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亚当·斯密
[(1)斯密著作中两种不同的价值规定: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量;价值决定于用这个商品可以买到的活劳动量]
亚·斯密和一切值得一谈的经济学家一样,从重农学派那里接受了平均工资的概念,他把平均工资叫做“工资的自然价格”:
“一个人总要靠自己的劳动来生活,他的工资至少要够维持他的生存。在大多数情况下,他的工资甚至应略高于这个水平,否则,工人就不可能养活一家人,这些工人就不能传宗接代。”([加尔涅的译本]第1卷第1篇第8章第136页)
亚·斯密十分明确地断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对工人本身并没有好处。例如我们在他的著作中读到(麦克库洛赫版,第1篇第8章,1828年伦敦版): “劳动的产品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工资。在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资本积累之前的社会原始状态中,全部劳动产品都属于劳动者。既没有土地所有者,也没有老板来同他分享。假如社会的这种状态保持下去,那末工资就会随着分工引起的劳动生产力的增长而增长。一切东西就会逐渐便宜起来。”
{无论如何,在再生产时需要劳动量较少的一切东西,都是如此。但是,它们不仅“会”便宜起来,实际上已经便宜了。} “它们将会由较少量的劳动生产出来;而因为在这种状态下同量劳动生产的商品自然会相互交换,所以它们也就可以用劳动量较少的产品[244]来购买……但是,这种由劳动者享有自己的全部劳动产品的社会原始状态,在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资本积累之后,不可能保持下去。因此,这种状态在劳动生产力取得最重大发展之前早就不存在了,所以,进一步研究这种状态对劳动报酬或工资可能发生什么影响,就没有用处了。”(第1卷第107—109页)
亚·斯密在这里非常确切地指出,劳动生产力真正大规模的发展,只是从劳动变为雇佣劳动,而劳动条件作为土地所有权和作为资本同劳动相对立的时刻才开始的。因而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只是在劳动者自己再也不能占有这一发展成果的条件下才开始的。因此,研究生产力的这种增长在假定劳动产品(或这个产品的价值)属于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对“工资”——在这里等于劳动产品——会有(或应当有)什么影响,就完全没有用处了。亚·斯密深受重农主义观点的影响,在他的著作中,往往夹杂着许多属于重农学派而同他自己提出的观点完全矛盾的东西。例如地租学说等等,就是如此。斯密著作的这些部分并不表现他的特点,他在这些地方纯粹是一个重农主义者,[31]从我们的研究目的来说,这些部分可以完全不去注意。
我在这部著作的第一部分分析商品时已经指出,[32]亚·斯密在两种不同的交换价值规定之间摇摆不定:一方面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另一方面又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可以买到商品的活劳动量,或者同样可以说,决定于可以买到一定量活劳动的商品量;他时而把第一种规定同第二种规定混淆起来,时而以后者顶替前者。在第二种规定中,斯密把劳动的交换价值,实际上就是把工资当作商品的价值尺度,因为工资等于用一定量活劳动可以购得的商品量,或者说,等于用一定量商品可以买到的劳动量。但是,劳动的价值,或者确切些说,劳动能力的价值,也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是变化的,它和其他商品的价值没有什么特殊的区别。这里把价值本身当作价值标准和说明价值存在的理由,因此成了循环论证。
但是,从后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到,斯密的这种摇摆不定以及把完全不同的规定混为一谈,并不妨碍他对剩余价值的性质和来源的探讨,因为斯密凡是在发挥他的论点的地方,实际上甚至不自觉地坚持了商品交换价值的正确规定,即商品的交换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244]
[Ⅶ—283a]{可以举出许多例子证明,亚·斯密在他的整部著作中,凡是说明真正事实的地方,往往把产品中包含的劳动量理解为价值和决定价值的因素。这方面的材料,在李嘉图的著作中引用了一部分。[33]斯密关于分工和机器改良对商品价格的影响的全部学说,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这里只引一个地方就够了。亚·斯密在第一篇第十一章谈到,他那个时代同前几个世纪比较,有许多工业品便宜了,关于前几个世纪,他指出:
“那时,为了制造这些商品供应市场,要花费多得多的[283B]劳动量,因此商品上市以后,在交换中必定买回或得到一个多得多的劳动量的价格。”([加尔涅的译本]第2卷第156页)}[Ⅶ—283b]
[Ⅵ—245]其次,亚·斯密著作中的上述矛盾以及他从一种解释方法到另一种解释方法的转变,是有更深刻的基础的。(李嘉图发现了斯密的矛盾,但没有觉察到这个更深刻的基础,没有对他所发现的矛盾做出正确的评价,因此也没有解决这个矛盾。)假定所有劳动者都是商品生产者,他们不仅生产自己的商品,而且出卖这些商品。这些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如果商品按它们的价值出卖,那末劳动者用一个作为12小时劳动时间的产品的商品,仍然可以买到以另一个商品为形式的12小时劳动时间,即物化在另一个使用价值中的12小时劳动时间。由此看来,他的劳动的价值等于他的商品的价值,即等于12小时劳动时间的产品。卖和随之而来的买,总之,整个交换过程——商品的形态变化——在这里没有引起任何改变。它所改变的只是表现这12小时劳动时间的使用价值的形态。因此,劳动的价值等于劳动产品的价值。第一,以商品形式相交换的——只要商品按它们的价值进行交换——是等量物化劳动。而第二,一定量活劳动同等量物化劳动相交换,因为一方面,活劳动物化在属于劳动者的产品即商品中,另一方面,这个商品又同包含等量劳动的另一个商品相交换。因而实际上是一定量活劳动同等量物化劳动相交换。由此可见,不仅是商品同商品按照它们所代表的等量物化劳动时间的比例相交换,而且是一定量活劳动与代表同量物化劳动的商品相交换。在这种前提下,劳动的价值(用一定量劳动可以买到的商品量,或者说,用一定量商品可以买到的劳动量),就和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完全一样,可以看作商品的价值尺度。这是因为,劳动的价值所表现的物化劳动量总是等于生产这个商品所必要的活劳动量,换句话说,一定量的活劳动时间总是支配着代表同样多的物化劳动时间的商品量。但是,在劳动的物质条件属于一个阶级(或几个阶级),而只有劳动能力属于另一个阶级即工人阶级的一切生产方式下——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情况正好相反。劳动产品或劳动产品的价值不属于工人。一定量活劳动支配的不是同它等量的物化劳动;换句话说,一定量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所支配的活劳动量,大于该商品本身包含的活劳动量。
但是,因为亚·斯密完全正确地从商品以及商品交换出发,从而生产者最初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商品的卖者和买者——相互对立,所以,他发现(他以为),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交换、[246]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交换中,一般规律立即失效了,商品(因为劳动既然被买卖,那它也是商品)已经不按照它们所代表的劳动量来交换了。由此他得出结论:一旦劳动条件以土地所有权和资本的形式同雇佣工人相对立,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调节商品交换价值的内在尺度了。正如李嘉图正确地评论他的那样,斯密倒是应当做出相反的结论:“劳动的量”和“劳动的价值”这两个用语不再是等同的了,因而,商品的相对价值,虽然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调节,但已经不再由劳动的价值调节了,因为后一个用语只有在同前一个用语等同的时候,才是正确的。以后谈到马尔萨斯的时候,[34]将会证明,即使在劳动者占有自己的产品即自己产品的价值的情况下,把这个价值或劳动的价值当作象劳动时间或劳动本身作为价值尺度和创造价值的要素那种意义的价值尺度,这本身就是错误的和荒谬的。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商品可以买到的劳动,也不能当作与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有同样意义的尺度,其中的一个只不过是另一个的指数。
无论如何,亚·斯密感到,从决定商品交换的规律中很难引伸出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后者显然是建立在同这一规律完全对立和矛盾的原则上的。只要资本直接同劳动相对立,而不是同劳动能力相对立,这种矛盾就无法解释。亚·斯密知道得很清楚,再生产和维持劳动能力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与劳动能力本身所能提供的劳动是大不相同的。关于这个问题,他甚至引证康替龙的著作《试论一般商业的性质》。
斯密谈到康替龙时写道:“这位作者补充说,强壮奴隶的劳动据估计有两倍于他的生活费用的价值,而一个最弱工人的劳动所具有的价值,在他看来,也不会比强壮奴隶的劳动少。”(第1篇第8章第137页,加尔涅的译本,第1卷)
另一方面,奇怪的是,亚·斯密竟不了解,他的疑问同调节商品交换的规律没有什么关系。商品A和商品B按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的比例进行交换,这丝毫不会由于产品A或产品B的生产者相互之间分配产品A和产品B(或者确切些说,分配它们的价值)的比例而受到破坏。如果产品A的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第二部分归资本家,第三部分归工人,那末,无论他们所得的份额是多少,丝毫也不会改变A本身是按其价值同B相交换的情况。A和B这两种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的比例,完全不因A或B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如何由不同的人占有而受到影响。 “当呢绒和麻布进行交换的时候,呢绒的生产者就会在麻布上恰恰占有他们以前在呢绒上所占有的那一份。”(《哲学的贫困》第29页)[35]
这也就是李嘉图学派后来完全正当地提出来反对[247]亚·斯密的论据。马尔萨斯主义者约翰·卡泽诺夫同样写道: “商品的交换和商品的分配应当分开来考察……对其中一个有影响的情况并不总是对另一个也有影响。例如,某一种商品的生产费用的减少,会改变它对其他一切商品的比例;但不一定会改变这种商品本身的分配,或者根本不会影响其他商品的分配。另一方面,对一切商品同样发生影响的价值普遍下降,不会改变商品之间的比例。它可能影响——但也可能不影响——它们的分配”等等。
(约翰·卡泽诺夫《为马尔萨斯的〈政治经济学定义〉所写的序言》1853年伦敦版)
但是,因为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进行的产品价值的“分配”本身,是以商品交换——商品和劳动能力之间的交换——为基础的,所以这就自然引起亚·斯密的混乱。亚·斯密还把劳动的价值或某一商品(或货币)对劳动的购买力当作价值尺度,这就使他在阐述价格理论、研究竞争对利润率的影响等等地方乱了思路,使他的著作在总的方面失去了任何统一性,甚至使他把许多重大问题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然而,我们在后面马上就会看到,这并没有影响他关于剩余价值的一般思路,因为斯密在这里始终坚持了价值决定于各种商品中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时间这一正确规定。现在我们就来谈谈他对问题的阐述。
不过,还要先提到一个情况。亚·斯密把不同的东西混淆起来了。首先,他在第一篇第五章中说:
“一个人是富是贫,要看他能取得必需品、舒适品和娱乐品的程度如何。但是,自从各个部门的分工确立之后,一个人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够取得的只是这些物品中的极小部分,极大部分必须仰给于他人的劳动;所以他是富是贫,就要看他能够支配或买到的劳动量有多大。因此,任何一种商品,对于占有这种商品而不打算自己使用或消费,却打算用它交换其他商品的人来说,它的价值等于这个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由此看来,劳动是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的尺度。”(第1卷第59—60页)
接着,他说: “它们〈商品〉包含着一定量劳动的价值,我们就用这一定量的劳动去同假定[248]在当时包含着同量劳动的价值的东西相交换……世界上的一切财富原先都不是用金或银,而只是用劳动购买的;这些财富的价值,对于占有它们并想用它们交换什么新产品的人来说,恰好等于他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第1篇第5章第60—61页)
最后,他说: “霍布斯先生说,财富就是权力;但是,获得或继承了大宗财产的人,不一定因此就得到民政的或军事的政治权力……财富直接提供给他的权力,无非是购买的权力;这是一种支配当时市场上有的一切他人劳动或者说他人劳动的一切产品的权力。”(同上,第61页)
我们看到,在所有这些地方,斯密都把“他人劳动”同“他人劳动的产品”混淆起来了。自从分工确立之后,属于某一个人的商品的交换价值,就表现为这个人所能买到的别人的商品,也就是表现为这些商品中包含的别人劳动的量,即物化了的别人劳动的量。而别人劳动的这个量等于他自己的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斯密十分明确地说: “商品包含着一定量劳动的价值,我们就用这一定量的劳动去同假定在当时包含着同量劳动的价值的东西相交换。”
这里的重点在于分工所引起的变化,它表现在:财富已经不再由本人劳动的产品构成,而由这个产品支配的别人劳动的量构成,也就是由它能够买到的并由它本身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那个社会劳动的量构成。其实,这里只包含着交换价值的概念——我的劳动只有作为社会劳动才决定我的财富,因而我的财富是由使我能够支配等量社会劳动的我的劳动产品决定的。我的商品包含着一定量必要劳动时间,它使我能够支配任何其他具有相等价值的商品,因而支配物化在其他使用价值中的等量的别人劳动。这里的重点在于分工和交换价值引起的对我的劳动和别人劳动的同等看待,换句话说,对社会劳动的同等看待(亚当忽略了一点:连我的劳动,或者我的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也已经被社会地规定,它已经根本改变了自己的性质),而决不在于物化劳动同活劳动之间的差别和两者交换的特殊规律。事实上,亚·斯密在这里谈的仅仅是: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商品所有者的财富由他所支配的社会劳动量构成。然而,把劳动和劳动的产品等同起来[249],的确在这里已经为混淆两种不同的价值规定——商品价值决定于它们所包含的劳动量;商品价值决定于用这些商品可以买到的活劳动量,即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的价值——提供了最初的根据。既然亚·斯密说:
“一个人财富的多少同这个权力的大小恰成比例,也就是说,同他能够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成比例,或者同样可以说〈这里就错误地等同起来!〉,同他能够买到的他人劳动的产品成比例。”(同上,第61页)
那末,他同样可以说:一个人的财富同他自己的商品即他的“财富”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成比例。斯密也指出了这一点: “它们〈商品〉包含着一定量劳动的价值,我们就用这一定量的劳动去同假定在当时包含着同量劳动的价值的东西相交换。”(“价值”一词在这里是多余的,没有意义的。)
错误的结论已经在这第五章中表现出来,例如他说: “这样看来,劳动本身的价值决不改变,因而劳动是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可以用来衡量和比较一切商品的价值的唯一真实的和最终的尺度。”(同上,第66页)
在这里,把适用于劳动本身,因而也适用于劳动尺度即劳动时间的话——无论劳动价值如何变化,商品价值总是同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成比例——硬用于这个变化不定的劳动价值本身。在这里,亚·斯密只是考察一般商品交换:交换价值、分工以及货币的性质。交换者还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是以购买商品的形式购买别人的劳动,就象他们本人的劳动也是以商品的形式出现一样。因此,他们所支配的社会劳动量,等于他们自己用来购买东西的那个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但是,亚·斯密在以后几章谈到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之间的交换、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而且强调指出,现在商品的价值已经不再决定于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量,而决定于这个商品可以支配即可以买到的、和商品本身包含的劳动量不同的别人活劳动的量,实际上他这种说法决不意味着,商品本身现在已经不按照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来进行交换。这只是意味着,发财致富,商品所包含的价值的增殖以及这种增殖的程度,取决于物化劳动所推动的活劳动量的大小。只有这样理解,这才是正确的,但斯密在这里仍然没有弄清楚。
[(2)斯密对剩余价值的一般见解。
把利润、地租和利息看成工人劳动产品的扣除部分]
[250]在第一篇第六章,亚·斯密从假定生产者只作为商品出卖者和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的关系,转到劳动条件所有者和单纯的劳动能力所有者之间进行交换的关系。
“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产生之前的社会原始不发达状态中,为获得各种交换对象所必要的劳动量,看来是能够提供交换准则的唯一根据……通常需要两天或两小时劳动制造的产品,自然比通常需要一天或一小时劳动制造的产品,有加倍的价值。”(加尔涅的译本,第1卷第1篇第6章第94—95页)
因此,生产各种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着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换句话说,决定着它们的交换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全部劳动产品属于劳动者,通常为获得或生产某一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是决定用这个商品通常可以买到、支配或换得的那个劳动量的唯一条件。”(同上,第96页)
由此可见,在这种前提下,劳动者是单纯的商品出卖者,一个人只有在他用自己的商品购买别人的商品的时候,才能支配别人的劳动。因此,他用自己的商品所支配的别人劳动的量,只有他自己的商品中包含的那样多,因为他们两个人彼此交换的只是商品,而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或劳动量决定的。但是,亚当继续说道:
“一旦资本在个别人手中积累起来,其中某些人自然就利用它使勤劳者去劳动,向他们提供材料和生活资料,以便从他们的劳动产品的出售中,或者说,从这些工人的劳动加到那些加工材料价值上的东西中,取得利润。”(同上,第96页)
在继续往下读以前,我们先在这里停一下。首先,既无生存资料,又无劳动材料的“勤劳者”——失去了立足之地的人,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如果把斯密说法中的天真形式去掉,它的含义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是在劳动条件归一个阶级所有,而另一个阶级仅仅支配劳动能力的时刻开始的。劳动和劳动条件的这种分离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但是,第二,亚·斯密说,“雇主”使用工人,“以便从他们的劳动产品的出售中,或者说,从这些工人的劳动[251]加到那些加工材料价值上的东西中,取得利润”,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他是不是说:利润从出售中产生,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因此利润是斯图亚特所说的“让渡利润”,它无非是“财富的天平在有关双方之间的摆动”[注:见本册第11—13页。——编者注]?下面就是他自己的回答:
“在用成品同货币或劳动〈这里是新的错误的根源〉或其他商品交换时,除了偿付材料价格和工人工资以外,还必须有一些东西,作为在这个事业上冒风险投资的企业主的利润。”(同上)
至于这个“风险”,在后面谈到对利润的辩护论的解释那一章(见第Ⅶ本札记本第173页)[36]再讲。“在用成品交换时作为企业主的利润的一些东西”,是不是由于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而产生的呢?它是不是斯图亚特的“让渡利润”呢? 亚当紧接着说:“因此,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价值,这时〈从资本主义生产发生的时候起〉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支付工人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企业主的利润,作为他预付工资和加工材料的资本总额的报酬。”(同上,第96—97页)
