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托·罗·马尔萨斯[1]
[(1)马尔萨斯把商品和资本这两个范畴混淆起来]
[ⅩⅢ—753]这里要考察的是马尔萨斯的下列著作:
(1)《价值尺度。说明和例证》1823年伦敦版。
(2)《政治经济学定义》1827年伦敦版(还要参看约翰·卡泽诺夫1853年在伦敦出版
的这一著作及其所附卡泽诺夫的《注释和补充评论》)。
(3)《政治经济学原理》1836年伦敦第2版(要参看1820年或1820年前后的第1版)。
(4)还要注意一个马尔萨斯主义者[2](一个反对李嘉图学派的马尔萨斯主义者)的下述著作:《政治经济学大纲》1832年伦敦版。
马尔萨斯在他《论谷物法的影响》(1814年)这一著作中谈到亚·斯密时还说:
“斯密博士作了这样一番论证[即断言谷物的实际价格永远不变],显然是由于他习惯于把劳动〈即劳动价值〉看作价值的标准尺度,而把谷物看作劳动的尺度……无论劳动或其他任何商品都不能成为实际交换价值的准确尺度,这在现在已被认为是政治经济学的最明白不过的原理之一。实际上这正是从交换价值的规定本身得出来的。”[注:本卷引文中凡是尖括号〈〉和花括号{}内的话都是马克思加的。——译者注][第11—12页]
但是,马尔萨斯在他1820年的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却借用斯密的这个“价值的标准尺度”来反对李嘉图,而斯密自己在他理论上真正有所发展的地方从来没有使用过它。[3]在上面引用的那本论谷物法的著作中,马尔萨斯自己采用了斯密的另一个价值规定:价值决定于生产某一物品所必需的资本(积累劳动)和劳动(直接劳动)的量。总之,不能不承认,马尔萨斯的《原理》以及要在某些方面对《原理》作进一步发挥的上述另两部著作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马尔萨斯嫉妒李嘉图的著作[4]所取得的成就,并且企图重新爬上他在李嘉图的著作问世前作为一个剽窃能手所骗取到的首席地位。此外,在李嘉图的著作中对价值所作的规定尽管还是抽象的,但它是反对地主及其仆从们的利益的,而马尔萨斯却维护这些人的利益,比维护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更为直接。同时,不可否认,马尔萨斯有在理论上故弄玄虚的某种兴趣。不过,他所以能够反对李嘉图,以及能够以这种方式来反对,只是因为李嘉图有种种自相矛盾之处。
马尔萨斯在反对李嘉图时用来作为出发点的,一方面是剩余价值的产生问题[5],另一方面是李嘉图把不同投资领域中费用价格[6]的平均化看作价值规律本身的变形的观点,以及他始终把利润和剩余价值混淆起来(把两者直接等同起来)的做法。马尔萨斯并没有解决这些矛盾和概念的混乱,而是从李嘉图那里把它们接受过来,以便依靠这种混乱去推翻李嘉图关于价值的基本规律等等,并作出使他的保护人乐于接受的结论。
马尔萨斯的上述三部著作的真正贡献在于,他强调了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不平等交换,而李嘉图实际上却没有阐明,按价值规律(按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进行的商品交换中,如何产生出资本和活劳动之间、一定量的积累劳动和一定量的直接劳动之间的不平等交换,也就是说,实际上没有说明剩余价值的起源(因为在李嘉图那里资本是直接和劳动相交换,而不是和劳动能力相交换)。[754]后来的为数不多的马尔萨斯信徒之一——卡泽诺夫,在为马尔萨斯的上述著作《政治经济学定义》所写的序言中觉察到了这一点,因此他说:
“商品的交换和商品的分配〈工资、地租、利润〉应当分开来考察……分配的规律不完全取决于同交换有关的那些规律。”(该书序言第Ⅵ、Ⅶ页)
在这里这无非是说,工资和利润的相互关系,——资本和雇佣劳动,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的交换,——并不直接同商品交换的规律相符合。如果考察货币或商品作为资本的价值增殖,也就是说,不是考察它们的价值,而是考察它们的资本主义的价值增殖,那末,很明显,剩余价值无非是资本——商品或货币——所支配的劳动超过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量的那个余额,即无酬劳动。除了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量(它等于商品中的生产要素所包含的劳动与加到这些要素上的直接劳动之和)以外,商品还买到商品中所不包含的劳动余额。这个余额构成剩余价值;资本价值增殖的程度取决于这个余额的大小。商品换得的这个活劳动余额是利润的源泉。利润(确切些说,剩余价值)并不是来源于似乎与等价物即等量活劳动相交换的物化劳动,而是来源于在这个交换中没有被支付等价物而占有的那部分活劳动,来源于资本在这个虚假的交换中占有的无酬劳动。因此,如果把这一过程的中介环节撇开不谈,——由于李嘉图著作中没有这种中介环节,马尔萨斯就更有权撇开不谈,——如果只考察这一过程的实际内容和结果,那末价值增殖,利润,货币或商品之转化为资本,都不是由于商品按价值规律进行交换,即与它们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成比例地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相反倒是由于商品或货币(物化劳动)同比它所包含的或者说耗费的劳动多的活劳动相交换的结果。
