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是从2020年开始,很多地方都出台了类似政策。比如,北京(2020年10月发布)、天津(2021年6月发布)、济南(2021年11月发布)、深圳(2022年1月发布)等等,江苏出台政策之前(江苏是2022年4月发布),南京就已经发布类似消息了(南京是2021年8月16日发布)。
媒体称,这些措施是“国家为了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守法,让用人单位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这些措施除了职校部分(我不熟悉)和个别条款外 (比如扣身份证),一部分是在承认既定事实,也就是说,企业一直在这样违法,而劳动部门也一直不怎么处罚这些企业,另一部分是在胡扯,也就是说,即使按照这些措施,企业还是会违法,甚至会违反这些措施的规定。
关于第一部分措施我不讲了,我重点讲第二部分措施。
一、脑力无产者的加班和加班费
北京规定,加班可以不处罚,但是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涉及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2、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累计2个月以下……5、未造成危害后果”。
我们的劳动者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工厂中的体力无产者,即各种各样的工人,一类是公司中的脑力无产者,如程序员、运营人员、项目人员、办事人员等等,其中最典型的就是“996”工作制下的程序员群体。我们这里讲脑力无产者。
脑力无产者基本上都在加班,以996的程序员为例,每天正常工作至少10小时(9点对9点,休息两小时),即加班两小时,周末加班10小时,一个月下来至少加班80小时以上。这涉及职工肯定超过10%,受侵害人加班也远远不止54小时。不仅如此,这毫无疑问造成了严重后果。一些受侵害人身体健康受到侵害,个别人甚至ICU了;所有受侵害人都被违法取消了加班费,财产受到巨大侵害(不要说什么有年终奖,多数公司年终奖根本就不足以覆盖加班费)。
我们以一个互联网公司为例,假如该公司有200人(中小型互联网公司),平均月薪10000元,该公司实行996工作制(中午休息两小时),年底奖金为4个月工资(这一般是很好的互联网公司了),则该公司实际支出和按法律支出对比表如下。
如上表,按996工作制(年底4个月奖金)和按法律支付加班费(年底无奖金),则996工作制中,资本家在每个员工身上每年节省用工“成本”56552元,该公司合计节省成本1131万元。
从法律层面讲,这些钱都是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企业无偿占有了这些钱,是不是给被侵害人造成了危害后果?毫无疑问是的,而且后果极其严重。但是企业家就是这么傲慢,他们在社会面要求保护私有财产的同时,却在公司肆意侵害员工的财产。但是,谁去处罚他?没有任何人去处罚他,哪怕他甚至造成了icu和员工猝死。
(当然,从政治经济学层面讲,这又是另一回事。这样的力量对比下,劳动者要企业依法支付加班费,企业必然降低最低基本工资)
二、体力无产者的最低工资和加班时间
深圳规定,加班可以不处罚,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迫于生产压力,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且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的。”南京规定,加班可以不处罚,但是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2、受侵害人人均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 3小时但在 4 小时以内,或受侵害人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但在54小时以内”。
以沿海某一线城市为例。一个工业区的工友,每月花销包括吃穿住行以及基本社交活动,在加上需要存钱看病、结婚、抚育后代等等,因此月到手工资至少要在4000元左右。但是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200,这使得体力无产者被迫“自愿加班”,被迫要求违反劳动法加班时限(36小时/月),不然所得根本不够生活。
假设三种情况:
(1)周末单休:工人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3小时,一个月算四周,则平时加班60个小时。另外周六日加班一天,11小时,按4周算,加班时间44小时。合计加班104小时
(2)隔周双加:工人周一至周五每天加班3小时,一个月算四周,则平时加班60个小时。另外周六日隔周双加(即隔周周末不休息),11小时,按4周算,加班时间66小时。合计加班126小时。
(3)周末36小时:工人周一至周五不加班,周六加班一天,9小时,按4周算,加班时间36小时。合计加班36小时。
如此,工人在三种情况下工资分别如下。
普工要加班104小时,到手工资才有3823元,要加班126小时,到手工资才有4302元。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按劳动法只加班36小时,就算所有加班时间放在能支付双倍工资的周末,工人到手工资也只有2671元。
最低工资需要在3300-3550之间,才能满足只加班36小时就能勉强满足最基本生活。
然而,4000的工资仅仅是勉强糊口,要养小孩、抚养老人,这点钱还是不够。一般而言,沿海工人到手工资需要在4500-5000左右,才能更宽裕一些。如果按4500计算,这种情况下最低工资需要在3700-4000之间,才能满足只加班36小时就能获得4500左右的到手工资。也就是说,深圳要把最低工资提高到3700-4000之间,深圳的建设者们,那些体力无产者,才能够在每月加班36小时的情况下,勉强够活。
但是,各地却一直保持很低的最低工资。这样一来,劳动法的规定、最低工资的政策底线和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这三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要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必须要每月4000左右的到手工资,这使得:(1)在当前最低工资政策下,劳动者加班必须高达100小时以上,必须破坏劳动法;(2)如果要落实劳动法,必须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边不加最低工资,一边却号称要保护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这简直就是既要那啥,又要那啥。
三、关于派遣工
北京规定违法使用派遣工的,可以不予处罚,条件是“1、违法行为涉及劳务派遣人员30人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江苏也有类似规定。
国家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并且比例不超过1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但是很多制造业大量在正式岗位上招聘劳务派遣工,丝毫不与员工商量,比例远远高于10%。为什么这样呢?因为他们想规避辞退工人时的补偿金。
假设一个单位有1000个操作工,由于订单不稳定,公司需要裁撤员工200人。假如员工工龄均为两年,平均工资为4500元,则公司需要补偿4500×2×200=180万元。如果公司用派遣工,则一分钱都不用支付。
这样一来,这些企业通过使用派遣工大量非法获利。请问,这算不算是造成了“危害后果”呢?
四、关于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在既定的法条面前人人平等,但法条本身却可以规定不同群体是不平等的。
前两年有人讲话,对民营企业家轻微犯罪行为,可以逮捕也可以不逮捕的,就不逮捕,可以判实刑也可以判缓刑的,就判缓刑。也就是说,在法律执行的时候,执法者要用自己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去保护企业家。
2020年经济增速快速走低,各主要经济区相继陆续出台类似政策。这些政策规定企业轻微违法可以不处罚,这其实是要求执法者在劳资矛盾中站资方立场,在自由裁量的时候尽可能保护企业家。
但是劳动者呢?如果劳动者轻微违法侵害了企业家利益,会怎么样呢?比如,劳动者由于企业拖欠工资,而被迫“恶意讨薪”,执法人员又会怎样对待呢?事实上,这种“恶意讨薪”经常被认定为违法。一部分公民在权益被侵害后的自我救济,被法律以法律的名义认定为违法。另一部分公民在明目张胆违法之后,却被法律以法律的名义宽宥。
这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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