的冲突;另一方面,在这种关键时刻胆小怕事(由于怕损害同他的老板詹姆斯·法济在业务上的关系)使我很反感。(我认为特别不合适的是,我已用司法文件向他证明,布林德不怕罪过加重,从排字工人维耶那里骗取了关于传单《警告》的假证词[42]来放在《总汇报》上发表,在这以后,他仍继续同布林德保持密切来往。)虽然表面上我们同过去一样是“朋友”,但是我们家庭之间的来往已经完全中断了。你是知道的,我妻子是个性很强的人。
希望很快能得到关于你自己的好消息。
祝好。
你的 卡·马·
注释:
[42]指马克思力图迫使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布林德承认,他是那个揭露福格特是被收买的波拿巴的代理人的匿名传单《警告》的作者,传单刊登在6月18日的《人民报》和6月22日奥格斯堡的《总汇报》上。马克思这样做很重要,因为福格特在自己的小册子《我对〈总汇报〉的诉讼》中宣称传单的作者是马克思自己,并诽谤马克思把布林德当作自己的党的替罪羊。马克思还力图通过布林德来揭露小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的怯懦行为,他们不敢同波拿巴的代理人进行公开斗争。在布林德和排印传单《警告》的印刷厂主霍林格尔的压力下,该印刷所的排字工人维耶于1859年11月写了个声明,说布林德不是传单的作者。《总汇报》拒绝刊登这项声明,它发表在福格特的《我对〈总汇报〉的诉讼》一书中(声明的全文,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4卷第517—518页)。但是,1860年2月8日维耶向治安法庭作了供词,证明布林德是作者(见本卷第36、37、436、437页)。
关于这一点,见马克思的抨击性著作《福格特先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4卷第501—525页)和马克思1860年2月24日给法律顾问维贝尔的信(本卷第454—459页)。——第24、30、554、5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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