可见,斯密在这里说得十分明确:出售“成品”时所得的利润,不是从出售本身产生的,不是由于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而产生的,它不是“让渡利润”。情况恰恰相反。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价值即劳动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支付工人的工资,或者说,已经用工人得到的工资支付。工人交还的这一部分劳动量,只等于他们以工资形式得到的劳动量。另一部分构成资本家的利润,它是资本家没有支付过代价而拿去出售的一定量劳动。因此,如果资本家按商品价值即按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来出售商品,换句话说,如果这一商品按价值规律同别的商品相交换,那末,资本家的利润就由于资本家对商品中包含的一部分劳动没有支付过代价却拿去出售而产生。这样一来,亚·斯密自己就驳倒了自己的这种想法,即认为当工人的全部劳动产品已不再属于工人自己,他不得不同资本所有者分享这种产品或产品价值的时候,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即商品的交换价值决定于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量这一规律就会失效。何况他自己就认为,正因为资本家对加到商品上的一部分劳动没有支付过代价,所以产生了他在出售商品时得到的利润。后面我们将会看到,斯密后来更直接地从工人超出他用来支付(即用等价物来补偿)自己工资的那个劳动量之上所完成的劳动,引伸出利润。从而斯密认识到了剩余价值的真正起源。同时他还十分明确地指出,剩余价值不是从[252]预付基金中产生的,无论预付基金在现实的劳动过程中如何有用,它的价值不过是在产品中再现而已。剩余价值仅仅是在新的生产过程中从“工人加到材料上的”新劳动中产生的,在这个新的生产过程中,预付基金表现为劳动资料或劳动工具。相反,“在用成品同货币或劳动或其他商品交换时”这句话,是不对的(并且是由于前面提到的混淆产生的)。
在资本家用商品同货币或商品交换的时候,他的利润所以产生,是因为他拿去出售的劳动量多于他支付过代价的劳动量,就是说,资本家没有用等量的物化劳动去交换等量的活劳动。因此,亚·斯密不该把成品“同货币或其他商品交换”和“成品同劳动交换”相提并论。因为在前一类交换中,剩余价值所以产生,是由于商品按它们的价值交换,按它们包含的劳动时间交换,但是这个劳动时间中有一部分是没有支付过代价的。这里的前提是:资本家不是用等量的过去劳动交换等量的活劳动;他占有的活劳动量大于他支付过代价的活劳动量。否则工人的工资就会等于他的产品的价值了。因此,在用“成品”同货币或商品交换时,即在它们按它们的价值交换时,利润所以产生,是因为“成品”同活劳动的交换服从于另外的规律,这里不是等价物相交换。因而这两种情况不能混为一谈。
可见,利润不是别的,正是工人加到劳动材料上的价值中的扣除部分。但工人加到材料上的无非是新的劳动量。所以,工人的劳动时间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工人用来向资本家换得一个等价物,即自己的工资;另一部分,由工人无偿地交给资本家,从而构成利润。亚·斯密正确地强调指出,只有工人新加到材料上的那部分劳动(价值)才分解为工资和利润;所以,新创造的剩余价值本身,同花费在材料和工具上的那部分资本,是毫不相干的。
亚·斯密这样把利润归结为对无酬的别人劳动的占有之后,接着说:
“可是,也许有人会说,资本的利润不过是特种劳动即监督和管理的劳动的工资的别名。”(第97页)
他也反驳了这种关于“监督和管理的劳动”的错误观点。我们在后面另一章还要谈到这个问题。[37]这里重要的只是指出,亚·斯密清楚地看到并且坚决地强调,他的关于利润起源的观点是同这种辩护论观点对立的。在强调这种对立之后,他继续说道: [253]“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全部劳动产品并不总是属于劳动者。在大多数场合,他必须同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一起分享劳动产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为获得或生产某一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不再是决定用这个商品通常可以买到、支配或换得的那个劳动量的唯一条件。显然,这里还应当有一个劳动的追加量,价为预付工资和给工人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同上,第99页)
这完全正确。如果我们谈的是资本主义生产,那末表现为货币或商品的物化劳动所买到的,除了它本身包含的劳动量之外,总还有一个活劳动的“追加量”,“作为资本的利润”,但是,换句话说,这不过意味着,物化劳动无偿地占有,不付代价地占有一部分活劳动。斯密胜过李嘉图的地方是,他有力地强调指出,这个变化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而出现的。相反,斯密不如李嘉图的地方是,他总不能摆脱掉被他自己在研究过程中驳倒了的那种观点,即认为由于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相交换时发生的这种新关系,商品(它们彼此不过代表物化劳动,代表已知量的实现了的劳动)的相对价值规定也就发生变化。斯密把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利润形式,表述为工人超出他补偿自己工资的那部分劳动之上所完成的劳动部分以后,对于剩余价值的另一种形式——地租,也作了同样的表述。从劳动那里夺走因而作为别人的财产同劳动相对立的劳动的一个物质条件是资本;另一个物质条件是土地本身,是作为地产的土地。所以,亚·斯密谈完了“资本所有者”之后接着说:
“一旦一个国家的土地全部变成了私有财产,土地所有者也象所有其他人一样,喜欢在他们未曾播种的地方得到收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成果也索取地租……他〈劳动者〉必须把用自己的劳动收集或生产的东西让给土地所有者一部分,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价格,就构成地租……”(同上,第99—100页)
因此,象真正的工业利润一样,地租只不过是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一部分劳动,也就是“他让给”土地所有者、无偿地给予土地所有者的一部分劳动;因此它只不过是超出工人补偿自己工资(或为工资中包含的劳动时间提供等价物)的那部分劳动时间之上所完成的剩余劳动部分。可见,亚·斯密把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已经完成并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超过有酬劳动即超过以工资形式取得自己等价物的劳动的余额——理解为一般范畴,[254]而本来意义上的利润和地租只是这一般范畴的分枝。然而,他并没有把剩余价值本身作为一个专门范畴同它在利润和地租中所具有的特殊形式区别开来。斯密尤其是李嘉图在研究中的许多错误和缺点,都是由此而产生的。
剩余价值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资本利息,借贷利息(货币的利息)。但这种
“货币的利息总是〈斯密在同一章说道〉一种派生的收入,如果它不从使用这些货币所取得的利润中支付,那也一定是从他种收入源泉中支付
(因此,不是从地租中支付,就是从工资中支付;在后一种情况下,假定平均工资是已知的,利息就不是从剩余价值中取得,而是工资中的扣除部分,或者说,不过是利润的另一种形式——在以后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将会看到,在资本主义生产不发达的条件下,利息就是以这种形式出现的)[38], 除非借债人是靠借新债来还旧债利息的浪费者。”(同上,第105—106页)
可见,利息或者是用借来的资本赚得的利润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利息就是利润本身的派生形式,是它的一个分枝,因而只是以利润形式占有的剩余价值在不同的人之间的进一步分配。利息或者是从地租中支付,那末情况也是一样。最后,利息或者是由借债人从自己的资本或别人的资本中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利息就根本不是剩余价值,而只是已有财富的另一次分配,是“财富的天平在有关双方之间的摆动”,就象“让渡利润”一样。除了利息根本不是剩余价值的形式这最后一种情况之外(并且除了利息是工资中的扣除部分,或者说,它本身是利润的一种形式的情况之外;最后这种情况,亚当根本没有谈到),利息只是剩余价值的派生形式,只是利润或地租的一部分(这只同利润和地租的分配有关);因而利息也无非表现了无酬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 “放债人总是把借出生息的货币资金看成资本。他希望货币资金能按期归还,而借债人在这个期间将为使用这笔货币资金,付给放债人一定的年金。借债人可以把这笔资金当作资本来使用,也可以当作直接消费基金来使用。如果他把这笔资金当作资本来使用,他就用它们来维持生产工人的生活,而工人则再生产出它们的价值,并提供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他不转让和动用任何其他的收入源泉,就可以归还资本,支付利息。如果他把这笔资金用于直接消费,他就成了一个浪费者,把那些原来应该维持勤劳者生活的东西挥霍在有闲者身上。在这种情况下,他不转让或动用别的收入源泉,如地产或地租,就不能归还资本,也不能支付利息。”(麦克库洛赫版,第2卷第2篇第4章第127页)
[255]因此,借进货币的人——从这里来看,是指借进资本的人——或者他自己把货币用作资本,从中取得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他付给放债人的利息,不过是利润的一个具有特殊名称的部分。或者他把借来的货币浪费掉,那末,他就会使放债人的财富增加,而使自己的财富减少。这里发生的仅仅是财富的另一次分配,财富从浪费者手里转到高利贷者手里,但在这里没有创造剩余价值的过程。由此看来,只要利息一般代表剩余价值,它就不过是利润的一部分,而利润本身又无非是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的一定形式。最后,亚·斯密指出,连靠税收生活的人的一切收入,也是或者由工资支付,即成为工资本身的扣除部分,或者来源于利润和地租,因而只是意味着各个不同社会阶层分享利润和地租的权利,而利润和地租本身只是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
“一切税收和以税收为基础的一切收入——薪俸、津贴、各种年金——归根到底都是从收入的这三个原始源泉中得来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工资、资本的利润或者地租中支付的。”(加尔涅的译本,第1篇第6章第106页)
因此,货币利息以及税收和由税收而来的收入,只要不是工资本身的扣除部分,那就只是利润和地租的分成而已,而利润和地租又归结为剩余价值,即无酬的劳动时间。这就是亚·斯密的一般剩余价值理论。
亚·斯密又一次把自己的整个见解加以总括。这里看得特别清楚,他并不打算哪怕是稍微证明一下:工人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在扣除生产费用即原料和劳动工具的价值之后),由于工人不是全部占有这个价值,而是被迫同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分享这个价值或产品,似乎已不再由包含在产品中的劳动时间决定了。商品的价值以什么方式在商品生产者之间分配,这当然丝毫不会改变这个价值的性质,以及商品与商品之间的价值比例。
“一旦土地成为私有财产,对劳动者在这块土地上所能生产和收集的几乎一切产品,土地所有者都要求得到一份。他的地租是对耕种土地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的第一个扣除。但是,种地人在收获以前很少有维持自己生活的资金。他的生活费通常是从他的雇主即租地农场主的资本中预付的,如果租地农场主不能从劳动者的劳动的产品中得到一份,或者说,如果他的资本不能得到补偿并带来利润,他就没有兴趣雇人了。这种利润是[256]对耕种土地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的第二个扣除。几乎所有其他劳动的产品都要作这样的扣除,来支付利润。在所有手工业和制造业中,大多数劳动者都需要雇主预付给他们劳动材料以及工资和生活费,直到劳动完成的时候为止。这个雇主从他们劳动的产品中得到一份,或者说,从他们的劳动加到加工材料上的价值中得到一份,这一份也就是雇主的利润。”(麦克库洛赫版,第1卷第1篇第8章第109—110页)
总之,亚·斯密在这里直截了当地把地租和资本的利润称为纯粹是工人产品中的扣除部分,或者说,是与工人加到原料上的劳动量相等的产品价值中的扣除部分。但是,正如亚·斯密自己在前面证明过的,这个扣除部分只能由工人加到原料上的、超过只支付他的工资或只提供他的工资等价物的劳动量的那部分劳动构成;因而这个扣除部分是由工人的剩余劳动,即工人劳动的无酬部分构成。(因此,顺便指出,利润和地租,或者说,资本和地产,决不可能是“价值的源泉”。)[(3)斯密把剩余价值的概念推广到社会劳动的一切领域]
我们看到,在对剩余价值的分析上,因而在对资本的分析上,亚·斯密比重农学派前进了一大步。在重农学派的著作中,创造剩余价值的,仅仅是一个特定种类的实在劳动——农业劳动。因此,他们考察的是劳动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劳动时间,不是作为价值的唯一源泉的一般社会劳动。而在这特定种类的劳动中,实际上创造剩余价值的又是自然,是土地,剩余价值被理解为物质(有机物质)的量的增加,理解为生产出来的物质超过消费了的物质的余额。他们还只是在十分狭隘的形式中考察问题,因而夹杂着空想的观念。相反,在亚·斯密的著作中,创造价值的,是一般社会劳动(不管它表现为哪一种使用价值),仅仅是必要劳动的量。剩余价值,无论它表现为利润、地租的形式,还是表现为派生的利息形式,都不过是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在同活劳动交换过程中占有的这种必要劳动的一部分。因此,在重农学派看来,剩余价值只表现为地租形式,而在亚·斯密看来,地租、利润和利息都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
我把与预付资本总额相联系的剩余价值,称为资本的利润,我所以这样称谓,是因为直接参与生产的资本家直接占有剩余劳动,不管他以后还要把这个剩余价值分成哪些项目,也不管是同土地所有者分享,还是同资本的出借人分享。例如租地农场主直接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例如工厂主从他占有的剩余价值中向工厂地基所有者支付地租,向出借资本给他的资本家支付利息。
[257]{现在还有以下几点要考察:(1)亚·斯密把剩余价值和利润混淆起来;(2)他关于生产劳动的观点;(3)他如何把地租和利润变为价值的源泉,他对商品的“自然价格”的分析如何错误,他认为,在商品的“自然价格”中,原料和劳动工具的价值不应离开三个“收入源泉”的“价格”而存在,因而不应单独加以考察。}
[(4)斯密不懂得价值规律在资本同雇佣劳动的交换中的特殊作用]
工资,或者说,资本家用来购买对劳动能力的暂时支配权的等价物,不是直接形式的商品,而是经过了形态变化的商品,是货币,即作为交换价值,作为社会劳动、一般劳动时间的直接化身的独立形式的商品。当然,工人和任何其他货币所有者一样,按照同样的价格用这些货币购买商品{关于那些细节,例如工人是在对他比较不利的条件和情况下购买,等等,这里撇开不谈}。工人象任何其他货币所有者一样,作为买者同商品的卖者相对立。在商品流通过程本身,工人不是作为工人,而是作为同商品极相对立的货币极,作为随时可以交换的一般形式的商品的所有者出现。他的货币又转化为给他充当使用价值的商品,他在这个交换过程中,按市场上出卖商品的价格,一般说来,按商品的价值购买商品。他在这里只完成G—W的行为,从其一般形式来看,这个行为表示的是形式的改变,而决不是价值量的改变。但是,因为工人通过他自己的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不仅加进了包含在他获得的货币中的那个劳动时间量,不仅支付了等价物,而且还无偿地提供了恰恰成为利润源泉的剩余劳动,所以,实际上(从结果来看,包含在劳动能力出卖中的中介运动不见了)工人提供的价值,高于作为他的工资的那个货币额的价值。他用更多的劳动时间购得了作为工资流到他手里的货币所体现的那个劳动量。因此可以说,工人购买由他挣得的货币(这只是一定量社会劳动时间的独立表现)转化成的那一切商品,间接地用了比这些商品包含的劳动时间更多的劳动时间,虽然他和任何其他买者一样,或者说,和完成了第一转化的商品的所有者一样,按照同样的价格购买商品。相反,资本家用来购买劳动的货币包含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比工人生产的商品包含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要少。除了作为工资的那个货币额所包含的劳动量之外,资本家还买到一个他没有支付过代价的追加劳动量,即超出他支付的货币所包含的劳动量的余额。这个追加劳动量也就构成资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
但是,因为[258]资本家用来购买劳动(从结果来看,实际上是购买劳动,虽然这里也是通过同劳动能力的交换作为中介,而不是直接同劳动交换)的货币,无非是其他一切商品的转化形式,是其他一切商品作为交换价值的独立存在,所以也可以说,一切商品在同活劳动相交换时买到的劳动多于这些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这个追加量也就构成剩余价值。
亚·斯密的巨大功绩在于:他正是在第一篇的几章(第六、七、八章)中,即在从简单商品交换及其固有的价值规律转到物化劳动同活劳动之间的交换,转到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交换,转到从一般形式来考察利润和地租,总之,转到剩余价值的起源问题的那几章中,就感觉到已经出现了缺口;他感觉到,——不管他所不理解的中介环节是怎样的,——从结果来看,规律实际上是失效了:较大量的劳动同较小量的劳动相交换(从工人方面说),较小量的劳动同较大量的劳动相交换(从资本家方面说)。斯密的功绩在于,他强调指出了下面这一点(而这一点也把他弄糊涂了):随着资本积累和土地所有权的产生,因而随着同劳动本身相对立的劳动条件的独立化,发生了一个转变,价值规律似乎变成了(从结果来看,也确实变成了)它的对立面。如果说,亚·斯密的理论的长处在于,他感觉到并强调了这个矛盾,那末,他的理论的短处在于,这个矛盾甚至在他考察一般规律如何运用于简单商品交换的时候也把他弄糊涂了;他不懂得,这个矛盾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劳动能力本身成了商品,作为这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因而同它的交换价值毫无关系)是一种创造交换价值的能力。李嘉图胜过亚·斯密的地方是,这个似乎存在而从结果来看也确实存在的矛盾,并没有把他弄糊涂。但是,他不如亚·斯密的地方是,他竟从来没有料到这里有问题,因此价值规律随着资本的出现而发生的特殊发展,丝毫没有引起他的不安,更没有促使他去研究。后面我们将会看到,亚·斯密著作中的天才的东西,到马尔萨斯著作中怎样变成了攻击李嘉图观点的反动的东西。[34]
当然,正是这个观点,使亚·斯密摇摆不定、没有把握,它抽掉了他脚下的坚实基础,使他和李嘉图相反,不能做到对资产阶级制度的抽象的一般基础有一个连贯的理论见解。
[259]前面提到,亚·斯密说,商品买到的劳动多于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或者说,工人为商品支付的价值大于商品所包含的价值,这个论点在霍吉斯金的《通俗政治经济学》一书中是这样表达的:
“自然价格(或必要价格)意味着自然为生产某一商品而要求于人的总劳动量……在我们同自然的相互关系中,劳动是最初的并且永远是唯一的购买手段。不管生产某一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有多大,在现代社会状态下,工人为了获得并占有这个商品所必须付出的劳动,总是比向自然直接购买时所必需的劳动多得多。这样增加了
(对工人来说)的自然价格,就是社会价格。必须随时把这两种价格区别开来。”(托马斯·霍吉斯金《通俗政治经济学》1827年伦敦版第219—220页)
霍吉斯金的这种看法既反映了亚·斯密的见解中正确的东西,又反映了使斯密本人糊涂也使别人糊涂的东西。[(5)斯密把剩余价值同利润混淆起来。斯密理论中的庸俗成分]
我们已经看到,亚·斯密如何考察一般剩余价值,而地租和利润只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和组成部分。按照他的解释,由原料和生产资料构成的那部分资本,同剩余价值的创造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剩余价值完全是从工人提供的超出仅仅构成他的工资等价物的那部分劳动之上的追加劳动量产生的。因而,剩余价值只是直接由花费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产生的,因为这是资本中唯一不仅再生产自己,而且生产一个“余额”的部分。相反,在利润的形式上,剩余价值是按照预付资本总额计算的,而且,除了这一个形态变化之外,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各个不同领域中利润的平均化,还有一些新的形态变化。
亚当虽然实质上是考察剩余价值,但是他没有清楚地用一个不同于剩余价值特殊形式的特定范畴来阐明剩余价值,因此,后来他不通过任何中介环节,直接就把剩余价值同更发展的形式即利润混淆起来了。这个错误,在李嘉图和以后的所有经济学家的著作中,仍然存在。由此就产生了一系列不一贯的说法、没有解决的矛盾和荒谬的东西(在李嘉图的著作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因为他更加系统而一致地、始终如一地贯彻了价值的基本规律,所以不一贯的说法和矛盾表现得更为突出),对于这一切,李嘉图学派企图用烦琐论证的办法,靠玩弄词句来加以解决(我们在后面关于利润那一篇中将会看到这一点)[39]。粗俗的经验主义变成了虚伪的形而上学,变成了烦琐哲学,它绞尽脑汁,想用简单的形式抽象,直接从一般规律中得出不可否认的经验现象,或者巧妙地使经验现象去迁就一般规律。在这里,在分析斯密的剩余价值观点的时候,我们就举一个这方面的例子,因为斯密的混乱不是发生在他专门谈论利润和地租这些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的地方,而是发生在他把利润和地租仅仅当作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当作“工人加到材料上的劳动中的扣除部分”的地方。
[260]亚·斯密在第一篇第六章中说:
“因此,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价值,这时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支付工人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企业主的利润,作为他预付工资和加工材料的资本总额的报酬。”[加尔涅的译本,第1卷第96—97页]
