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第12版(国内政治专页)专栏: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男女平等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性别平等是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基于男女性别平等基础上强调性别差异的一个重要问题,更是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和努力推动的一项主要工作。我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书的签署国,始终遵循联合国关于保障妇女人权、促进妇女发展的国际公约精神,注重性别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促进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我国政府还明确提出“妇女是推动经济进步的一支伟大力量”,并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向国际社会庄严宣布“把实现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一项基本国策”。
保障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确保男女两性平等的重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相继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确立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性别平等在宪法上的体现和确立为我国妇女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与男子平等的法定权利。1992年我国颁布了专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选举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工会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40多部有关法律法规组成的、比较完备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近10年来,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制定了105件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各种保障性的、协调性的、制裁性的、补充性的条款,把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阶层,使妇女的各项权利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保护。
保障性别平等的完善的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承担起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责任,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的全球目标,我国政府于1990年2月22日成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24个政府部门和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等5个非政府组织构成,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和议事机构,其基本职能是: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各项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和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协调和议事功能,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目标的实现,提升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85个地(市)、2000多个县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跨部门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保证了妇女儿童工作的层层落实。
保障性别平等的主要措施
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围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和性别平等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工作业务体系。
国务院1995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这是中国促进妇女发展的第一个国家纲要。2001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了新世纪第一个十年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逐步深化并扩大促进性别平等的领域。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域由小到大,覆盖到参政、经济资源、就业、教育、卫生保健、人身权利、婚姻家庭等涉及妇女发展的各个领域。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对妇女发展投入大量资金,对一些重点领域还实行专项投入,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支持妇女发展事业。
我国政府有计划地开展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全民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性别意识,重点强化全民的社会性别意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地方各级妇儿工委、政府部门努力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为全面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10余年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妇儿工委协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积极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性别政策的落实。此外各级政府还通过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建立维权法庭和陪审员制度等有效途径,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
性别政策的落实保障了妇女权益
法律法规体系、工作业务体系和组织机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保证了性别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地保障了妇女权益,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提高了。第十届全国人大女代表604名,占代表总数的20.4%。第十届全国政协女委员373名,占委员总数的16.7%,比九届提高了1.2个百分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中都有女干部,2000年全国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36.2%。
妇女劳动就业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城乡妇女就业人数从1990年的2.88亿人增加到2001年3.3亿多人,约占全国就业人员总数的46%以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普遍得到落实,目前90%以上的企业都有专兼职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企业能够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妇女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从1995年到2000年,全国共扫除妇女青壮年文盲1340万人。
妇女的卫生保健状况得到改善。到2001年,全国共建成遍及城乡的3200个妇幼卫生保健机构,有妇产科和儿科医生16万人,助产士4.2万人,农村接生员22.7万人,为妇女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得到保障。目前,已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0个地(市)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一些地方成立了“妇女避救站”,救助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
我国在制定性别政策、落实性别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社会性别意识在国家各级决策层干部中尚需进一步强化,公众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同度、对妇女发展纲要的知晓度还需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国政府将要进一步加大性别政策的制定力度、落实力度,为促进男女平等发展、为促进妇女与社会的同步发展做出新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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