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赵方圆)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
焦点1:
预防政府排除与限制竞争
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解读,我国反垄断法对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
彭新民表示,《条例》的作用主要是预防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从四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建立了一个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
焦点2:
防止特殊补贴形成不当优势
《条例》规定,有关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条例》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防止经营者凭借特殊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条例》还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专家解读
广东省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主任冯江:
以国务院名义颁布条例,增强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力
冯江律师表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国务院条例的名义颁布,将增强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约束力。冯江希望,条例可促使地方政府明确并严格执行财政奖补、税收返还、出让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实施界限,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以往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多是比拼优惠政策和补贴,但大多是短期刺激”,冯江说,“招商引资的根本在于改善营商环境,各地政府应向拼营商环境、拼法治、拼服务、拼配套等方面转变。”
国家高端智库CDI研究员宋丁:
有利于我国市场竞争在约束中均衡发展
宋丁表示,无论是地方政府对市场的不合理管制,还是市场主体本身的不正当竞争,都会让市场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受到巨大障碍。《条例》对市场运行全流程、全产业链作了统一规定,各项措施与我国建立统一大市场的战略目标一致,有利于我国市场竞争朝着约束分化,走向均衡发展。
“特别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的机会平等的规定,将使过去市场缺乏监管、恶性竞争等现象得到有效管控,也让参与运营方明明白白知道自己该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未来的市场竞争更加规则化、体系化、透明化。”宋丁说。
(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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