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傻子”莫名其妙蹲了9年大牢。据报道,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人李四强,是个天生智力残缺的人。2007年,因身上持有一张汕头抢劫案在逃犯“刘西文”的身份证,在南京打工的李四强当场被南京建邺警方抓捕,后以刘西文的身份被判抢劫罪,入狱服刑。
服刑期间,监狱的管教发现他的真实姓名是李四强。这一“乌龙”被上报,法院调查后,裁定其冒用“刘西文”身份参与了汕头抢劫案,随后将判决中的“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他继续在狱中服刑。
2016年,服刑完毕的李四强回到老家,家人们得知他的经历后,决定帮他申诉。七年过去,李四强的家人始终没有放弃申诉,而李四强早在出狱后两个月因病重不治,离开了人世。
目前,案件还处于申诉之中,再审程序尚未启动。从报道情况看,很多问题值得追问,不少地方需要商榷。
比如,犯罪个体的作案能力存疑。从常识来说,天生智力残缺的人,独立生活工作都不易,很难与罪犯挂上钩。事实上,李四强因为遗传的智力问题,属于“无劳动能力”情形,经村里上报,早被纳入低保范围,如何能成为作案团伙的一份子?
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上,李四强承认“自己真名就叫刘西文,也承认2003年在汕头抢劫,并能准确说出刘西文的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家庭成员姓名等信息”。但是,这在李家人看来,以李四强的智商并不可能,“他连自己的生日都不知道,怎么可能知道别人的生日,还清楚地知道别人的爹娘户籍姓名?”
真实的李四强,是没有上过学,常年在村子周边游荡,“沟通困难”的智障男子,还是思维正常、表达流畅的犯罪分子,关系着该案的定罪量刑,需要查个清楚。
又比如,部分证据存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从现有证据看,李四强被定罪量刑,以本人的“供述”为主,缺乏其他物证和言词证据的支持。
不仅如此,根据法律规定,法槌能够落地,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从判决书认定的抢劫案同伙辨认情况看,有的“用文字写下不认识照片中的李四强,李四强未曾与他一起作案”,有的“表示他不认识这个人,这个人没有与他们一起作案”。
而且在家人看来,按照法律文书所认定的抢劫案发时间段,李四强在安徽利辛的村子里,不在广东汕头,并没有做案可能。
不错,李四强被捕的时候,身上持有一张涉案人员的身份证,这也让李四强有了涉案之嫌。按说,对于这一重要情况,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深查到底,但最后仍“悬而未决”,而这也削弱了李四强的涉案可能。
再比如,诉讼程序存在瑕疵。判决书“判非其人”,出现被告人主体错误,可不是笔误之类的错误。一份更正姓名的法院裁定,相当于下级法院否定了上级法院的判决,使得抢劫案中多出一名罪犯,更是一种严重错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通过再审程序纠正。
此外,此案还存在刑讯逼供之嫌。根据家属提供的照片,李四强出狱时,门牙是缺失的。李四强后来陆陆续续告诉家人,被审讯时,只要他说出自己真实姓名就会被打,他曾被打掉两颗门牙。如果刑讯逼供属实,那么根据有关规定,对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正义关系每个人的权益,需要经得起检验。智障男子沦为罪犯,为本案笼罩上了一层厚重的“乌龙案”阴霾。目前,身份证主人“刘西文”已被捕,事实真相如何,定罪量刑是否合理?有关方面应深入调查,该纠正的纠正,该追责的追责,该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让正义及早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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