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末以来,法律界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应该废除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其最重要的理由是:贪污受贿只是贪利性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远小于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财产权与剥夺生命权无法对应,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这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倡导的生命权至高无上原则不协调,也违背了罪刑均衡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出于“人道主义”、“保障人权”、“尊重生命价值”,要废除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这符合事实和逻辑吗?本文试予分析。
从政治危害来看。腐败分子(即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党员干部,他们实际上已经形成一个阶层,披着共产党员的外衣剥削压迫人民。他们如同当年苏联亡党亡国前的高官一样,根本不信仰马克思主义,丝毫没有共产主义信念,一点也不想为人民服务,有的只是填不完的贪欲。他们最希望共产党垮台、资本主义复辟,因为这样他们的不义之财就能洗白,就能攫取更多的巨额财富,就像那些变身为俄罗斯富人的苏共高官一样(注一)。他们的丑恶行径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心,对国家各项政策的拥护。一旦出现外敌入侵或内部动乱时,很多群众可能会不支持共产党。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知道: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而只有保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才谈得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如果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被腐败分子搞垮了,两千多万革命先烈的鲜血等于白流了,中国所遭受的损失可能会远大于苏联亡党亡国(注二)。建国几十年来劳动人民的血汗将迅速被极少数权贵侵吞,出现极度的贫富悬殊,沦为西方国家的经济殖民地,还可能会四分五裂,社会动荡,打起内战,难民数亿,出现人类历史上空前的“人道主义灾难”。这将是对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生命价值”的极大侵犯,也正是西方敌对势力几十年来处心积虑想要实现而又无法得逞的。还有哪种暴力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的危害能与之相比?
从直接损害来看。腐败分子搞垮了大批国企,让海量国家主人下岗失业、生活艰难;造就了一个个豆腐渣工程、矿难、黑砖窑、生态污染、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让群众死伤病残;侵犯群众利益引发大量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庇护不法企业野蛮拆迁、拖欠工资或工伤赔偿款逼得人自杀或暴力反抗,甚至滥杀无辜以报复社会;庇护不法企业极力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漠视劳动保护使工人伤病、丧命;给黑社会当保护伞使群众被砍、被杀;司法腐败造成冤假错案和诉苦无门;医药腐败让大量群众有病治不起或被假药劣药伤身害命;侵吞救灾款、扶贫款使群众不能及时解脱苦难、贫困;......。这些哪一样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不损害人的尊严和生命价值,不侵犯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而且危害程度远大于暴力犯罪和一般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
从对社会的间接影响来看。古人早就认识到统治阶层的道德会严重影响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新语·无为》称:“尧舜之民,可比屋而封,桀纣之民,可比屋而诛者,教化使然也。”《资治通鉴•汉纪二十》也讲到:“上有好利之臣,则下有盗窃之民,此其本也。治天下者,审所上而已。”当代仍是这样。据《瞭望》新闻周刊2007年第19期报导:浙江省台州市司法局宣传处长郑应有说,到基层搞普法教育,一些民众拿着报纸上刊登的官员腐败被判刑的报道说,领导干部腐败成这样,你们还是给他们多上课吧,干部带头守法了,民众自然就会守法。从媒体报导看,腐败分子人格卑劣、生活腐化完全称得上“禽兽不如”,这类人当领导、当干部岂能不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增加违法犯罪的数量?毛泽东时代干部之廉洁、社会风气之好、犯罪率之低是有目共睹、世界少有的。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党风不正、腐败逐渐加重的是社会风气的败坏和犯罪数量(尤其是暴力犯罪)的迅速增高(注三),三次大的“严打”后犯罪率就迅速反弹(注四),每年刑事犯罪案件造成的死亡人数和判处死刑的人数随之剧增(注五)。那么,每年近七万刑事犯罪案件受害死亡者的人权是否需要保护?他们及被判处死刑者受到损害的生命价值是不是也要由腐败分子承担部分责任呢?的确,除了杀害举报人或情人、强奸、“官官相杀”、欺压群众外,大多数腐败分子没有亲自实施暴力犯罪,但他们作为一个阶层却极大地促进了暴力犯罪。
综上所述,从中国当代的国情来看,贪污受贿犯罪的危害对人民群众“人权”、“生命价值”的侵犯远大于暴力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不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恰恰是保障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生命价值”的必需,恰恰是最大的“人道主义”。只要其它刑事犯罪没有废除死刑且腐败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尤其是建立严密的惩防体系,能在萌芽中消灭腐败和违法必究),贪污受贿犯罪就没有废除死刑的合理性。如果在腐败仍很猖獗且群众普遍认为被查处的比例过小、惩罚过轻的现状下废除死刑恰恰是违背了罪刑均衡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直接效应是降低法律对腐败分子的威慑,加重腐败现象,间接加重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严重降低人民群众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认同。对此,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中有正义良知且头脑清醒者绝不会接受,腐败案件的直接受害者也不会接受,一定会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
