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
在重农学派以前,剩余价值——即利润,利润形式的剩余价值——完全是用交换,用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卖来解释的。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总的说来,并没有超出这种狭隘看法;甚至可以更确切地说,正是斯图亚特科学地复制了这种看法。我说:“科学地”复制。因为斯图亚特不同意这种幻想:单个资本家由于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卖而获得的剩余价值,就是新财富的创造。因此,他把绝对利润和相对利润区分开来:
“绝对利润对谁都不意味着亏损;它是劳动、勤勉或技能的增进的结果,它能引起社会财富的扩大或增加……相对利润对有的人意味着亏损;它表示财富的天平在有关双方之间的摆动,但并不意味着总基金的任何增加……混合利润很容易理解:这种利润……一部分是相对的,一部分是绝对的……二者能够不可分割地存在于同一交易中。”(《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由其子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将军汇编的《詹姆斯·斯图亚特爵士著作集》(六卷集)第1卷,1805年伦敦版第275—276页)
绝对利润是由“劳动、勤勉和技能的增进”产生的。究竟它怎样由这种增进产生,斯图亚特并没有想弄清楚。他所加的关于这个利润能引起“社会财富”的扩大和增加的这句话,看来,可以使人得出这样的结论:斯图亚特所指的,仅仅是由劳动生产力的发展造成的使用价值量的增加,他完全离开总是以交换价值的增加为前提的资本家的利润来考察这个绝对利润。这样的解释完全被他进一步的叙述证实了。他是这样说的:
“在商品的价格中,我认为有两个东西是实际存在而又彼此完全不同的:商品的实际价值和让渡利润。”(第244页)
可见,商品的价格包含着两个彼此完全不同的要素:第一,商品的实际价值;第二,“让渡利润”,即让出或卖出商品时实现的利润。[221]因此,这个“让渡利润”是由于商品的价格高于商品的实际价值而产生的,换句话说,是由于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卖而产生的。这里,一方的赢利总是意味着另一方的亏损。不会造成“总基金的增加”。利润——应该说是剩余价值——是相对的,并且归结为“财富的天平在有关双方之间的摆动”。斯图亚特自己舍弃可以用这种办法来说明剩余价值的看法。他的关于“财富的天平在有关双方之间的摆动”的理论,虽然丝毫没有触及剩余价值本身的性质和起源问题,但是对于考察剩余价值在不同阶级之间按利润、利息、地租这些不同项目进行的分配,有重要的意义。
从下面的引文中可以看出,斯图亚特认为,单个资本家的全部利润只限于这种“相对利润”,“让渡利润”。
他说:“实际价值”决定于“该国一个劳动者平常……在一天、一周、一月……平均能够完成的”劳动“量”。第二,决定于“劳动者用以满足他个人的需要和……购置适合于他的职业的工具的生存资料和必要费用的价值;这些同样也必须平均计算”……第三,决定于“材料的价值”。(第244—245页)“如果这三项是已知的,产品的价格就确定了。它不能低于这三项的总和,即不能低于实际价值。凡是超过实际价值的,就是厂主的利润。这个利润将始终同需求成比例,因此它将随情况而变动。”(同上,第245页)“由此看来,为了促进制造业的繁荣,必须有大规模的需求……工业家是按照他们有把握取得的利润,来安排自己的开支和自己的生活方式的。”(同上,第246页)
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厂主”即单个资本家的利润,总是“相对利润”,总是“让渡利润”,总是由于商品的价格高于商品的实际价值,由于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卖而产生的。因此,如果一切商品都按它的价值出卖,那就不会有任何利润了。关于这个问题,斯图亚特写了专门的一章,他详细地研究
“利润怎样同生产费用结成一体”。(同上,第3卷第11页及以下各页)
一方面,斯图亚特抛弃了货币主义和重商主义体系的这样一种看法,即认为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卖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润,形成剩余价值,造成财富的绝对增加;[注:其实,连货币主义也认为,这个利润不是在国内产生,而只是在同其他国家的交换中产生。重商主义体系只看到,这个价值表现为货币(金和银),因此剩余价值表现为用货币结算的贸易差额。]另一方面,他仍然维护它们的这样一种观点,即单个资本家的利润无非是价格超过[222]价值的这个余额——“让渡利润”,不过按照他的意见,这种利润只是相对的,一方的赢利相当于另一方的亏损,因此,利润的运动归结为“财富的天平在有关双方之间的摆动”。可见,在这方面,斯图亚特是货币主义和重商主义体系的合理的表达者。
在对资本的理解方面,他的功绩在于:他指出了生产条件作为一定阶级的财产同劳动能力[14]分离的过程是怎样发生的。斯图亚特十分注意资本的这个产生过程;诚然,他还没有把这个过程直接理解为资本的产生过程,但是,他仍然把这个过程看成是大工业存在的条件。斯图亚特特别在农业中考察了这个过程,并且正确地认为,只是因为农业中发生了这个分离过程,真正的制造业才产生出来。在亚·斯密的著作里,是以这个分离过程已经完成为前提的。
(斯图亚特的书于1767年在伦敦[出版],杜尔哥的书[写于]1766年,亚当·斯密的书——1775年。)
注释:
[14]原文是:《Arbeitsvermögen》(“劳动能力”)。马克思在1861—1863年手稿中在绝大多数场合都用《Arbeitsvermögen》(“劳动能力”)这个术语,而没有用《Arbeitskraft》(“劳动力”)这个术语。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把这两个术语当作同一概念使用:“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4章第3节)——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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