然后他接着说: “如果他〈企业主〉从出卖工人生产的产品中,除了用于补偿他的资本所必需的数额以外,不指望再多得一个余额,他就不会有兴趣雇用这些工人了;同样,如果他的利润不同所使用的资本的量成一定的比例,他就不会有兴趣使用较大的资本来代替较小的资本。”[同上,第97页]
首先我们要注意下面一点:亚·斯密起初把剩余价值,即“企业主”除了“用于补偿他的资本”所必需的价值量以外得到的那个“余额”,归结为工人加到材料上的劳动中超出补偿他们工资的劳动之上的部分;因而,斯密完全是从花费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中得出这个余额的。但是,随后他马上就从利润的形式来考察这个余额,也就是说,不把这个余额同它所由产生的那部分资本联系起来看,而认为它是超出预付资本总价值,即超出“预付工资和加工材料〈由于疏忽,这里遗漏了生产工具〉的资本总额”之上的余额。因此,他是直接从利润的形式来考察剩余价值的。从而立刻就产生了困难。亚·斯密说:如果资本家“从出卖工人生产的产品中,除了用于补偿他的资本所必需的数额以外,不指望再多得一个余额,他就不会有兴趣雇用这些工人了”。只要以资本主义关系为前提,那末这句话是完全正确的。资本家不是为了用产品满足自己的需要而生产,一般说来,消费并不是他生产的直接目的。他是为生产剩余价值而生产。但是,亚·斯密不象他后来的许多无能的门徒,他并不是用这个仅仅表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资本家是为了剩余价值而生产的前提来说明剩余价值的。这就是说,他不是用资本家的兴趣,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愿望,来说明剩余价值的存在。相反,他已经从工人“加到材料上的、超出他为补偿所得工资而加的价值之上”的那个价值,得出了剩余价值。但是,紧接着他又说:如果资本家的利润不同预付资本的量成一定的比例,他就不会有兴趣使用较大的资本来代替较小的资本。这里,已经不是用剩余价值的本质,而是用资本家的“兴趣”来说明利润了。这是庸俗的和荒谬的。
亚·斯密没有感觉到,他这样直接地把剩余价值同利润,又把利润同剩余价值混淆起来,也就推翻了刚才由他提出的剩余价值起源的规律。[261]如果剩余价值只是“工人所加的、超出他为补偿自己工资而加到材料上的那个数额之上”的“那部分价值〈或劳动量〉”,那末,为什么这部分价值会直接因为预付资本的价值在一种场合下比在另一种场合下大,就一定增加呢?亚·斯密紧接着自己举了一个例子,来驳斥那种说利润是所谓“监督的劳动”的工资的意见,在这个例子中,上述的矛盾就更加明显了。
他是这样说的:
“但是,它〈资本利润〉与工资根本不同;它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并且同这种所谓监督和管理的劳动的数量和性质不成任何比例。它完全取决于所使用的资本的价值,它的大小同这一资本的多少成比例。例如,假定某地工业中的资本利润每年通常为10%,有两个不同的制造厂,各雇20个工人,每个工人每年工资15镑,这样,每个制造厂每年支出的工资为300镑。再假定,其中一个制造厂加工低等材料,每年只花费700镑,另一个制造厂加工比较高等的材料,值7000镑。在这种情况下,前一个制造厂每年所使用的资本总共只有1000镑,而后一个制造厂所使用的资本达7300镑。按10%的比率,前一个厂主只能指望得到年利润约100镑,后一个厂主则可指望得到年利润约730镑。尽管他们的利润额相差这样大,但他们的监督和管理的劳动却可能是一样的,或者几乎一样的。”[加尔涅的法译本,第1卷第97—98页]
在这里,我们一下子就从一般形式的剩余价值转到同问题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利润率上来了。我们且往前看!两个工厂都使用20个工人的劳动,两处工人的工资都是300镑。可见,并不是其中的一个厂比另一个厂用了更高级的劳动,以致一个厂的一小时劳动,也就是说一小时剩余劳动,等于另一个厂的几小时剩余劳动。相反,两处都是假定用同样的平均劳动,这已由两个厂的工资相等这一点表明了。可是,为什么一个厂的工人在他们的工资价格之外加上的剩余劳动会比另一个厂高6倍呢?或者说,虽然两处工人获得同样的工资,因而两处工人劳动了同样多的时间来[262]再生产这笔工资,可是,为什么一个厂仅仅因为加工的材料比另一个厂贵6倍,它的工人提供的剩余劳动就一定会多6倍呢?可见,一个厂比另一个厂所得到的利润多6倍这一情况,或者一般地说,利润同预付资本的量成比例的规律,乍一看来同剩余价值仅仅表明工人的无酬剩余劳动这个剩余价值规律,或者说利润规律(因为亚·斯密直接把剩余价值和利润等同起来),是矛盾的。亚·斯密极其天真地、不加思索地说出了这一点,丝毫没有想到这里产生的矛盾。所有后来的经济学家——由于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离开剩余价值的特定形式而从一般形式来考察剩余价值——在这方面都信守斯密的思想。前面已经指出,这一点在李嘉图的著作中,只不过表现得更突出罢了。
因为亚·斯密不仅把剩余价值归结为利润,而且归结为地租,——这是剩余价值的两个特殊形式,它们的运动取决于完全不同的规律,——所以仅仅这一点本来就应当使他意识到,决不能不通过任何中介环节,而把一般的抽象形式同它的任何一个特殊形式混淆起来。不论是斯密,还是后来所有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照例都缺乏对于阐明经济关系的形式差别所必要的理论认识,——他们都是粗略地抓住现成的经验材料,只对这些材料感兴趣。正由于这个原因,在问题纯粹涉及在价值量不变的条件下交换价值形式的各种变化的地方,他们也就不能正确地理解货币的本质。
[(6)斯密把利润、地租和工资看成价值源泉的错误观点]
罗德戴尔在《论公共财富的性质和起源》(拉让蒂·德·拉瓦伊斯译,1808年巴黎版)一书中,反对斯密对剩余价值的理解,——他说斯密的理解同洛克早已提出的观点一致,——他指责说:按照这种理解,资本就不象斯密所说的那样是财富的原始源泉,而只是派生源泉。关于这个问题,罗德戴尔说道:
“一百多年以前,洛克已经提出了〈同亚·斯密〉几乎一样的观点……洛克说,货币是不结果实的,它不会生产任何东西;从货币中得到的全部好处,就是它通过相互协议,把作为一个人的劳动报酬的利润转入另一个人的口袋。”(罗德戴尔的著作第116页)“如果对资本利润的这种理解真正正确的话,那就会得出结论说:利润不是收入的原始源泉,而只是派生源泉,并且,决不能把资本看作财富的源泉之一,因为资本带来的利润不过是收入从工人的口袋转到资本家的口袋而已。”(同上,第116—117页)
从资本的价值再现在产品中这一点来说,不能把资本称为“财富的源泉”。在这里,资本仅仅作为积累的劳动,作为一定量的物化劳动,把自己的价值加到产品上。资本只有作为一种关系,——从资本作为对雇佣劳动的强制力量,迫使雇佣劳动提供剩余劳动,或者促使劳动生产力去创造相对剩余价值这一点来说,——才生产价值。在这两种情况下,资本都只是[263]作为劳动本身的物质条件所具有的从劳动异化的而又支配劳动的力量,总之,只是作为雇佣劳动本身的一种形式,作为雇佣劳动的条件,才生产价值。按照经济学家通常的理解,资本是以货币和商品形式存在的积累的劳动,它象一切劳动条件(包括不花钱的自然力在内)一样,在劳动过程中,在创造使用价值时,发挥生产性的作用,但它永远不会成为价值的源泉。资本不创造任何新价值,一般地说,它把交换价值加到产品上,只是由于它本身具有交换价值,也就是说,由于它本身可归结为物化劳动时间,因而由于劳动是它的价值的源泉。
罗德戴尔说得对:亚·斯密在研究了剩余价值和价值的本质之后,错误地把资本和土地说成是交换价值的独立源泉。资本和土地,只有成为占有工人超过为补偿他的工资所必需的劳动时间而被迫完成的那一定量剩余劳动的根据,才是它们的所有者的收入的源泉。例如,亚·斯密说:
“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第1篇第6章)
说它们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这是对的;说它们“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就不对了,因为商品的价值是完全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亚·斯密刚说了地租和利润纯粹是工人加到原料上的价值或劳动中的“扣除部分”,怎么可以随后又把它们称为“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呢?(只有在推动“原始源泉”,即强迫工人完成剩余劳动这个意义上说,它们才能起这种作用。)它们只有成为占有一部分价值即一部分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的根据(条件),才是它们的所有者的收入的源泉。但是价值的分配,或者说,价值的占有,决不是被占有的价值的源泉。如果没有这种占有,工人以工资形式得到自己劳动的全部产品,那末,虽然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没有来分享,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仍然同从前一样。土地所有权和资本,对于它们的所有者来说,是收入的源泉,也就是说,使它们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可是它们并不因此就成为它们的所有者占有的价值的源泉。但是,说工资构成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同样是不正确的,虽然工资,或者确切些说,劳动能力的不断出卖,也构成工人的收入的源泉。创造价值的是工人的劳动,而不是工人的工资。工资只不过是已经存在的价值,或者从整个生产来看,只不过是工人创造的价值中由工人自己占有的那一部分。但是这种占有并不创造价值。因此,工人的工资可以增减,但并不影响他们生产的商品的价值。[263]
[265]{对于上述内容,还要补充以下一段引文,以证明亚·斯密把商品价值被占有时分成的不同项目说成这个价值的源泉。他在驳斥了那种认为利润只是资本家的工资或“监督劳动的工资”的别名的看法之后,得出结论说:
“因此,在商品价格中,基金即资本的利润是与工资根本不同的价值源泉,它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第1篇第6章)
然而,斯密刚才还证明,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价值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以工资和利润的形式分配;因此,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工资价格”和“利润价格”都是从这个价值源泉产生出来的。但是这些“价格”本身——无论工资还是利润——都不是价值源泉。}[265][(7)斯密对价值和收入的关系的看法的二重性。
斯密关于“自然价格”是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和这一见解中的循环论证]
[263]在这里,我们想完全不谈亚·斯密在多大程度上把地租看作商品价格的构成要素。这个问题在这里对我们的研究更是无关紧要,因为斯密把地租看成和利润完全一样,纯粹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工人加到原料上的劳动中的扣除部分”。从而,斯密[264]实质上也把地租理解为“利润中的扣除部分”,因为全部无酬剩余劳动是由同劳动对立的资本家直接占有,不管他以后还要同生产条件所有者(无论土地所有者还是资本出借人)按哪些项目分享这个剩余价值。所以,为简单起见,我们将只谈工资和利润,作为新创造的价值分成的两个项目。
假定某一商品体现12小时的劳动时间(消费在这个商品上的原料和劳动工具的价值撇开不谈)。这个商品的价值本身,我们只能用货币来表现。再假定5先令也体现12小时的劳动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商品价值就等于5先令。亚·斯密所理解的“商品的自然价格”不是别的,正是以货币表现的商品价值。(商品的市场价格当然高于或低于商品的价值。甚至商品的平均价格也总是不同于商品的价值,这一点我将在后面说明。[40]但是亚·斯密在考察“自然价格”时,根本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况且,如果没有对价值本性的正确看法作基础,那就不能理解商品的市场价格,更不能理解商品的平均价格的波动。)
如果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占商品总价值的20%,或者同样可以说,占商品中包含的必要劳动的25%,那末,这5先令价值,即商品的“自然价格”,就可以分为4先令工资和1先令剩余价值(在这里我们仿效亚·斯密,也把剩余价值叫做利润)。说不依赖于工资和利润而决定的商品价值量,或商品的“自然价格”,可以分为4先令工资(“劳动价格”)和1先令利润(“利润价格”),这是对的。但是,说商品价值由不受商品价值调节的工资价格和利润价格相加或合计而成,那就错了。在后一情况下,就找不到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商品总价值不会随着人们假定工资等于5先令、利润等于3先令等等情况而成为8先令、10先令等等。
亚·斯密在研究工资的“自然率”或工资的“自然价格”时所遵循的指导线索是什么呢?是再生产劳动能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但是,他又用什么来决定这些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呢?当他一般地决定这个价格时,他又回到正确的价值规定上来,也就是说,回到价值决定于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这个规定上来。但是,只要斯密离开这条正确的道路,他就陷入循环论证。决定工资自然价格的这些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他是用什么来决定的呢?用“工资”、“利润”、“地租”的自然价格;这三者构成这些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也构成一切商品的自然价格。如此反复,以至无穷。关于供求规律的空谈,当然无助于摆脱这种循环论证。因为“自然价格”,或者说,与商品价值相适应的价格,恰好发生在供求彼此相符的时候,也就是在商品价格不因供求的波动而高于或低于商品价值的时候,换句话说,在商品的费用价格[41](或卖者供应的商品的价值)同时就是需求所支付的价格的时候。
[265]但是,前面已经说过,亚·斯密在研究工资的自然价格时,他事实上——至少在一些地方——又回到商品的正确的价值规定上来了。相反,在关于利润的自然率或利润的自然价格的那一章,就本应解决的题目来说,他却在毫无意义的老生常谈和同义反复之中迷失了方向。事实上,他原来是用商品价值来调节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但是后来,他反过来了(这更接近于经验的外观和平常的印象),企图用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自然价格的相加数来决定商品的自然价格。李嘉图的主要功绩之一,就是消除了这种混乱。以后我们讲到李嘉图的时候,还要简单地谈谈这一点。[42]
在这里我们还要指出的只是下面一点:作为支付工资和利润的基金的商品价值的已知量,在工业家面前,从经验上看,表现为这样的形式:不管工资有什么波动,商品的一定的市场价格在一个时期内保持不变。
总之,应当注意亚·斯密书中的奇怪的思路:起先他研究商品的价值,在一些地方正确地规定价值,而且正确到这样的程度,大体上说,他找到了剩余价值及其特殊形式的源泉——他从商品价值推出工资和利润。但是后来,他走上了相反的道路,又想倒过来从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自然价格的相加数来推出商品价值(他已经从商品价值推出了工资和利润)。正由于后面这种情况,斯密对于工资、利润等等的波动给予商品价格的影响,没有一个地方做出了正确的分析,因为他没有基础。[Ⅵ—265]
※ ※ ※
[Ⅷ—364]{亚·斯密。价值及其组成部分。斯密违反他原来的正确观点而发挥的错误看法(见前面),也表现在下面这段话里: “地租成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但与利润和工资完全不同。利润和工资的高低是谷物价格高低的原因,而地租的多少是这一价格的结果。”(《国富论》第1篇第11章)[43]}[Ⅷ—364]
[(8)斯密的错误——把社会产品的全部价值归结为收入。
斯密关于总收入和纯收入的看法的矛盾]
[Ⅵ—265]现在我们来谈谈同商品价格或商品价值(这里还假定它们两者是同一个东西)的分解有关的另一个问题。假定亚·斯密正确地作了计算,也就是说,他以商品价值为出发点,把商品价值分解成这个价值在不同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各个组成部分,而不想倒过来从这些组成部分的价格推出价值,——这一点这里撇开不谈。我们也不谈他的片面看法,即把工资和利润只当作分配的形式,因而在同等意义上把这两者描写成由它们的所有者消费的收入。撇开这一切不谈,应当指出,亚·斯密自己[对于把产品的全部价值归结为收入]曾提出某种疑问;这里他胜过李嘉图的地方,仍然不是他正确地解决了他所提出的疑问,而是他一般地提出了这种疑问。
[266]亚·斯密是这样说的:
“这三部分〈工资、利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看来直接地或最终地构成谷物的全部价格〈指一般商品的全部价格,亚·斯密在这里说谷物,是因为在他看来,有许多商品的价格并不包括地租这一组成部分〉。也许有人以为必须有第四个部分,用来补偿租地农场主的资本,或者说,补偿他的役畜和其他农具的损耗。但是必须考虑到,任何一种农具的价格,例如一匹役马的价格,本身又是由上述三个部分构成:养马用的土地的地租,养马的劳动,预付这块土地的地租和这种劳动的工资的租地农场主的利润。{这里利润表现为原始形式,也把地租包括在内。}因此,谷物的价格虽然要补偿马的价格和给养费用,但全部价格仍然直接地或最终地分解为这三个部分:地租、劳动和利润。”(第1篇第6章)(在这里,斯密突然不说“工资”,而说“劳动”,可是他又说“地租”和“利润”,而不说“土地所有权”和“资本”,这是完全荒谬的。)
但同样明显的是,这里要注意到下面的情况:正象租地农场主把马和犁的价格包括在小麦的价格中一样,那些把马和犁卖给租地农场主的养马人和制犁人,也会把生产工具的价格(例如养马人可能把另一匹马的价格)和原料(饲料和铁)的价格包括在马和犁的价格中,而养马人和制犁人用来支付工资和利润(和地租)的基金,仅仅由他们在自己的生产领域中加到现有不变资本价值额上的新劳动组成。因此,如果亚·斯密在谈到租地农场主的时候,承认在他的谷物价格中,除了他支付给自己和别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以外,还包括一个不同于这些部分的第四个组成部分,即租地农场主使用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例如马、农具等等的价值,那末,对于养马人和农具制造人来说,这也是适用的,斯密把我们从本丢推给彼拉多[注:此语出自福音书路加福音第23章。本丢和彼拉多是罗马的一个犹太总督的名和姓。据福音书记载,耶稣被解送到本丢那里受审,本丢知道耶稣是加利利人,属希律所管,就把他送交给希律,希律拒绝审讯,又把他送回彼拉多。人们沿用此语时省去希律,而说“从本丢推给彼拉多”,意思是推来推去,不解决问题。——译者注]完全是徒劳无益的。而且选用租地农场主的例子,把我们推来推去,尤其不恰当,因为在这个例子中,不变资本项目中包括了完全不必向别人购买的东西,即种子,难道价值的这一组成部分会分解成谁的工资、利润和地租吗?但是,我们且往前走,先看看斯密是否始终贯彻了自己的观点:一切商品的价值都可以归结为某一收入源泉或全部收入源泉——工资、利润、地租,也就是说,一切商品都可以作为供消费用的产品来消费掉,或者说,无论如何都可以这样或那样地用于个人需要(而不是用于生产消费)。不过[267]还要先说明一点。例如在采集浆果等等的时候,浆果等等的价值可以只归结为工资,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有篮筐等等用具作为劳动资料。可是这里谈的是资本主义生产,这一类的例子是根本不相干的。
最初他又重复第一篇第六章说过的观点。
在第二篇第二章(加尔涅的译本,第2卷第212—213页)中说:
“我们说过……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分解为三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工资,第二部分支付资本利润,第三部分支付地租。”
按照这种说法,一切商品的全部价值都可分解为各种收入,并且作为消费基金而归于依靠这种收入过活的这个或那个阶级。但是,既然一国的总产量,例如年产量,只由已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总额构成,而这些商品中的单个商品的价值又分解为各种收入,那末,商品的总额——劳动的年产品,即总收入,也就能够在一年内以这种形式消费掉。可是斯密马上起来反驳自己: “既然就每一个特殊商品分别来说是如此,那末,就形成每一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品的一切商品整体来说也必然是如此。这个年产品的全部价格或交换价值,必须分解为同样三个部分,在国内不同居民之间进行分配,或是作为他们的劳动的工资,或是作为他们的资本的利润,或是作为他们占有的土地的地租。”(同上,第213页)
这确实是必然的结论。适用于单个商品的必定适用于商品总额。但是亚当说并非如此。他接着说: “虽然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的总价值这样在国内不同居民之间分配,构成他们的收入,但是,就象我们把私人地产的收入区分为总收入和纯收入一样,我们也可以对一个大国全体居民的收入作这样的区分。”(同上,第213页)
(等一等!他在前面对我们说的恰好相反:在单个租地农场主的产品中,例如在小麦中,我们还可以在这一产品价值分解成的各部分中,分出第四个部分,就是只补偿已使用的不变资本的部分;这对于单个租地农场主直接地说是正确的,但如果我们再往前走,就会看到,作为租地农场主的不变资本的那一部分,在更早的阶段——在别人手里的时候,在成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以前,就分解为工资、利润等等,一句话,分解为各种收入。因此,如果说商品从它们在单个生产者手中来考察,包含一部分不构成收入的价值,是正确的,那末从“一个大国全体居民”来说,在他看来就是不正确的了,因为在一个人手中成为不变资本的东西之所以具有价值,是由于它作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价格来自别人手中。现在他说的恰好相反。)亚·斯密接着说:
[268]“私人地产的总收入包括租地农场主所支付的一切;纯收入则是扣除管理、修理的开支以及其他一切必要费用之后,留归土地所有者的东西,换句话说,是他不损及自己的财产而可以归入用于直接消费即吃喝等等的基金的东西。土地所有者的实际财富不同他的总收入成比例,而同他的纯收入成比例。”
