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连发生两起恶性杀人灭门惨案。先是莆田欧某因建房事与村邻发生纠纷,多年申诉无果,最后杀村邻一家,致2人死亡3人受伤,本人也“自杀”身亡。接着25日,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高某辉将本村书记一家灭门,致5人死亡、1人受伤,逃跑途中又致2人死亡,本人也已跳江自杀。目前的警方通报和国内媒体报道,均是只言片语,未明确案发原因。援引较多的说法是10月26日《都市快报》里借村民之口说高某辉“前不久刚从牢里出来,坐了很多年牢了,做一些偷鸡摸狗的事”,暗示高某辉并非善类。《都市快报》也援引武汉蔡甸区消泗乡罗汉村另一位村民的说法,嫌疑人高某辉“承包了鱼塘,鱼塘被征收,征收补偿款没有到位”。
如果争议的起因与征收渔塘有关,那么,鱼塘为何要被征收?这个过程合法合规?这些都需要一一厘清。有网友爆料事情的起因是村书记欲将高某辉的鱼塘据为己有,便通过手段将高某辉送进监狱,高某辉坐牢后不仅失去鱼塘,妻子也离他而去,刑满释放不久高某辉就找村书记复仇,终酿成灭门惨案。
另据《长江日报》2017年6月4日报道,张某红在登记罗汉村转移安置补贴、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名册时,违规将正在服刑的侄子进行登记,并领取了救济款。张某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违纪资金被全额追缴。
事情真相如何?有待更多信息公布出来,子弹还要飞一段时间。
对此次惨案,案情尚不明朗,胡锡进又迫不急待地发声说:我们的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所有杀人行凶的私刑。现代文明的阳光早已照耀这块土地,秩序虽有时不完美,但它在不断改进完善,私刑杀戮则只带来毁灭。一旦私刑猖獗,我们的生活将危机四伏,遭遇飞来横祸将成为我们所有人的潜在风险。胡锡进提出反对私刑,不错,个人报复杀人,快意恩仇,一旦在全社会形成风气,确实会造成极大混乱,危害和谐稳定。但是,胡锡进想过没有,为什么他们会采用私刑,而不诉之于公法,仅仅是因为这些人没有法律意识吗?
在莆田案中,欧某为建房事向有关部门申诉5年之久,房子仍不得建,只得住在风雨飘摇的铁皮房中,你说他没有法律意识吗?不相信法律吗?只因他曾经相信法律,直到最后对法律绝望,才不得不动用私刑,走上与被害人同归于尽的毁灭之路。蔡甸高某辉案的情形尚不明朗,但若果真如网上传言那样,法律不仅未保护他的财产,反而将他送进了监狱,致使妻离家破,面对此情此景,他还能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吗?欧某复仇杀人恶性案件,从表面看凶手似乎十恶不赦,但细究原由,又其情可悯。高某辉案是否与欧某案类同, 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确实,对于法律来说,法不容情,犯下罪行当按律惩处,但法律并非社会的唯一和最高规则,既要讲法,更要讲理,无理之法即是恶法。但是,在欧某一案中,法律要么置身事外,毫无作为;要么助纣为虐,欺压良善。人们还能相信法律、还能依靠法律吗?正因为公法不彰,才导致私刑出场,这也是被逼无奈的选择,是弱者最后的绝地反抗。
我们最重要的不是去谴责凶犯的强暴,而是质询凶犯生成的原因,从而铲除凶犯生长的土壤,才能真正创造一个和谐太平的世界。象胡锡进那样,把所有对凶犯生成的质询都当作为杀人行凶洗白,这样的以暴易暴不仅不会杜绝,而且会更多。
为什么这两起恶性灭门惨案都发生在农村,不正说明农村基层治理出现了大问题。在大集体时代,农民被组织起来成为集体的一员,象这样普通的邻里纠纷都是可以通过集体组织来内部化解,甚至不需要法律的介入。但自从实行分田单干后,农民的集体组织被瓦解,农民又回复各自为战的小农状态,原子化的农民失去了集体的庇护和依靠,只能在弱肉强食的环境下苦苦挣扎。
而放任农村的无序发展,必然造成贫富分化,形成恶人治村、狠人治村、富人治村的现象,每个村子实际上被极个别村庄精英所主宰,普通农民一般情况下只能仰其鼻息,能忍则忍,得过且过,实在被迫无奈了就有可能发生上述同归于尽的灭门事件。
近年来,主流提倡乡贤治理,显然是看出了这一弊端,也想改变这一状况,然而在不对社会结构作出彻底改造的条件下,所谓乡贤不过恶人、狠人、富人的一体两面,只会让问题愈积愈深,接连发生的农村灭门惨案就是一个警示。
当法不护良善,良善也会弃法而不顾,变成胡锡进们眼中十恶不赦的凶徒,于是快意恩仇的私刑就出来了。请胡锡进这些大人先生们,还是先不要问私刑何以施行,而是先问一下公法是不是已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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