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民间投融资权益保护法案》的建议
立法项目名称:《民间投融资权益保护法案》
一、立法项目建议
民间资本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操作不规范、法律滞后、监管缺失,致使大量民间资本白白流失,因此,有必要立法来保护民间资本的重要价值。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打着民间投资政策的旗号、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假冒公司,开始向社会公众融资,然后将融来的一小部分资金象征性地投入到某个项目上,而把大部分资金用来挥霍和消费。这些诈骗犯们用融来的钱装富豪、充大款,享受一夜暴富的土豪快感,给社会诚信和稳定造成极大危害。这种集资诈骗的案例由于事先很难判断是否非法,因此让很多群众深陷其中。而这类诈骗案经过公检法漫长的侦查审判后,结果就是把几个主要的犯罪人员判几年徒刑而已,大部分资金是追不回来的,广大群众只能接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后果。
目前,我国正处在向法治化国家迈进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政策与法规冲突、用旧法律判断新事物的现象,所以,四中全会才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任务。面对民间投资和民间资本如何健康发展的问题,国家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立法来规范该领域里的投融资行为。
二、立法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民间投融资领域乱象丛生,金融监管缺位、法律滞后,市场主体缺少自我约束能力,致使民间资本大量流失,参与民间投资的出借人群体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如果任由这种乱象延续,很容易突破底线,甚至发生系统性风险。而当前,我国的金融立法都是根据传统形势确定的,不适应金融创新趋势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来维护民间投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1、建立《民间投融资权益保护法案》,是保证国务院《关于鼓励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顺利实施的需要,是保证民间资本不受伤害的客观需要。
2、建立《民间投融资权益保护法案》是金融市场放开的法律保障的需要。金融市场将向国际社会放开,允许世界各国金融企业来华投资办企业,而国际社会最关心的是中国的法律环境是否能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3、立法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是经济结构性改革的必然之路。民间资本是金融供给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民间资本就是促进经济结构性改革的健康发展。
4、立法是规范民间投融资行业标准的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国家颁发牌照的部门有金融监管部门的约束,但民间投融资行业始终没有得到监管和规范,因此,有必要立法来进行规范。
三、可行性:
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任务之一是健全法律。当前,金融监管领域由于法律滞后,地方政府监管存在“授权无法无据”的困境。因此,建立《民间投融资权益保护法案》是地方政府实施金融监管工作的迫切需要。
2、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民间资本来自于民间,民间群体由于没有社会地位,常常处于被打压、被陷害的境地。而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都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没有一项是维护民间群体利益的。因此,有必要建立一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3、是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的需要。在金融行业不断创新的大环境下,行业市场主体缺少自我约束和保障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建立《民间投融资权益保护法案》来约束和保障市场主体依法行使经营权。
四、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1、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存在“国家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机构”二元结构,国家金融机构垄断国家征信,管控融资利率,而民间金融活动利率自由开放,国家金融机构出现周期性放贷收缩与扩张,将不良债务风险能过二元结构利率差向民间金融机构转移,通过征信垄断将自身风险转入民间金融领域进行清理,在这个清理过程中民营企业饱受“非法集资”监测认定的伤害,而社会公众利益也受到非法集资认定的侵害。这种非法集资监管认定源自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前置许可或登记管理。国有金融机构通过垄断征信和控制利率,运用非法集资监测打击进行债务风险在二元结构间进行转嫁转移,大大侵害了民营企业与民间投融资主体权益,给社会公众带来极大的利益损伤。同时也大大影响了我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削弱了民间消费能力,影响到我国经济投资与消费结构平衡,长此以往则引发经济危机与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发生后,金融风险聚积,国有金融机构再运用二元结构进行风险转移和运用非法集资认定打击清理自身不良债务风险,由此形成恶性循环,这样循环之中就难以走出经济与金融双重危机困局。
为摆脱这种金融二元结构风险管理模式,保所社会公众处益,解决国有金融机构收放贷导致的民营企业贷款难、民营企业民间融资被“非法集资”监测认定,民营企业融资不规范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化解经济与金融双重危机,需要成立民间投融资权益保护机构,对民间投融资进行前置登记(许可)管理并建立《民间投融资权益保护法案》。
2、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国家可设立中小企业管理局来实施以《民间投融资权益保护法案》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具体有:
