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交换过程
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如果它不乐意,人可以使用强力,换句话说,把它拿走。[注:在以虔诚著称的十二世纪,商品行列里常常出现一些极妙的物。当时一位法国诗人所列举的兰第市场[47]上的商品中,除衣料、鞋子、皮革、农具、毛皮等物以外,还有“淫荡的女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注: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权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想。顺便说一下,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据,说商品生产形式象公平一样也是永恒的。然后,他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权。如果一个化学家不去研究物质变换的现实规律,并根据这些规律解决一定的问题,却要按照“自然性”和“亲合性”这些“永恒观念”来改造物质变换,那末对于这样的化学家人们该怎样想呢?如果有人说,“高利贷”违背“永恒公平”、“永恒公道”、“永恒互助”以及其他种种“永恒真理”,那末这个人对高利贷的了解比那些说高利贷违背“永恒恩典”、“永恒信仰”和“永恒神意”的教父的了解又高明多少呢?]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所有者而存在。在研究进程中我们会看到,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
商品所有者与商品不同的地方,主要在于:对商品来说,每个别的商品体只是它本身的价值的表现形式。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和昔尼克派,它随时准备不仅用自己的灵魂而且用自己的肉体去同任何别的商品交换,哪怕这个商品生得比马立托奈斯还丑。商品所缺乏的这种感知其他商品体的具体属性的能力,由商品所有者用他自己的五种和五种以上的感官补足了。商品所有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否则,他就不会把它拿到市场上去。他的商品对别人有使用价值。他的商品对他来说,直接有的只是这样的使用价值:它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从而是交换手段。[注:“因为每种货物都有两种用途。——一种是物本身所固有的,另一种则不然,例如鞋,既用来穿,又可以用来交换。二者都是鞋的使用价值,因为谁用鞋来交换他所需要的东西,例如食物,谁就是利用了鞋。但不是利用鞋的自然用途,因为它不是为交换而存在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卷第9章)]所以,他愿意让渡他的商品来换取那些使用价值为他所需要的商品。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可见,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以前,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
另一方面,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能算数。但是,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
每一个商品所有者都只想让渡自己的商品,来换取别种具有能够满足他本人需要的使用价值的商品。就这一点说,交换对于他只是个人的过程。另一方面,他想把他的商品作为价值来实现,也就是通过他所中意的任何另一种具有同等价值的商品来实现,而不问他自己的商品对于这另一种商品的所有者是不是有使用价值。就这一点说,交换对于他是一般社会的过程。但是,同一过程不可能同时对于一切商品所有者只是个人的过程,同时又只是一般社会的过程。
我们仔细看一下就会发现,对每一个商品所有者来说,每个别人的商品都是他的商品的特殊等价物,从而他的商品是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既然一切商品所有者都这样做,所以没有一种商品是一般等价物,商品也就不具有使它们作为价值彼此等同、作为价值量互相比较的一般的相对价值形式。因此,它们并不是作为商品,而只是作为产品或使用价值彼此对立着。
我们的商品所有者在他们的困难处境中是象浮士德那样想的:起初是行动[48]。因此他们还没有想就已经做起来了。商品本性的规律通过商品所有者的天然本能表现出来。他们只有使他们的商品同任何别一种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相对立,才能使他们的商品作为价值,从而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分析已经表明了这一点。但是,只有社会的活动才能使一种特定的商品成为一般等价物。因此,其他一切商品的社会的行动使一种特定的商品分离出来,通过这种商品来全面表现它们的价值。于是这一商品的自然形式就成为社会公认的等价形式。由于这种社会过程,充当一般等价物就成为被分离出来的商品的特殊社会职能。这种商品就成为货币。
