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原题目是《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反思——对话"塘约经验"》
摘要:
乡村振兴背景下,不仅农户个体要增收,而且集体经济也要发展.主流理论是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集体经济的内生发展,源于贵州的"塘约经验"成为中西部地区农村改革的样本.基于集体经济总体状况的分析表明,强调经营村庄的"塘约经验"的实践意义非常有限.在充分市场竞争条件下,鼓励村集体主导农业规模经营的做法充满风险.全国范围内的多地调查表明,近几年,中西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增长源于上级政府的扶持,和村庄内生资源无关,也就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没有直接关系.从政府扶持集体经济发展造成的问题出发,应当反思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摆脱"经营性"的村级组织定位.
关键词:
集体经济发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营村庄村级组织塘约经验
中国的农村改革不断深入,树立改革样本则是验证理论和政策实践效果的方式。改革开放伊始,安徽小岗村的分田到户成为改革样本,此后,国家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尽管宪法关于农业经营体制完整的表述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然而在农村改革实践中,“分”成为主要方向[1]。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开启农村改革,在众多农村改革方案中,“既不公平、又无效率”的贵州湄潭经验成为深化家庭承包制改革的方向,并以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固定下来[2]。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背景下,村社集体的重要性凸显,过去强调“分”的农村改革得以反思。主要方式是推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文有时简称为“产权改革”),希望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3-4]。在这个过程中,得到较多关注是中西部农村地区的改革样本——贵州塘约。关于贵州塘约的报道及文献非常多,如何认识“塘约经验”和理解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后的理论假设成为本文问题意识来源。
2016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不断扩大,预期从2017年开始,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改革。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把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升到政治高度,集体经济发展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密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一般包括清产核资、清人分类、股权量化和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最后是多种形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5]。已有研究普遍认为,产权明晰到人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集体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6-8]。然而从典型县市调查发现,集体经济发展普遍困扰中西部地方政府,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应可能不像设想的那样。
文章以“塘约经验”为对话对象,首先,在产权改革视角下界定“塘约经验”的本质特征;其次,试图厘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因素,从而反思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再次,提出各地集体经济收入增长的秘密在于政府扶持,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村庄内生资源无关。在分析政府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问题基础上,笔者还从村级组织的战略定位角度反思“塘约经验”,提出摆脱“经营性”的村级组织定位,回归村级“公共治理”角色的政策建议。
一、经营村庄:产权改革视角
中的“塘约经验”
