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重诉权:切勿“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民主法制视点
珍重诉权:切勿“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刘军民 张兆利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一种现象:发生纠纷后,不少当事人在实体权利上斤斤计较、寸土必争,却不自觉地忽视了程序方面的宝贵诉权,结果往往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上诉:对判决说“不”
案例:今年5月,私营业主申某到银行储蓄所存款7600元。该所职员为其代填了存款凭条并交给他活期储蓄存单一份。3个月后,当申某到储蓄所取款时却发现存单上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大写正确,而小写却误为760元。当他要求对方按大写金额兑付本息遭到拒绝后,申某一纸诉状把储蓄所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公开审理,一审判决原告败诉。接到判决书后,申某虽认为不公,却因忙于生意,一时也未把上诉放在心上。一个月后,当他向律师咨询,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官司可以打赢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申某为此追悔莫及。
点评:这是一起因忽视上诉权而导致损失的案例。所谓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审中的原告,也可能是原审中的被告或第三人。2.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必须递交书面上诉状。
反诉:变被动为主动
案例:2003年8月,某副食批发部经理谢某与某物流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运输公司派车为谢某将400箱浏阳河酒从省城运至其副食批发部,谢某支付运费1500元;车主负责运输途中的过路、过桥费用及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坏、丢失等费用的赔偿;货主谢某负责运输途中司机的食宿费用。合同履行后,当货车行至离卸货目的地10公里处时,由于路面颠簸,造成价值2.3万余元的货物丢失。谢某为此拒付运费并将货车扣押。双方发生纠纷后,物流运输公司率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输费并立即解除对货车的非法扣押。接到起诉书副本后,谢某及时提起反诉,要求物流运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等费用2.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的反诉理由成立。作出如下判决:原告(反诉被告)物流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货物损失2.3万元;被告(反诉原告)谢某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车辆被非法扣押期间经济损失1350元,支付运费1500元。上述1、2项相互折抵,原告(反诉被告)物流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谢某经济损失20150元。
点评:这是一起被告及时行使反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法律规定反诉制度,是为了保护原、被告各自的利益,并使两诉合并审理,达到节省人、财、物,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2.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和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
申诉:化腐朽为神奇
案例:2002年12月,徐某将收购的5600公斤花生卖给农副产品加工专业户陶某,约定价格为每公斤1.8元,共计货款10080元。双方签订了一份购买花生的协议。陶某收货后没有付款,给徐某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一月内付清全部款项,但未约定利息。之后陶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徐某于今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陶某付清全部货款并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陶某签订的买卖花生协议合法有效,陶某欠徐某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判决陶某返还徐某货款10080元,并按0.72%的月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陶某不服,以利息判决过高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陶某的再审申请后审查认为,原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无约定利率计息的有关规定,查明2002年1月至2003年8月期间,银行同期的月利率为0.44%,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0.72%。据此法院撤销原判,对该案予以再审,并作出了陶某偿还徐某货款10080元,并按0.44%的月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决。
点评:这是一起当事人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申诉权,通过及时申请再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即通常所说的申诉),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格,即必须是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4.申请再审必须符合如下法定事实和理由:如必须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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