“他们同心合意,把力量和权柄授予那只兽。凡没有这种印记即没有这个兽名或兽名的数字者,都不能买或卖。”(《启示录》[49])
货币结晶是交换过程的必然产物,在交换过程中,各种不同的劳动产品事实上彼此等同,从而事实上转化为商品。交换的扩大和加深的历史过程,使商品本性中潜伏着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发展起来。为了交易,需要这一对立在外部表现出来,这就要求商品价值有一个独立的形式,这个需要一直存在,直到由于商品分为商品和货币这种二重化而最终取得这个形式为止。可见,随着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商品就在同一程度上转化为货币。[注:依此我们可以判断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滑头了。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既想使商品生产永恒化,又想废除“货币和商品的对立”,就是说废除货币本身,因为货币只是存在于这种对立中。这么说,我们同样也可以废除教皇而保存天主教了。关于这个问题详见我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61页及以下各页[50]。]直接的产品交换一方面具有简单价值表现形式,另一方面还不具有这种形式。这种形式就是x量商品A=y量商品B。直接的产品交换形式是x量使用物品A=y量使用物品B。[注:只要不是两种不同的使用物品相交换,而是象在野蛮人中间常见的那样,把一堆混杂的东西当作一种东西的等价物,那末,连直接的产品交换也还处于它的初期阶段。]在这里,A物和B物在交换之前不是商品,它们通过交换才成为商品。使用物品可能成为交换价值的第一步,就是它作为非使用价值而存在,作为超过它的所有者的直接需要的使用价值量而存在。物本身存在于人之外,因而是可以让渡的。为使让渡成为相互的让渡,人们只须默默地彼此当作被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就行了。然而这种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的关系在原始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并不存在,不管这种共同体的形式是家长制家庭,古代印度公社,还是印加国[51],等等。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但是物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内部也成为商品。它们交换的量的比例起初完全是偶然的。它们能够交换,是由于它们的所有者彼此愿意把它们让渡出去的意志行为。同时,对别人的使用物品的需要渐渐固定下来。交换的不断重复使交换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至少有一部分劳动产品必定是有意为了交换而生产的。从那时起,一方面,物满足直接需要的效用和物用于交换的效用的分离固定下来了。它们的使用价值同它们的交换价值分离开来。另一方面,它们相交换的量的比例是由它们的生产本身决定的。习惯把它们作为价值量固定下来。
在直接的产品交换中,每个商品对于它的所有者直接就是交换手段,对于它的非所有者直接就是等价物,不过它要对于后者是使用价值。因此,交换物还没有取得同它本身的使用价值或交换者的个人需要相独立的价值形式。随着进入交换过程的商品数量和种类的增多,就越来越需要这种形式。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同时产生。如果不同商品所有者的不同商品在它们的交易中不和同一个第三种商品相交换并作为价值和它相比较,商品所有者拿自己的物品同其他种种物品相交换、相比较的交易就决不会发生。这第三种商品由于成为其他各种商品的等价物,就直接取得一般的或社会的等价形式,虽然是在狭小的范围内。这种一般等价形式同引起这个形式的瞬息间的社会接触一起产生和消失。这种形式交替地、暂时地由这种或那种商品承担。但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这种形式就只是固定在某些特定种类的商品上,或者说结晶为货币形式。它究竟固定在哪一种商品上,最初是偶然的。但总的说来,有两种情况起着决定的作用。货币形式或者固定在最重要的外来交换物品上,这些物品事实上是本地产品的交换价值的自然形成的表现形式;或者固定在本地可让渡的财产的主要部分如牲畜这种使用物品上。游牧民族最先发展了货币形式,因为他们的一切财产都具有可以移动的因而可以直接让渡的形式,又因为他们的生活方式使他们经常和别的共同体接触,因而引起产品交换。人们过去常常把作为奴隶的人本身当作原始的货币材料,但是从来没有把土地当作这种材料。这种想法只有在发达的资产阶级社会里才会产生。它出现在十七世纪最后三十多年,而只是在一个世纪以后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有人才试图在全国范围内来实现它。
随着商品交换日益突破地方的限制,从而商品价值日益发展成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化身,货币形式也就日益转到那些天然适于执行一般等价物这种社会职能的商品身上,即转到贵金属身上。
