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天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有一篇文章,叫做《宪法上明明白白写着的“按劳分配”, 很多人为何看不懂了?》(文化纵横(今日头条2022.17。2022-5-16 22:11 · 来自北京。本文原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1期,原题为《宪法按劳分配规范的当代意涵》)。
看文章的标题就知道,阎天先生揭示了一种现象,那就是大家都知道社会主义要实现按劳分配,而且法律上也规定了要实现按劳分配。但是,实际上很多人还是没有搞明白什么是按劳分配!
在人们还没有搞清什么是按劳分配的情况下,实践中有没有实现按劳分配?这在认识上必然是模糊不清的。别说是一般的老百姓,就是我们的专家、学者,都没有搞清楚,到底什么是按劳分配?
在阎天先生的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论述:“在效率目标的引导下,按劳分配的“劳”应理解为劳动的产出而非投入,物质鼓励、管理改革和利益兼顾是服务于效率目标的制度支撑。其次,回顾按劳分配规范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适配过程可以发现,市场机制引入后,按劳分配意味着应按劳动力的市场价格确定劳动报酬;公有制内的按劳分配原则允许例外存在,公有制外也有按劳分配的适用空间;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制的关系表现为,在企业层面通过先发工资实现按劳分配,通过再分利润实现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
按劳分配应该按劳动力的市场价格确定劳动报酬?如果是这样,那资本主义早就实现了这样的按劳分配,还需要共产党领导人民闹革命,推翻剥削阶级来建立新的生产方式、实现按劳分配?
很显然,类似阎天先生这样观点的人,在理论界我们是可以随处可见的。也就是说,即使许多专家、学者,他们对按劳分配的涵义,目前还缺乏正确的认识。
在《经济大辞典》(张跃庆 张念宏主编,辞海出版社1992年出版),有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条目,它对按劳分配的定义是这样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里,以劳动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要求在社会产品作了各项扣除(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之后,按照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不劳动者不得食。”
“在以公共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社会成员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从这个定义的解读中我们看到:
1,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即在公有制条件下的社会成员,性质上是劳动所有者。因为除了自己的劳动,在公有制条件下,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
2,按劳分配的生产方式是以消费资料或消费价值为生产目的的社会生产,或者说是消费价值(资料)的生产方式。
3,按劳分配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是在进行了生产资料转移价值补偿之后,进行了社会需要项目扣除之后,按照等量劳动取得等量价值的原则进行个人消费价值或消费品的分配。
4,按劳分配体现的是劳动者的利益要求,体现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也就是说,按劳分配属于劳动阶级的法权。
5,按劳分配只有在建立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条件下,才有可以真正实现。
6,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不难明白:
一,当一个企业确立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时,企业必然采用劳动经营方式或工本经营方式,不再可能采用资产经营方式或资本经营方式。换句话说,在资产经营的企业不存在按劳分配,反过来也一样,按劳分配的企业不存在资本运动。
二,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劳动者享受的收益必须局限在劳动成果之内。因此,企业的生产经营责任由劳动者自己承担,由劳动者用劳动成果来承担,而不是用企业占用的资产来承担。在公有制条件下,公有资产具有大范围的整体性,企业劳动者虽然也有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的身份,但作为产权主体他是不完整的。因此,企业劳动者或劳动者集体不能用占用的资产来承担经营责任。
三,在按劳分配的企业,劳动者是作为主体劳动者存在的。作为生产主体,劳动者有权按照自己投入的劳动量参与企业生产成果分配,有权对企业进行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必须承担生产经营的责任。
四,在按劳分配条件下,劳动者的收入不是劳动力价值,而是劳动形成的价值。劳动力价值决定于个人的劳动能力,它由劳动技能及知识水平等指标来衡量,但劳动力始终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劳动,而不是现实的劳动。作为按劳分配根据的是现实的劳动状态和结果。因此,按劳分配的形式必然是一种价值量的待定形式。劳动者的劳动投入生产过程中,能不能形成价值,能够形成多少价值,在市场条件下,这需要看产品的销售状况。如果不能实现销售,说明投入的劳动不是社会必要劳动,因而就不能形成价值;投入的劳动的价值高低,同样要通过市场销售的价格水平才能反映出来。即使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投入能不能形成价值,也需要有用户的评价来确定。因此,按劳分配的形式,只能是一种价值量待定的形式,而不是直接的货币形式。
五,认为工资是按劳分配形式,是一个天大的误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资制度是产权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工资的作用是根据劳动者与企业约定的工资水平,预先固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从而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状况表现为资产价值量的波动,这样就可以把劳动者的收入排除在生产成果的分配之外,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体现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因此,工资性质上是妨碍按劳分配的形式,而不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形式。
当我们谈及按劳分配时,它意味着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一一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体现劳动所有权的生产方式。因为劳动者所要满足的是消费需要,因此,真正实现按劳分配的企业追求的不再是盈利,而已经是消费盈余,其价值形式也不再是剩余价值,而已经是消费价值了。因此,我们把这种生产方式,叫做消费价值生产方式。
很显然,如果你真正理解了按劳分配,那么,你就应该明确与按劳分配相关的几个主要概念:
作为按劳分配的主体:劳动所有者;
按劳分配的权利性质:劳动所有权;
按劳分配的生产方式:消费价值生产方式;
实现按劳分配的制度条件:劳权制度。
你真正理解了按劳分配了吗?
如果你真正理解了按劳分配,那你形成了劳动所有者、劳动所有权、消费价值生产方式和劳权制度的概念了吗?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作者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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