马尔萨斯在上述那些著作中的唯一贡献是强调指出了这一点,而李嘉图对这一点却说得不那么清楚,因为他始终是以在资本家和工人间分配的成品为前提,却不去考察导致这一分配的中介过程——交换。可是后来这一贡献却化为乌有了,因为马尔萨斯把作为资本的货币或商品的价值增殖,因而也就是把它们在执行资本的特殊职能时的价值,同商品本身的价值混淆起来。因此,我们将会看到,他在以后的论述中又退回到货币主义的荒谬概念——让渡利润,[7]完全陷入最可悲的混乱之中。这样,马尔萨斯不但没有超过李嘉图,反而在他的论述中企图使政治经济学倒退到李嘉图以前,甚至倒退到斯密和重农学派以前。
“在同一国家和同一时间,只能分解为劳动和利润的那些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生产这些商品实际耗费的积累劳动和直接劳动,加上以劳动表示的全部预付的不断变动的利润额而得出的那个劳动量来准确衡量的。但这必然和这些商品所能支配的劳动量相同。”(《价值尺度。说明和例证》1823年伦敦版第15—16页)
“商品所能支配的劳动是价值的标准尺度。”(同上,第61页)
“我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看到过<指马尔萨斯自己的著作《价值尺度》出版以前>这样的表述:某一商品通常支配的劳动量,必定可以代表并衡量生产这一商品花费的劳动量加利润。”(《政治经济学定义》1827年伦敦版第196页)
和李嘉图不同,马尔萨斯先生想一下子把“利润”包括在价值规定之中,以便使利润直接从这个规定得出。由此可见,马尔萨斯感到了困难之所在。“商品所能支配的劳动是价值的标准尺度。”(同上,第61页)
“我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看到过<指马尔萨斯自己的著作《价值尺度》出版以前>这样的表述:某一商品通常支配的劳动量,必定可以代表并衡量生产这一商品花费的劳动量加利润。”(《政治经济学定义》1827年伦敦版第196页)
不过,他把商品的价值和商品作为资本的价值增殖等同起来,是极其荒谬的。当商品或货币(简单说,物化劳动)作为资本同活劳动相交换时,它们所换得[755]的劳动量总是比它们本身所包含的劳动量大;如果把交换前的商品同它与活劳动交换后所得到的产品二者加以比较,就会发现,商品所换得的,是商品本身的价值(等价物)加上超过商品本身价值的余额即剩余价值。但是,如果因此说商品的价值等于它的价值加超过这个价值的余额,那是荒谬的。所以,只要商品作为商品同另一商品相交换而不是作为资本同活劳动相交换,那末,由于这里它是同等价物相交换,它所换得的物化劳动量就和它自身所包含的物化劳动量相等。
可见,值得注意的只是,马尔萨斯认为利润已经直接地现成地包括在商品的价值之中,并且有一点对他来说是清楚的,这就是:商品所支配的劳动量始终大于它所包含的劳动量。
“正因为某一商品通常所支配的劳动,等于生产这一商品实际花费的劳动加利润,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它<劳动>是价值的尺度。因此,如果认为商品的一般价值决定于商品供给的自然的和必要的条件,那末毫无疑问,只有它通常所能支配的劳动才是这些条件的尺度。”(《政治经济学定义》1827年伦敦版第214页)
“基本生产费用恰恰是商品供给条件的等价表现。”(卡泽诺夫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定义》1853年伦敦版第14页)
“商品供给条件的尺度是商品在其自然和通常状况下所能交换的劳动量。”(同上)
“某一商品所支配的劳动量,正好代表生产这一商品花费的劳动量加预付资本的利润,因此,它真正代表衡量商品供给的自然和必要的条件,代表那些决定价值的基本生产费用”。(同上,第125页)
“对某一商品的需求虽然同买者愿意并能够用来和它交换的另一商品的量不相适应,但是它确实同买者为该商品付出的劳动量相适应;其原因是:某一商品通常所支配的劳动量正好代表对该商品的有效需求,因为该劳动量正好代表这种商品供给所必需的劳动和利润的意量;而商品在某一时间所支配的实际劳动量如果偏离了通常的数量,那就代表由于暂时原因而引起的需求过多或需求不足。”(同上,第135页)
马尔萨斯在这里也是正确的。商品供给的条件,即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生产或者更确切说再生产的条件,就在于商品或它的价值(由商品转化成的货币)在它生产或再生产过程中换得比它本所身所包含的劳动量大的劳动量;因为生产商品仅仅是为了实现利润。“基本生产费用恰恰是商品供给条件的等价表现。”(卡泽诺夫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定义》1853年伦敦版第14页)
“商品供给条件的尺度是商品在其自然和通常状况下所能交换的劳动量。”(同上)
“某一商品所支配的劳动量,正好代表生产这一商品花费的劳动量加预付资本的利润,因此,它真正代表衡量商品供给的自然和必要的条件,代表那些决定价值的基本生产费用”。(同上,第125页)
“对某一商品的需求虽然同买者愿意并能够用来和它交换的另一商品的量不相适应,但是它确实同买者为该商品付出的劳动量相适应;其原因是:某一商品通常所支配的劳动量正好代表对该商品的有效需求,因为该劳动量正好代表这种商品供给所必需的劳动和利润的意量;而商品在某一时间所支配的实际劳动量如果偏离了通常的数量,那就代表由于暂时原因而引起的需求过多或需求不足。”(同上,第135页)