(第一,斯密在这里谈的是不相干的东西。租地农场主作为地租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和他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的毫无差别,都同他自己的利润一样,是商品价值或价格中分解为各种收入的那一部分。问题在于,商品是否还包括价值的另一个组成部分。他在这里是承认这一点的,正象他在谈到租地农场主时曾经不得不承认这一点一样,不过这种承认并没有妨碍他宣称,租地农场主生产出来的谷物(即他的谷物的价格或交换价值)只分解为各种收入。第二,我们要顺便指出下面一点。单个租地农场主作为租地农场主能够支配的实际财富,取决于他的利润。但另一方面,他作为商品所有者,可以把他的农场卖掉,或者说,如果土地不属于他,可以把土地上的全部不变资本如役畜、农具等卖掉。他由此所能实现的价值,从而,他所能支配的财富,就取决于他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也就是取决于这个不变资本的大小。但是他只能把这些东西再卖给另一个租地农场主,而在后者手中,这些东西并不是可以自由支配的财富,而是不变资本。因此,我们仍然没有前进一步。) “一个大国全体居民的总收入,包括他们的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品
(前面我们听到,这全部产品——它的价值——都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也就是说,仅仅分解为各种形式的纯收入); 纯收入是在先扣除固定资本的维持费用,再扣除流动资本的维持费用之后,余下供他们使用的部分
(可见,斯密现在把劳动工具和原料扣除了), 或者说,是他们可以列入直接消费基金……而不侵占资本的部分。”
(因此,我们现在知道,商品总量的价格或交换价值,无论就单个资本家来说,还是就全国来说,都还包含第四个部分,这部分对任何人都不构成收入,既不能归结为工资、利润,也不能归结为地租。) “维持固定资本的全部费用,显然要从社会纯收入中排除掉。无论是为维持有用机器、生产工具、经营用的建筑物等等所必需的材料,还是为使这些材料转化为适当的形式所必需的劳动的产品,从来都不可能成为社会纯收入的一部分。这种劳动的价格,当然可以是社会纯收入的一部分,因为从事这种劳动的工人,可以把[269]他们工资的全部价值用在他们的直接消费基金上。但是,在其他各种劳动中,劳动的价格和劳动的产品二者都加入这个消费基金;劳动的价格加入工人的消费基金,劳动的产品则加入另一些人的消费基金,这些人靠这种工人的劳动来增加自己的生活必需品、舒适品和享乐品。”(同上,第214—215页)[注:马克思在这里用铅笔加了一句话:“这毕竟是比其他经济学家的看法更接近正确的观点”。——编者注]
这里,亚·斯密又避开了他应该回答的问题——关于商品全部价格的第四个部分,即不归结为工资、利润、地租的那一部分的问题。首先我们指出一个大错误。要知道,在机器厂主那里,也象在其他所有工业资本家那里一样,把机器等等的原料变成适当形式的劳动分解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因而不仅分解为工人的工资,而且分解为资本家的利润。但原料的价值和工人把这些原料变成适当形式时使用的工具的价值,既不归结为工资,也不归结为利润。那些从性质来说不用于个人消费而用于生产消费的产品并不加入直接消费基金,这一点,是与问题毫无关系的。例如种子(播种用的那部分小麦),从性质来说也可以加入消费基金,但是从经济上说必须加入生产基金。其次,说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的全部价格同产品一起都加入消费基金,是完全错误的。例如麻布,如果不是用来作帆或用于别的生产目的,它就作为产品全部加入消费;但是对于麻布的价格却不能这样说,因为这个价格的一部分补偿麻纱,另一部分补偿织机等等,麻布的价格只有一部分归结为这种或那种收入。亚当刚对我们说过,机器、经营用的建筑物等等所必需的材料,也同由这些材料制造的机器等等一样,“从来都不可能成为纯收入的一部分”;这就是说,它们加入总收入。但是就在这些话后面不远,就在第二篇第二章第220页上,他却说出相反的话:
“机器和工具等等构成个人或社会的固定资本,它们既不构成个人或社会的总收入的一部分,也不构成个人或社会的纯收入的一部分,货币也是一样”等等。
亚当的混乱、矛盾、离题,证明他既然把工资、利润、地租当作产品的交换价值或全部价格的组成部分,在这里就必然寸步难行、陷入困境。[(9)萨伊是斯密理论的庸俗化者。萨伊把社会总产品和社会收入等同起来。施托尔希和拉姆赛试图把这两者区别开来]
萨伊把亚·斯密的不一贯的说法和错误的意见化为十分一般的词句,来掩饰他自己的陈腐的浅薄见解。我们在他的著作中读到:
“从整个国家来看,根本没有纯产品。因为产品的价值等于产品的生产费用,所以,如果我们把这些费用扣除,也就把全部产品价值扣除……年收入就是总收入。”(《论政治经济学》1817年巴黎第3版第2卷第469页)
年产品总额的价值等于物化在这些产品中的[270]劳动时间量。如果从年产品中把这个总价值扣除,那末实际上——就价值来说——就没有任何价值留下来了,因而无论纯收入还是总收入统统都没有了。但是,萨伊认为,每年生产的价值,当年会消费掉。所以,对整个国家来说,根本不存在纯产品,只存在总产品。第一,说每年生产的价值,当年会消费掉,这是错误的。固定资本的大部分就不是这种情况。一年内生产的价值大部分进入劳动过程,而不进入价值形成过程;这就是说,并不是这些东西的总价值全部在一年内消费掉。第二,每年消费的价值中有一部分是由不加入消费基金而作为生产资料来消费的那种价值构成的,这些生产资料从生产过程出来,又以自身的实物形式或以等价物的形式,重新回到生产过程中去。另一部分则由扣除上述第一部分之后能够加入个人消费的那种价值构成;这部分价值就构成“纯产品”。关于萨伊的这种胡言乱语,施托尔希说:
“很明显,年产品的价值分成资本和利润两部分。年产品价值的这两部分中,每一部分都要有规则地用来购买国民所需要的产品,以便维持该国的资本和更新它的消费基金。”(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第5卷:《论国民收入的性质》1824年巴黎版第134—135页)“我们要问,靠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全部需要的家庭
(我们在俄国可以看到许多这样的例子)……其收入是否等于这个家庭的土地、资本和劳动的总产品?难道一家人能够住自己的粮仓和畜棚,吃自己的谷种和饲料,穿自己役畜的毛皮,用自己的农具当娱乐品吗?按照萨伊先生的论点,对所有这些问题必须作肯定的回答。”(同上,第135—136页)“萨伊把总产品看成社会的收入,并由此得出结论说,社会可以把等于这个产品的价值消费掉。”(同上,第145页)“一国的纯收入,不是由已生产出来的价值超过消费了的价值总额的余额构成,就象萨伊所描写的那样,而只是由已生产出来的价值超过为生产目的而消费了的价值的余额构成。因此,如果一个国家在一年内消费这全部余额,那末它就是消费自己的全部纯收入。”(同上,第146页)“如果承认一个国家的收入等于该国的总产品,就是说不必扣除任何资本,那末也必须承认,这个国家可以把年产品的全部价值非生产地消费掉,而丝毫无损于该国的未来收入。”(同上,第147页)“构成一个国家的〈不变〉资本的产品,是不能消费的。”(同上,第150页)
拉姆赛(乔治)在《论财富的分配》(1836年爱丁堡版)中,对于亚·斯密称为“全部价格的第四个组成部分”的东西,也就是我为了同花在工资上的资本相区别而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提出如下意见: [271]他说:“李嘉图忘记了,全部产品不仅分为工资和利润,而且还必须有一部分补偿固定资本。”(第174页注)
拉姆赛理解的“固定资本”,不仅包括生产工具等等,而且包括原料,总之,就是我在各生产领域内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当李嘉图谈到产品分为利润和工资的时候,他总是假定,预付在生产上并在生产中消费了的资本已经扣除。然而拉姆赛基本上是对的。李嘉图对资本的不变部分没有作任何进一步的分析,忽视了它,犯了重大的错误,特别是把利润和剩余价值混淆起来,其次在研究利润率的波动等等问题上也犯了错误。现在我们听听拉姆赛本人是怎样说的:
“怎样才能把产品和花费在产品上的资本加以比较呢?……如果指整个国家而言……那末很清楚,花费了的资本的各个不同要素应当在这个或那个经济部门再生产出来,否则国家的生产就不能继续以原有的规模进行。工业的原料,工业和农业中使用的工具,工业中无数复杂的机器,生产和贮存产品所必需的建筑物,这一切都应当是一个国家总产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应当是一个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主的全部预付的组成部分。因此,总产品的量可以同全部预付的量相比较,因为每一项物品都可以看成是与同类的其他物品并列的。”(同上,第137—139页)“至于单个资本家,由于他不是以实物来补偿自己的支出,他的支出的大部分必须通过交换来取得,而交换就需要一定份额的产品,由于这种情况,单个资本主义企业主不得不把更大的注意力放在自己产品的交换价值上,而不是放在产品的量上。”(同上,第145—146页)“他的产品的价值愈高于预付资本的价值,他的利润就愈大。因此,资本家计算利润时,是拿价值同价值相比,而不是拿量同量相比……利润的上升或下降,同总产品或它的价值中用来补偿必要预付的那个份额的下降或上升成比例……因此,利润率决定于以下两个因素:第一,全部产品中归工人所得的那个份额;第二,为了以实物形式或通过交换来补偿固定资本而必须储存的那个份额。”(同上,第146—148页)
{拉姆赛在这里谈的关于利润率的意见,要放到第三章(关于利润)去考察。[13]重要的是,他正确地强调指出了这个要素。从一方面来看,李嘉图说,构成不变资本(拉姆赛说的“固定资本”,就是指这个)的那些商品的落价,总会使现有资本的一部分价值下降,这是对的。这种说法特别适用于真正的固定资本——机器等等。同全部资本相比剩余价值的增加,如果是由资本家的不变资本总价值下降引起的(资本家在总价值下降之前就占有了这些不变资本),这对单个资本家来说毫无利益可言。不过这种说法仅仅在极小的程度上适用于由原料或成品(不加入固定资本的成品)构成的那部分资本。原料或成品的现有量可能发生价值下降,但这个现有量同总产量相比,始终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量。在单个资本家那里,这种说法仅仅在很小的程度上适用于他投入流动资本的那部分资本。从另一方面来看,很清楚,因为利润等于剩余价值和总预付资本之比,因为可以被吸收的劳动量不取决于价值,而取决于原料的量和生产资料的效率,不取决于它们的交换价值,而取决于它们的使用价值,所以,其产品[272]构成不变资本要素的那些部门中的劳动的生产能力愈高,生产一定量剩余价值所必需的不变资本的支出愈少,这个剩余价值和全部预付资本之比就愈大,从而,在剩余价值量已知的情况下,利润率就愈高。}(被拉姆赛当作两个独立现象来考察的东西——在再生产过程中,就全国而言,是以产品补偿产品,就单个资本家而言,是以价值补偿价值——可归结为两个观点,这两个观点即使对于单个资本来说,在分析资本的流通过程,同时也就是再生产过程时,都是应当加以考虑的。)
拉姆赛没有解决亚·斯密所研究的并使他陷入重重矛盾的实际困难。为了直截了当地讲清楚这个困难,我们把它表述如下:整个资本(作为价值)都归结为劳动,它无非是一定量的物化劳动。但是,有酬劳动等于工人的工资,无酬劳动等于资本家的利润。因此,整个资本都可以直接地或间接地归结为工资和利润。也许,什么地方在完成这样一种劳动,它既不归结为工资,也不归结为利润,它的目的只是为了补偿在生产过程中消费了的、同时又是作为再生产条件的那种价值?但是谁来完成这种劳动呢?要知道,工人的一切劳动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来恢复他自身的生产能力,另一部分构成资本利润。
[(10)]研究年利润和年工资怎样才能购买一年内生产的、除利润和工资外还包含不变资本的商品[44]
[(a)靠消费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不可能补偿消费品生产者的不变资本]
为了把各种虚假的搀杂的东西从问题中清除出去,首先还要指出下面一点。当资本家把自己的利润即自己的收入的一部分转化为资本,转化为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的时候,他是用工人为他无偿地完成的那部分劳动来支付这两者的。这里有一个新的劳动量,它构成一个新商品量的等价物,而这些商品按其使用价值来说就是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所以,这种情况属于资本积累的问题,它本身不包含任何困难;这里我们碰到的,是不变资本超过它原有界限的增长,或者说,超出已经存在的和待补偿的不变资本量之上的新不变资本的形成。困难在于已经存在的不变资本的再生产,而不在于超出有待再生产的不变资本量之上的新不变资本的形成。新的不变资本显然来源于利润;它以收入的形式存在极短时间,随后即转化为资本。这部分利润归结为剩余劳动时间,即使没有资本存在,社会也必须不断地完成这个剩余劳动时间,以便能支配一个所谓发展基金——仅仅人口的增长,就已使这个发展基金成为必要的了。{在拉姆赛的著作第166页上,我们看到他对不变资本作了很好的说明,不过他仅仅是从使用价值方面来谈的。他说:
“无论总产品〈例如租地农场主的总产品〉的数额是多少,其中用来补偿在生产过程中以不同形式消费了的全部东西的那个量,不应当有任何变动。只要生产以原有的规模进行,这个量就必须认为是不变的。”}
所以,首先必须从以下事实出发:和已经存在的不变资本的再生产不同,不变资本的新形成是以利润为源泉;这里假定:一方面,工资只够用来再生产劳动能力,另一方面,全部剩余价值统统归入“利润”范畴,因为直接占有全部剩余价值的不是别人,正是产业资本家,不管他以后在什么地方还得把其中的一部分分给谁。 {“资本主义企业主是财富的总分配者:他付给工人工资,付给资本家(货币资本家)利息,付给土地所有者地租。”(拉姆赛的著作第218—219页)
我们把全部剩余价值称为利润,是把资本家看成这样一种人:(1)他直接占有生产出来的全部剩余价值,(2)他拿这种剩余价值在他自己、货币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Ⅶ—273]然而,这个新的不变资本由利润产生,无非是说,新的不变资本来源于工人的一部分剩余劳动。这好比野蛮人除了打猎的时间以外,还必须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制造弓箭,又好比农民在宗法式农业条件下,除了耕地的时间以外,还要花费一定量的劳动时间来制造他的大部分工具。
但是,这里问题在于:究竟由谁劳动,以补偿生产中已经耗费的不变资本的等价?工人为自己完成的那部分劳动,补偿他的工资,或者从整个生产来看,就是创造他的工资。相反,他的剩余劳动,即构成利润的劳动,一部分成为资本家的消费基金,一部分转化为追加资本。但是,资本家并不是用这个剩余劳动或利润,来补偿他自己生产中已耗费的资本。{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那末剩余价值就不会成为形成新资本的基金,而变成保存旧资本的基金了。}然而,形成工资的必要劳动和形成利润的剩余劳动,已经构成了整个工作日,再没有任何其他的劳动存在的余地了。(就算资本家担任的“监督劳动”也归入工资之内。从这方面看,资本家是雇佣工人,不过不是别的资本家的雇佣工人,而是他自己的资本的雇佣工人。)那末,补偿不变资本的那个源泉,那个劳动,究竟从何而来呢?
花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由新的生产来补偿(这里不谈剩余劳动)。工人消费工资,但他耗费掉多少旧劳动,他就加进多少新劳动。如果我们考察整个工人阶级,而不受分工的干扰,那末就会看到,工人不仅会再生产出同一个价值,而且会再生产出同样的使用价值。这样,根据工人的劳动生产率的不同,同一个价值,同一个劳动量,会以较大量或较小量的同样的使用价值形式再生产出来。
拿社会来说,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会看到,有一定的不变资本作为生产条件,以极不相同的比例,同时存在于一切生产领域,它永远属于生产,并且必须归还给生产,就象种子要归还给土地一样。这个不变部分的价值固然可能降低或提高,这取决于构成这个不变部分的那些商品的再生产是更便宜,还是更贵。但是,这种价值变动决不会影响下面这一点:作为生产条件进入生产过程的资本不变部分,在生产过程中是一个事先已知的价值,它必须再现在产品的价值中。因此,不变资本本身的价值变动,在这里可以不加考虑。在一切场合,不变资本在这里都表现为一定量的过去的、物化的劳动,这一定量的劳动要作为决定产品价值的因素之一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因此,为了更明确地说明问题,我们假定资本不变部分的生产费用[45]或价值也保持不变,始终一样。又如,不变资本的价值在一年内不是全部都转移到产品中,而是(就固定资本的价值而言)在许多年内才转移到这个时期所生产的产品总量中,这种情况也不会使问题发生任何变化。因为这里谈的仅仅是一年内实际消费的,因而必须在当年得到补偿的那部分不变资本。
十分明显,不变资本的再生产问题,要在关于资本再生产过程或流通过程的那一篇里谈,但这并不妨碍在这里就把基本问题弄清楚。
[274]先谈工人的工资。工人为资本家一天劳动12小时,得到一定量的货币,假定这笔货币体现10劳动小时。这笔工资转化为生活资料。这些生活资料全都是商品。假定这些商品的价格同它们的价值相等。但是,在这些商品的价值中,有一个组成部分,是抵补商品中包含的原料和损耗了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的。但是,这些商品的价值的所有组成部分合在一起,也象工人支出的工资一样,只包含10劳动小时。假定这些商品的价值的2/3由它们包含的不变资本的价值构成,1/3由完成生产过程并把产品变为消费品的劳动构成。这样,工人是用自己的10小时活劳动补偿2/3的不变资本和1/3(当年加到对象上去的)活劳动。如果在生活资料中,即在工人购买的商品中,根本不包含不变资本;如果这些商品的原料不花费什么,并且生产这些商品时不需要任何劳动工具,那就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或者,商品象原先一样,还是包含10小时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就是用10小时活劳动补偿10小时活劳动。或者,由工人的工资转化成的、工人再生产其劳动能力所必需的那个使用价值量,只值3+(1/3)小时劳动(假定没有劳动工具和那种本身就是劳动产品的原料)。在这种情况下,工人的必要劳动就只是3+(1/3)小时,他的工资事实上就会降低到3+(1/3)小时物化劳动时间。
假定商品是麻布,12码麻布(在这里,我们当然根本不必注意实际价格如何)=36先令,或1镑16先令。其中1/3为新加劳动,2/3用于原料(纱)和机器的损耗。假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10小时;因而剩余劳动就等于2小时。1劳动小时用货币来表现,等于1先令。在这种情况下,12劳动小时=12先令,工资=10先令,利润=2先令。假定工人和资本家购买麻布作为消费品时,花掉全部工资和全部利润(共12先令),换句话说,花掉加到原料和机器上的全部价值,即在纱变为麻布的过程中物化的全部新的劳动时间量。(可能以后购买自己生产的产品要花费一个工作日以上的时间。)1码麻布值3先令。把工资和利润加在一起,工人和资本家用12先令只能买到4码麻布。这4码麻布包含12劳动小时,然而其中只有4小时代表新加劳动,8小时则代表物化在不变资本中的劳动。工资和利润加在一起,用12劳动小时只能买到自己总产品的1/3,因为这个总产品的2/3由不变资本构成。12劳动小时分为4+8,其中4小时自己补偿自己,8小时补偿那个同织布过程中加进的劳动无关的、以物化了的形式即纱和机器的形式加入织布过程的劳动。
因此,谈到用工资和利润交换或购买来作为消费品(或者是为了再生产本身的某种目的,因为购买商品的目的丝毫不会改变这里的问题)的那部分产品或商品,那末很清楚,这种产品的价值中相当于不变资本的部分,是由分解为工资和利润的新加劳动基金支付的。有多少不变资本以及有多少在最后生产过程中加进的劳动是用工资和利润加在一起来购买的;在生产的最后阶段加进的劳动按什么比例来支付,物化在不变资本中的劳动按什么比例来支付;——这一切都取决于它们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入成品的最初比例。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假定这个比例是:物化在不变资本中的劳动为2/3,新加劳动为1/3。
[275]因此,有两点是清楚的:
第一,我们为麻布所假设的比例,也就是为工人和资本家把工资和利润实现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即他们买回自己产品的一部分这种情况所假设的比例,——这个比例,即使工人和资本家把同一个价值额花在其他产品上,也保持不变。根据上面的假设,每个商品都包含2/3不变资本和1/3新加劳动,工资和利润加在一起,始终只能购买产品的1/3。12小时劳动=4码麻布。如果这4码麻布转化为货币,它就以12先令的形式存在。如果这12先令又转化为麻布以外的其他商品,这笔货币购买的也是价值为12劳动小时的商品,其中4小时是新加劳动,8小时是物化在不变资本中的劳动。因此,假设在其他商品中也象在麻布中一样,在生产的最后阶段加进的劳动和物化在不变资本中的劳动之间保持同样的最初比例,这个比例就是普遍的。
第二,如果一天的新加劳动等于12小时,那末在这12小时中,只有4小时自己补偿自己,即补偿活的、新加的劳动,而8小时支付物化在不变资本中的劳动。但是,不由活劳动本身来补偿的这8小时活劳动究竟由谁来支付呢?正是由包含在不变资本中并同8小时活劳动相交换的那8小时物化劳动来支付。
因此,毫无疑问,用工资和利润总额(两者加在一起,只不过代表新加到不变资本上的劳动总量)购买的那部分成品,都以它的各个要素的形式得到补偿。这部分成品所包含的新加劳动得到补偿,不变资本所包含的劳动量也得到补偿。其次,毫无疑问,不变资本所包含的劳动在这里从新加到不变资本上的活劳动基金中得到了自己的等价。
但是,在这里就发生困难了。12小时织布劳动的总产品(这个总产品与织布劳动本身所生产的大不相同),等于12码麻布,价值为36劳动小时或36先令。但是,工资和利润合起来,或者说12小时总劳动时间,只能从这36劳动小时中买回12小时;换句话说,只能从总产品中买回4码,多1码也不行。那末,其余8码又将怎样呢?(福尔卡德、蒲鲁东。)[46]
首先我们要指出,这8码代表的无非是已耗费的不变资本。但这个不变资本的使用价值的形式已经改变了。它是以新产品的形式,不再以纱、织机等等的形式,而以麻布的形式存在了。这8码麻布,也象用工资和利润购买的其余4码麻布一样,按价值来说,1/3由织布过程中加进的劳动构成,2/3由过去的、物化在不变资本中的劳动构成。而在前面那4码麻布的情况下,新加劳动的1/3抵补了4码麻布中包含的织布劳动,也就是自己抵补了自己,织布劳动其余的2/3抵补了4码麻布中包含的不变资本;而现在正相反,8码麻布包含的不变资本由不变资本的2/3来抵补,它包含的新加劳动由不变资本的1/3来抵补。
这8码麻布本身包含了、吸收了整个不变资本的价值,——这个价值在12小时的织布劳动期间,转移到产品中,加入到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而现在以供直接的个人消费(不是生产消费)的产品形式存在,——这8码麻布本身又将怎样呢?