塘约村是一个西部普通村庄,不仅农民收入低,集体经济也不发达,是一个典型的贫困村。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塘约村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迅速脱贫,成为小康村,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农民收入和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贵州省委政研室联合调研组称,“到2016年,农民收入10030元,比2013年增加了6000元,集体经济收入202.45万元,比2013年增加了198.53万元。”调研组总结道:“塘约经验的核心要义是改革创新、艰苦创业,关键在于抓住了农村改革这个牛鼻子,根本在于有一个好的党组织。”党组织是保障农村改革落地的组织保障因素,深化改革则主要指是“统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改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机制是提高市场化水平,让资源活起来[9]。后来“塘约经验”被总结为“三变”——土地变资源、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农村土地被激活,集体经济得以发展[10]。
关于塘约经验,较早的文献是王宏甲的报告文学作品《塘约模式》。作者认为,塘约经验的本质是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借助“村社合一”的合作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带领农民脱贫致富[11]32。“村社合一”的合作社是产权改革的成果。彭海红认为塘约经验是一条落实集体所有权、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道路,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典范,也是发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优势的结果[12]。张慧鹏认为,相对于资本下乡组织农民,村社集体组织农民走市场经济道路,不仅有必要性,而且有可行性,塘约村就是经验证据[13]。李筑等称改革孵出“金土地”,认为改革就是敢不敢大胆地推进市场化导向的改革的问题,产权改革就是打碎农村市场化的制度性障碍,形成新型集体产权和集体经济组织[14]。李汉卿认为,塘约经验源于“党建引领、改革推动、合股联营、村民自治”四位一体的综合改革,从集体经济的角度看,其核心是产权改革推动农村产业发展[15]。杨建科等合作的一篇讨论“塘约经验”的文章,其结论非常符合主流理论的判断,贵州的塘约村通过产权改革形成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解决了个体经济的分散问题,实现了农民市场能力的增长和集体力量凝聚的双重效用[16]。
通过产权改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就是“经营村庄”,是新形式的村庄“公司化”[17]。村集体具有类似“企业”的角色,经营对象是集体土地,主要是入股到集体的个体农户承包地,农民是这个企业的“股东”。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产权改革的经验最早来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珠三角地区,晚近的经验则是21世纪之后的成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18]。通过产权改革建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更纯粹的经济组织特征,其内部治理结构性质是股份经济合作社,被赋予“特殊法人”的法律地位[19],经营主体不是村内经济精英群体、下乡资本,也并不是基层政府或村干部。问题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从体制上赋予村集体“经营村庄”的合法性,就一定能发展集体经济吗?如果通过体制改革就能促进普遍集体经济发展,那么事情就好办了,事实可能并不是这样的。学界关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之间的机制也不清楚,缺乏说服力。
二、因素分析:集体经济发
展状况及其主要影响
(一)农村集体经济总体薄弱
狭义地说,集体经济是集体利用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通过各种经营方式获得的经济收入。从全国范围看,农村集体经济总体上是薄弱的。据2017年的数据,全国统计的56.3万个行政村中,村均经营性收入26.5万元,有经营收益的村庄占总村数的53.5%,其中经营收益5万元以上的村只有29.2%[20]。从区域差异看,我国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不均衡非常显著。东部沿海地区村庄集体经济总体发达,集体福利丰厚。而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村庄,集体经济体量很小,相当比例的村集体陷入“空壳化”。一个数据显示,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西藏自治区未作统计)2.86万亿元,村均493.6万元,其中,东部地区资产总额2.16万亿元,占资产总额的75.5%,村均929.5万元[21]。如果仅计算经营性资产,那么东部和中西部村庄差距更大。