“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135页[52]。“贵金属……天然是货币。”(加利阿尼《货币论》,见库斯托第编《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第3卷第137页)],这句话已为金银的自然属性适于担任货币的职能而得到证明。[注:详见我的上述著作中《贵金属》一节。]但至此我们只知道货币的一种职能:它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或者是商品价值量借以取得社会表现的材料。一种物质只有分成的每一份都是均质的,才能成为价值的适当的表现形式,或抽象的因而等同的人类劳动的化身。另一方面,因为价值量的差别纯粹是量的差别,所以货币商品必须只能有纯粹量的差别,就是说,必须能够随意分割,又能够随意把它的各部分合并起来。金和银就天然具有这种属性。
货币商品的使用价值二重化了。它作为商品具有特殊的使用价值,如金可以镶牙,可以用作奢侈品的原料等等,此外,它又取得一种由它的特殊的社会职能产生的形式上的使用价值。
既然其他一切商品只是货币的特殊等价物,而货币是它们的一般等价物,所以它们是作为特殊商品来同作为一般商品的货币[注:“货币是一般商品。”(维里《政治经济学研究》第16页)]发生关系。
我们已经知道,货币形式只是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固定在一种商品上面的反映。所以,只有在那些从货币的完成的形态出发而从后往前分析商品的人看来,“货币是商品”[注:“我们可以统称为贵金属的金银本身,是……价值……时涨时落的……商品……当重量较小的贵金属可以购买数量较大的本国农产品或工业品等等时,我们可以认为贵金属的价值较高。”([西·克雷门特]《论货币、贸易、汇兑的相互关系的一般概念》,一个商人著,1695年伦敦版第7页)“银和金,已铸币的或者未铸币的,虽然被用作计量其他一切物的尺度,但是它们和酒、油、烟、布或毛织物一样,也是商品。”([约·柴尔德]《论贸易,特别是东印度的贸易》1689年伦敦版第2页)“王国的财产和财富严格地说不能只限于货币,金和银也不能被排除在商品之外。”([托·帕皮隆]《东印度的贸易是对王国最有利的贸易》1677年伦敦版第4页)]才是一种发现。对于交换过程使之转化为货币的那个商品,交换过程给予它的,不是它的价值,而是它的特殊的价值形式。有人由于把这两种规定混淆起来,曾误认为金银的价值是想象的。[注:“金银在成为货币以前,作为金属就具有价值。”(加利阿尼《货币论》第72页)洛克说:“由于银具有适于作货币的质,人们就一致同意给银一种想象的价值。”[约翰·洛克《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年),载于《约翰·洛克著作集》1777年版第2卷第15页]与此相反,罗说:“不同的国家怎能给某物以一种想象的价值……或者说,这种想象的价值怎能保持下去呢?”但是请看他本人对这个问题了解得多么差:“银按照它具有的使用价值即它的实际价值进行交换;由于它作为货币的使命,又取得一个追加价值。”(约翰·罗《论货币和贸易》,载于欧·德尔编《十八世纪的财政经济学家》第469、470页)]由于货币在某些职能上可以用它本身的单纯的符号来代替,又产生了另一种误解,以为货币是一种单纯符号。但另一方面,在这种误解里面包含了一种预感:物的货币形式是物本身以外的东西,它只是隐藏在物后面的人的关系的表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商品都是一个符号,因为它作为价值只是耗费在它上面的人类劳动的物质外壳。[注:“货币是它〈商品〉的符号。”(弗·德·福尔邦奈《商业学入门》1766年来顿新版第2卷第143页)“货币作为符号被商品吸引。”(同上,第155页)“货币是某种物的符号,并且代表这种物。”(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全集》1767年伦敦版第2卷第3页)“货币不是单纯的符号,因为它本身就是财富;它不代表价值,它是价值的等价物。”(列特隆《就价值、流通、工业、国内外贸易论社会利益》第910页)“当我们考察价值的概念时,物本身只是被看作一种符号,物不是被当作物本身,而是被当作它所值的东西。”(黑格尔《法哲学》第100页)法学家早在经济学家以前,就提出货币是单纯符号、贵金属价值纯属想象的观念;这些法学家这样做是为了向王权献媚,他们在整个中世纪时期,一直以罗马帝国的传统和罗马法全书[53]中的货币概念,作为国王伪造铸币的权利的依据。这些法学家的好学生,华洛瓦王朝的菲力浦在1346年的一项法令中说:“无论何人不得亦不应怀疑,唯朕有权……处理铸币事宜,决定铸币之制造、形状与储存,颁布有关铸币之命令,并遵照符合朕意之办法及价格将铸币付诸流通。”货币价值由皇帝下令规定,是罗马法的定则。当时明文禁止把货币当作商品。“任何人均不得购买货币,货币为公共使用而设,不应成为商品。”对于这个问题,卓·弗·帕尼尼《试论物品的合理价格》(库斯托第编《意大利政治经济学名家文集》现代部分,1751年版第2卷)做了很好的说明。特别在这一著作的第二部分,帕尼尼同法学家先生们展开了论战。]但是,当人们把物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取得的社会性质,或者说,把劳动的社会规定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取得的物质性质说成是单纯的符号时,他们就把这些性质说成是人随意思考的产物。这是十八世纪流行的启蒙方法,其目的是要在人们还不能解释人的关系的谜一般的形态的产生过程时,至少暂时把这种形态的奇异外观除掉。
