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面对严峻复杂的革命形势,东北局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注重严防干部腐化,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于当前全面从严治党仍有深刻的现实启示。
注重加强对干部的廉洁教育。创建和巩固东北根据地过程中,“许多到达东北的干部,对于长期战争和艰苦工作没有认识,没有精神准备,不少人迷恋城市生活,缺乏下乡的决心,缺乏群众观点,干部中享乐腐化厌战的情绪在增长着,这是党内最危险的现象”。为此,1946年7月东北局扩大会议通过的“七七决议”提出:克服腐化享乐思想,掀起干部下乡热潮。对有些干部只顾个人享受,对战争与根据地建设的其他工作皆缺乏积极性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东北局要求对干部加强教育,“去掉和平、松懈、享乐的思想行为,去掉闹地位、闹山头等一切自私自利的不利于团结对敌的思想与行为,提高对战争发展过程的正确认识,提高胜利信心,预防左右摇摆思想,团结全党准备在较长期较曲折的过程中战胜敌人”。
1946年8月,东北局专门发出《关于东北干部应积极紧张工作防止腐化堕落的指示》,要求各地党政机关,“除加紧党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工作外,对于纪律方面亦应严格注意,尤其对于贪污、腐化、浪费的行为,无限制发展私人财产的行为,只顾自己挥霍享受不顾士兵与人民痛苦的行为,应加以干涉与取缔”。根据东北局指示,各地进行了认真清查,查出了一批腐化变质分子,并在东北局机关刊物《群众》专号上公布了一些典型案例。例如,1946年8月通报了几起十分恶劣的腐败典型:西满我军某部营长姚万珍大量贪污公款并包庇恶霸地主;牡丹江某团政委惊人的浪费;某副参谋长逃避战争自由行动;在敦化的某政治部主任生活腐化,等等。
严格管理机关和部队经商。机关、部队经商,不但干扰经济秩序,而且造成贪污腐化现象发生。哈尔滨市作为当时东北解放区的中心,各机关、部队、公司企业在此设立的办事机构庞杂混乱,造成人力财力严重浪费,有的甚至投机贪利,破坏政策,对哈市的物价、金融及干部生活的影响很大。北满合江军区政治部主任卓雄在给东北民主联军政治部主任谭政的一份报告中,反映了存在的突出问题,即:私人做买卖造成了一部分干部贪污腐化的风气。战争的形势不允许革命队伍中有蛀虫存在,必须把他们清除出去。针对部队经商造成的负面影响,1947年6月30日作出了《关于整理哈市各机关、部队、公司企业的组织与人员的决定》,强调:“凡是经营商业,投机囤集,破坏政策,违犯党性,不顾大局,以及贪污腐化者,必须严格整理,不应姑息”。三个月后,东北局又发布《关于禁止部队机关学校经营商业之决定》,要求师及军分区以下的机关、部队及后方机关、学校,一律禁止经营商业,已经设立的商店或其他变相的组织一律结束撤销。
重视干部的婚姻家庭管理。随着东北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一些干部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革命意志衰退,追求生活享受的苗头开始出现。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在婚姻问题上出现了不讲政治的右倾思想,严重影响了革命队伍的纯洁性,是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潜在危险。为了集中全力打击敌人,防止婚姻恋爱问题成为干部思想蜕化的导火索,需要严加管理干部的婚姻。东北局从1946年9月到1947年12月,连续发布了三个文件,强调必须提高警惕,严防腐化堕落及奸细分子利用男女关系,混入革命阵营现象的发生。其中第一个文件对干部恋爱、结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等作出了严格规定,重申了婚姻自愿、不得重婚等原则,要求“结婚仪式必须从简,反对任何铺张的习气”。在1947年4月11日东北局、东北民主联军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干部结婚的补充决定》第二个文件中,明确继续严格执行1946年“九九决定”中关于干部结婚的条件和程序,不能有任何降低与修改;对于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干部可以允许结婚,但是不能普遍应用于一般营和区级干部。这个决定下发后,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并不理想。为此,同年12月12日,东北局又发布了《关于干部结婚的新决定》第三个文件,要求今后干部结婚,一方必须是:军队为现任团级或相当于团级之干部;地方为现任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之干部,党龄在七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岁以上者。另一方必须是正式党员且有一年以上的党龄,关里来的有三年以上革命工作历史的女同志不限党龄,但必须是党员。还规定一律禁止与地主资本家之子女结婚。东北局的上述决定发布后,各个单位对照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整改和从严把关,效果较为明显,没有再出现倾向性问题。东北局关于防止干部腐化堕落的成功实践,为取得东北解放战争的最终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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