改革开放40年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是国家的一贯政策,并不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后才重视的。而以上数据显示的集体经济的巨大区域差异凸显了之前各类政策的效用问题,同样,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应得到反思。农村家庭承包制在初期取得了成功,释放了被束缚的农村生产力,它同时是集体经济薄弱的直接原因,后续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国家取消了集体向农户收取的各类费用,这加剧了集体经济的困境。意外的是,在政府鼓励村集体举办乡镇企业的背景下,短时间内沿海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占据了农村经济的半壁江山,带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必须注意到,除了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及大城市的城中村、城郊村之外,大多数农村的乡镇企业办不起来,集体经济依然薄弱。在部分农村,集体还背负沉重的村级债务。这主要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条件,并不能归结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体制原因。
(二)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总体来说,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3个历史阶段:分别是集体农业经济、乡镇企业经济到地租(物业)经济,村集体越来越不直接参与组织生产,而仅仅作为收租者。从乡镇企业经济转向地租经济有其必然性,这主要有2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及合作经济不同,它发挥了维持村级公共品供给和保障农民基本福利的功能,是不允许破产的[22]。有学者扩大集体经济的外延,把农民自愿入股形成的“合作经济”也作为集体经济,须知此集体经济和彼集体经济性质完全不同[23]。二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乡镇企业需要经营,而村干部本身并不是企业家,难以扮演企业家的角色。而村干部一旦成为善于经营的企业家,其会立即面临委托代理的困境。由此也可以理解,为避免集体经济陷入市场风险,地方政府一般不提倡集体再直接介入经营,农民也不支持冒险的村干部,避免村干部把集体收入拿去冒险,导致巨大的损失。
本文下面讨论影响地租经济的主要变量。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影响地租经济的主要变量,一是土地价值,二是土地资源的数量,前者更具有决定性。
第一,土地价值。相对于土地农用,土地非农使用的价值更巨大,这就把东部和中西部土地价值区分出来。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如苏南和珠三角的村庄和城市发展连为一体,土地价值巨大,0.067公顷(1亩)农地的市场租金一般很少超过500元,而0.067公顷建设用地的市场租金很容易超过1万元。这是该地区村集体即使不发展企业,也可以通过出租土地致富的根本原因。在中西部地区,本来就缺乏经济发展条件,农村工业很少。在土地被严格管理之后,工商业集中于城市,村庄人财物流出,就更不存在开发集体土地的条件,也就没有什么经营性资产。
第二,土地资源。同样处于中西部地区,在同等水平的农地租金条件下,土地资源量决定了集体经济收入。这里的土地资源主要指村集体掌握的“机动地”“四荒地”。农村家庭承包制之后,集体留“机动地”比例一般不超过5%。一般来说,平原地区耕地紧张,不仅集体机动地少、四荒地也很少,而丘陵地区耕地资源稍宽松。在汉江沿岸的宜城市流水镇,村集体经济相对发达,收入每年大多超过10万元。这源于集体机动地、四荒地数量很大。该地区农户普遍种植西瓜,土地租金上升了,0.067公顷土地租金超过了300元,如村集体掌握33.33公顷(500亩)土地,集体经济收入每年达到了15万元。
学界推崇“产权改革”,并广泛援引珠三角的经验,该地区是笔者重点调查区域。珠三角的集体经济发展并不能归结为“产权改革”的结果,而是根源于发达的农村工业化对非农建设土地的需求。农村工业化需要大规模的土地供给,于是农民自发把土地“入股”到集体,集体再以直接出租或者建设物业(厂房、商铺、出租房等方式)之后向外出租的方式“统一经营”,所获收益再按照农民占股进行分配。这种制度安排最初被表述为“土地股份制”[24]。在这个过程中,农村工业化推动的集体经济发展是因,产权关系改革是果。这种产权关系后来经过上升到国家层面,形成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话语。也就是说,并不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了,集体整合了分散了土地产权,就能够获得巨额的集体经济收入。原因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土地价值和土地资源数量均没有影响,这也难怪会出现“上热下不热”,基层干部和农民对改革缺乏获得感。
(三)村集体主导农业规模经营问题
塘约村是一个普通的农业村庄,其集体经济发展并不能复制珠三角的道路。从报道和实地调查看,塘约村成立了合作社,合作社尝试通过农业规模经营获益。具体操作办法是:村集体通过动员农民把承包地入股,组成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干部为直接的经营管理者。这实际上是早期发达地区乡镇企业的一种形态,可以称之为“集体农场”,只是因为效率低下,集体农场很快就被“家庭农场”所取代了。问题是塘约村的集体农场凭什么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做精品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并不是市场竞争力的保障。无论是资本下乡,还是集体农场,都存在农业规模经营的普遍问题,包括劳动力监督、产业雷同、高投入和高风险问题。而且村集体还存在特有问题,影响农业经营的效率。
