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谈的另一个重大案件,是张大成骗取贷款案。昆仑策研究院发文问:《一个被美制裁的大型国企:从千亿市值到破产仅2年,真相究竟是什么?!》
昆仑策研究院的几篇文章都正面肯定张大成。2014年9月20日新浪博客的《黑龙江省副省长马淑洁被爆其与哈工大集团总裁张大成通奸(转载)》,则把张大成说得十恶不赦。2021年1月28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关于工大高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律师指张大成可能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我不具体了解情况,不能对张大成个人做评判。对张大成案,我也没有看到司法部门的资料,了解不全面,但根据昆仑策网站的资料,已经可以基本认为张大成案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张大成同意公司资金部提出的以企业商票承兑汇票票据融资的方式为企业进行融资,是融资常规操作,属于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拥有240亿元资产、千亿市值的上市公司开出的票据,完全有还款保障;全部融资实际用于企业经营,不是张大成个人占有,是真实交易。据此,“票据诈骗罪”不能成立。实际上,公诉机关已否定了这个指控,改为“骗取贷款罪”起诉,根据刑法,这也不能成立。
刑法第175条规定,“骗取贷款罪”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张大成在银行突然抽贷36亿后,被迫进行融资解决资金短缺,是企业经营需要,无犯罪故意。哈工大集团的240亿元资产,完全保障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不可能产生收不回贷款的重大损失。“骗取贷款罪”的两个构成要件都不具备。
本案是由邮储银行武威市文昌支行原行长王建中和金融掮客勾结实施犯罪引发的。这里,需要融资的哈工大集团,是王建中团伙实施犯罪的对象,在没有证据证明张大成参与赵晓清、王建中的勾结,没有证据证明张大成参与7000万“居间费用”分赃的情况下,仅仅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交由赵晓清进行融资,不能认定张大成是同犯。现在,起诉机关改涉嫌票据诈骗罪为骗取贷款罪,已经否定张大成是王建中涉嫌票据诈骗罪的同犯。
张大成案没有立案,检察院讲是因为张大成作为王建中的同案犯,现在,“票据诈骗罪”改为“骗取贷款罪”,表明与王建中不属于同一案件,不单独立案继续进行刑侦,程序上是否合法?
严重的问题是,2017年,王建中票据融资事发,2018年1月,兰州警方找到哈工大集团及张大成,称该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涉嫌“票据诈骗案”,要求归还5亿元票据融资。哈工大集团因未按计划把款项归还,2018年7月,警方抓捕张大成。2018年9月21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张大成先生因个人身体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等所有职务”,从此,哈工大集团一蹶不振。我查了股市记录,
工大高新2018年3月中旬停牌,2018年8月下旬复牌后,股票市场价值从9.22元一路高台跳水式直落至10月19日的1.76元,现在即将退市,市场价值仅为0.41元,净资产为负4.78亿。
从时间上看,明显地与警方抓捕张大成相关,而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要说犯罪,这才是最大的犯罪。
我看到一个资料说,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工大集团积极引进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国防尖端科研项目11项,张大成主持了系列航天科技引进、吸收、攻关。包括单兵无人机系统、地效翼船、乌克兰经济型JIΦ3600A等项目,其中地效飞行器,已取得了具有战略突袭兼战术反制能力的‘DE四代’试验成果,其XS地面卫星接收站及DG工业4.0技术亦为国防建设所亟需,填补了国家多项高科技空白。拥有60多名外籍专家在内的数百名高科技人才了队伍,对此,国家给予了充分肯定。十八大以后,张大成主持下的工大集团,把工业制造2025做为长期战略布局的核心,其中包括人工智能、信息服务业及国防尖端武器研发。其信息产业如旗下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在基于人工智能的人脸识别算法,研发全系列产品方面,已制定了可用于公安、交通、地产、教育行业的闸机、单屏、门禁,人证指纹合一验证(人脸对比速度达1000万次/秒,抓拍率达国际领先的99.9%)。已提出了人工智能——模式识别业务板块,向智能驾驶、人机交互、机器视觉和人脸识别深入,已提出一系列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行业应用解决方案。并重拳出击人脸识别市场,其可见光和近红外的双融合算法实力填补了人工智能的国内空白,跻身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通报机制核心技术支撑单位。”(中国发展网2020年9月6日《创业千亿两袖清风,难能可贵的掌门》)
搞垮这样的国有企业,实在令人痛心疾首。
昆仑策研究院的质问直击要害:
“一个被美制裁的大型国企:从千亿市值到破产仅2年,真相究竟是什么?!”
“哈工大原党委书记是否确实推进过校办企业私有化进程,他究竟进行了哪些操作?张大成指称哈工大集团的240亿元资产近年来遭到恶意低价贱卖,且有关联方暗中接盘,究竟卖了多少?买家都是谁?”
“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家的司法保护,出台了很多政策,被告人张大成作为一心为公的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难道不是更加应当予以保护吗?”
