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东省村支书一家遭遇灭门案和黑龙江一个残疾老年农民杀了退休副市长的事,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触动了亿万民众的神经。据相关报道,村支书儿子与老师的女儿在学校里发生了纠纷,老师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村支书儿子被抓了起来,可又放了出来,司法公安部门不为受害者做主,受害者就自行讨还公道了。副市长作为公务员,按政策规定,根本不允许占用农村的土地,可该人却把村民种了29年的耕地霸占了,农民隋广义告到法院,被法院判决输了,村民被逼的走上了极端的路。刚看到了手机头条上一条消息,隋广义的大女儿说,她家的土地经各级部门和乡村协商,已经妥善解决了,只是隋广义付出了惨烈的代价。
应该说,以上这两件案例,法律关系是很清楚的,有关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应该不能搞错的,但就是官官相护,枉法行政和不公正的司法处理,才造成了官逼民反的极端后果。
党中央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我国的法律建设、司法公安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了,但是,再好的法律和制度,如果在实践中不能很好的贯彻执行,也是空话治国。对此,我有着切身的感受。
我知青下乡后,献身作物育种事业,主要以个人业余自费形式在小麦大麦莜麦三种作物上育成经自治区审定命名5个新品种,获得了自治区级11项科技奖励,享受了国务院政府津贴。市里出台了科技进步特别贡献奖项目,我申报后,通过了专业小组的评审推荐,市科技局局长却想扣下奖金单位自用,他提出建议本轮特别贡献奖空缺的建议,剥夺了我的获奖资格。为此,我从2016年,开始打官司,从中院、高院到最高法院经历了二轮十次组建的法庭审理,依然没有结果。我把打官司过程啼笑皆非的故事叙述一下,请大家公断。
市政府违法的事实:按照乌兰察布市科技进步奖评奖规则,专业小组评出的贡献奖结果,就如高考中评卷组打出的分数,这是不能随便否定的。我是等额胜出。评委会、奖励委员会就如招办,无权否决评卷组打出的分数,可就被局长以个人意见否决了。同时评委会、奖励委员会没有按照规则组成,具有高级职称的评委没有达到文件规定的比例,而且有二位评委同时是获奖人,因此,组成的评选机构不具有合法性。
我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该机关竟然公然违反社会常识,以科技进步奖评奖不属于政府行政行为为理由驳回了我的复议。而且,复议法规定,7天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自治区政府法制办45天才给我答复,程序违法。
我向呼市中级法院起诉作出行政决定的市政府和作出复议决定的自治区政府。中院第一次组成的合议庭,在市政府没有派人出庭的情况下,法官变身被告的代理人,为市政府拼凑辩护理由,这样的判决结果被高院驳回再审。
呼市第二次组建的法庭,庭长提出一个观点,她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但以复议结果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为依据,认为在两个被告中我只能二选一。并称其为一项法律原则。我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第一百三十三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二选一,这条司法解释本身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行政诉讼中一些不必要的诉讼事项。不能由此认为,两个被告都有错,只能告一个。这条司法解释与其他多条法律条款产生了法律冲突,例如,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因此,我认为法院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之规定来审理此案。高院第三次组建的合议庭和最高法组建的合议庭都坚持二选一的观点。我认为,在法律条文相互有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应该向最高法和全国人大请示司法解释才对,不能自定法律原则,这是原则性的错误。
呼市第三次组成的合议庭,继续让我在二个被告中作出二选一,(法官只提了一次),我申诉了我不同意的理由,庭长接受了我的意见,宣布开庭,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刚开庭时,我要求看被告出庭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和单位领导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书,庭长说,法庭看了,都有,你就不必看了。我说,你撒谎,他们中有的人就是没有。我请书记员记载下来这个情况,申明如果不记录,庭审结束,我不在记录上签字。果然,事后书记员没有记录,我不签字。无奈,庭长只好让我在庭审记录上手写记下这个过程。随后,法庭作出的裁定书,对以上事实一字不提,胡说我坚持不同意在二个被告中作出二选一,裁定我败诉。我在呼市第二次、第三次组建的合议庭上多次书面和口头声明,两个被告都有错,我都要告,法庭如果一定要我二选一,我尊重法庭,我选择告乌兰察布市政府。
高院第三次组建的合议庭,对我在上诉申请书上提出的以上问题无回应,武断地驳回了我的上诉。
