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在金钱下倾斜(中)
全国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特别顾问斯科特·华莱士说:“辛普森一案是极个别的,并非刑事审判制度的现状。”如果这些富有名人的案子使公众得出这样的印象,即美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使所有被告都能获得积极彻底的辩护,对所有事实都可提出质疑,对所有推测都可调查研究,那将是很不幸的事。实际上,斯潘根伯格在与人合写的那份报告中已经指出,穷人辩护制度已陷入“危机”——有太多的人甚至连美国宪法所保障的基本的司法代理都得不到,就受到审理而后宣判有罪。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协会穷人辩护协调人保罗·彼得森说:“美国有两种刑事司法制度,适用于穷人的制度和富人的截然不同,而且是在同一个法院——不单独分开——但这样做是不公平的。”
亚拉巴马州的朱迪·黑尼就是这种制度的受害者。她因1988年杀害亲夫而被判处死刑,但她说,她丈夫生前经常打她和孩子。在这种情况下杀死配偶的妇女几乎从未被判过死刑。但开庭那天,她的一位律师喝得酩酊大醉,法官不得不休庭,当晚这位律师就坐了牢。第二天继续开庭时,黑尼便被判处了死刑
像美国80%至90%的重罪被告一样,黑尼没钱自己请律师,由法院指定律师为她辩护。在最高法院1963年的案例中,法官们引用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中保障辩护人权利的条款,宣布:被指控犯有重罪的被告如果请不起律师,法院必须提供律师为他辩护,因为如果这个穷人不得不“在没有人为他辩护的情况下面对原告”,就不可能实现公正审理的“崇高目标”。1972年,高等法院把这一裁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种犯罪,包括可能被判监禁的轻罪。但是保证这一权利属于地方司法权的范畴,而各地的司法权差别很大。例如,为死刑案件辩护的院外收费,亚拉巴马州规定的最高限额是1000美元,而在印第安纳州,为死刑案件辩护的平均费用为5.3万美元。在明尼苏达、康涅狄格、密西西比、伊利诺伊和印第安纳等一些州,由于穷人辩护制度很不完善,因此甚至有人对州提出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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