首先,塘约村的农业规模经营的一般风险。为了致富,塘约村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很快就面临问题。典型案例是2016年,塘约村利用100万元扶贫资金发展羊肚菌项目,第一年种了5公顷(75亩)。按照预期,0.5公斤干的羊肚菌700元,0.5公斤湿的羊肚菌70元,0.067公顷(1亩)产100公斤,0.067公顷(1亩)产值1万元以上。市场方面,提供种子的贵阳神农公司和村庄签订订单农业协议。然而,村干部很快就意识到订单农业存在的问题:收购时,神农公司只要那些长得好的,而不要长得不好的,而农产品质量又没有操作性的标准。更大的问题是,羊肚菌的市场需求并不大,而低成本的进入门槛,使得市场供给很快就超过了市场需求。为及时止损,塘约村不断缩小规模。到2018年,塘约村只象征性地准备种上几亩。很显然,塘约村的尝试失败了。这个失败并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的。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一些村庄通过发展经济作物获得了成功,形成了区域性的市场品牌,如赣南脐橙。这意味着区域市场之外的普通村庄面临经济作物种植的高风险[25],即使村庄寄希望的“订单农业”也解决不了问题,塘约村的情况也说明了这一点。
其次,村集体作为规模经营主体所特有的问题。笔者经过实地调查后把问题归纳为3个方面:(1)土地成本问题。集体要给农民更多的租金并许诺给入股农民分红,无论是好地或差地都能流入合作社。按照协议,对于“入股”土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坡地),农民拿到的租金每年要涨50元,一直涨到1000元为止。(2)劳动力问题。要无差别地雇佣农村弱势劳动力。即使当日合作社所需劳动力的数量明显超过了所需,管理人员还是不得不把要求上工的劳动力吸纳其中,否则农民不满意,这造成了农业生产严重的“内卷化”。(3)内在激励问题。相对于工商资本,村干部作为经营者缺乏内在激励,集体经济经营的成功或失败对于村干部个人利益的影响是不大的,尽管客观上对农民、集体和政府影响巨大。因此,以农业规模经营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看起来很美,却必然陷入低效率的困局。集体经济要么最终走向破产,要么有另外的力量支持集体经济。
三、政府扶持:集体经济收入增长的秘密
塘约村通过农业规模经营赚不到钱,那么,塘约村及诸多类似的村庄的集体经济是如何增长的?实地调查发现其秘密在于政府扶持。样本村塘约村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是集体主导的农业规模经营,而是政府委托集体“建筑公司”承接工程项目获得的收入(参见下文)。在考核压力下,各地通过设置形形色色的“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具有普遍性,委托工程项目是其中一种,下面列举4类主流的方式。从这个角度看,指向产权变革的“塘约经验”表面上看很热闹,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
(一)获得产业经营收入
在中西部农村,地方政府一般不允许集体直接举办乡镇企业,也不允许集体办“集体农场”,这在之前有过严重的教训,使村级背负沉重的债务。例外的是光伏产业,在贫困地区,地方政府支持村集体用扶贫资金建设光伏项目。光伏项目建成后,资产及产生的收益归集体所有。光伏项目只需稍加管理和维护,就可以源源不断地生产电能,其预期寿命将达到20年。调研发现,在江西某镇,2017和2018年大多数村庄把20万元~50万元的扶贫资金投入光伏项目,利用村庄的四荒地、堰塘、屋顶等安装光伏板并网发电。光伏产业的收益极为依赖国家电价补贴,这是其基本特征。某地光伏项目的上网电价为0.41元,国家补贴后电价达到0.98元。如果补贴政策持续下去,基层干部当然很欢迎,这相当于是政府对村集体的转移支付。依靠光伏收入,村庄每年普遍多了几万到十几万元的集体经济收入,成为许多村庄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基层干部担心的是,2020年全面脱贫后,财政一旦不再大力补贴,光伏发电就失去了竞争力,光伏产业如何继续将成为一个问题。
(二)获得资产租金收入
政府支持光伏的政策是区域性、阶段性的,更为普遍的做法是支持村集体建设经营性资产,产生可持续的租金收入。村集体一般缺乏启动资金,那就由政府财政出资。村庄的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蔬菜大棚、养猪场、厂房、商住楼等。如湖北省某村引进某公司,新建650平方米的扶贫“微工厂”,带动贫困户就业32人,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3.5万元。安徽省某村在120万元项目支持下建立了一个木制品加工厂,年租金收入大约10万元。相对于村集体直接发展产业的方式,通过财政投入建设经营性资产的方式降低了风险,存在的问题是可能会因市场需求不足,形成闲置资产。也因此,有的贫困村拒绝政府支持的蔬菜大棚项目。一些地方政府认识到这一点,便支持村集体在城市核心区域拥有经营性资产或者获得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权,这种制度设计非常复杂。在安徽某县,地方政府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政府拿出800万元支持8个村庄在工业园区“合股”建厂房,预期租金64万元/年,资产所有权是县政府的,经营方式则是乡镇发包,租金则平均分配到8个村庄。这种方式对地方财政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获得股份分红收入
