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洛克
[ⅩⅩ—1291a]如果我们把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同他关于利息和地租的起源的观点(因为在洛克那里,剩余价值只表现为利息和地租这两种特定形式)对照一下,那末,剩余价值无非是土地和资本这些劳动条件使它们的所有者能够去占有的别人劳动,剩余劳动。在洛克看来,如果劳动条件的数量大于一个人用自己的劳动所能利用的数量,那末,对这些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就是一种同私有制的自然法基础相矛盾的[1292a]政治发明。
{在霍布斯那里,除了处于直接可供消费状态的自然赐予之外,劳动也是一切财富的唯一源泉。上帝(自然)
“或者把必要的东西无代价地赐给人类,或者要劳动作交换卖给人类”。(《利维坦》[第232页])
但是,在霍布斯那里,土地所有权由君主随意分配。}下面是洛克著作中与此有关的几段话:
“虽然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是一切人所共有的,但是每一个人仍然有一个所有物,就是他自己的人身,对于这个所有物,除了他自己以外,别人是没有任何权利的。他的身体的劳动和他的双手的创作,我们可以说,是理应属于他的。他把他从自然创造并提供给他的东西中取得的一切,同自己的劳动溶合起来,同一种属于他的东西溶合起来;他以这种方式使这一切成为自己所有。”(《论政府的两篇论文》第2篇第5章;《约翰·洛克著作集》1768年第7版第2卷第229页)
“这一切在自然手里,都是公共所有,都一视同仁地属于自然的全体子女;人的劳动把这一切从自然手里拿过来,从而把它们据为己有。”(同上,第230页)
“以这种方式给予我们所有权的这一自然法,同时也限制了这个所有权的范围……一个人在对他的生活有某种用处的东西损坏之前能够使用它多少,他用自己的劳动可以使它变为自己所有的也就多少;超出这个限度的,就是超过他的份额而属于别人的东西。”(同上)
“但是,现在所有权的主要对象不是土地的果实等等,而是土地本身……一个人能够耕作、播种、施肥和种植多大的土地,能够享用多大土地的产品,多大的土地就是他的所有物。人就好比是用自己的劳动把它从公共财产中圈出来。”(同上)
“我们看到,开垦或耕作土地和占有土地,是互相连结在一起的。前者为后者提供了权利。”(同上,第231页)
“自然已经按照人的劳动以及人的生活方便所能达到的程度,正确地确定了所有权的尺度:谁都不可能用自己的劳动征服或占有一切;谁都不可能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消费比这一小部分更多的东西;因此谁都不可能用这种形式侵犯别人的权利,或者为自己取得所有权而损害邻人的利益……早先,这个尺度使每个人的占有限于非常小的一份,限于他自己能够占有而不损害别人利益的范围……就是现在,尽管全世界似乎挤满了人,仍然可以承认同一尺度而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第231—232页)
劳动几乎提供了一切东西的全部价值{在洛克那里,价值等于使用价值,劳动是指具体劳动,不是指劳动的量;但是,交换价值以劳动为尺度,实际上是以劳动者创造使用价值为基础的}。不能归结为劳动的使用价值余额,在洛克看来,是自然的赐予,因而,就它本身来说是公共所有物。因此,洛克想要证明的,不是除劳动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办法获得所有权这个同他原来的观点相矛盾的论题,而是怎样才能通过个人劳动创造个人所有权,尽管自然是公共所有物。“这一切在自然手里,都是公共所有,都一视同仁地属于自然的全体子女;人的劳动把这一切从自然手里拿过来,从而把它们据为己有。”(同上,第230页)
“以这种方式给予我们所有权的这一自然法,同时也限制了这个所有权的范围……一个人在对他的生活有某种用处的东西损坏之前能够使用它多少,他用自己的劳动可以使它变为自己所有的也就多少;超出这个限度的,就是超过他的份额而属于别人的东西。”(同上)
“但是,现在所有权的主要对象不是土地的果实等等,而是土地本身……一个人能够耕作、播种、施肥和种植多大的土地,能够享用多大土地的产品,多大的土地就是他的所有物。人就好比是用自己的劳动把它从公共财产中圈出来。”(同上)
“我们看到,开垦或耕作土地和占有土地,是互相连结在一起的。前者为后者提供了权利。”(同上,第231页)