1、民间投融资实行前置登记(许可)制。凡是用于民营企业工商个体经营性融资均需要取得前置登记,未取得前置登记者不受合同法保护。主体向社会融资时要建立交押金、实缴注册资本、实名登记备案、董监高人员可追踪的有效监管制度。个人之间小额民间借贷鼓励提倡进行前置登记,也可以不经登记,可以规定超过一定额度的个人间借贷不经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以此促进个体间融资进行登记管理。
2、将民间投融资纳入全国征信系统。把融资主体中的董监高人员纳入该系统,以信用作担保。如果失去信用,行为人除受到刑事惩罚外,还将受到终生不得开办企业的惩罚;以及亲属、子女不得享受良好教育、不得参加社会保险、低保等惩罚。我国各级政府机构、央行、银行等都有自己的信用系统,但并不联网。建议尽快建立以央行为中心的民间融资机构信用体系,并以适当授权方式授予民间融资主体与参与人查询权。
3、对民间投融资管理开放国家征信,将民间投融资主体行为纳入国家征信系统管理。对投融资法人主体征信实施信用等级制,体现信用等级与投融资活动频率、利率、守约率、违约率、违约期等大数据相关联。信用等级可以采用数量级(一级至五级,级别越高,信用越高);根据投融资登记数据由系统完成自动测评,减少人员干预信用评级。
4、将民间投融资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纳入国家宏观管理体系,通过宏观管理来约束民间投融资活动方向及规模,从而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对民间投融资的有效控制,同时要将民间投融资信息及时上传到国家经济与金融信息数据库,以完成数据事实更新与统计,提高统计灵敏度,方便精确确定下一步的调控方案。
5、要对民间投融资利率进行严格控制,设置利率合法上限(如15%为上限,禁止利率超过15%),禁止利率超出上限,在允许利率范围,实施阶梯式利率,并将利率阶梯与投融资双方信用等级挂钩(如4%,信用等级为六级;6%,信用等级五级;8%信用等级四级;10%信用等级三级;12%信用等级二级;14%,信用等级一级;15%,信用等级为0级),实现利率与信用关联。
6、建立资金流向追溯制度。企业融资的每一笔资金的流入流出都要有备案,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做到银行有记录,监管有备案,企业有留痕。如果企业不能说清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将被吊销融资资格,列入融资异常名单,今后不得从事融资行为。
7、民间投资出借人有查询资金流向的权利。只要到监管部门出示合同和证件,出借人就可以查询企业的每一笔资金流向。
8、如果项目方因某种原因不能如期完成项目,致使资金周转不畅,在延期告知后仍不能完成的,将追究项目方违约责任。
9、将项目方纳入国家征信系统管理,对于项目违约要在征信系统中留痕。
10、地方监管部门要配备一正三副的岗位编制,工作人员要根据本地区融资企业的数量配比,例如按1:10的比例配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在于融资活动登记和实时实地核查,进行事前登记、事中监管、事后评价及数据采集工作。
11、对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和额度要进行限制,通过对接经济管理数据系统,根据国家经济调控,对行业允许从事哪些业务、禁止哪些业务都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
12、构建完善的投资者保障体系,成立民间投资者保护机构---“民间投资者保护局”。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设立可协调融资企业与中小投资者的双向沟通,通过不断完善管理规范来保障投资者权益,在工作中不断改进权益保护工作。
13、融资企业由于欺骗或信息不对称等行为而导致的亏损,则应由融资企业及其管理者承担。
14、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平台应对用资者的信用状况、高管的相关情况及大股东的背景进行充分了解,并在必要时披露给出资人。
15、建立民间投融资互担互保机制,民间投融资主体可以相互担保,构筑违约风险融资主体的分担机制。
16、设立民间投融资行业风险共担机制。设立民间投融资风险备付金,参与投融资的主体根据自己的信用等级确定出资比例,从投融资预收益中划分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行业风险备付金,用于民间投融资违约后的基础垫付资金,以此来缓冲民间金融违约风险。
五、当前监管任务:
当前的监管任务是尽快出台政策,成立民间投融资权益保护机构,使民间投融资行业组织化、合法化、规范化,以便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监管要与民间投融资行业发展同步。
措施:
1、成立民间投融资权益保护局,接受民间投融资建议和投诉,以民间投融资权益保护为核心参与民间投融资行政管理法规建立与修订。
2、建立民间投融资主体信息管理与查询平台。
3、建立民间投融资征信系统,并与现有国家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实现完全对接。
4、建立民间投融资主体资金流信息上传与查询核实系统,方便主体查询,方便监管事中监督资金应用与事后信用评价,同时方便经济数据统计。
5、实现国家经济调节与宏观调控与民间投融资管理系统对接,将经济调节与宏观调控触及到民间投融资领域,同时将民间投融资数据纳入国家经济与金融数据统计。以此加强宏观调控对民间投融资的作用,将民间经济与金融活动的事实数据反馈到国家统计中心,方便及时精确获取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发展精确详细的概况以便做出精准的经济调控及决策。
六、结语:
民间融资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投融资需要加强管理,而管理要以民间金融活动主体的权益保护为核心,首先要成立民间金融活动权益保护机构,由该机构参与以“权益保护”为核心、利于民营企业融资发展的融资立法,通过立法来保障民间金融活动规范化运行,以系统规范的大数据系统管理来构建民间金融信用体系,以完善的民间征信通过投融资主体的信用来对风险进行控制;通过民间投融资征信对接国家现有金融机构征信来构筑全民征信系统,扩大征信覆盖面,加强征信在金融、经济活动领域的场景应用,强化全民信用意识,以此加强社会信用与道德建设。通过将民间投融资主体经济与融资数据与国民经济金融大数据系统对接来完善国家信用信息数据统计的精确性和灵敏度,加强国家调控在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中的影响力,通过民间投融资登记管理实现民营经济事实调控与经济微观领域的灵敏调节。通过民间投融资的事后评介完善全国征信息,分析把握并增加经济效益与投融资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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