当然,头脑清醒的人都会知道: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加重刑罚乃至多杀是绝不可能彻底遏制腐败的,但这与现阶段不能废除死刑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由此我想起二个故事:一、范仲淹任参知政事,锐意改革吏治,取诸路监司名册,将不称职者姓名一笔勾去。并回答劝阻者:“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二、在公审刘青山、张子善大会召开前,有人向毛泽东说情。毛泽东说:“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两百个、两千个、两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看来,杰出人物看问题就是深刻。
注一:
美国学者大卫·科茨根据自己在苏联解体前后的直接观察及研究认为:“苏联解体的真正原因来自苏共内部,我这里指的是大约10万人左右的占据着党政机关重要领导岗位的‘精英集团’。正是这个‘精英集团’想实行资本主义,以便他们享有更大的权力,拥有更多的财富。”“那些想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前苏共精英们并没有想错,如今俄罗斯最富有的人正是当年党内的‘精英’。”(大卫·科茨:《一位美国学者对苏联解体的分析》,《真理的追求》2000年第7期)李振城研究员则指出:“在国内外适宜的政治气候之下,那些贪污受贿分子或与这些分子有瓜葛的人,就会像变色龙一样摇身一变,浑水摸鱼,成为激进民主派的当权派或‘知识精英’。而当苏联解体后,有些假民主派人士利用职权之便,打着‘改革’的旗号,就更加公开、更加肆无忌惮地横征暴敛,大搞权钱变易,大捞特捞,大发横财,已经成为新兴的暴发户大财主了。”(李振城:《苏联兴亡的沉思》,改革出版社1998年,第248页。)
注二:苏联亡党亡国的惨重损失从以下三则资料可窥一斑。
1. 美国著名俄罗斯问题专家斯蒂文·科恩在文章中指出:“苏联时期的中产阶级、行业专家和有学识的人大都失去了许多原有的东西。他们失去了工作,失去了由之带来的锦绣前程,不能保证自己的孩子受教育。生活水平直线下降,购买力锐减。相当一部分富人跌入穷人的行列,甚至沦为乞丐。”“大部分穷人变得更穷。这已经是另一种意味的贫穷。苏联时期衣食无着的人也不少,但他们还享有一定社会保障:退休金、免费医疗、供电和供暖。即使这样的最低生活标准,现在很多俄罗斯人都达不到。”“俄罗斯男性,包括年轻人在内,寿命缩短了将近10年。……我认为,这同样与苏联解体有关。俄罗斯因死亡率上升而每年减少100万人口。”(《苏联解体十三周年,俄罗斯人付出沉重代价》,《参考消息》2004.12.29(3))
2. 曾担任叶利钦政府对外经济关系部部长职务的格拉济耶夫说:“据估计,近年来实行的政策所带来的物质损失,要比希特勒匪帮1941-1945 年入侵苏联时造成的损失大一倍还多。”([俄]谢·格拉济耶夫:《俄罗斯改革的悲剧与出路》,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3. 俄罗斯《俄罗斯报》报道:全俄罗斯社会舆论中心日前在全俄中调查,70%的人最担心的是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导致大部分居民挨饿。死于饥饿比死于恐怖分子手中更为可怕。(《饥饿:俄罗斯人的最怕》,《党建文汇》2005.6(下))
注三:
2015年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7174037起(据《中国统计年鉴2016》,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年,第792页),1978年公安机关立案的犯罪案件535698起(据《转型与犯罪 中国转型期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胡联合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第5页);前者是后者的13.4倍。
“1981-2004年,暴力犯罪增加了5.5倍,年均增长速度8.5%(高于同期刑事犯罪案件的增长速度和侵财犯罪增长速度);”“我国的杀人犯罪在刑事犯罪总数中的比例偏高,……已位居世界前列。”(《转型与犯罪 中国转型期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第14、75页)
胡联合根据统计数据认为:“1978年以来我国犯罪率增长速度相当快,年均增长速度位居世界前列,不但超过了全世界犯罪率的年均增长速度,而且超过世界各大地区的犯罪率年均增长速度,也比印度、美国、日本等几个大国的犯罪率年均增长速度快得多。”(《转型与犯罪 中国转型期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第80页)
注四:
据《转型与犯罪 中国转型期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第6页。
注五:
“而近年来,伤亡人数更加严重,各类刑事犯罪案件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年均近7万人,...。”(《转型与犯罪 中国转型期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前言)
被判死刑数剧增是2002年从某北大教授的公开讲座中首次听到的,具体执行死刑的人数已忘。陈兴良教授也说:“伴随着每一次严打运动,全国都会掀起一个死刑适用高潮,……。”(陈兴良:《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中外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陈忠林教授则推测:“中国每年判决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近万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中国青年报》2004.03.13)
本文作于2010年,投稿前补充了犯罪相关数据。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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