“自然已经按照人的劳动以及人的生活方便所能达到的程度,正确地确定了所有权的尺度:谁都不可能用自己的劳动征服或占有一切;谁都不可能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消费比这一小部分更多的东西;因此谁都不可能用这种形式侵犯别人的权利,或者为自己取得所有权而损害邻人的利益……早先,这个尺度使每个人的占有限于非常小的一份,限于他自己能够占有而不损害别人利益的范围……就是现在,尽管全世界似乎挤满了人,仍然可以承认同一尺度而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第231—232页)
“实际上正是劳动决定一切东西的价值的差别……对人的生活有用的土地产品……有99%完全要记在劳动的账上。”(第234页)
“因此,劳动决定土地价值的最大部分。”(第235页)
“虽然自然的一切东西是给予一切人共同所有的,可是,人是他自己的主人,是他自身及其活动或劳动的占有者,作为这样的一个人,他本身已经包含着所有权的重大基础。”(第235页)
所以,所有权的一个界限是个人劳动的界限;另一个界限是,一个人储存的东西不多于他能够使用的东西。后一个界限由于把容易损坏的产品同货币交换(撇开别种交换不说)而扩大了:“因此,劳动决定土地价值的最大部分。”(第235页)
“虽然自然的一切东西是给予一切人共同所有的,可是,人是他自己的主人,是他自身及其活动或劳动的占有者,作为这样的一个人,他本身已经包含着所有权的重大基础。”(第235页)
“这种耐久的东西,一个人愿意储存多少,就可以储存多少;所谓超出他的正当所有权的界限{撇开他个人劳动的界限不谈},不是指他有很多东西,而是指其中一部分东西损坏了,对他没有用了。于是货币这种耐久的东西就被采用,人们可以把它储存起来而不致于损坏,并根据相互协议,把它用于[1293a]交换真正有用但容易损坏的生存资料。”(第236页)
这样就产生了个人所有权的不均等,但是个人劳动这一尺度仍然有效。 “人们之所以可能超过社会确定的界限,不经协议,把财物分成不均等的私人财产,只是因为他们使金银具有了价值,默认货币的使用。”(第237页)
应该把这段话同洛克关于利息的著作[120]中的下面一段话加以对比,不要忘记,照他看来,自然法使个人劳动成为所有权的界限: “现在我们就来考察一下,货币怎么会具有同土地一样的性质,提供我们称作利钱或利息的一定年收入。因为土地自然地生产某种新的、有用的和对人类有价值的东西;相反,货币是不结果实的,它不会生产任何东西,但是,它通过相互协议,把作为一个人的劳动报酬的利润转入另一个人的口袋。这种情况是由货币分配的不均等引起的;这种不均等对土地产生的影响,同它对货币产生的影响一样……土地分配的这种不均等(你的土地多于你能够耕种或愿意耕种的,而另一个人的土地却少于他能够耕种或愿意耕种的)会为你招来一个租种你的土地的佃户;而货币分配的这种不均等……会为我招来一个借用我的货币的债户;这样一来,我的货币靠债务人的勤劳,能够在他的营业中为他带来多于6%的收入,正如你的土地靠佃户的劳动能够生产一个大于他的地租的收益。”(《约翰·洛克著作集》1740年对开本版第2卷[第19页])[121]
在洛克的这段话里,部分含有论战的意思,他想向土地所有者指出,他们的地租同高利贷者所取得的利息完全没有区别。地租和利息都由于生产条件的不均等的分配而“把作为一个人的劳动报酬的利润转入另一个人的口袋”。因为洛克是同封建社会相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观念的经典表达者;此外,洛克哲学成了以后整个英国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观念的基础,所以他的观点就更加重要。[ⅩⅩ—1293a]
注释:
[120]这一著作是《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年)。——第392页。
[121]马克思这里引用的洛克的话,取自马西的著作《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第10—11页的引文。在1768年出版的洛克著作集中,这段话在第2卷第24页。——第3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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