这是中西部地区非常流行的集体经济发展方式,也是政府认可的好办法①[26]。在安徽某县,2019年,地方政府支持8个因征地拆迁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村庄入股到县建设投资公司,获得5.7%的年分红收入。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在补贴村集体,背后必须要有行政压力。这份入股分红协议上有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县建设投资公司的三方签字,常务副县长签字。对于缺乏集体资金积累的村庄,县政府计划拿出2000万元支持20个村庄发展集体经济,一般是村集体和龙头企业订立5年合同,每年获得6%的分红收益。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获得收益,避免形成沉没的固定资产。然而村干部和企业都不满意,推动起来有很大困难。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资金是要收回的,如果投资出了问题,村书记是首要被问责对象。当地龙头企业不认可,只是被动配合地方政府做大集体经济收入,其理由是,“分红比例大、义务也很多、资金监管很严,提高了经营成本。”
①农业农村部原部长韩长赋在《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2020年4月6日)中,归纳了政府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这种方式,“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四)获得工程经营收入
项目一般是通过竞争性程序发包出去的,村集体并不是一级合法的接包主体。在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背景下,地方政府支持把部分对资金、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委托给特定村集体实施,村集体获得经营性收入,这种方式在发达地区已经流行多年。苏州地方政府就通过这种方式扶持薄弱村庄发展集体经济,还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中西部地区也开始有村庄采用这种方式。塘约村也是采取这种方式快速增加了集体的经济收入,而不是所谓的农业规模经营。塘约村合作社下辖一个建筑公司,这是塘约村集体主要收入来源,而建筑公司之所以能够赚钱,依靠的是国家项目。塘约村作为贵州省乃至国家重点打造的试点村庄,接受了大量的资源和项目。这些工程通常都是由区里直接发包,但塘约村作为重点村,与区里协商将一部分院坝等技术含量不高的建设,交给塘约村的建筑队来完成,塘约村的建筑队将这些工程分包出去,从而赚取中间差价。问题在于在广大的中西部农村,用承接政府项目的方式获得的集体经济收入是个别的、短期的、不可持续的。塘约村的建设总有完成的一天,那时塘约村就失去了最大的集体经济收入增长源。
四、问题和出路:集体经济发展政策反思
我们理解了近年来包括塘约村在内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长的原因,有利于理解产权改革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关系。在产权改革背景下,地方政府普遍有了集体经济发展的预期,实践上产权改革的效果并不如预期。那么,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收官、自上而下的考核压力下,地方政府不得不积极地推动和扶持。这符合政治的、迎检的逻辑。同时需注意到这种做法造成了新型的基层治理“内卷化”问题。在乡村振兴、资源下乡背景下,我国“三农”政策应当摆脱“经营性”的村级组织定位,正确看待集体经济功能。
(一)新型基层治理“内卷化”问题
我国有学者注意到了政府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的现象,称之为“治理性发展”[27]。不足之处是,这一研究对政府扶持的性质和深层后果缺乏深刻的理解。
从资源投入的效率角度看,政府扶持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的深层影响可以界定为新型的基层治理“内卷化”。在这种基层治理“内卷化”的实践中,财政投入并没有耗费在乡村内部的“分利秩序”中[28],而是耗费在不切实际的、不可持续的、高风险的村级经营过程中。从基层的角度看,这种村级经营明显是有问题的,因为村级组织本身并不是一个市场化的组织,也不具备经营的能力和动力。新型基层治理“内卷化”的形成和地方过于积极的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有关。在前几年,地方政府(主抓部门是组织部门)要求集体经济收入达到最低的标准5万元/年;近几年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地方政府要求集体经济收入年年增长,不仅要有最低的数额,而且还应有增长率的要求。安徽某村集体过去年平均经济收入为19.3万元,2020年政府下达指标是是50万元,2021年的指标是80万元,村干部倍感压力。当前无论是脱贫攻坚,还是乡村振兴,其考核体系均包含了集体经济收入。这给村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政府适当扶持集体经济无可厚非。