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470]
国际工人协会章程
日内瓦代表大会在1866年9月5日会议上通过
鉴于:
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新的阶级特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
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
因而工人阶级的经济解放是一切政治运动都应该作为手段服从于它的伟大目标;
在这方面所做的一切努力至今没有收到效果,是由于每个国家里各个不同劳动部门的工人彼此间不够团结,由于各国工人阶级彼此间缺乏亲密的联合;
劳动的解放既不是一个地方的问题,也不是一个民族的问题,而是涉及存在有现代社会的一切国家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有赖于这些国家在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合作;
目前欧洲各个最发达的工业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新的高涨,在鼓起新的希望的同时,也郑重地警告不要重犯过去的错误,要求立刻把各个仍然分散的运动联合起来;
鉴于上述理由,
1866年9月3—8日举行的国际工人协会代表大会宣布,这个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
代表大会认为自己有责任为一切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根据这一切,代表大会最后确定国际工人协会的章程如下:
第一条 本协会设立的目的,是要成为追求共同目标即追求工人阶级的互相保护、发展和彻底解放的各国工人团体进行联络和合作的中心。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国际工人协会。
第三条 总委员会由参加国际协会的各国的工人组成。总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出为处理各种事务所必需的负责人员,即主席、总书记、财务委员、各国书记。每年召开一次的代表大会规定下次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确定总委员会驻在地,选举总委员会委员,并赋予总委员会以增加新委员的权利。
代表按代表大会确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集会,无须另行通知。在必要时,总委员会可以改变集会地点,但不能推迟集会时间。
第四条 总委员会在每年的代表大会上提出关于协会过去一年的活动的公开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总委员会可以早于规定的期限召开代表大会。
第五条 总委员会同各种工人团体建立联系,它应该使一国工人能经常知悉所有其他各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情况;使社会状况调查工作能同时并在共同领导下进行;使一个团体中提出的但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能在所有的团体中加以讨论,并使协会在由于某种实际建议或国际纠纷而需要它加以干预时能一致行动。在一切适当场合,总委员会应主动向各个全国性团体或地方性团体提出建议。
为了加强同各个支部的联系,总委员会发表定期报告。
第六条 既然每个国家的工人运动的成功只能靠团结和联合的力量来保证,而总委员会的行动愈少分散,它的活动才能愈有成效,所以,国际协会的会员应该竭力使每一个国家中的地方性的分部联合成由中央委员会来代表的全国性组织。但是,不言而喻,在运用这一条时,要考虑每一国家法律的特点;不管是否存在法律造成的障碍,并不排斥地方性团体同总委员会发生直接的联系。
条例
[注:原文为《Règlements spéciaux》。——编者注]
1.总委员会受权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a)为此,它收集各中央委员会送交给它的一切材料,以及它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一切材料。
(b)它负责组织代表大会并在各中央委员会的协助下把代表大会的议程通知每个分部。
2.总委员会应在经费许可的范围内经常出版通报,报道国际工人协会所关心的一切情况。这种通报主要应该涉及以下问题:工作的供求状况,合作团体,所有国家中工人阶级的状况,等等。
3.上述通报以各种文字出版,并分发给所有同总委员会联系的委员会,然后由各委员会负责发给每个分部一份。
4.为了使总委员会能够执行这些决议,在1866—1867年度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向国际工人协会的每个会员征收30生丁(3辨士)会费。
这些会费主要用来支付总委员会的多种费用,如总书记薪金,发表文件及通讯的费用,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的开支,等等。
5.在一切条件许可的地方建立中央委员会,其负责人员由该国的各个分部任命,并可以随时由各个分部加以撤换。各中央委员会的负责人员应向总委员会每月至少呈交一次报告,在必要时则应不止一次。
6.各中央委员会的开支由同它们联系的各个分部负担。
7.同总委员会联系的各中央委员会,也像总委员会一样,有责任为协会分部给予协会会员的贷款作担保,但申请人的会员证上必须有申请人所属分部书记的签名。
如果申请人向之提出贷款申请的分部没有经费,它有权向开立贷款账的理事会或分部开发期票。
8.各中央委员会和分部在每个协会会员要求阅读总委员会报告时,应该无偿地向他们提供这些报告。
9.每个分部,不论其人数多少,均有权派遣一名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如果某一分部没有经费派遣代表,它可以同其他分部合派一名代表。
10.代表的费用由派遣该代表的分部或合派该代表的几个分部负担。
11.国际工人协会的每个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2.会员在500人以上的分部或小组,每500人可以增派一名代表。
13.在代表大会上每个代表有一票表决权。
14.每个分部有权根据当地条件和本国法律的特点拟定自己的条例和章程,但其内容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
15.本章程和条例可以由每次代表大会进行修改,但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要求修改。
1866年9月5日和8日通过 1866年在伦敦印成小册子“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 原文是法文 俄文是按卡·马克思和保·拉法格的手稿译的, 并根据小册子“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校对过 |
注释:
[470]这份由马克思和拉法格于1866年秋天以法文出版的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与日内瓦代表大会在1866年9月5日和8日会议上批准的这两个文件的原文稍有出入。日内瓦代表大会之后,在被法国当局没收的代表大会材料尚未发还总委员会期间,国际的法国各支部纷纷要求把章程和条例寄给它们。因此,1866年10月16日总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在伦敦以法文出版这些文件。小册子于1866年11月底出版,书名为:“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1866年伦敦版(《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Travailleurs.Statuts et règlement》.Londres,1866)。在出版的1000册中,运往法国的800册在边境上被扣留,因此,这个版本没有流传开来。此后不久,日内瓦代表大会的材料发还给了总委员会,当时总委员会正在着手准备在英文版和法文版的“国际信使”上以英文和法文正式公布代表大会的记录和它所批准的文件。1867年在伦敦出版了章程和条例的单行本(《Rules of the International Working Men’s Association》.London,1867)。
由马克思开始而由拉法格继续完成的章程和条例的法译文手稿被保存下来,这个译文的文字同在伦敦以法文出版的那本小册子是一致的。在本卷中,章程和条例是按这份手稿译的,并根据铅印的小册子校对过。——第5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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