这8码属于资本家。如果资本家想自己把这8码消费掉,就象他把代表他的利润的2/3码消费掉一样,[276]那他就不能把加入12小时织布过程的不变资本再生产出来了;他也就根本不能——就这里所谈的加入这12小时过程的资本来说——继续执行资本家的职能了。所以,他要卖掉8码麻布,把它们变成24先令货币或24劳动小时。但在这里我们又遇到了困难。他把这8码麻布卖给谁呢?他把这些麻布转化为谁的货币呢?我们很快将回过头来谈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先看看下一段过程。
资本家一旦把8码麻布,即他的产品中和他预付的不变资本相等的那部分价值,转化为货币,把它们卖掉,使它们转为交换价值形式,他就用这些货币重新购买和原先构成他的不变资本的那些商品同类的(按使用价值来说是同类的)商品,他购买纱、织机等等。他按照生产新麻布所必需的比例,把24先令分别用来购买原料和生产工具。
由此可见,按使用价值来说,他的不变资本原先由哪种劳动的产品构成,现在就用那种劳动的新产品来补偿。资本家再生产了不变资本。但这些新的纱、新的织机等等,同样(按照假定)也是2/3由不变资本构成,1/3由新加劳动构成。因而,如果说前4码麻布(新加劳动和不变资本)完全由新加劳动来支付,那末这8码麻布就由生产本身所必需的新生产出来的各个要素来补偿,而这些新生产出来的要素也是一部分由新加劳动,一部分由不变资本构成的。这样,看来至少有一部分不变资本要同另一种形式的不变资本相交换。产品的补偿是实在的事情,因为在纱被加工为麻布的同时,亚麻正被加工为纱,亚麻的种子正种成亚麻;同样,在织机受到磨损的同时,新的织机正在制造出来,在制造新织机的时候,新的木材和铁正在开采出来。某些要素在某一生产领域内被生产出来的时候,在另一生产领域内正在对它们进行加工。在所有这些同时进行的生产过程中,虽然每个过程都代表制造产品的一个更高的阶段,但是不变资本却以各种不同的比例同时被消费。
总之,麻布这一成品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来重新购买这个时期生产出来的不变资本各个要素,另一部分则用在消费品上。为了简单起见,这里我们完全撇开一部分利润再转化为资本的问题,也就是说,正象在这整个研究中一样,我们假定,工资加利润,即加到不变资本上的全部劳动量,都作为收入被消费掉。
尚待回答的问题只是:有一部分总产品的价值被用来重新购买这个时期新生产的不变资本各个要素,究竟由谁购买这部分总产品?谁购买8码麻布?为了切断各种遁词的后路,我们假定,这是一种专供个人消费的麻布,而不是供生产消费(如制帆)的麻布。这里还必须把纯粹中间性的商业活动撇开,因为这些活动只起中介作用。例如,8码麻布被卖给商人,并且不是经过一个商人的手,而是经过整整二十个商人的手,经过二十次买而再卖;那末,在第二十次,麻布终究还是要被商人卖给实际消费者,因此,实际消费者事实上或者支付给生产者,或者支付给最后一个即第二十个商人,而这个商人对消费者来说,是代表第一个商人即实际生产者。这些中间交易只会把最终交易推迟,或者也可以说,只会为最终交易起中介作用,但是不能说明最终交易。无论我们是问,谁从麻织厂主手里购买这8码麻布,还是问,[277]谁从第二十个商人手里(麻布经过一系列交换行为才落到他手里)购买这8码麻布——问题仍然是一样的。
这8码麻布和前4码麻布完全一样,必定要转入消费基金。这就是说,它们只能由工资和利润来支付,因为工资和利润是生产者的收入的唯一源泉,而在这里只有这些生产者才以消费者的身分出现。8码麻布包含24劳动小时。我们假定(以12劳动小时为通行的正常工作日),其他两个部门的工人和资本家把自己的全部工资和利润花在麻布上,就象织布业中的工人和资本家把自己的整个工作日(工人把自己的10小时,资本家把他靠工人赚得的,就是靠10小时赚得的2小时剩余价值)都花在麻布上一样。在这种情况下,麻织厂主就会卖掉自己的8码麻布;这样,用于织造这12码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就会得到补偿,这个价值可以重新花在构成不变资本的那些商品上,因为所有这些商品,如纱、织机等等,在市场上都有,它们在纱和织机被加工为麻布的时候已经生产出来了。纱和织机作为产品生产出来的过程,同它们作为产品加入(而不是作为产品从中出来)的生产过程同时进行,这种情况说明,为什么麻布的价值中和被加工的材料、织机等等的价值相等的那部分,能够重新转化为纱、织机等等。如果麻布的各个要素的生产和麻布本身的生产不是同时进行,8码麻布即使卖掉了,即使转化为货币,也不能从货币再转化为麻布的各个不变要素。[注:例如,目前由于美国内战,棉纺织厂主的棉纱和棉布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即使他们的产品卖出去了,也不能保证实现前面说的那种再转化,因为市场上没有棉花。]
但是,另一方面,尽管市场上有新的纱、新的织机等等,因而新的纱、新的织机等等的生产是和已有的纱、已有的织机转化为麻布同时进行的;尽管纱和织机是和麻布同时生产出来,但是,在这8码麻布没有卖掉,没有转化为货币以前,它们也不能再转化为织布生产的不变资本的这些物质要素。因此,在我们还没有弄清楚,购买8码麻布,使它们重新具有货币形式即独立的交换价值形式所必需的基金从哪里来以前,麻布各个要素的不断的现实的生产始终和麻布本身的生产同时并进这个事实,还是不能向我们说明不变资本的再生产。
为了解决这个最后的困难,我们假定有B和C(比方说,一个是制鞋业者,一个是屠宰业者)把自己的工资和利润总额,即他们所支配的24小时劳动时间,全都花在麻布上。这样,关于麻布织造业者A,我们就摆脱了困难了。他的全部产品12码麻布(其中物化了36小时劳动),完全由工资和利润来补偿了,也就是说,由A、B和C这三个生产领域中新加到不变资本上的全部劳动时间来补偿了。麻布中包含的全部劳动时间,无论是原先就已体现在它的不变资本中的,还是在织布过程中新加的,现在都同这样一个劳动时间相交换了,这个劳动时间不是以不变资本的形式原先就存在于某一个生产领域中的,而是在上述A、B、C三个生产领域中在生产的最后阶段同时加到不变资本上去的。
因此,如果说麻布的原有价值只分解为工资和利润,还是错误的,——因为它实际上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同工资和利润总额相等的价值,即12小时织布劳动,一部分是同织布过程无关的,包含在纱、织机中的,总之,包含在不变资本中的24劳动小时,——那末,相反,说12码麻布的等价物,即12码麻布卖得的36先令,只分解为工资和利润,也就是说,不仅织布劳动,而且包含在纱和织机中的劳动,都完全由新加劳动来补偿,就是由A的12小时劳动、B的12小时劳动和C的12小时劳动来补偿,却是正确的。
卖出的商品本身具有的价值,分解为[278]新加劳动(工资和利润)和过去劳动(不变资本的价值);这就是卖者的商品的价值(这也是商品的实际价值)。相反,购买这个商品的价值,即买者给予卖者的等价物,从我们的例子来看,只归结为新加劳动,归结为工资和利润。但是,如果由于任何商品在卖出以前都是待卖的商品,而它只有通过单纯的形式变化才转化为货币,就认为任何商品作为出卖的商品时的价值组成部分不同于它作为购买的商品(作为货币)时的价值组成部分,那是荒谬的。其次,认为社会例如在一年内完成的劳动不仅可以自己抵补自己,——这样,如果把全部商品量分为两个相等的部分,年劳动的一半就成为另一半的等价,——而且年产品所包含的总劳动中由当年劳动构成的1/3的劳动,可以抵补3/3的劳动,也就是说,它的大小等于自己的3倍,那就更加荒谬了。
在上述例子中,我们把困难推移了,从A移到了B和C。但是困难并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第一,我们在谈A的时候,有一个解决办法,就是4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恰好等于加在纱上的劳动时间,也就是A领域的利润和工资总额,这4码是以麻布的形式,以自己劳动产品的形式消费的。B和C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因为这两个领域是以A领域的产品麻布的形式,而不是以B和C的产品的形式,来消费它们加进的劳动时间总量,即工资和利润总额的。因此,它们不仅要卖掉代表不变资本包含的24劳动小时的那部分产品,而且要卖掉代表新加到不变资本上的12小时劳动时间的那部分产品。B领域要卖掉36劳动小时,而不是象A领域那样只卖掉24劳动小时。C的情况也是这样。第二,为了把A领域的不变资本卖掉,推销出去,转化为货币,不仅需要B领域的全部新加劳动,而且需要C领域的全部新加劳动。第三,B和C不能把自己产品中的任何部分卖给A领域,因为A产品中归结为收入的部分,已经由A产品的生产者全部花在A领域本身了。B和C也不可能用自己产品中的任何部分来补偿A的不变部分,因为根据假定,他们的产品不是A的生产要素,而是加入个人消费的商品。每前进一步,困难都在增加。
为了使A产品包含的36小时(就是说,不变资本包含的2/3即24小时,新加劳动包含的1/3即12小时)可以完全同加在不变资本上的劳动相交换,就必须使A的工资和利润,即A领域中加进的12小时劳动,自己消费掉本领域的产品的1/3。总产品的其余2/3,即24小时,代表不变资本包含的价值。这个价值已同B和C领域的工资和利润总额,也就是同B和C领域的新加劳动相交换。但是,为了使B和C能够用他们的产品包含的、归结为工资[和利润]的24小时来购买麻布,他们就要以他们自己的产品形式卖掉这24小时。此外,他们还要以他们自己生产的产品形式卖掉48小时来补偿不变资本。因此,他们就要卖掉共72小时的B和C的产品,来同其他生产领域D、E等等的利润和工资总额相交换;同时(假定正常工作日等于12小时),为了购买B和C的产品,就必须花12×6=72小时,即其他6个生产领域中的新加劳动;[279]因而,必须花费D、E、F、G、H、I这些领域的利润和工资,即这些领域中加到各自不变资本上的全部劳动量。
在这种情况下,B+C总产品的价值,就会完全由D、E、F、G、H、I这6个生产领域的新加劳动,即工资和利润总额来支付。但这6个领域的全部总产品也要卖掉(因为它们的产品的任何部分都不是由它们的生产者自己消费,这些人已经把自己的全部收入投在B和C的产品上了),并且这个总产品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在这些领域内部实现。因此,这里就牵涉到6×36劳动小时=216劳动小时的产品,其中144劳动小时为不变资本,72(即6×12)劳动小时为新加劳动。现在为了使D等等的产品也按同样的方式转化为工资和利润,即转化为新加劳动,就必须使K1—K18这18个生产领域的全部新加劳动,即这18个领域的工资和利润总额,统统都花在D、E、F、G、H、I这些领域的产品上。K1—K18这18个领域并不消费自己产品的任何部分,相反,它们已经把自己的全部收入花在D—I这6个领域中,所以它们又要卖掉18×36劳动小时=648劳动小时,其中18×12(216小时)代表新加劳动,432小时代表不变资本包含的劳动。因此,为了把K1—K18的这个总产品归结为其他领域的新加劳动,换句话说,归结为工资和利润总额,就需要有L1—L54领域的新加劳动,也就是12×54=648劳动小时。L1—L54领域的总产品等于1944小时(其中648=12×54为新加劳动,1296劳动小时等于不变资本所包含的劳动),为了使这个总产品同新加劳动相交换,这些领域就要吸收M1—M162领域的新加劳动,因为162×12=1944,而M1—M162领域又要吸收N1—N486领域的新加劳动,依此类推。
这是一个美妙的无止境的演进,如果我们认为,一切产品的价值都归结为工资和利润,即归结为新加劳动,同时,不仅新加到商品上的劳动,而且这个商品所包含的不变资本,都必须由其他某个生产领域的新加劳动来支付,那末,我们就会陷入这种境况。
为了把A产品包含的劳动时间,即36小时(1/3为新加劳动,2/3为不变资本),归结为新加劳动,也就是说,为了假定这个劳动时间由工资和利润来支付,我们首先就假定,产品的1/3(这1/3的价值等于工资和利润总额)由A领域的生产者自己消费,或者同样可以说,由他们自己购买。以后的进程如下[47]:
(1)生产领域A。产品=36劳动小时。24劳动小时为不变资本。12小时为新加劳动。产品的1/3由参加这12小时分配的双方——工资和利润,即工人和资本家来消费。A产品的2/3,等于不变资本包含的24劳动小时,则有待卖出。
(2)生产领域B1—B2。产品=72劳动小时;其中24为新加劳动,48为不变资本。这些领域用新加劳动购买A产品的2/3即补偿A的不变资本价值的那部分产品。但是,B1—B2领域共计要卖掉构成它们总产品价值的72劳动小时。
(3)生产领域C1—C6。产品=216劳动小时,其中72小时为新加劳动(工资和利润)。它们用新加劳动购买B1—B2的全部产品。但是,它们要卖掉216,其中144为不变资本。
[280](4)生产领域D1—D18。产品=648劳动小时;216为新加劳动,432为不变资本。它们用新加劳动购买生产领域C1—C6的总产品=216。但是,它们要卖掉648。
(5)生产领域E1—E54。产品=1944劳动小时;648为新加劳动,1296为不变资本。它们购买生产领域D1-D18的总产品,但是要卖掉1944。
(6)生产领域F1—F162。产品=5832,其中1944为新加劳动,3888为不变资本。它们用1944购买E1—E54的产品。而它们要卖掉5832。
(7)生产领域G1—G486。
为了简单起见,假定每一个生产领域每次都只有一个工作日——12小时——为资本家和工人所分享。增加这种工作日的数目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毫无必要地使问题复杂化。
这样,为了使这个序列的规律能够看得更清楚,可以写成:
(1)A。产品=36小时;不变资本=24小时。工资和利润总额,或者说,新加劳动=12小时。后者以A领域本身的产品形式由资本和劳动消费掉。
A的待卖产品=它的不变资本=24小时。
(2)B1—B2。这里我们需要2工作日,因而需要2个生产领域,以便支付A领域的24小时。
产品=2×36=72小时,其中24小时为新加劳动,48小时为不变资本。
B1—B2的待卖产品=72劳动小时;这一产品的任何部分都不会在这些领域本身消费掉。
(6)C1—C6。这里我们需要6工作日,因为72=12×6,B1—B2的全部产品必须由C1—C6加进的劳动消费掉。产品=6×36=216劳动小时,其中72为新加劳动,144为不变资本。
(18)D1—D18。这里我们需要18工作日,因为216=12×18。既然每个工作日应有2/3不变资本,所以总产品=18×36=648(432为不变资本)。
依此类推。
每段开头的1、2等数字,是指工作日的数目或不同生产领域的不同劳动种类的数目,因为我们假定每一个领域只有一个工作日。
可见,(1)A。产品为36小时。新加劳动为12小时。待卖产品(不变资本)=24小时。
或者说:
(1)A。待卖产品即不变资本=24小时。总产品为36小时。新加劳动为12小时。后者在A领域本身被消费掉。
(2)B1—B2。这些领域用新加劳动购买A的24小时。不变资本为48小时。总产品为72小时。
(6)C1—C6。它们用新加劳动购买B1—B2的72小时(=12×6)。不变资本为144,总产品为216。依此类推。
[281]因此:
(1)A。产品=3工作日(36小时)。12小时为新加劳动。24小时为不变资本。
(2)B1-2。产品=2×3=6工作日(72小时)。新加劳动=12×2=24小时。不变资本=48=2×24小时。
(6)C1-6。产品=3×6工作日=3×72小时=216劳动小时。新加劳动=6×12劳动小时(=72劳动小时)。不变资本=2×72=144。
(18)D1-18。产品=3×3×6工作日=3×18工作日=54工作日=648劳动小时。新加劳动=12×18=216。不变资本=432劳动小时。
(54)E1-54。产品=3×54工作日=162工作日=1944劳动小时。新加劳动=54工作日=648劳动小时;不变资本=1296劳动小时。
(162)F1—F162。产品=3×162工作日=486工作日=5832劳动小时,其中162工作日即1944劳动小时为新加劳动,3888劳动小时为不变资本。
(486)G1-486。产品=3×486工作日,其中486工作日即5832劳动小时为新加劳动,11664劳动小时为不变资本。
依此类推。
这里我们已经有了一个相当可观的数目,它由729个不同生产领域的不同工作日1+2+6+18+54+162+486合计而成。这已经是一个分工相当精细的社会了。
在A领域中,加到不变资本2工作日上的,只有12小时劳动即1工作日,而工资和利润是消费它自己的产品;为了从A领域的总产品中仅仅卖掉不变资本24小时,并且又只是同新加劳动即工资和利润相交换,我们就需要:
B1和B2的2工作日。但是这2工作日又应有不变资本4工作日,这样,B1-2的总产品等于6工作日。这6工作日必须全部卖掉,因为从这里起,就假定后一个领域都不消费自己的产品,而只是把自己的利润和工资花在前一个领域的产品上。为了补偿B1-2产品所包含的这6工作日,就必需有6工作日,而这6工作日又要有不变资本12工作日。因此C1-6的总产品等于18工作日。为了用新加劳动来补偿它们,就必需有18工作日(D1-18),而这18工作日又要有不变资本36工作日。因而产品等于54工作日。为了补偿这些工作日又需要E1-54的54工作日,而这54工作日又要有不变资本108工作日。产品就会等于162工作日。最后,为了补偿这些工作日,就需有162工作日,而这162工作日又要有不变资本324工作日;因而总产品就是486工作日。这也就是F1—F162的产品。最后,为了补偿这F1-162的产品,就需有486工作日(G1-486),而这486工作日又要有不变资本972工作日。因此,G1-486的总产品=972+486=1458工作日。
但现在假定,到G领域,我们已到了尽头,再也不能推移下去了。[282]在任何一个社会,上述这种从一个领域到另一领域的推移,也会很快达到尽头的。这时的情况怎样呢?我们有这样一种产品,它包含1458工作日,其中486日为新加劳动,972日为物化在不变资本中的劳动。新加劳动486日可以在前一个领域F1-162交换。但是不变资本包含的972工作日用什么东西来购买呢?在G486领域以外再也没有任何新的生产领域,因而也就没有任何新的交换领域了。在它前面的各个领域,除了F1-162以外,什么也交换不到。而且G1-486领域本身又把它包含的工资和利润都花在F1-162领域了。由此看来,物化在G1-486产品中、等于它包含的不变资本价值的972工作日,是不可能卖出去了。可见,我们把我们碰到的困难——A领域中的8码麻布,或者说,这个领域的产品中代表不变资本价值的24劳动小时,即2工作日——推移到了将近800个生产部门,还是无济于事。
有人认为,如果A领域不是把自己的全部利润和工资花在麻布上,而是把其中一部分花在B和C的产品上,那计算就会不同了。这种想法也是无济于事的。A、B和C包含的新加劳动时间量是支出的界限,因此,这些领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支配同它们的新加劳动相等的劳动时间量。它们多买这一种产品,便会少买那一种产品。这只会把计算搅乱,丝毫也不会改变结果。
那末,我们怎么办呢?
