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案一审被告郭松民胜诉,海淀法院对郭松民因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引起的侵权案宣判,驳回了原告炎黄春秋主编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虽然不知后续是否会有上诉、再审甚至改判,值得探讨和可以梳理的是法官判案时司法考量应包含哪些价值判断、社会经验、法律条文的分析与适用?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先来简要回顾一下法学发展史上自然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强调了怎样的观点。
自然法学主张无论在客观世界还是人们内心深处存在一个“自然法”,即存在一个实质的法律价值,即正义、理性、道德、秩序、客观规律等等、这个形而上的法律价值独立并高于现实法律(实在法、实体法)之上,且作为检验现实法律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按今天现实语境下“自然法”的表达就是国家立法和司法活动应遵循主流社会价值观、应符合、尊重、弘扬、保护历史积淀共识、民族文化精髓、国家理念、宪法价值观。
社会法学提出立法与司法均应从社会角度研究法律及案件背后的社会事实、社会现象、社会本质等等。应避免分析实证法学概念主义、逻辑主义的僵化机械,让立法、司法及法学研究紧密贴近社会,适应社会,提高立法的适应性及司法的柔性与灵活性。
以上自然法学强调的价值,社会法学力主的社会视角,可以说是法学研究及法官判案应具备的主要考量因素、思考维度。以此,我们来分析一下炎黄春秋案法官如何展开上述司法考量因素和判案思考维度。
法官判案应遵循当今中国的理性正义和主流价值观。当今中国的理性正义和主流价值观是什么?法官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是什么?是中华民族复兴、国家社会稳定发展、坚守社会主义和共产党领导。而上述一切的实现不能容忍使用各种手段,包括以历史虚无主义侵蚀并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严重误导青少年,混淆视听,毒化社会风气,侵蚀国家主流价值观、执政党精神遗产及民族文化魂魄。且当今中国的正义理性主流价值观也为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宪法提到“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宪法确认缅怀英烈及公民应遵守社会公德。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人心中所希望的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正义理性不仅是高居于一个个案的抽象“自然法”,且是内含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现实法。
未生效一审判决书对此作出了鲜明准确合乎现实中国理性正义、国家理念与价值、宪法条文的司法判断,判决书写到:“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于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狼牙山五壮士”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伟大精神,坚定了无数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一致的”。 法官司法裁量应该由此出发确立此类案件处理的大原则、大格局、大框架。法官判案不是厨师按流程烹调食物,也不是医生按配方抓药,法官不能完全把此案单纯看作一个简单的过激言辞侵权案,在该案的政治语境和背景下完全摒弃价值判断与选择的判案思维是机械、不全面、不公正的。
郭松民发表的涉诉微博,批评了以《“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为代表的历史虚无主义,既是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主观目的,也是对前述社会共识、民族情感的表达,郭松民的这一言论所代表的思想,符合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未超出批评的必要限度。在此价值考量下应适度评价郭松民及其过激言辞的过错程度。
法官判案应注重分析案件背后的社会因素及社会问题。每个案件都有其复杂多样的社会因素。法官应根据相关社会经验来判断案情,法官应把事实、行为及法律条文放在社会背景、社会实践中解读,要研究案件背后的社会现象、社会本质。本案背后的社会现象与本质是什么?
首先,认定事实、定性案件应将案件置放于社会环境中考量。适用法律应准确不可机械解析推演条文,不能仅仅孤立地看行为和行为后果,更应分析行为及行为后果之动机之原因,在社会经验中解读行为人行为背后的深层实质。 该案表面上看是民事名誉权之争,但该案的起因却是意识形态、价值观之争。当事人郭松民先生的微博历来针对历史虚无主义批判和驳斥。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是其一贯公开坚持的立场。此前其在微博中也有类似批驳意见的表达,并非针对两原告个人。涉诉纠纷发生之前,郭松民与两原告互不相识,亦无纠葛,本无辱骂两被告之侵权动机。涉诉微博中确未提及两原告姓名,亦未通过对职业、身份等条件的限定或描述,表明评价系未针对两原告。两原告的文章《“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发表后,郭松民之过激言辞其行为实质更多是针对文章观点,并非刻意辱骂原告。
其次,认定是否民法上的须追责的侵权要看行为的具体细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及对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害。情节轻微并无实际损害的争吵、过激言辞不可能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有些争吵及过激言辞属于社会伦理规范层面问题。本案中转发、评论的网民很多是在表达阅读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文章后的意见,或者自己对于后人应如何看待和评价革命英雄的看法,内容各异,角度和态度不同。考虑到微博的技术特征及习惯做法,这些转发与评论行为更多地是多数网民自身对涉诉文章的认知、评论和价值判断,而非由涉诉微博所引导或决定。故涉诉微博被大量转发或评论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证明涉诉微博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
再次,两原告编辑和发表的文章伤害了多数公众的社会心理。多数公众有对英雄的敬仰缅怀,此为正常主流积极社会心理。法官对涉案《“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的认定是准确而符合客观实际的,即该文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诚如判决书所言,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此意义上,两原告作为作者和编辑,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并因此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在“言论自由”的美国,一美国女子在阿灵顿国家公墓前竖中指卖弄风骚,激起美国社会众怒,遭到网络广泛抨击,该女子没有到法院去起诉公众侵犯她的“言论自由权”,也没有律师为其辩护“言论自由”和“名誉权”。到是事后多家公司对该女子不予原谅拒绝录用,该女子方知后果反复向公众道歉。
最后,法社会学强调应注重法律实施的社会功能与效果的研究与考量。法社会学认为法律的实际作用比法律的抽象内容更重要,要从法律实施效果来研究法律,从实施法律的效果考察法律对社会的实际作用。虽然被告过激言辞事出有因且情节显著轻微并未追责,但判决书也指出,尽管郭松民的言论不构成侵权,其行为仍有不妥之处。郭松民作为博主拥有大量读者,微博言论长期被公众所关注,在法律上亦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坚持并善于使用文明语言,通过说理方式表达自己对问题、行为、事件的看法和意见,为优化、净化网络环境作出更多努力。判决书此处指出了被告过激言辞之瑕疵与错误,彰显了网络世界文明用语理性争论、批评的社会主流价值观。
结语:法官的判案思维应是多元、立体的,社会、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等等因素都能成为法官判案过程中的考量因素。最佳的法官判案思维首先是理性科学的事实认定,在此基础之上的概念、逻辑和经验分析,同时也不能排除恰当的道义选择与价值判断。这一过程是法官本人职业素养与情感认知的综合性活动。然后完成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的判案思维过程。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本案法官将社会洞察与解读、法律概念分析及适用、价值考量与选择有机结合,是一个值得点赞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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