笔者在苏州调查获知,集体年经济收入少于300万元就被定位为“薄弱村”,财政给予帮扶,目的是为了维持村级运转。政府却不能替代村集体发展集体经济,更不能“无中生有”地制造集体经济发展的数字。集体经济收入的数据看起来增长了,却造成诸多隐患。在上级考核的压力下,地方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捷径是大量投入财政资源。上级政府投入财政资源,为了规范和严格监督集体,集体经济发展路径也得由上级政府说了算,至于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效率、风险和发展可持续性,则无人关心,村干部就只需配合就可以了。从实践逻辑出发,集体经济发展取决于客观条件,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不能消除集体经济发展的劣势条件。政府扶持短期增加了账面上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却并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村集体经济的结构性困境,反而是增加了财政资源的无谓消耗。
按照一些地方(如成都)的探索,地方政府完全可以把财政收入分年度拨给村集体,使村集体拥有相对可自主支配的收入,等同于“集体经济收入”。问题是,这并不是“经营性”的收入,不符合上级考核要求,不被政策允许。因此,地方政府就只能想方设法把财政投入通过“经营”转化为集体“经营性”收入,而枉顾财政扶持的低效率和村集体“经营”的风险。这是典型的上级流行官僚主义,下级则以形式主义应对。按照基层干部的说法是“逼村致富”,是“捆绑式集体经济发展”,村级组织丧失了主体性。
(二)摆脱“经营性”的村级组织定位
乡村振兴背景下,政府日益强调发挥村集体经济的作用,主要是希望集体能带动农民增收致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合法性就源于此,但这种理论过于理想化。在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济是农户经济收入的唯一来源,改革开放之后,集体经济逐渐衰落,提供的只能是承包地和宅基地等生存性资源,为农民家庭提供补充性收入,提供城镇化失败后的退路。这是集体经济的主要意义。农民自己也认识到这一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包括村干部)依靠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追求财富,并不把希望寄托于农村集体经济,也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普遍无感。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后,地方政府选择少数集体经济相对发达的村庄进行分红,如在安徽某县,2017年第1批完成改革的试点就有4个村庄分红,集体对每个农民分红50元,分红仅进行了1年,一次性分红的资金大约20万元。这主要是象征性的,是为了迎接检查而做的工作。
笔者一直在做农户的收入结构研究。在外出务工推动下,农户家庭普遍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这是费孝通、黄宗智、贺雪峰等社会学者从经验研究中归纳出来的[29]。这表明农户经济收入依靠2个方面:一是农业经营收入,二是务工经商收入。工商业越发展,务工经商收入越占据主导地位。在这样的农民收入结构背景下,农民收入增长不依赖集体经济的分红,农民也没有这样的主观意识。外出务工经商收入的水平取决于宏观经济发展吸纳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和提供就业机会的质量。从这个角度看,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推动集体经济发展,进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假设是靠不住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会失去合法性。
摆脱“经营性”的村级组织定位,亟待重新找回村级组织的“公共治理”角色,目前这主要是依靠资源下乡支持的。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我国新型的城乡关系已经形成,城乡功能是分化的,乡村总体来说是国家的稳定器、蓄水池,而不像城市一样是国家的经济发动机[30]。资源下乡背景下,中西部地区村级组织的运转和村级公共品供给不再主要依靠内生的集体经济收入,而是依赖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在税费改革之前,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缺乏工业化的中西部农村的集体经济薄弱,国家税费和乡村建设统统转化为农民负担,造成我国严重的“三农”危机。然而,很快由于城乡统筹战略的开启,国家和农民的关系迅速转化为“反哺型”,资源大规模下乡,解决了村级组织运转问题,这是税费改革以来乡村治理的重要转型。在中部地区,一个中等村庄的村干部大约需要5万元的财政支出,是全兜底的。另外,地方政府给每一名村干部配套2万元的办公经费,用于村办食堂、办公耗材、村办公楼维修等。相对于发达地区和城市社区,维持村级运转的成本是相当低廉的。也就是说,集体经济薄弱不再是影响乡村治理的根本问题,一个村庄可能没有高的集体经济收入,甚至是一个空壳村,可能通过下乡资源维持治理,为农村作为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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