在上述计算中,我们看到:
产品(工作日) | 新加劳动 | 不变资本 | |
(A)= | 3 | 1 | 2 |
(B)= | 6 | 2 | 4 |
(C)= | 18 | 6 | 12 |
(D)= | 54 | 18 | 36 |
(E)= | 162 | 54 | 108 |
(F)= | 486 | 162 | 324 |
总计 | 729 | 243 | 486 |
(A产品的1/3是在本领域消费的) 如果在这个计算中,最后的324工作日(F的不变资本)等于土地耕种者自己补偿给自己的不变资本,他把它从自己的产品中扣留下来,归还给土地,因而不必用新劳动来支付,——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末计算就相符了。但只是由于一部分不变资本自己补偿自己,这个谜才能解开。 |
总之,在我们的计算中,相当于新加劳动的243工作日事实上是可以消费掉的。最后一种产品的价值等于486工作日,而A—F所包含的全部不变资本的价值也等于486工作日,两者正好相等。为了说明这些工作日,我们假定G有486日的新劳动。这样一来,我们就不必再去分析486日的不变资本的问题,[283]可是现在,我们还得说明G产品中包含的972工作日的不变资本,因为G产品等于1458工作日(972不变资本+486劳动)。如果我们想要摆脱困难,假定G领域在劳动过程中不使用不变资本,因此产品仅仅等于486日的新加劳动,那末,我们的计算当然也就算清了。但是,产品中构成不变资本的价值组成部分究竟由谁支付的问题所以能解决,只是因为我们假定不变资本等于零,因而它不构成产品的价值组成部分。
为了使A的全部产品都能卖掉,同新加劳动相交换;为了有可能把它归结为利润和工资;A、B、C的全部新加劳动[48]就必须以A领域的劳动产品的形式花掉。同样,为了使B+C的全部产品能够卖掉,就必须拿出D1—D18的全部新加劳动来同它相交换。[49]同样,为了购买D1—D18的全部产品,必须有E1-54的全部新加劳动。为了购买E1-54的全部产品,必须有F1-162的全部新加劳动。最后,为了购买F1-162的全部产品,就需要有G1-486的全部新加劳动时间。归根到底,由G1-486领域代表的这486个生产领域中,全部新加劳动时间等于162个F领域的全部产品,而F领域由劳动来补偿的全部产品又等于A、B1-2、C1-6、D1-18、E1-54、F1-162领域的不变资本。但是,G领域的不变资本(它比A—F162领域使用的不变资本多1倍)仍然没有得到补偿,而且也不可能得到补偿。
事实上我们发现,因为根据我们的假定,在每一个生产领域,新加劳动和过去劳动之比等于1∶2,所以,为了购买前面那些领域的产品,每次都需要[比前面所有领域加在一起的数目][50]多1倍的新领域拿出全部新加劳动来。为了购买A的总产品,需要A和B1-2的新加劳动,为了购买C1-6的产品,需要18个D即D1-18(即2×9)的新加劳动,依此类推。简单说,总是需要比产品本身包含的新加劳动多1倍的新加劳动量,因此,对最后一个生产领域G来说,情况就是:为了购买这个领域的全部产品,就需要比已有的多1倍的新加劳动量。总之,在终点G上我们碰到的,恰恰是在起点A上已经存在的那种情况:新加劳动无论如何不可能从自己的产品中购买一个比它本身大的量,它不可能购买不变资本中包含的过去劳动。
因此,要用收入的价值抵补整个产品的价值是不可能的。因为除了收入以外,没有任何基金可以用来支付生产者卖给(个人)消费者的产品,所以,整个产品的价值减去收入的价值之后,根本不可能被卖掉、被支付或被(个人)消费。但是,另一方面,任何产品都必须卖掉,并按其价格得到支付(按照假定,这里价格等于价值)。
此外,从一开始就可以预见到,把中间性交换行为即各种商品或各个生产领域的产品的卖和买加进来,并不能使我们前进一步。在考察A领域即第一种商品麻布时,我们有1/3或[283a]12小时新加劳动和2×12(或24)小时包含在[不变]资本中的过去劳动。工资和利润只能从A商品中,因而也只能从作为A商品的等价物的其他某种产品中买回等于12劳动小时的商品。它们不可能买回自己的24小时的不变资本,因而也不可能买回其他某种商品形式的这个不变资本的等价物。
在B商品中,新加劳动和不变资本之间的比例可能不同。但是,在各个生产领域中,不变资本和新加劳动之间的比例无论怎样不同,我们总能算出这个比例的平均数。我们可以说,在整个社会或整个资本家阶级的产品中,在资本的总产品中,新加劳动等于a,作为不变资本存在的过去劳动等于B;换句话说,我们对A即麻布所假定的比例1∶2,只不过是a∶B的一种象征,只不过说明在这两个要素之间,在本年内或任何一段时间内加进的活劳动和作为不变资本存在的过去劳动之间,存在着某种无论如何是确定的并且是可以确定的比例。如果加在纱上的12小时不是全都用来购买麻布,如果购买麻布例如只用4小时,那末其余8小时就可以用来购买其他任何产品;但是购买的总数决不能超过12小时。如果8小时用来购买其他产品,那末A就必须卖掉32小时的麻布。因此,A的例子,对整个社会的总资本也是适用的,把不同商品的中间性交换行为加进来,只会把问题搅乱,但丝毫不会改变问题的实质。
我们假定A是社会的总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总产品的1/3可以由生产者买来自己消费,生产者会用他们的等于新加劳动量即总收入额的工资和利润总额来支付它。但是要支付、购买和消费其余的2/3,他们就没有必要的基金了。因此,新加劳动即完全分解为利润和工资的1/3总劳动,用它自己的产品抵补自己,或者说,只是把包含1/3总劳动即新加劳动或它的等价物的那部分产品价值留下来,同样,属于过去劳动的那2/3也必须用这种过去劳动本身的产品来抵补。换句话说,不变资本始终等于它自己,它由总产品中代表它自己的那部分价值来补偿。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不同生产领域之间的一系列买和卖的行为,只是从这样一种意义来说会引起某种形式上的区别,即不同生产领域的不变资本都按照它们原来在这些生产领域中保持的比例相互抵补。
现在我们必须更详细地考察这一点。[283a]
[(b)靠消费品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生产者之间的交换不可能补偿全部社会不变资本]
[283b]亚当·斯密在第二篇第二章考察货币流通和信用制度时(后面将同图克的说法相对比)提出了同样的看法,即认为一国的年产品分解为工资和利润(地租、利息等等包括在利润之中)。在那里,他说:
“每一个国家的流通都可以认为是分成两个不同的领域:实业家(dealers)〈这里注明:dealers是指“全体商人、制造业者、手工业者等等,一句话,是指一国工商业的全体当事人”〉之间的流通,实业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流通。即使同一些货币,纸币或者金属货币,可以时而用于这个流通领域,时而用于那个流通领域,但这两个流通过程是不断同时进行的,因此,要使流通进行下去,各自需要有一定量的这种或那种货币。各种实业家之间流通的商品的价值,绝不能超过实业家和消费者之间流通的商品的价值,因为无论实业家购买什么,最终必然会卖给消费者。”(第2卷第2篇第2章第292—293页)[51]
这个问题,还有图克,以后再谈。[52]现在回过来谈我们的例子。把麻纱变为麻布的A领域,它的日产品等于12码,或36先令,或36劳动小时。在这36小时中,12小时新加劳动分解为工资和利润,24小时或2日等于不变资本的价值。不过后者现在已经不是以原来的纱和织机的形式存在,而是以麻布的形式存在,并且是以等于24小时或24先令的麻布量存在。这个麻布量所包含的劳动量,同麻布现在所代替的纱和织机包含的劳动量一样多。因此,用这个麻布量去交换,可以重新买回同样数量的纱和织机(假定纱和织机的价值照旧,这些工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不变)。纺纱业者和织机厂主必须把他们的全部产品——年产品或日产品(在这里,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卖给织布业者,因为他们的商品只对织布业者才有使用价值,织布业者是这种商品的唯一消费者。
如果织布业者的不变资本(他每天消费的不变资本)等于2工作日,那末织布业者的1工作日就需要有纺纱业者和机器厂主的2工作日,这2工作日又按极不相同的比例分解为新加劳动和不变资本。但纺纱业者和机器厂主两人加在一起的总的日产品(假定机器厂主只生产织机),也就是说,不变资本和新加劳动合在一起,不可能多于2工作日,而织布业者的日产品,由于他新加进12小时劳动,则是3工作日。纺纱业者和机器厂主消费的活劳动时间,可能同织布业者消费的一样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不变资本包含的劳动时间必定少些。无论如何,纺纱业者和机器厂主使用的劳动量,即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量(总合起来),决不可能同织布业者使用的一样多。织布业者使用的活劳动时间,可能比纺纱业者少(例如,后者一定会比亚麻种植业者少);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不变资本就会超过资本的可变部分更多。
[284]于是,织布业者的不变资本就补偿纺纱业者和织机厂主的全部资本,不仅补偿后两者自己的不变资本,而且补偿纺纱过程和机器生产过程中新加的劳动。这样一来,在这里新的不变资本就完全补偿其他的不变资本,此外还补偿全部新加到不变资本上的劳动。纺纱业者和织机厂主由于把自己的商品卖给织布业者,就不仅补偿了自己的不变资本,而且得到了自己新加劳动的报酬。织布业者的不变资本补偿纺纱业者和织机厂主自己的不变资本,并实现他们的收入(工资和利润的总额)。既然织布业者的不变资本只是补偿纺纱业者和织机厂主自己的、以纱和织机形式交给织布业者的不变资本,那末这只是一种形式的不变资本同另一种形式的不变资本相交换。实际上不变资本的价值没有任何变化。
但是,我们再往回走。纺纱业者的产品也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亚麻、纱锭、煤炭等等,一句话,纺纱业者的不变资本;另一部分是新加劳动。机器厂主的总产品也是这样。当纺纱业者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时,他不仅支付纱锭制造厂主等等的全部资本,而且支付亚麻种植业者的全部资本。纺纱业者的不变资本支付这些人的资本的不变部分加上新加劳动。至于亚麻种植业者,他的不变资本,扣除农具等等之后,就归结为种子、肥料等等。我们假定,租地农场主的这部分不变资本,构成他自己的产品中每年的扣除部分(这种情况在农业中总是或多或少间接地发生),这一扣除部分每年从租地农场主自己的产品中归还给土地,即归还给生产本身。在这里,我们发现有一部分不变资本是自己补偿自己,从来不拿去出卖,因而从来不被支付,也从来不被消费,不加入个人消费。种子等东西等于一定量的劳动时间。种子等等的价值加入总产品的价值;但同一价值——因为这里指的是同一产品量(假定劳动生产率不变)——又从总产品中留出,归还给生产,而不进入流通。
这里我们看到,至少有一部分不变资本,即可以看成农业原料的东西,是自己补偿自己的。因此,这里我们有一个年生产的巨大部门(按规模和投入的资本量来说是最巨大的部门),其中很大一部分由原料(人造肥料等等除外)构成的不变资本,是自己补偿自己,不加入流通的,也就是说,不是由任何形式的收入来补偿的。因此,纺纱业者不必为了补偿(由亚麻种植业者自行补偿、自行支付的)这一部分不变资本,而把它偿还给亚麻种植业者,同样,织布业者也不必把它偿还给纺纱业者,麻布购买者也不必把它偿还给织布业者。
我们假定,所有直接或间接参加生产12码麻布(=36先令=3工作日,即36劳动小时)的人,都以麻布本身的形式得到补偿。首先很清楚,麻布各要素的生产者,即麻布的不变资本的生产者,不可能消费他们自己的产品,因为这种产品是为了进一步生产而生产出来的,不加入直接[285]消费。因此,这些生产者必须用自己的工资和利润来购买麻布,购买最终加入个人消费的产品。凡是他们不以麻布的形式来消费的东西,他们必定要以麻布换来的其他可消费的产品的形式来消费。因此,其他产品的生产者消费的麻布,同麻布各要素的生产者不消费麻布而消费的其他消费品,(按价值来说)正好一样多。结果就好比麻布各要素的生产者自己以麻布的形式来消费,因为他们消费多少其他产品,其他产品的生产者就消费多少麻布。因此,完全不问交换,只考察这12码麻布如何在所有生产者——参加麻布本身的生产或麻布各要素的生产的人——之间分配,这整个谜就能解开。
在纱和织机中,纺纱业者和织机厂主(假定他同时又是纺机厂主)的新加劳动占1/3,他们的不变资本占2/3。因此,在补偿他们全部产品的8码麻布(即24小时)或24先令中,他们能够消费8/3码麻布(2+(2/3)),即8小时劳动或8先令。这样,剩下来要说明的是5+(1/3)码或16劳动小时。
5+(1/3)码麻布或16劳动小时代表纺纱业者和织机厂主的不变资本。如果我们假定,在纺纱业者的不变资本中,原料(在这里是亚麻)占2/3,那末亚麻种植业者就能够以麻布的形式完全消费这2/3,因为他根本没有把自己的不变资本{我们在这里假定,他的劳动工具等等的损耗=0}投入流通,相反,他已经把自己的不变资本从产品中扣除,并且为了再生产而保存起来。因此,他能够从5+(1/3)码麻布[53],或者说,从16劳动小时中,购买2/3;这部分等于3+(5/9)码或10+(2/3)劳动小时。这样,剩下来要说明的就只是5+(1/3)码减3+(5/9)码,或16劳动小时减10+(2/3)小时,即1+(7/9)码或5+(1/3)劳动小时。这1+(7/9)码或5+(1/3)劳动小时又分解为两部分:织机厂主的不变资本和纺机厂主的总产品,这里同时假定,织机厂主和纺机厂主是一个人。 [286]我们再说一遍:
织布业者 |
总产品 12码麻布 (36先令) (36劳动小时) |
不变资本 8码 (24小时) (24先令) |
新加的织布劳动 12小时 | 消费 12小时 =12先令 =4码 |
|
▼ |
假定在织布业者的不变资本中,纱占3/4,织机(一般说,生产工具)占1/4。因此,织布业者支付给纺纱业者6码或18小时,支付给机器制造业者等等2码或6小时。 |
|||||||
纺纱业者 | 机器制造业者 | ||||||
总产品 | 不变资本 | 新加劳动 | 消费 | 总产品 | 不变资本 | 新加劳动 | 消费 |
6码 | 4码 | 2码 | 2码 | 2码 | 4/3码 | 2/3码 | 2/3码 |
18先令 | 12先令 | 6先令 | 6先令 | 6先令 | |||
18小时 | 12小时 | 6小时 | 6小时 |
由此可见,在补偿织布业者不变资本的8码中,2码(=6先令=6小时)由纺纱业者消费,2/3码(2先令,2劳动小时)由制造织机和其他生产工具的厂主消费。
这样,剩下来要说明的是8减2+(2/3),即5+(1/3)码(=16先令=16劳动小时)。这剩下来的5+(1/3)码(=16先令=16劳动小时)分配如下。假定,在代表纺纱业者的不变资本,也就是代表他的纱的各要素的4码中,3/4等于亚麻,1/4等于纺机。纺机的各要素,[287]我们在以后考察织机厂主的不变资本时再计算。纺机厂主和织机厂主是一个人。
这样,在补偿纺纱业者不变资本的4码中,3/4即3码是亚麻。但是生产亚麻时使用的很大一部分不变资本无需补偿,因为它已由亚麻种植业者本人以种子、肥料、饲料、牲畜等等形式归还给农业生产。因此,在亚麻种植业者出卖的那部分产品中,我们在计算时应当仅仅把他的劳动工具等等的损耗算作不变资本。这里我们必须把新加劳动估计为至少等于2/3,待补偿的不变资本至多等于1/3。
于是:
|
总产品 |
不变资本 |
农业中的新加劳动 |
可消费部分 |
亚麻 |
3码
9先令
9劳动小时 |
1码
3先令
3劳动小时 |
2码
6先令
6劳动小时 |
2码
6先令
6劳动小时 |
因此,剩下要我们计算的是:
1码(3先令,3劳动小时)=亚麻种植业者的不变资本;
1+(1/3)码(4先令,4劳动小时)=织机的不变资本;
最后,1码(3先令,3劳动小时)应付给机器制造业者,以支付他的包含在纺机中的总产品。
因此,首先应当扣除机器制造业者用他制造的纺机来交换的可消费部分:
|
总产品 |
不变资本 |
机器制造业中的新加劳动 |
可消费部分 |
纺机 |
1码
3先令
3劳动小时 |
2/3码
2先令
2劳动小时 |
1/3码
1先令
1劳动小时 |
1/3码
1先令
1劳动小时 |
其次,我们把农业机器的价值,亚麻种植业者的不变资本,分为可消费部分和其他部分。
|
总产品 |
不变资本 |
机器制造业中的新加劳动 |
可消费部分 |
农业机器 |
1码
3先令
3劳动小时 |
2/3码
2先令
2劳动小时 |
1/3码
1先令
1劳动小时 |
1/3码
1先令
1劳动小时 |
我们把织布业者的总产品中属于机器的部分合在一起,就得出:织机2码,纺机1码,农业机器1码,共4码(12先令,12劳动小时,或全部产品12码麻布的1/3)。在这4码中,织机厂主可以消费2/3码,纺机厂主可以消费1/3码,农业机器厂主也可以消费1/3码,共1+(1/3)码。剩下2+(2/3)码,即:织机的不变资本4/3码,纺机的不变资本2/3码,农业机器的不变资本2/3码,共8/3=2+(2/3)码(=8先令=8劳动小时)。剩下的这个数字就是机器制造业者的待补偿的不变资本。这个不变资本又分解为哪些部分呢?一方面,分解为原料——铁、木材、皮带等等。另一方面,分解为他生产机器时所必需的工作机的损耗部分(假定这种工作机由机器制造业者自己制造)。我们假定,原料占不变资本的2/3,机器制造机的损耗占1/3(我们在后面再考察这1/3)。用于木材和铁的2/3,[288]是2+(2/3)码(2+(2/3)=8/3=24/9)的2/3。2+(2/3)的1/3是8/9。因此,2/3是16/9码。
假定在这里[在木材和铁的生产中],机器占1/3,新加劳动占2/3(因为这里原料不占份额)。在这种情况下,16/9码的2/3补偿新加劳动,1/3补偿机器。因此,用来补偿机器的是16/27码。木材生产者和铁生产者(一句话,采掘工业)的不变资本不是由原料构成,而仅仅是由我们在这里统称为机器的生产工具构成。
由此可见,8/9码用来补偿机器制造机,16/27码用来补偿铁生产者和木材生产者使用的机器。这样,24/27+16/27=40/27=1+(13/27)码。这个麻布量还应付给机器制造业者。
机器。24/27码是对机器制造机的补偿。但机器制造机又分解为原料(铁、木材等等)、生产机器制造机时机器设备的损耗部分以及新加劳动。因而,假定这些要素各等于1/3,那末8/27码就属于新加劳动,而剩下的16/27码,用来补偿机器制造机的不变资本,也就是说,8/27码用于原料,8/27码补偿加工这种原料时机器损耗的那个价值组成部分(共16/27码)。
另一方面,用来补偿铁生产者和木材生产者的机器的那16/27码,也分解为原料、机器和新加劳动。如果新加劳动等于1/3,那末它就等于16/27×3=16/81码,而这部分机器的不变资本则表现为32/81码,其中16/81码用于原料,16/81码补偿机器的损耗。
由此可见,在机器制造业者手中,——为了补偿他的机器的损耗,——仍剩下作为不变资本的8/27码(他用这部分补偿他的机器制造机的损耗)以及16/81码(用于那些必须由铁生产者和木材生产者补偿的机器的损耗)。
另一方面,机器制造业者必须从自己的不变资本中拿出8/27码来补偿机器制造机中包含的原料,拿出16/81码来补偿铁生产者和木材生产者的机器中包含的原料。在这个麻布量中,2/3又归结为新加劳动,1/3归结为机器损耗。这样一来,在24/81+16/81(=40/81)中,有2/3即[26+(2/3)/81]支付劳动。在这原料中[289]又剩下[13+(1/3)/81]码以补偿机器。因此,这[13+(1/3)/81]码麻布是归还给机器制造业者的。
现在,机器制造业者手中又有:8/27码,用来补偿机器制造机的损耗,16/81码,用来补偿铁生产者和木材生产者使用的机器的损耗;[13+(1/3)/81]属于机器制造业者的原料(铁等等)中用来补偿机器的那个价值组成部分。
我们可以这样无止境地计算下去,分数愈来愈小,但是我们这12码麻布永远也分不尽。
我们把以上的研究进程简略地概括一下。
起初我们说过,在不同的生产领域中,新加劳动(它一部分补偿花在工资上的可变资本,一部分构成利润即无酬剩余劳动)同有新加劳动加于其上的不变资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比例。但是,我们可以假定a(新加劳动)和B(不变资本)之间的平均比例;例如,可以假定后者和前者之比平均为2∶1=2/3∶1/3。接着,我们还说过,如果资本的每个生产领域中都是这样的比例,那末在某一个生产领域中,新加劳动(工资和利润一起)始终只能购买自己产品的1/3,因为工资和利润加在一起,只构成物化在产品中的总劳动时间的1/3。补偿资本家不变资本的那2/3产品,当然也属于资本家。但是,资本家要想继续进行生产,就必须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因而,必须把自己2/3的产品再转化为不变资本。为此,他就必须卖掉这2/3。
但是卖给谁呢?可以用利润和工资总额来购买的那1/3产品,已经被我们扣除。如果这个总额代表1工作日或12小时,那末价值等于不变资本的那部分产品,就代表2工作日或24小时。因此我们假定,[第二个]1/3产品由另一生产部门的利润和工资总额来购买,最后的1/3又由第三个生产部门的利润和工资总额来购买。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把产品Ⅰ的不变资本完全同工资和利润相交换,即同新加劳动相交换,办法是让产品Ⅱ和Ⅲ中包含的全部新加劳动去消费产品Ⅰ。而产品Ⅱ和Ⅲ包含的6工作日(不仅是新加劳动,还有过去劳动)中,任何一个工作日都既没有用产品Ⅰ包含的劳动来补偿或购买,也没有用产品Ⅱ和Ⅲ包含的劳动来补偿或购买。因此,我们必须再假设,其他产品的生产者花费自己的全部新加劳动来购买产品Ⅱ和Ⅲ,依此类推。最后,我们必须停在某种产品Ⅹ上,它的新加劳动等于以前一切产品的不变资本的总和;可是占这个产品2/3的不变资本仍然卖不出去。可见,对于解决问题来说,仍然没有前进一步。在产品Ⅹ上,就象在产品Ⅰ上一样,问题仍然是那一个:补偿不变资本的那部分产品卖给谁?难道占产品1/3的新加劳动能补偿产品中包含的1/3新劳动和2/3过去劳动吗?难道1/3=3/3吗?