前面已经指出,一个商品的等价形式并不包含该商品的价值量的量的规定。即使我们知道金是货币,因而可以同其他一切商品直接交换,我们并不因此就知道例如10磅金的价值是多少。货币同任何商品一样,只能相对地通过别的商品来表现自己的价值量。它本身的价值是由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并且是通过每个含有同样多劳动时间的别种商品的量表现出来的。[注:“假定有人从秘鲁地下获得一盎斯银并带到伦敦来,他所用的时间和他生产一蒲式耳谷物所需要的时间相等,那末,前者就是后者的自然价格;假定现在由于开采更富的新矿,获得两盎斯银象以前获得一盎斯银花费一样多,那末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现在一蒲式耳谷物值10先令的价格,就和它以前值5先令的价格一样便宜。”(威廉·配第《赋税论》1667年伦敦版第31页)]金的相对价值量是在金的产地通过直接的物物交换确定的。当它作为货币进入流通时,它的价值已经是既定的了。还在十七世纪最后几十年,人们已经知道货币是商品,这在货币分析上是跨出很大一步的开端,但终究只是开端而已。困难不在于了解货币是商品,而在于了解商品怎样、为什么、通过什么成为货币。[注:罗雪尔教授先生教训我们说:“错误的货币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认为货币比商品多一些,一类认为货币比商品少一些。”接着他杂乱无章地开列了一份关于货币性质的著作的目录,从这个书目丝毫也不能了解真实的货币学说史。最后他训诫说:“此外,不能否认,大部分现代国民经济学家对于使货币不同于其他商品的那些特性〈莫非指比商品多一些或少一些吗?〉是注意得不够的……就这一点说,加尼耳之流的半重商主义的反动就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了。”(威廉·罗雪尔《国民经济学原理》1858年第3版第207—210页)多一些——少一些——不够——就这一点说——不是完全!这算什么定义!而罗雪尔先生还谦逊地把这类教授式的折衷主义空谈命名为政治经济学的“解剖生理学的方法”!不过有一个发现要归功于他,那就是:货币是“一种快意的商品”。]
我们已经看到,在x量商品A=y量商品B这个最简单的价值表现中,就已经存在一种假象,好象表现另一物的价值量的物不通过这种关系就具有自己的等价形式,好象这种形式是天然的社会属性。我们已经探讨了这种假象是怎样确立起来的。当一般等价形式同一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结合在一起,即结晶为货币形式的时候,这种假象就完全形成了。一种商品成为货币,似乎不是因为其他商品都通过它来表现自己的价值,相反,似乎因为这种商品是货币,其他商品才都通过它来表现自己的价值。中介运动在它本身的结果中消失了,而且没有留下任何痕迹。商品没有出什么力就发现一个在它们之外、与它们并存的商品体是它们的现成的价值形态。这些物,即金和银,一从地底下出来,就是一切人类劳动的直接化身。货币的魔术就是由此而来的。人们在自己的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单纯原子般的关系,从而,人们自己的生产关系的不受他们控制和不以他们有意识的个人活动为转移的物的形式,首先就是通过他们的劳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这一点而表现出来。因此,货币拜物教的谜就是商品拜物教的谜,只不过变得明显了,耀眼了。
注释:
[47]兰第市场——巴黎近郊的一个大集市,从十二世纪至十九世纪每年都举办。——第102页。
[48]歌德《浮士德》第一部第三场(《浮士德的书斋》)。——第104页。
[49]《启示录》是收入《新约全书》的早期基督教著作之一(圣经《约翰启示录》)。写于一世纪。《启示录》的作者表达了对罗马帝国的公愤,把它打上“兽”的印记,并把它看作魔鬼的化身。这里引用的是第十七章和第十三章。——第105页。
[50]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76页及以下各页。——第105页。
[51]印加国是保存着很多原始社会残余的奴隶占有制国家。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基础是共同占有土地和牲畜的氏族公社或村社(Aylla)。印加国的繁盛时期,是从十五世纪末一直到十六世纪三十年代被西班牙占领和完全消灭为止。当时它曾扩展到今日的秘鲁、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和智利北部。——第106页。
[52]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45页。——第107页。
[53]罗马法全书——拉丁文Digesta,即汇编。它是罗马民法法典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其中收集了罗马法学家著作的残篇。它是代表奴隶主利益的。罗马法全书是在533年查士丁尼帝执政时发表的。——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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