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踞在深圳市多年的一个“套路贷”诈骗团伙主要成员,于今年8月中旬“再次”落网。
之所以说“再次”,是因为早在2019年10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就曾以“诈骗罪”,对该团伙主要成员立案侦查。结果,宝安区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相关人员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受害人持续多年的举报、控告后,2023年8月16日,警方将这个“套路贷”团伙主要成员再次抓获。
套路贷团伙主要成员再度落网,被害人向民警送锦旗。
案件资料显示,罗思明、张梓豪、冯小凤等犯罪嫌疑人,多年来在深圳以高利放贷牟利;但更为可怕的,并非高额的利息,而是在放贷过程中,利用同伙账户收款,毁匿还款证据,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的财产。
深圳警方此前查明的罗思明等人的犯罪事实包括:
“2012年3月底,被害人曾晓威和文伟良与犯罪嫌疑人罗思明、冯洪龙(在逃)一起在西乡公园商议,曾晓威向罗思明借款50万元,实际到手47万元,利息6%。4月12日,曾晓威向罗思明借款35万元,实际到手32.9万元,利息6%。
每次曾晓威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冯洪龙便要求曾晓威将利息变为本金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恶意垒高债务。2012年10月16日,曾晓威还款110万元至罗思明指定的冯洪龙账户。2013年2月5日,罗思明又要求曾晓威重新签下45万元的欠款合同。
2013年4月1日,曾晓威向罗思明借款20万元,实际到手18.8万元,利息6%。2014年2月25日,在罗思明、冯洪龙位于罗湖区的餐厅,曾晓威遭到殴打、限制人身自由,被迫在上述50万及35万借款合同上写:‘以上借款经多次催讨至今,仍未有能力返还’。冯洪龙拿着上述借款合同起诉曾晓威,获得法院划拨款项1167,128元。”
“2012年12月14日,被害人张礼钊在宝安区翻身社区一咖啡馆向犯罪嫌疑人罗思明借款50万元,实际到手46.1万元,之后,张礼钊转账还款至罗思明指定的张元贞、冯小凤账户以及现金共62万元。
2014年,冯洪龙到法院起诉张礼钊,隐瞒张礼钊已还款的事实。法院之后查封张礼钊房产,张礼钊的家人支付给冯洪龙70万元和解。”
“2012年至2014年,被害人陈岳、陈武向犯罪嫌疑人罗思明借款850万元,陈武陆续向张梓豪、张元贞、冯小凤转账还款118.5万元,以及现金共计300多万元。2014年,罗思明到法院起诉陈岳、陈武,并隐瞒陈武已还款项,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2013年9月,被害人卢飞、莫可可向罗思明借款200万元,出借人是犯罪嫌疑人张梓豪。罗思明要求以现金方式支付利息,卢飞通过莫可可现金还款160万元,转账70万元到张梓豪账户。
2015年,张梓豪起诉卢飞、莫可可,并否认现金还款的事实,称转账还款的70万元是还的利息及违约金。法院判决卢飞、莫可可败诉。”
从警方查明的犯罪事实来看,罗思明等人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就是想方设法把债务人已经还款的证据给毁掉,然后到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还款”。奇怪的是,罗思明等人,为何能够屡屡胜诉?
2019年警方对这一“套路贷”团伙立案侦查后,多名受害人曾向警方表示,他们在已经还款的情况下,遭到相关人员上门暴力催收、恐吓;有的被害人,被迫远离家乡,几年都不敢回深圳。
更为诡异的是,2020年7月,案件移送到宝安区检察院后,检方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罗思明、张梓豪等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我们被害人当时以为案件稳了,没想到宝安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案件胎死腹中”,该案一名被害人陈岳无奈地说。众多被害人均不服,开始了长达三年的申诉控告。
被害人陈岳持续举报该套路贷团伙多年。
陈岳和他弟弟陈武,曾向罗思明借款。在向罗思明账户转账还款206万元、向罗思明指定的他人账户转账还款106万余元、现金还款321万余元后,仍被判偿还罗思明753万余元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近1000万元。
2018年、2019年,陈岳、陈武先后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经历牢狱之灾的陈岳在出狱后,不断搜集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罗思明团伙新的犯罪线索及相关证据,向多个部门投递了近两万封举报材料,并且自学法律。
经过被害人的不懈举报和警方的侦查,这个“套路贷”团伙主要成员于今年8月再度落网。
根据陈岳的介绍,曾经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宝安区检察院,再次提前介入监督指导案件的侦查工作,案件的审查起诉起诉环节又回到了宝安检察院。
针对陈岳兄弟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事,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张文鹏认为:“恶法非法,本案是因犯罪团伙故意犯罪欺骗法院,导致法院判决错误,被害人有权拒绝履行错误判决,一般不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罪。”
针对套路贷团伙再度落网一事,张文鹏指出,宝安区检察院此前曾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了掩盖自己之前的错误,非常可能再次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宝安检察院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不宜再次办理本案的审查起诉工作。”
张文鹏说,在本案中,案件经过宝安区检察院检委讨论决定不起诉,相当于宝安检察院的全体都参与了案件的办理和决策,若继续由宝安检察院负责第二次的审查起诉工作,有悖于法律原理,若能指定异地检察院办理该案,方能做到程序公正,保障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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