由此可见,把困难从产品Ⅰ推到产品Ⅱ,并依此类推下去,一句话,把仅仅作为商品交换的中介环节引进来,是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的。
[290]我们不得不换个方式提出问题。
我们假定,12码麻布(=36先令=36劳动小时)这个产品包含织布业者的12劳动小时,或者说,他的1工作日(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合在一起,即利润和工资总额),而2/3代表麻布中包含的不变资本(纱和机器等)的价值。其次,为了切断各种遁词的后路并避免把中间交易引进来,我们又假定,我们的这种麻布只用于个人消费,因此不能再用作某种新产品的原料。从而我们也就假定,这种产品必须由工资和利润来支付,必须同收入相交换。最后,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假定,利润中没有一个部分再转化为资本,全部利润都作为收入来花费。
至于前4码,即产品的第一个1/3(等于织布业者加进的12劳动小时),我们很快就把它的问题解决了。它分解为工资和利润;它们的价值等于织布业者的利润和工资总额的价值。因而它由织布企业主和他的工人自己消费。对于这4码来说,问题是彻底解决了。事实上,如果利润和工资不是以麻布的形式,而是以其他某种产品的形式消费掉,那末,这只是因为其他产品的生产者以麻布的形式,而不是以自己产品的形式消费本来用于他自己消费的那部分产品。例如,在4码麻布中,如果织布业者自己只消费1码,而其余3码,他以肉、面包、呢绒的形式来消费,那末,4码麻布的价值仍旧是被织布业者自己消费掉,只有一点不同,就是织布业者是以其他商品的形式消费这一价值的3/4,而其他商品的生产者则以麻布的形式来消费那些可以作为工资和利润被他们消费的肉、面包、呢绒。{当然,在这里也象在全部研究中一样,我们始终假定,商品能够卖出去,而且是按它的价值卖出去的。}
现在我们接触到问题本身。织布业者的不变资本现在以8码麻布(=24劳动小时=24先令)的形式存在。如果织布业者想要继续进行生产,他就必须把这8码麻布转化为货币,转化为24先令,并用这24先令购买市场上现有的、新生产出来的、构成他的不变资本的那些商品。为使问题简单起见,我们假定,织布业者不是过若干年后一下子补偿自己的机器,而是每天用他出卖自己产品得到的货币,以实物形式补偿机器的一部分,即这些机器每天损耗的那部分价值。等于生产过程中消费的不变资本价值的那部分产品,织布业者必须用该不变资本的各个要素来补偿,也就是用织布劳动所必需的物质生产条件来补偿。另一方面,织布业者的产品麻布,并不作为生产条件加入其他任何生产领域,它只加入个人消费。因此,织布业者为了能够补偿他的产品中代表他的不变资本的部分,只有一种办法,即把这一部分产品同收入相交换,也就是同其他生产者的产品中归结为工资和利润,因而归结为新加劳动的那部分价值相交换。这样问题就正确地提出来了。现在只是要问:在什么条件下问题才能够解决。
我们第一次提出问题时发生的一个困难,现在已经部分地消除了。虽然在每个生产领域中新加劳动都等于1/3,而不变资本根据假定等于2/3,但是这个由新加劳动构成的1/3,或者说,收入(工资和利润;前面已经说明,我们在这里不谈再转化为资本的那部分利润)的价值总额,只能以直接为个人消费而进行生产的那些部门的产品的形式来消费。其余一切生产部门的产品只能作为资本来消费,只能加入生产消费。
[291]8码(=24小时=24先令)所代表的不变资本,由纱(原料)和机器构成,比方说,其中3/4为原料,1/4为机器。(在这里,也可以把全部辅助材料如机油、煤炭等等,都算在原料中,但为简单起见,最好把它们完全撇开不谈。)在这种情况下,纱值18先令或18劳动小时=6码,而机器值6先令=6劳动小时=2码。
因此,如果织布业者用他的8码购买值6码的纱和值2码的机器,他用自己的8码不变资本就不仅抵补了纺纱业者和织机厂主的不变资本,而且抵补了他们的新加劳动。由此可见,在织布业者那里表现为不变资本的价值的一部分,在纺纱业者和织机厂主方面就表现为新加劳动,因此,这部分对他们来说,并不归结为资本,而归结为收入。
在6码麻布中,纺纱业者可以自己消费1/3,即2码(=新加劳动,即利润和工资),而4码只是补偿他的亚麻和机器。比方说,3码用于亚麻,1码用于机器。当他重新购买时,他又必须用这4码来支付。在[得自织布业者的]2码中,机器制造业者可以自己消费2/3码,其余4/3码只是补偿他的铁和木材即原料,以及生产机器时使用的机器设备。比方说,在4/3码中,1码用于原料,1/3码用于机器。
到现在为止,在12码中:(1)4码被织布业者消费;(2)2码被纺纱业者消费;(3)2/3码被机器制造业者消费。总共6+(2/3)码。因而,还剩下5+(1/3)码。它们分配如下:
纺纱业者必须从4码的价值中拿出3码补偿亚麻,拿出1码补偿机器。
机器制造业者必须从4/3码的价值中拿出1码补偿铁等等,拿出1/3码补偿机器(他自己在制造机器时使用的那些机器)。
由此可见,纺纱业者购买亚麻,把3码支付给亚麻种植业者。但是亚麻种植业者有一个特点,就是他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即种子、肥料等等,一句话,所有由亚麻种植业者再归还给土地的土地产品)完全不加入流通,因而无需从他出卖的产品中扣除;他出卖的产品(除了补偿机器、人造肥料等等的那部分以外)只代表新加劳动,所以,这个产品只分解为工资和利润。如果我们在这里也象前面那样,假定新加劳动占总产品的1/3,那末3码中就有1码属于新加劳动这一范畴。至于其余的2码,我们象以前一样假定,其中1/4用于机器;它等于2/4码。相反,其余的6/4码仍然不得不归入新加劳动,因为亚麻种植业者的这一部分产品不包含不变资本——这种不变资本已经被他事先扣除了。因此,在亚麻种植业者那里,属于工资和利润的是2+(2/4)码,用来补偿机器的是2/4码。{这样,按照我们的计算,在有待消费的5+(1/3)码中,已经用掉2+(2/4)(5+(4/12)-2+(6/12)=2+(10/12)=2+(5/6)码)。}因此,最后的这2/4码,亚麻种植业者必定会用来购买机器。
机器制造业者的账目现在是这样:从用于织机的不变资本中,他把1码花在铁等等上,把1/3码花在生产织机过程中机器制造机的损耗上。
但是,其次,纺纱业者会用1码向机器制造业者购买纺机,亚麻种植业者会用2/4码向机器制造业者购买农具。在这6/4码中,机器制造业者要消费1/3来补偿他的新加劳动,2/3则用来补偿投入纺机和农具的不变资本。而6/4=18/12。因此,机器制造业者[292]又要消费6/12码,而把12/12即1码转化为不变资本。(这样,在尚未消费的2+(5/6)码麻布中,减去1/2码;剩下14/6码,即2+(2/6)或2+(1/3)码。)
在机器制造业者手中剩下来补偿他的不变资本的1码麻布中,机器制造业者必须把3/4花在原料即铁、木材等等上,把1/4支付给自己,以补偿机器制造机。
全部计算现在是这样:
机器制造业者的不变资本 | 织机部分:1码用于原料,1/3码补偿他(机器制造业者)自己的机器的损耗 | |
纺机和农具部分:3/4码用于原料,1/4码补偿他自己的机器的损耗 | ||
因此:1 3/4码用于原料,1/3+1/4码补偿他自己的机器的损耗。 |
这样,1+(3/4)码被用来向制铁业者和木材业者购买价值相等的铁和木材。7/4=21/12。但是这里产生了新问题。在亚麻种植业者那里,一部分不变资本(原料)并没有加入他所出卖的产品,因为事先已经扣除了。而在我们现在所考察的这种场合,我们必须把全部产品[铁、木材]分解为新加劳动和机器。即使假定这里新加劳动占产品的2/3,机器占1/3,应当消费掉的也只是14/12码,还会剩下7/12码作为不变资本,属于机器所占的部分;这7/12码还要回到机器制造业者手里。
因此,12码的余数包括:机器制造业者必须支付给自己以补偿他自己的机器损耗的1/3+1/4码;以及制铁业者和木材业者为补偿机器而归还给机器制造业者的7/12码。于是,1/3+1/4=4/12+3/12=7/12;再加上制铁业者和木材业者归还的7/12(共计14/12,也就是1+(2/12)或1+(1/6))。
同织布业者、纺纱业者和亚麻种植业者完全一样,制铁业者和木材业者也必须向机器制造业者购买机器和工具。假定在7/12码中1/3(2/12码)是新加劳动。因而这2/12码也能够被消费掉。剩下的5/12(其实是4/12和[2/3/12],不过在这里不必这样准确)代表伐木者的斧头和制铁业者的机器中包含的不变资本,而且3/4用于生铁、木材等等,1/4用来补偿机器的损耗。(从14/12码中剩下12/12码,或1码=3劳动小时=3先令。)因而,在1码中,1/4码用来补偿机器制造机,3/4码用于木材、铁等等。
这样,用来补偿机器制造机损耗的是7/12码+1/4码=7/12+3/12=10/12码。另一方面,把木材和铁所占的3/4码再分解为它的组成部分,并把这些部分中的一部分重新还给机器制造业者,机器制造业者又把这一部分中的一部分还给制铁业者[293]和木材业者,这是徒劳无益的。始终会有一个余额,并且将无止境地演进下去。
[(c)生产资料生产者中间资本同资本的交换。
一年生产的劳动产品和一年新加劳动的产品]
我们就来考察一下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个问题。
机器制造业者把10/12(或5/6)码的价值留给自己,来补偿机器的损耗。3/4(或9/12)码代表木材和铁的相应价值。机器制造业者把它交给制铁业者和木材业者,来补偿自己的原料。麻布的总余额[不必再进一步分解为麻布的各组成部分]是19/12(或1+(7/12))码。
机器制造业者为补偿自己机器的损耗而给自己留出的5/6码余额,等于15/6先令=15/6劳动小时,因而等于2+(3/6)=2+(1/2)先令或2+(1/2)劳动小时。这个价值不能以麻布的形式补偿给机器制造业者;因为他必须再卖掉这些麻布,以便用这2+(1/2)先令来补偿自己机器的损耗,一句话,以便生产新的机器制造机。但是,这些麻布能够卖给谁呢?卖给其他产品(铁和木材除外)的生产者吗?但是,这些生产者能够以麻布的形式消费的一切,他们都已经以麻布的形式消费了。只有构成织布业者的工资和利润的那4码,能够同其他产品相交换(加入织布业者的不变资本的那些产品除外,或者说,由这个不变资本分解成的那种劳动除外)。可是这4码,我们已经计算过了。或者,机器制造业者也许会把这些麻布支付给工人?但是由劳动加到产品上的一切,我们已经从他的产品中扣除了,并且按照我们的假定,这一切都以麻布的形式消费掉了。
我们换一个方式来说明问题:
织布业者补偿机器须用……………………2 码=6先令=6劳动小时 纺纱业者……………………………………1 码=3先令=3劳动小时 亚麻种植业者………………………………2/4码=1+(1/2)先令=1+(1/2)劳动小时 铁生产者和木材生产者……………………7/12码=1+(3/4)先令=1+(3/4)劳动小时 ───────────────────────────────────── 用在机器上的麻布总码数,即麻布 价值中代表机器价值的部分……4+(1/12)码=12+(1/4)先令=12+(1/4)劳动小时 |
为了计算简单起见,假定:4码=12先令=12劳动小时,其中劳动(利润和工资)占1/3,即4/3码或1+(1/3)码。
剩下2+(2/3)码为不变资本,其中3/4用于原料,1/4补偿机器的损耗。2+(2/3)=8/3=32/12。这个量的1/4等于8/12码。
补偿机器损耗的这8/12码,就是机器制造业者手中剩下来的全部,因为24/12码(2码)他要支付给铁生产者和木材生产者,以取得原料。
[294]如果让铁生产者和木材生产者再次支付机器,那是错误的,因为他们在机器上必须补偿的所有东西即7/12码,已经列到机器制造业者的项下了。他们生产铁和木材所必需的全部机器都已算在这一项了,所以这些机器不能再次列入计算。这样,用来支付铁和木材的最后2码(2+(8/12)的余额)就完全归结为劳动(因为这里没有原料),因此能够以麻布的形式消费掉。
可见,剩下来的全部余额为8/12码(2/3码),它用于补偿机器制造业者使用的机器的损耗。
整个问题有一部分是这样解决的:土地耕种者的既不归结为新加劳动又不归结为机器的那部分不变资本,根本不加入流通,事先就被扣除了;它在它自身的生产中自己补偿自己,因而,土地耕种者全部加入流通的产品,扣除机器之后,都分解为工资和利润,因此能够以麻布的形式消费掉。这是已经解决的一部分。
另一部分是这样解决的:在一个生产领域中表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在其他生产领域中表现为同年内加进的新劳动。在织布业者手中表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有很大一部分归结为纺纱业者、机器制造业者、亚麻种植业者、制铁业者、木材业者(煤炭业者等等;但是为使问题简单起见,我们不把后面这些计算在内)的收入。(这是非常明显的,例如,同一个工厂主又纺又织,他的不变资本就比织布业者的少,而他加进的劳动,即他的产品中归结为新加劳动,归结为收入即利润和工资的那部分,则比织布业者的多。例如织布业者的收入等于4码=12先令,不变资本等于8码=24先令。如果他同时又纺又织,他的收入就=6码,他的不变资本也=6码;即2码用于织机,3码用于亚麻,1码用于纺机。)
第三,直到现在我们所找到的解决办法是:为生产最终加入个人消费的产品提供原料和劳动工具的一切生产者,都不是以自己产品的形式来消费自己的收入,即代表新加劳动的利润和工资。他们只能以这里所说的可直接消费的产品形式,或者同样可以说,以交换来的、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生产者的可直接消费的产品形式,来消费他们的产品中归结为收入的那部分价值。原料和劳动工具的生产者的新加劳动,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入最终产品,只有以最终产品的形式才被消费掉,而从使用价值来看,这个新加劳动则作为原料或消费了的机器包含在最终产品中。
因此,问题中有待解决的部分就归结为这样一点:用来补偿机器制造业者的机器制造机损耗的那2/3码将会怎样呢?(这里所谈的正是这种机器的损耗,而不是织布业者、纺纱业者、亚麻种植业者、制铁业者、木材业者使用的工作机的损耗,因为这些工作机归结为新劳动,也就是归结为这样一种新劳动,它使本身不再在原料上有所花费的那种原料获得新机器的形式。)或者换句话说,机器制造业者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以麻布的形式消费这2/3码(等于2先令或2劳动小时),同时又补偿自己的机器?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这种情况确实是有的。它是必然要发生的。因而我们的任务是说明这种现象。
[295]转化为新资本(无论流动资本还是固定资本;无论可变资本还是不变资本)的那部分利润,我们在这里可以完全不去注意。它和我们的问题毫无关系,因为在这种场合,新的可变资本和新的不变资本一样,都是由新劳动(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创造和补偿的。
总之,如果把这一点撇开不谈,那末加进的(例如一年内加进的)新劳动的总额——等于利润和工资总额,即年收入总额——就统统花在那些加入个人消费的产品如食物、衣服、燃料、住宅、家具等等上面。
这些加入消费的产品总额,按其价值来说,等于一年新加劳动的总额(收入的价值总额)。这个劳动量应当等于这些产品中包含的新加劳动和过去劳动的总额。在购买这些产品时,必须不仅支付其中包含的新加劳动,而且支付其中包含的不变资本。如上所说,它们的价值等于利润和工资总额。当我们举麻布作例子时,麻布对于我们来说,代表一年内加入个人消费的产品总额。这个麻布不仅按其价值来说必须等于它的全部价值要素,而且它的全部使用价值对各个分得麻布的生产者来说必定是可消费的。它的全部价值必然分解为利润和工资,即分解为一年新加劳动的各个组成部分,虽然这个麻布是由新加劳动和不变资本构成的。
如上所说,这个问题部分地可以这样来解释:
第一,生产麻布所必需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既不作为使用价值,也不作为交换价值加入麻布。这就是归结为种子等等的那部分亚麻;农产品的这一部分不变资本不进入流通,而是直接或间接地归还给生产,归还给土地。这一部分自己补偿自己,因而不需要用麻布偿还。{农民可能把自己收获的谷物,比方说,120夸特全部卖掉。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他就必须向别的农民购买种子(例如12夸特)。这样一来,别的农民需要从自己产品(120夸特)中留作种子的就不是12夸特,而是24夸特,不是1/10,而是1/5了。因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在240夸特中,作为种子归还给土地的也是24夸特。不过,这在流通领域中确实有差别。在前一场合,每人留出1/10,进入流通的是216夸特。在后一场合,进入流通的是第一个农民的120夸特和第二个农民的108夸特,共计228夸特。而实际消费者所占用的和原先一样,只有216夸特。可见,在这里我们已经有了一个例子,表明“实业家”和“实业家”之间流通的价值总额可以大于“实业家”和消费者之间流通的价值总额。[54]}(其次,每当一部分利润转化为新资本时,都存在着这样的差别;再其次,当“实业家”和“实业家”之间的交易持续多年时也是这样,等等。)
由此可见,生产麻布即生产可供个人消费的产品所必需的很大一部分不变资本,无需用麻布来补偿。
第二,麻布即一年内生产出来的消费品所必需的很大一部分不变资本,在一个阶段上表现为不变资本,在另一个阶段上则表现为新加劳动,因而实际上分解为利润和工资,成为一些人的收入,而同一价值额对另一些人来说则表现为资本。例如,[织布业者的]一部分不变资本归结为纺纱业者的[新加]劳动,等等。
[296]第三,在生产可消费的产品所必需的一切中间生产阶段,除原料和某些辅助材料之外,很大一部分产品从来不加入消费品的使用价值,而只是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入消费品;机器、煤炭、机油、油脂、皮带等等就是如此。就这些中间生产阶段由于社会分工而作为单独的部门出现来说,它们事实上都只是为下一阶段生产不变资本,而每一中间生产阶段的产品都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代表新加劳动(这部分归结为利润和工资,并在前面指出的限定的条件[55]下,归结为收入),另一部分代表消费了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因此很清楚,在每一个这样的生产领域,生产者本人也只能消费分解为工资和利润的那部分产品,即扣除等于本领域产品所包含的不变资本价值的产品量之后剩下来的那部分产品。但是这些生产者谁也不能消费上一阶段产品中的任何一部分,不能消费事实上只为下一阶段生产不变资本的所有阶段的产品中的任何一部分。
这样,虽然最终产品(麻布,在这里代表全部可消费的产品)由新加劳动和不变资本构成,以致这种消费品的最后生产者只能消费产品中归结为最后阶段上加进的劳动,即归结为工资和利润总额,归结为他们的收入的那一部分,但是,一切不变资本的生产者也都只是以可消费的产品形式来消费即实现自己的新加劳动。虽然可消费的产品由新加劳动和不变资本构成,但是它的购买价格(除等于最后阶段上新加的劳动量的那部分产品以外)体现着在这个产品的不变资本的生产过程中加进的劳动总量。不变资本的生产者不是以自己产品的形式,而是以可消费的产品的形式,来实现他们加进的全部劳动,所以,结果就好比这个可消费的产品仅仅由工资和利润,由加进的劳动构成。
麻布生产者在自己的生产领域最后制成了消费品麻布,他们从消费品麻布中自己留出一部分产品,这部分产品等于他们的收入,等于最后生产阶段上加进的劳动,等于工资和利润总额(消费品相互交换和商品事先转化为货币,对问题毫无影响)。而他们生产的另一部分消费品,他们则用来支付直接供给他们不变资本的生产者所应得的价值组成部分。因此,他们生产的这一部分消费品,全都用来抵补直接供给这种不变资本的生产者的收入和不变资本的价值。但这种不变资本的生产者又只留出价值等于他们的收入的那部分可消费的产品。另一部分他们又用来支付他们的不变资本的生产者,而这个不变资本又等于收入加不变资本。但是,只有当麻布这种可消费的产品的最后部分仅仅用来补偿收入,补偿新加劳动,而不再补偿不变资本的时候,计算才能完结。因为按照假定,麻布只加入消费,而不再构成其他生产阶段的不变资本。
对于一部分农产品来说,这一点已经得到了证明。
一般说来,只有作为原料加入最终产品的那些产品,才可以说它们是作为产品被消费的。其他的产品则只是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入可消费的产品。可消费的产品是用收入,也就是用工资和利润来购买的。因而,它的价值总额必定全部分解为工资和利润,即分解为在这种产品所经过的一切阶段上加进的不同的劳动量。现在要问:除了由生产者本人归还给生产的那部分农产品[297](种子、牲畜、粪肥等等)以外,是否还有另一部分不变资本,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入可消费的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以实物形式自己补偿自己呢?