例如,一个棉织厂主卖掉了他的棉布。新棉布的供给条件是,在棉布的再生产过程中,厂主以货币(即棉布的交换价值)换得比棉布原来包含的或以货币表现的劳动量大的劳动量。因为棉织厂主是作为资本家生产棉布的。他要生产的不是棉布,而是利润。生产棉布只是生产利润的手段。由此应得出什么结果呢?所生产的棉布比所预付的棉布包含更多的劳动时间,更多的劳动。这种剩余劳动时间,剩余价值,也表现为剩余产品并不补偿用来交换劳动的棉布多的棉布。因此,一部分产品并不补偿用来交换劳动的那些棉布,而构成属于厂主的剩余产品。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考察全部产品,那末,每一码棉布中都有一定部分(或者说每码棉布的价值中都有一定部分)没有被支付任何等价物,它代表无酬劳动。可见,如果厂主将一码棉布按照它的价值出卖,就是说,用它同包含等量劳动时间的货币或商品相交换,那他就是实现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得到了一定数量的商品而未付任何代价。因为他出卖棉布不是按照他支付过报酬的劳动时间,而是按照这一码棉由里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在这个劳动时间中有一部分[756]厂主并没有支付过报酬。棉布包含的劳动时间例如等于12先令。其中厂主只支付了8先令。如果他按棉布的价值出卖,卖得12先令,他就赚了4先令。
注释:
[1]马克思在论马尔萨斯这一章中,考察了马尔萨斯在李嘉图的《原理》出版(1871年)以后所写的著作。在这些著作里,马尔萨斯企图用旨在维护统治阶级中最反动阶层的利益的庸俗辩护论来对抗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对抗李嘉图的千方百计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而照李嘉图的观点,这样发展生产力,就应当牺牲个人的甚至整个阶级的利益。
关于作为“人口论”的鼓吹者的马尔萨斯,在本章中只是附带谈了一下。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对所谓李嘉图地租规律的发现史的评论》那一章中对马尔萨斯论人口的著作做了一般的评述(见本卷第2册第121、123、125—128、158页)。——第3页。
[2]后来查明,这一匿名著作的作者是约翰·卡泽诺夫。——第3页。
[3]马克思在他的著作的前几章中批判了斯密把劳动价值看作价值的标准尺度的观点,并且证明这一观点与斯密对价值的其他更深刻的见解相矛盾。见本卷第1册第54—55和140页,第2册第457—459页。——第4页。
[4]指李嘉图的主要著作《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17年伦敦版。——第4页。
[5]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中指出,李嘉图没有分析剩余价值的产生,劳动与资本的交换问题按照李嘉图的提法无法解决。(见本卷第2册第449—454和459—474页)。——第4页。
[6]“费用价格”(“Kostenpreis”或“Kostpreis,”“cost price”)这一术语,马克思用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1)资本家的生产费用(c+v),(2)同商品价值一致的商品的“内在的生产费用”(c+v+m),(3)生产价格(c+v+平均利润)。这里正文中用的是第三种意义,即生产价格。
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中,“费用价格”这一术语(以及“平均价格”和“生产价格”)总是指生产价格,而在本册中,它有时也用来指资本家的生产费用(c+v),在这种情况下,本册中都译为“生产费用”(例如,第38、39ⅲ40、410、516页)。
《Kostenpreis》这一术语所以有三种用法,是由于《Kosten》(“费用”、“生产费用”)这个词在经济科学中被用在三种意义上,正如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中(见本册第81—86页和第569—570页)特别指出的,这三种意义是:(1)资本家预付的东西,(2)预付资本的价格加平均利润,(3)商品本身的实在的(或内在的)生产费用。
除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古典作家使用的这三种意义以外,“生产费用”这一术语还有第四种庸俗的意义,即让·巴·萨伊给“生产费用”下的定义:“生产费用是为劳动、资本和土地的生产性服务支付的东西。”(让·巴·萨伊《论政治经济学》1814年巴黎第2版第2卷第453页)马克思坚决否定了对“生产费用”的这种庸俗的理解(例如见本卷第2册第142、239和535—536页)。——第4页。
[7]“让渡利润”(“Profit upon expropriation”或“Profit upon alie-nation”)是詹姆斯·斯图亚特的用语。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引用和分析过这个用语(见本卷第1册第12—13页)。——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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