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的又一重大举措,将极大提升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治水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网络权益与身心健康,筑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屏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多方协同,综合施策,形成坚强完善的社会共治体系。
网络平台是网络信息的汇集地、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人们在网络上的一举一动都发生在大大小小的网络平台,因而网络平台自然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障体系的关键环节。此次《条例》不但对各类网络平台规定了一般性的义务要求,还专门在《条例》第20条明确了“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即“大平台”的义务内容,牵住了平台责任的牛鼻子,充分体现了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平台屏障的决心。
顺应时代潮流,强化平台责任。随着网络的深度普及和快速社会化,网络已经深度嵌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未成年人是当之无愧的网络原住民。权威数据披露,截止到2023年6月,我国未成年人网民人数已突破1.91亿,这个数字超过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全部人口。可以说,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与网络深度交融,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侵害就是日常侵害。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其首要着眼点都是平台责任。例如英国2020年发布《适龄设计规范》,对互联网企业涉及儿童数据处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美国加州参议院2022年全票通过了《加州年龄相符设计法》,对社交网站和互联网平台应当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作出明确规定。可见,不管文化传统和法律体系有何差别,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合法权益都是各国的最优先价值取向。此次《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网络平台的保护义务,是顺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趋势的有益之举。
尊重网络规律,兼顾安全发展。在信息化时代,网络是社会发展的新场域、国家竞争的新平台。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和网络能力,是一国网络可持续性竞争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保护,绝不是将未成年人屏蔽在网络之外,相反,是要兼顾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权与网络发展权,在实现网络安全的前提下,让未成年人更充分地行使上网权利,通过网络让未成年人享受更加优质的民族文化资源、道德科学知识,让网络成为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催化剂、助推器,而不是绊脚石、拦路虎。所以这次条例规定“大平台”需评估产品和服务对未成年人产生的影响,要有相应的适龄方案,设置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大平台有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适格的网络资源,促进未成年人数字技能的发展,培育未成年人良善的数字人格。
聚焦热点共识,明确合规指引。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完善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体系,《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出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专章规定“网络保护”。在违法有害信息治理、网络游戏沉迷、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等方面,不但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监管部门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监管探索。《条例》在总结各部门治理实践和管理制度探索的基础上,将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设计,落实了上位法对网络平台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具体要求,细化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了网络平台企业的合规边界。例如,《条例》要求“大平台”专门制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的规定,如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停止服务,避免损害或者侵犯进一步扩大。《条例》要求“大平台”发布年度报告,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引入社会监督避免“大平台”逃避责任。这不是对“大平台”的紧箍咒,恰恰相反,这可以帮助企业建立清晰明确的合规体系,更有助于企业发展行稳致远。(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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