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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新金融商品交易本质特征探讨之三:利率上限与利率下限(上)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5-03-28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衍生新金融商品交易本质特征探讨之三:利率上限与利率下限(上) 【台湾《工商时报》.2月27日文章】题:利率上限与利率下限(作者台大财务金融所副教授黄达叶)原编者'...

衍生新金融商品交易本质特征探讨之三:利率上限与利率下限(上)


【台湾《工商时报》.2月27日文章】题:利率上限与利率下限(作者台大财务金融所副教授黄达叶)原编者按利率上限为一连串利率指数之欧式买权,利率下限则为卖权;利率上、下限可藉着与利率交换的结合,创造出多头浮动利率票券与空头浮动利率票券等。
90年代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寻找以服务费为基础的帐外资产负债营运以增加其获利,银行部门出现的利率风险管理产品似乎正合乎此种潮流的需求。最近几年,利率风险管理产品包括债券选择权、不动产抵押证券、交换选择权、利率上限(Caps)、利率下限(F1oors)以及其金融创新品等相继被推出且日趋重要。
本文的重点即在于简单探讨利率上限与下限的特质、功能、价格影响因素,及其应用与创新等。
所谓标准的利率上限,乃为一连串的利率指数(如LIBOR)之欧式买权(EuropeanCa11Options),此种买权在最初由买方支付一笔权利金给卖方,以换取在未来特定期间内的每一支付日、当利率指数(参考利率)超过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上限(caprate)时,卖方所补偿的利率差额(即利率指数超过上限水准的部分)之报酬,此一上限水准又称为利率上限的执行价格(StrikePrice)。
一般而言,此种店头市场的利率上限乃由银行所提供,以作为贷款者防止浮动利率贷款超过某一水准的保险工具,当贷款本身以及该贷款的利率上限由同一家金融机构所提供时,利率上限的成本往往包括在所收取的贷款利率上面。
利率上限可保证在任何时候贷款的利率,将等于现行利率与利率上限两者中之较低者。例如,某笔名目本金为1000万台币的贷款,其贷款利率每三个月重新设定一次,如果某一金融机构出售或提供10%的利率上限,则在此利率上限协议下,该机构在每季尾时,必须支付贷款者1000万乘上超过上限水准部分的差额利率,再乘以四分之一(或是1000万×max〔R—0.1,0〕×0.25),其中R为每季初开始之三月期L1BOR利率。例如,当R为11%时,金融机构必须支付该贷款者2.5万元之报酬(在该季尾)。
同理,我们可以相同方式定义利率下限。利率下限为一连串的利率指数欧式卖权(put)。当利率指数低于其执行价格或下限利率(f1oorrate)时,卖方必须补偿买方此一利率差额。例如某金融机构投资购买一浮动利率票券,该浮动利率指数为银行承兑利率(B.A.rate),则为了确保投资收益至少为6%,它便可以购买执行价格为6%的利率下限。当B.A.ratee下跌到5%时,则可从卖方获得1%利息差距(执行价格6%与指标利率5%之差)之报酬。因此,利率上限与下限可以提供避险与投机的功能。金融机构可以藉着对利率的走高或跌低之判断,分别采取出售利率下限或利率上限的策略,以获取权利金的投资报酬。
如同一般选择权般,利率上限与利率下限的价格也受到几项市场因素或契约条件之影响。例如,在其他条件相同下,当市场的指标利率变动趋于剧烈时,利率上限与利率下限的价格将上涨。在市场情况不变下,执行价格愈高,则利率上限愈便宜而利率下限愈贵。在契约条件不变下,若央行实行货币紧缩政策,则利率上限的价格将上涨而利率下限的价格则会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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