当然,这里可能指各种形式的固定资本,只要这种固定资本的价值本身加入生产,并在生产中被消费。
不仅在农业中(其中包括由人工进行再生产的畜牧业、养鱼业、林业),——因而不仅在衣服和食品的各种原料以及很大一部分加入工业固定资本的产品如帆、绳、皮带等等的生产中,——而且在采矿业中,也有一部分不变资本以实物形式从自己生产的产品中得到补偿。因此,这一部分不变资本就不应由进入流通的那部分产品来补偿。例如在煤炭生产中,就有一部分煤炭用来发动排水或提升煤炭用的蒸汽机。
由此看来,年产品的价值,有一部分等于采煤过程中消费的煤炭所包含的过去劳动,另一部分等于当时新加的劳动量(机器的损耗等等撇开不谈)。但是,本身由煤炭构成的那部分不变资本,会直接从这个总产品中留出,归还给生产。谁也不应把这部分补偿给生产者,因为生产者会自己补偿自己。如果劳动生产率既没有提高也没有降低,这部分产品所代表的那部分价值就保持不变,它等于产品中一部分作为过去劳动、一部分作为一年内新加劳动存在的那个劳动量的某个相应部分。在采矿工业的其他部门中,不变资本也有一部分是以实物形式得到补偿的。
产品的废料,例如飞花等等,可当作肥料归还给土地,或者可当作原料用于其他生产部门;例如破碎麻布可用来造纸。在前一种情况下,一个生产部门的一部分不变资本,就可以直接同另一个生产部门的不变资本相交换。例如棉花同用作肥料的飞花相交换。
一般说来,机器的制造和原料(煤炭、铁、木材)的生产,同其他生产阶段之间有一个主要的差别。在其他生产阶段上不发生相互作用。麻布不能成为纺纱业者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纱本身不能成为亚麻种植业者或机器厂主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但是,充当机器的原料的,不仅有皮带、绳子等等取自农产原料的产品,而且有木材、铁、煤炭;另一方面,机器又作为生产资料加入木材、铁、煤炭等等生产者的不变资本。由此可见,这两个部门事实上是以实物形式互相补偿自己的一部分不变资本。这里发生的是不变资本同不变资本的交换。
这里不单单是计算的问题。铁生产者要把生产铁时使用的机器的损耗算到机器制造业者的项下,而机器厂主要把他制造机器时使用的机器的损耗算到铁生产者的项下。假定铁生产者和煤炭生产者是一个人。第一,我们已经看到,他自己补偿自己的煤炭。第二,他的总产品(铁和煤炭)的价值,等于新加劳动创造的价值加机器损耗部分所包含的过去劳动创造的价值。从这个总产品中扣除补偿机器价值的铁量,剩下来的就是归结为新加劳动的铁量。后面这部分构成机器厂主、工具生产者等等的原料。对于后面这部分,机器厂主用麻布支付给铁生产者;而为了换取前一部分,机器厂主供给他机器,以补偿他的设备的损耗。
另一方面,机器制造业者的不变资本中有一部分代表他的机器制造机、工具等等的损耗,所以,这一部分既不能归结为原料(这里我们不谈[生产煤炭和铁时]使用的机器[298]和自己补偿自己的那部分煤炭),也不能归结为新加劳动,因而,既不能归结为工资,也不能归结为利润;这种损耗实际上是靠机器制造业者从自己的机器中给自己留下一部或几部机器当作机器制造机而得到补偿的。对于他的这一部分产品来说,问题只是:为了制造这一部分产品,要有一个原料的追加量。这一部分产品不代表新加劳动,因为在劳动的总产品中,一定数量的机器等于新加劳动创造的价值,另一数量的机器等于原料的价值,再一个数量的机器等于机器制造机所包含的价值组成部分。诚然,最后这个组成部分事实上也包含新加劳动。但是从价值方面来说,这种劳动等于零,因为在代表新加劳动的那一部分机器中,没有计算原料和已损耗的机器所包含的劳动;补偿原料的第二部分机器中,没有计算补偿新劳动和机器的部分;因而,从价值方面来看,第三部分机器既不包含新加劳动,也不包含原料;这一部分只代表机器的损耗。
机器厂主自己所需要的机器不出卖。它以实物形式得到补偿,由机器制造业者从总产品中留出来。这样,机器厂主所出卖的机器只代表原料(如果原料生产者的机器损耗已经算到机器厂主的项下,这些原料就只归结为劳动)和新加劳动;因而这些机器无论对机器厂主自己,还是对原料生产者,都只归结为麻布。如果专门就机器厂主和原料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来说,那末原料生产者为了补偿自己机器的损耗部分,已经把相当于损耗部分的价值的铁量留出。他用这个铁量同机器厂主相交换,这样他们两人就以实物形式互相付清,这个过程同他们之间收入的分配也就毫无关系。
这个问题就是如此,我们在考察资本流通时还要回过来谈谈。[56]
不变资本实际上是这样得到补偿的:它不断地重新生产出来,并且有一部分是自己再生产自己。但是,加入可消费的产品的那部分不变资本,则由加入不可消费的产品的活劳动来支付。正因为这种劳动不由它本身的产品支付,所以全部可消费的产品都可以归结为收入。不变资本的一部分,作为年产品的一部分来考察,只是外表上的不变资本。另一部分,虽然也加入总产品,但是它既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也不作为使用价值加入可消费的产品,而是以实物形式得到补偿,始终作为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保留下来。
在这里,我们已经考察了全部可消费的产品如何分配,如何分解为产品中包含的各个价值组成部分和生产条件。
但是,可消费的产品(就它分解为工资这一点说,它等于资本的可变部分),可消费的产品的生产,以及生产可消费的产品所必需的不变资本各部分的生产(不管这个不变资本是否加入可消费的产品),它们总是同时并存的。因此,任何资本总是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资本同时由这两部分构成;而且,资本的不变部分虽然象可变部分一样,不断由新产品来补偿,但是,只要生产以同一方式继续下去,这个不变部分就会始终以同样的形式存在下去。
[299]机器厂主和原料生产者(铁、木材等等的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是,他们事实上各用自己的一部分不变资本来互相交换(这种情况和一个人的一部分不变资本变成另一个人的收入毫无共同之处[57]),并且在这两个互相联系的生产者当中,每一个人的产品(虽然一个产品是另一个产品的前一阶段),都作为生产资料互相加入对方的不变资本。铁、木材等等的生产者,为了换取他们所需要的机器,把等于待补偿的机器价值的铁、木材等等交给机器制造业者。机器制造业者的这一部分不变资本对于他自己来说,就好比种子对于农民一样。这是他的年产品中由他自己以实物形式补偿自己并且不构成他的收入的那一部分。另一方面,通过这种交换,以原料形式给机器制造业者不仅补偿了铁生产者使用的机器中包含的原料,而且补偿了这个机器中由新加劳动和机器制造业者自己的机器损耗构成的那部分价值。因此,对于机器制造业者来说,不仅补偿了相当于他自己的机器损耗的部分,而且还补偿了可以(当作补偿)算做别的机器包含的一部分损耗的部分。
诚然,卖给铁生产者的这种机器,也包含等于原料和新加劳动的价值组成部分。但是在别的机器中会相应地少算补偿损耗的部分。因此,铁生产者等等的这部分不变资本,即他们的年劳动产品中只补偿不变资本中代表损耗的价值组成部分的这部分产品,不加入机器制造业者卖给其他工业家的机器。至于这些别的机器的损耗,当然是用前面说过的2/3码麻布(=2劳动小时)补偿给机器制造业者。机器制造业者用这些麻布购买同一价值额的生铁、木材等等,并且以自己不变资本的另一种形式,即生铁的形式,来补偿自己的损耗。由此可见,对于机器制造业者来说,他的一部分原料,除补偿原料的价值之外,还补偿他的机器损耗的价值。而在生铁生产者等等方面,这种原料只归结为新加劳动,因为这些原料(铁、木材、煤炭等等)的生产者的机器在前面已经算过了。
由此可见,麻布的一切要素归结为一定量劳动的总额,它等于新加劳动的总额,但决不等于不变资本中包含的、由于再生产而永远保留下去的全部劳动的总额。
而且,说构成一年内加入个人消费的商品总额的那个劳动量(一部分为活劳动,一部分为过去劳动),因而也就是作为收入被消费的那个劳动量,不能超过一年内新加的劳动,这种论点是同义反复。因为收入等于利润和工资总额,等于新加劳动的总额,等于包含这个劳动量的商品总额。
铁生产者和机器制造业者的例子,只是个别的例子。在其他以自己的产品互相提供生产资料的不同生产领域之间,也同样以实物形式交换它们的不变资本(虽然这种交换被一系列货币交易掩盖着)。只要有这种情况存在,加入消费的最终产品的消费者就不应补偿这种不变资本,因为它已经得到了补偿。[299]
[304]{例如在制造机车时,每天都有成车皮的铁屑剩下。把铁屑收集起来,再卖给(或赊给)那个向机车制造厂主提供主要原料的制铁厂主。制铁厂主把这些铁屑重新制成块状,在它们上面加进新的劳动。他以这种形式把铁屑送回机车制造厂主手里,这些铁屑便成为产品价值中补偿原料的部分。就这样这些铁屑往返于这两个工厂之间,——当然,不会是同一些铁屑,但总是一定量的铁屑。这个部分不断交替地成为两个工业部门的原料,并且,从价值方面来看,始终只是从一个企业移到另一个企业。因此,它不加入最终产品,而是不变资本在实物形式上的补偿。
实际上,机器制造厂主供应的每一部机器,如果从它的价值来考察,都分解为原料、新加劳动和机器的损耗。但是加入其他领域生产的这些机器的总数,按其价值来说,只能等于机器的总价值减去不断在机器制造厂主和制铁厂主之间来回转移的那部分不变资本。
农民卖掉的任何一夸特小麦,同其他任何一夸特小麦值一样多的钱。卖掉的一夸特小麦,丝毫也不比作为种子归还给土地的那一夸特小麦便宜。然而,如果产品等于6夸特,每一夸特等于3镑,而且每一夸特都包含新加劳动、原料和机器这几个价值组成部分,如果农民必须用一夸特作种子,那末他就只卖给消费者5夸特,由此得到15镑。因而,消费者没有必要支付一夸特种子包含的价值组成部分。但是被卖掉的产品的价值等于其中包含的全部价值要素,即新加劳动和不变资本,消费者怎么能够不支付不变资本而又把这个产品买去呢?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58][304]
[300]{对前一段话的补充。
下面这段引文表明,庸俗的萨伊对这个问题多么不了解:
“要完全了解这个关于收入的问题,就必须注意,产品的全部价值分解为各种人的收入,因为任何产品的总价值,都是由促成它的生产的土地所有者、资本家和勤劳者的利润相加而成的。因此,社会的收入和生产的总价值相等,而不象某派经济学家[22]所认为的那样,只和土地的纯产品相等……如果一个国家的收入只是生产出来的价值超过消费掉的价值的余额,那末从这里就会得出一个完全荒谬的结论:如果一个国家在一年内消费的价值等于它生产出来的价值,这个国家就没有任何收入了。”(同上,第2卷第63—64页)
实际上,这个国家在过去一年会有某些收入,但在下一年就没有任何收入了。说一年生产的劳动产品(当年新加劳动的产品只构成其中的一部分)都归结为收入,这是不对的。相反,只有说加入一年个人消费的那部分产品都归结为收入,才是对的。仅仅由新加劳动构成的收入,能够支付这个一部分由新加劳动、一部分由过去劳动构成的产品,换句话说,新加劳动在这些产品中不仅能够自己支付自己,而且能够支付过去劳动,——这是因为同样由新加劳动和过去劳动构成的另一部分产品,只补偿过去劳动,只补偿不变资本。}[(11)补充:斯密在价值尺度问题上的混乱;斯密的矛盾的一般性质]
{对于这里考察的亚当·斯密理论的各点,还应补充如下:他在价值规定上的动摇,除了工资问题上的明显矛盾[59]以外,还有一条:混淆概念。他把作为内在尺度同时又构成价值实体的那个价值尺度,同货币称为价值尺度那种意义上的价值尺度混淆起来。由此就试图找到一个价值不变的商品作为后一种意义上的尺度,把它当作衡量其他商品的不变尺度——这是一个化圆为方问题[注:化圆为方问题,是古希腊的一个著名问题,即求作一正方形,使其面积等于一已知圆的面积,一般指难以解决的问题。——译者注]。关于货币意义上的价值尺度同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这一价值规定之间的关系,请看我的著作第一部分[60]。这种混淆现象在李嘉图的著作中,有些地方也可以碰到。}[300]
※ ※ ※
[299]亚·斯密的矛盾的重要意义在于:这些矛盾包含的问题,他固然没有解决,但是,他通过自相矛盾而提出了这些问题。后来的经济学家们互相争论时,时而接受斯密的这一方面,时而接受斯密的那一方面,这种情况最好不过地证明斯密在这方面的正确本能。[61]注释:
[13]马克思这里说的“第三章”是指关于“资本一般”的研究的第三部分。这一章的标题应为:《资本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或资本和利润》。以后(例如,见第Ⅸ本第398页和第Ⅺ本第526页)马克思不用“第三章”而用“第三篇”(《dritter Abschnitt》)。后来他就把这第三章称作“第三册”(例如,在1865年7月31日给恩格斯的信中)。关于“资本一般”的研究的“第三章”马克思是在第ⅩⅥ本开始的。
从这“第三章”或“第三篇”的计划草稿(见本册第447页)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打算在那里写两篇专门关于利润理论的历史补充部分。但是马克思在写作《剩余价值理论》的过程中,就已在自己的这一历史批判研究的范围内,详细地批判分析了各种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利润的看法。因此,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特别是在这一著作的第二册和第三册中,就已进一步更充分地揭示了由于把剩余价值和利润混淆起来而产生的理论谬误。——第7、87、272页。
[22]“经济学家”是十八世纪下半叶和十九世纪上半叶在法国对重农学派的称呼。——第38、139、223、411页。
[31]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手稿第628—632页,《亚·斯密的地租理论》一章)中对斯密的地租观点中的重农主义因素作了批判的分析。参看前面《重农学派》一章,第36—40页。——第47页。
[32]马克思指《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49—50页。——第47页。
[33]指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第一篇第一章。——第48页。
[34]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托·罗·马尔萨斯》一章(手稿第753—781页)中,马克思对马尔萨斯的价值观点和剩余价值观点作了详细的批判(手稿第753—767页)。——第50、67页。
[35]马克思引用的是他的著作《哲学的贫困》法文第一版(1847年巴黎—布鲁塞尔版)。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卷第95—96页。——第51页。
[36]马克思引用的是他摘录所读过的著作的“札记本”之一。在第Ⅶ本札记本第173页(根据第Ⅶ本这一部分的报纸摘录来判断,第173页写于1860年1月),马克思引用了斯密的《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中的话,并加了批语,指出企图从“企业主的风险”中得出利润是荒谬的。至于“对利润的辩护论的解释那一章”,马克思原来是打算为他的关于“资本一般”的研究的第三部分写的。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手稿第777页)中,马克思在同一意义上提到要写的《对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的辩护论的解释》一节。
马克思在1861—1863年手稿第Ⅹ本中分析魁奈的《经济表》时,对于把利润看成“风险费”的资产阶级观点也进行了批判(见本册第332—340页)。——第57页。
[37]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论拉姆赛的一章和补充部分《收入及其源泉。庸俗政治经济学》)中,对于把企业主的收入看成资本家因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劳动”而取得的工资这种辩护论观点进行了批判。并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1章和第3卷第23章。——第59页。
[38]马克思在补充部分《收入及其源泉。庸俗政治经济学》中考察了资本的“洪水期前的形式”这一问题(手稿第899—901页)。并见《资本论》第3卷第36章《资本主义以前的状态》。——第61页。
[39]见注13。马克思在继续写作《剩余价值理论》的过程中,也对李嘉图学派的利润观点进行了批判。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李嘉图学派的解体》一章中,马克思专门谈到李嘉图主义者詹姆斯·穆勒想用烦琐论证的方法来解决李嘉图的利润理论的矛盾,谈到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徒劳无益地试图直接从价值理论中得出李嘉图关于利润率和工资额成反比的论点。——第69页。
[40]“平均价格”(《Durchschnittspreis》)这一术语,马克思这里是指“生产价格”,就是指生产费用(C+v)加平均利润。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论洛贝尔图斯一章和《李嘉图和亚当·斯密的费用价格理论》一章中,考察了商品价值和商品的“平均价格”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平均价格”这一术语本身说明,这里所指的,正如马克思在手稿第605页(《李嘉图的地租理论[结尾]》一章)所解释的那样,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的平均市场价格,或者市场价格所趋向的中心”。——第76页。
[41]“费用价格”(《Kostenpreis》或《Kostpreis》,《cost price》)这一术语,马克思用在三种不同的意义上:(1)资本家的生产费用(C+v),(2)同商品的价值一致的商品的“内在的生产费用”(C+v+m),(3)生产价格(C+v+平均利润)。这里,这一术语是用在第二种意义上,也就是指内在的生产费用。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中,“费用价格”这一术语马克思是用在第三种意义上,即生产价格,或“平均价格”。在那里马克思直接把这些术语等同了起来。例如,在手稿第529页,马克思写道:“……不同于价值本身的平均价格,即我们后面所说的费用价格,这个费用价格不直接决定于商品价值,而决定于预付在这些商品上的资本加平均利润。”在第624页,马克思指出:“价格是提供商品的必要条件,是使商品生产出来并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的必要条件,它当然是商品的生产价格或费用价格。”
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中,《Kostenpreis》这一术语马克思有时用在生产价格的意义上,有时用在资本家的生产费用的意义上,也就是指C+v。
《Kostenpreis》这一术语所以有三种用法,是由于《Kosten》(“费用”、“生产费用”)这个词在经济科学中被用在三种意思上,正如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1861—1863年手稿第788—790页和第928页)特别指出的,这三种意思是:(1)资本家预付的东西,(2)预付资本的价格加平均利润,(3)商品本身的实在的(或内在的)生产费用。
除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古典作家使用的这三种意思以外,“生产费用”这一术语还有第四种庸俗的意思,即让·巴·萨伊给“生产费用”下的定义:“生产费用是为劳动、资本和土地的生产性服务支付的东西。”(让·巴·萨伊《论政治经济学》1814年巴黎第2版第2卷第453页)马克思坚决否定了对“生产费用”的这种庸俗的理解(例如见《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手稿第506页和第693—694页)。——第77页。
[42]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中,篇幅巨大的论李嘉图的那一节是在马克思手稿第Ⅺ、Ⅻ和ⅩⅢ本,其中有一章《李嘉图和亚·斯密的费用价格理论(批驳部分)》,马克思在那里又回过头来分析斯密的“自然价格”观点(手稿第549—560页)。——第78页。
[43]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亚·斯密的地租理论》一章(手稿第620—625页)中,对斯密关于地租以不同于利润和工资的方式加入产品价格的论点作了批判的分析。斯密《国富论》的这段引文,马克思引自加尼耳的《论政治经济学的各种体系》一书(1821年巴黎版第2卷第3页)。——第78页。
[44]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九章对这里所提出的问题作了如下的表述:“怎样才能使工人用他的工资、资本家用他的利润、土地所有者用他的地租买到各自不是只包含这三个组成部分之一,而是包含所有这三个组成部分的商品?怎样才能使工资、利润、地租,即收入的三个源泉加在一起的价值总额买到构成这些收入所得者的全部消费的商品(这些商品除了价值的这三个组成部分之外,还包含价值的另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不变资本)?他们怎样才能用三部分的价值买到四部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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