哈工大集团没有被美国制裁搞垮,却被自己国家的一个有问题的司法,搞垮了!这个重大案件,必须搞清楚。
对于昆仑策研究院的前两问,需要用确凿事实来回答,我没有条件做这件事,这件事也应当由纪检机关来做。对于第三问,我想与2018年对张文中案的推翻相比较。
最高法院对于张文中案的推翻,我于2018年6月12日、15日和19日,连续给全国人大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纪委、中国监察部官网、 中国最高检察院官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中国政府网等官网写了三封信信:《质疑张文中案再审判决》、《正确理解和实践保护产权》《评张文中案再审判决“标杆”说》,提出质疑。
改判张文中案的(2018)最高法刑再3号判决书17000字(这样长的判决书,在中国少见),很长,我的质疑信也长,不适宜全文转录,这里仅根据本文的议题,略谈最高法院对张文中“诈骗罪”的否定。
最高法院改判书认为:
“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我质疑说:
“《中国国债技改贴息将对各所有制一视同仁》,是中国新闻网对李荣融2001年11月15日讲话的新闻报道;而2002年2月27日的《关于组织申报2002年国债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仍然明确国债技改贴息支持的对象是‘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大型骨干企业’,并无‘中国国债技改贴息将对各所有制一视同仁’的规定或表述。法院不能以一篇新闻报道、一个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讲话为据,以言代法。《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是关于对发展连锁经营的认识、规范和管理的政策,不涉及国债贴息技改项目。”
“财政部将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拨付到诚通公司,而不是拨付给物美公司这个事实,不支持改判书认为的‘作为民营企业具有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资格’”。
“物美公司作为民营企业,以国有企业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具有欺骗性。判决书说‘其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名义申报,并未使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产生错误认识’,是强词夺理,无视客观事实。”
我质疑说:
“‘物流项目并非虚构’与‘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是两回事。……已经认定‘报材料中的企业基本情况表和物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均有不实内容’,‘物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的土地规划意见书及附图不规范且不具有法定效力’,已显示项目存在虚假内容……‘物美集团与和康友联公司签订虚假设备采购合同,开具虚假发票,获得信息化项目贷款1.3亿元,后用于公司经营’,是清楚的事实;触犯了《刑法》第175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确定的。……3190万元不是一般贷款,而是国债技改贴息资金。虽然物美集团在财务账目上一直将其列为‘应付人民政府款项’,具有随时归还该笔资金的能力,还未直接侵吞国家财产,但是占有了国家为国债付出的利息,数额每年达百万元。综上,物美集团是民营企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国有企业骗得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用于归还公司其他贷款,不仅占用国家资金谋利,同时占有了国家的贴息,数额巨大。诈骗罪所有构成要件具备,成立。”
两相对照,同在2018年,《刑法》第175条对张大成和张文中,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明显是天差地别的不同对待。
我们看到,2018年,张文中案再审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就张文中案改判答记者问说:
“张文中案件的改判,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产权保护、加强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对待,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战略要求。张文中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
《人民法院网》、《律师周刊》、《新华网》评论称:
“张文中案再审改判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一是同类型冤假错案平反的标杆,二是企业家产权保护的标杆。”“所谓‘标杆’案件,就是具有标志性、示范性、引领性作用和地位的案件。”“这起案件的再审不只是个司法问题,更具有鲜明的导向—它对提升中国企业家的信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最高法经过再审张文中案,依法纠正了原判决把企业一些不规范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理的错误,依法保护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此,我也要重复昆仑策研究院问:
“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家的司法保护,出台了很多政策,被告人张大成作为一心为公的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难道不是更加应当予以保护吗?”
在同一时间,司法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对张文中案与张大成案的不同对待,是“体现了党中央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对待”吗?这个不平等司法实践的“标志性、示范性、引领性”是什么?这个重大问题,必须搞清楚。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强调依法治国,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既得利益。习近平讲的“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当是这个意思,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制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运用。
所以,依法治国,也就是按统治阶级的意志、需要治国。事实也是如此。没有一个国家不是按统治阶级的意志治国。因此,我们对于一个国家的性质,可以通过法律来认识。立法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必定是私有制社会,是剥削者的社会,因为被剥削者没有财产需要保护;“刑不上大夫”的社会是封建社会,法律维护资本家剥削工人权利的社会的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维护劳动者不受剥削的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
所以,“依法治国”不能抽象地讲,而要讲清楚维护哪个阶级的利益,体现国家本质。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司法形式,是法律制定后的实践形式,不是法律实质,法律实质是一个阶级镇压一个阶级的手段,对不同阶级是不平等的。对此,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讲的很清楚,很透彻。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权利只属于人民,对反动阶级则只能专政;“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但这是若干个别的情形,和对于反动阶级当作一个阶级的专政来说,有原则的区别。”
对于违法者,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缓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贯的司法实践,不是张军检察长说的,只是在当前形势下,国际经济下行压力下,对民营企业家的一个“司法政策的调节”。如果这种司法实践只用于民营企业,而不适用于国有企业,这就不是司法实践形式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依法治国”体现的国家性质?对张大成案与张文中案的司法,是否已剥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标志性、示范性、引领性”地赤裸裸地表现出法治的阶级本质?
我认为,张大成案件本身有严重问题,造成了一个大型国有企业的垮掉,后果是严重的;与张文中案相比较,表现出的司法问题更是严重的。昆仑策研究院的三问,不仅代表民众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要求。国家领导层应当高度重视,国家纪检部门应当深入介入调查,搞清楚这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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