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长痛苦的工伤申请认定
第16版(民主与监督)专栏:
漫长痛苦的工伤申请认定
赵迪迪
张先生是一名搅拌车司机,受聘于北京一家建筑公司。今年3月,他在工作时,搅拌车出现机械故障,停止搅拌,他去查看情况,搅拌车突然动了,造成头部严重受伤。事发后,建筑公司把他送到医院,支付了一些医药费,并提出要私了。但张先生不同意,要求报工伤,向建筑公司索赔。
张先生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建筑公司当初并没有给他交纳工伤保险费用。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到公司调查,不料公司不承认和张先生有劳动关系,说张先生是被另外一个个体雇主雇佣的,他和这辆车都是企业从个体雇主手中租来的。企业拿出的证据是企业和个体雇主签订的协议,协议只是确定了车和人的租赁关系。对企业和车主达成的协议,张先生表示反对,他说他并不认识这个雇主,他到这个建筑公司工作就被安排开这辆车,所以用人单位应是建筑公司。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将争议汇报给县经委。县经委调查后认定张先生和个体车主是雇佣关系,张先生和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先生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张先生上告到北京市经委要求复议,市经委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错误,发回县经委要求重新做鉴定。县经委的处理决定很难做出,劳动局又一定要以经委的结论作为工伤认定的基础,这样来回折腾了几个月。由于不能按照工伤索赔,张先生受伤花费了高额的医药费,自己也没有钱,最后他不得不妥协,和建筑公司、个体车主达成协议,由车主拿出十几万元交给张先生,私了了事。
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俊禄认为:劳动局是认定工伤唯一的合法部门,不应该以另一个部门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作为鉴定的基础,此案,张先生与建筑公司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认知方面有差异时,应以劳动者事实上获得工资的行为和受管理的行为作为判断的基础,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在这起案件中,正是由于行政程序花的时间长达几个月,受伤工人还在住院,迫于经济压力,不得不私了。
工伤案件都是发生工伤在先,当事人急需医药费护理费,不能及时认定工伤就导致先行给付没有基础,在经济压力下,很多当事人就只能违心接受用人单位不合理的条件。所以迫切需要简化程序,让这些案件尽快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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