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强制、利益驱动:循环经济的驱动力
第15版(企业经纬)专栏:
法规强制、利益驱动:循环经济的驱动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周宏春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资源环境压力日益显现,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发展经济,以最小的经济成本保护环境,已成为关系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事,也将成为“统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点。
循环经济通过“物尽其用”来创造财富、发展经济,其核心是废旧物资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转变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达到生产和消费中投入的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实现低投入、高效率、低排放的经济发展,同时还创造就业机会。
德国和日本提出循环经济的概念,归根到底是适应固体废弃物管理战略转变的需要,做的也是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但是,循环经济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又有差别:一是出发点不同,过去讲废旧物资回收,是因为物质匮乏,要通过节省和回收利用来缓解供应短缺;现在是强调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经济发展的环境成本,创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二是范围不同,过去强调的是生产资料,如废钢铁、废玻璃、废橡胶等,而循环经济中的“三化”,已从生产领域扩展到生活领域,更主要的是废弃物中含有工业文明的成果,如小汽车和废旧家电等,这些废物的回收利用需要专门的技术。三是途径不同,过去我们通过计划实现废旧物资回收再生利用,现在则是在法规和标准的严格执行前提下,通过市场运作来发展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的经济效益来自于:一是与处理废弃物相比,要节省支出看,支出少了,相当于增加了利润;二是用废弃物替代一部分原料,因价格便宜,成本也就降下来了;三是在废旧物资利用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国外没有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因为有严格的“污染者付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可以得到废物产生者的资金收入,我国的情况则完全不同。一是虽然我国有“谁污染谁治理”政策,但实施效果并不好。二是企业使用工业废渣、粉煤灰等废弃物,一旦产生经济效益,废物产生者不仅不付费还要收费。例如,我国原来建电厂,要规划者建灰场,一般需投入2000万元以上;现在用了粉煤灰,不仅省了这笔投资,还要向使用者“收费”,成了“污染者收费”。三是这类企业不是“三产”就是非公有经济,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是地方政府兑现不了,就是落实不到企业头上。企业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如果没有企业的积极参与,循环经济只能停留在口头上,难以产生实际效果。考虑到废旧物资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公益性,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落实价格、税收、财政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法律强制是发达国家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德国1996年颁布《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日本2000年出台《循环社会基本法》,以及欧盟和北美国家相继制定废物或副产品回收、绿色包装等方面的法律,都明确提出了“生产者责任”这一命题。欧盟国家对我国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理由之一,是我国没有将回收成本和环境代价计入产品成本。在国内,回收废旧家电由大量的进城农民完成,尽管一些城市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对他们还存在着歧视,但这些“非正规”就业者确实解决了废旧物资回收的大问题;但回收这些废弃物势必要花较多的资金,即使在国外办厂回收处理也是如此。
没有环境保护法律和标准的强制执行,企业不会主动利用废弃物;没有经济效益,即使政府强制去做,企业也会找种种借口拖延和规避。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环境标准的执行,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外在因素;利益驱动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因。用产业界人士的话说,废弃物不准随便排放了,企业就必须作出处理或综合利用的选择。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