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份《中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结果报告》的发布,是继我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建立以后,我国教育质量监测历史上又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为进一步发挥监测结果对促进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的重要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需特别加强一系列制度建设。
教育领域要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任务之一是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在过去几年,各级政府在教育行政管理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大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但一些体制性的“顽疾”仍然存在,一些地区对国家教育政策的落实不到位且长期没有引起重视。如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数据显示,我国八年级体育周课时数不达标的学校占比达到60.8%,艺术周课时数不达标的学校占比达到90.7%。这说明国家课程方案实施情况还不十分理想,缺少跟踪,也缺少相关的责任追究、奖惩制度以及限期整改制度机制;不仅教育系统内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而且也未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长期以来,受传统计划经济思维模式和行政模式的影响,我国教育存在管办评不分现象,政府职能在一些方面也存在缺位、越位现象,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还未充分调动起来。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按照“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的原则,实现管办评分离。构建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对教育质量做出评价,是在基础教育阶段推动管办评分离的重要举措。更重要的是,通过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的报告发布以及基于监测结果的约谈、问责、奖罚、限期整改等配套制度,能督促政府严格履行教育职责、督促学校遵照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办学。
同时,教育质量监测能为政府的精细化管理、提升科学管理水平提供重要支撑。教育质量监测不仅对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状况进行测查,而且还对课程开设、教师配备、学科教学等影响义务教育质量的相关因素进行监测,其对全面准确把握义务教育质量状况、找准质量提升的着力点提供了科学客观的数据支撑。同时,通过对不同年份监测数据结果的纵向比较,能及时、准确把握义务教育发展的变化趋势,为有关教育管理行为和教育决策提供信息依据,有利于更加合理地安排和使用教育经费,更加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教育重大工程项目,更加有效地采取质量改进和干预措施,从而推动教育决策由“经验型”向“科学化”转型。
为充分发挥教育质量监测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教育治理体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还要对加强教育质量监测的配套制度建设。
第一,建立教育问责制度,将教育质量监测结果作为教育绩效考核与问责的重要依据。建立基于教育质量监测结果的问责制度,将学生的全面发展状况作为评估政府、领导干部绩效的依据,作为上级政府督导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政府、教育部门或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力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必要的处罚。通过这些举措,能引导、监督、激励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转变教育发展方式,最终达到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目的。
第二,建立限期整改制度,对后续改进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评估。限期整改是落实教育质量监测效果的重要环节,应要求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基于监测结果列出整改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限期内落实。如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结果显示,我国四年级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达到36.5%,八年级达到65.3%,在一些严重的省份更是高达80%以上。为此,有必要对各省、各地市和学校关于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建立跟踪评估制度,对限期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导评估,或是通过不同年度的监测分析比较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的纵向变化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预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要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加强社会公众对于教育工作的参与。教育质量监测的开展和结果发布是周期性的,要实现教育监督监管的常态化,需要吸收社会公众的参与,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当前,社会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不断增长,社会公众如何参与和监督政府管理教育的呼声越来越高。应当构建社会公众参与教育的机制,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对学校教育工作的监督,及时对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违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教育教学行为予以曝光和纠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利用社会的优质资源,支持学校教育工作的开展,多方形成合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作者:董奇,系北京师范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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