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李昌金在网上发表了《<塘约道路>没有告诉我们》一文。这篇文章观点模糊,逻辑有些不清,选择性地引用网上的文章数据,不加核实,得出一些是而非是的结论,我就用李昌金文中提供的材料,与李昌金辩论,问李昌金你究竟想说什么。
一、塘约内生动力和外生动力问题
塘约取得了今天的成就,既有外生动力,更有内生动力的存在,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塘约是在遭受了特大灾害而得到政府救助资金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要明白这是全国救灾普遍通行的做法。就拿汶川地震来说,农民房屋道路都用救灾资金搞的,可为什么全国只出现了塘约这么一个新典型呢?作者就不想一想这是什么原因呢?该文罗列了政府投资塘约了政府多少资金,只是引用了秦永利等人文章的数据,却有意漏掉了与秦永利同行的人对秦永利数据不实的反驳。不引用中央党校徐祥临等去过塘约村的调研核实的文章数据。据左文学在东南电视台上说,所谓青岛一家公司投资建蔬菜基地只是给塘约带来负面的效应。李昌金说:“与其说是水灾倒逼村里建合作社,不如说是政府扶持倒逼村里建合作社。”全国得到救灾资金的地方多是了,怎么全国就倒逼出一个塘约,李昌金就没想过这是为什么?小岗村是中央树立的典型,得到多少资金、技术、人才的扶持,可小岗村为啥还是稀泥摸不上墙呢?李昌金有选择性地引用网上提供的数据,拒绝采用徐祥临等从塘约村亲自调查的数据,编造塘约是政府用资金扶持起来的典型,否认塘约是凭借内生动力,很好地利用了外部资源发展起来的,这就是李昌金所作所为。这种做法带有严重的偏见,不实事求是,因此,不具备说服力。
二、对塘约创新的认识
该文说“塘约村开展的‘七权同确’与由农业部主导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土地确权完全不是一回事,塘约村土地确权的方式方法完全由两委和村民说了算。”作者总算看出了塘约与其他地方不同点,可惜是站在不屑一顾的立场上说的。应该说,农业部至今对塘约道路不表态,有不少人就认为塘约七权归村社的做法妨碍了在农村推行私有化,塘约是顶着压力冒出来的典型,上层有人支持,但反对者也不在少数。当时塘约所在地区的地委书记周建琨只不过是一个地级官员,他的权利并不大,他不像邓小平在南海画一个圈,就可以搞特区试验。塘约主要是塘约党支部和村民自己创新发展起来的,他们并没有得到什么政策特权、资金特权,而是很好地利用现行法律和政策。比如,村民自治条例赋予村民的民主权利,塘约人按照村民自治条例因地制宜,经村民公决制定出一系列乡规民约,这些乡规民约肯定会有一些自己的奖罚内容,否则,乡规民约就只是一些宣传品。这些正是塘约创新所在,精华所在。
三、对塘约求全责备有失公道
李昌金文中说,塘约村有的村民盖二层小楼,有的村民住平房,塘约拉大了贫富差距。真能牵强附会,塘约刚搞了二年集体经济,你就指望能抹平以前村民中存在的差距吗?这种指责公道吗?
塘约人义务劳动修了一条路,义务劳动在如今农村已经难得一见,你却用大寨艰苦奋斗的事迹来要求塘约。
塘约土地多出来了,其实另有原因,是测绘公司为了多挣钱,把林地也统计进去了。
文中说,“塘约也许原本就不是贫困村。塘约村曾是国家二类贫困村,不过,笔者对塘约村这顶贫困村的帽子来历相当怀疑。”但没有根据的怀疑,而且公开发表文章阐述,这是不负责任的态度。
该作者说,中国乡建院以内置金融合作社为切入点的系统乡建风生水起,已成功打造了多个系统乡建的样板;山西永济蒲韩合作社,这是很好的经验。是的,以上的经验非常好,但也应该鼓励各地更多的创新吧,包括塘约道路的尝试。
在李昌金文后有人留言,学大寨就足够了,走什么塘约道路,真是食古不化,就是大寨自己,现在搞得与过去的做法简直不可同日而语。华西、南街村、周家庄搞得多好,何必学其他典型经验。问题在于,在现在的环境下,你能够复制出新的华西、南街吗?四十多年来再没见新的南街村出现,你就不想一想是什么原因吗?而塘约典型一出现,就受到全国各地的追捧,就因为塘约道路好复制,好推广。
我倒是赞赏李昌金的一个认识,他说,《塘约道路》并没有具体说明,但从书中介绍的情况看,这些项目应当都是由村里成立的合作社在干。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建设工程项目都是要走招投标程序的,实际的情况是,国家安排到农村的工程项目本村村民是做不到的,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者大多是外县外省有资质的单位,而外县外省的中标者一般不会亲自来做,他们通过层层转包,最后还是当地人在做,但经过层层盘剥,工程质量可想而知。在村民家门口、事关村民切身利益的工程项目,本村村民做不到,不仅做不到而且连话都说不上一句,工程监督、工程验收等都是与工程受益方毫无关系的人在把控。如此,国家每年把大量的资金投到农村搞民生工程,但最终农民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实惠。我当时一听到塘约村的事迹,就意识到塘约人把救灾工程自己组建合作社来搞,这是塘约集体得来的第一桶金。农村的扶贫救灾工程尽量让村民自己来搞,肥水不流外人田应该是一个很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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