我向最高法提起再审申请,在再审申请书中只提了乌兰察布市政府一个被告。可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最高法再审裁定书中又给我强加了内蒙古政府作为被告,进而裁定我违反了二选一的原则败诉。对最高法法官这种栽赃陷害式的裁决,我向最高法纪检组举报。纪检组的答复意见是,您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工作范围,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最高法法官栽赃陷害难道不是违法违纪问题?这种答复违反了常识和天理。而我向最高法立案大厅递交过材料,有关接待人员说,你的案子已经走完了法律程序,我们不接受材料。
我向最高检提起抗诉申请,最高检转到自治区高检办理。高检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更是荒唐,该决定书对我申诉的理由无一回应,而是自撰法律依据来判案:“关于申请人称其在上诉状及再审申请中对二被告作出了‘二选一’,法院应当按照其选择进行审理的主张。法院针对同一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一般来讲,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时提出,二审不得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这种理论的依据主要是对两审终审制以及当事人审级利益的维护。”这种判案依据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况且,中院当初就以两个被告立案的,法官是要求我变动,而检察官又不允许我申请变动。
后来,我到自治区高院信访接待站反映问题,接待我的工作人员收下我的信访材料,说,从程序上来说,这是你最后一次司法机会了,两个月后,你去中院接待处看信访处理结果吧。到期,我在呼市中院接待室里接了一个法院内部打来的电话,告我,中院高院都认为审理没有问题,我要书面材料,不给。第一轮官司就这样结束了。
根据新颁布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走完所有司法程序的案子还可以进行信访反映。我向中央书记处、国家信访局等单位写信反映,国家信访局先后对我4封信进行立案,逐级转到了市信访局,市信访局也立了案,并转到了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作出了信访答复,我不服其答复,通过市信访局向市政府提出信访复查申请书。可这时市信访局变卦了,下达了“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通知,我无奈,只好再打官司。乌兰察布市中院和高院经审理认为,这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我的案子经过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我坚持应该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来受理,因此,我向最高法提起再审申请,最高法转到高院受理。高院再审认为,信访案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而也就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我经过反复思考学习,认同接受了再审裁定书的意见。我向自治区信访局反映了案情,递交了《信访督查申请书》,案子又回到了信访渠道来办理。
据说,市委政府有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为了维护党政部门的权威,即使真做错事了,也不能改正。我有亲身经历的具体事例为证。我曾向市科技局提出过政府信息查询申请书,要求他们告知为了与我打官司付出的费用,答复是,这属于单位财务内部信息,不予提供。他们请的可是北京的律师,收费那是高昂的。我有根据的推测,市科技局为此花费了几十万元的公款。扶持自费搞科研的人,一分钱没有,整基层科技人员花巨款毫不犹豫,这就是一些当权者的做法。自治区法制办、中院、高院都曾说服市科技局进行调解处理,中院曾特意召开过调解会,可现任局长就是不理会,他绑架上级部门办错事,他在一边看热闹。说来让人不信,2005年至2016年,乌兰察布市有11年没有开展科技进步奖评奖工作,而且以前几届评出的成果,没有一分奖金,如今又有7年没有开展评奖工作了。
2023年5月12日,我向自治区党委对乌兰察布进行巡查的巡视组,通过邮箱寄出举报材料,当天就收到巡视组的回应,说收到材料,感谢信任与支持。让我感到十分温暖,上级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回应才好。
近年来,内蒙古司法领域成了腐败重灾区,自治区党委两任政法委书记被查处了,高院前任院长抓了,5个副院长级别的人受到纪检部门的调查。呼市中院曾任院长被判了。在党中央巡视组进驻内蒙古巡视政法队伍期间,光呼市地区就要近300多人自首,交代问题。2021年呼市回民区法院院长副院长4人被查处,腐败分子结成了团伙。内蒙古法界精英人物张民在十几年时间里,向他行贿的法官和基层法院领导多达24人,其中旗县级法院院长就有13人。真是触目惊心呀,每个贪官背后都掩盖着老百姓的斑斑血泪。党风不正,腐败不除,党中央依法治国的精神就落实不到实处。
【文/智广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退休前在卓资县农牧业局工作。本文为作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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