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从源头控制污染——访国家环保总局监督司司长祝兴祥
第14版(人与自然)专栏:
环评法:从源头控制污染
——访国家环保总局监督司司长祝兴祥
本报记者 刘毅
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为什么将环境影响评价从单纯的建设项目扩展到各类发展规划?公众如何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部法律的颁布在我国环境立法的进程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带着这些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国家环保总局监督司司长祝兴祥。
●制定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防止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措施。
●谁组织编制规划,就由谁负责组织对该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记者:为什么要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祝兴祥: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发展规划,相对于具体建设项目来说,对环境的影响更加巨大和持久。在这些方面我们还有许多非常深刻的教训:例如,我国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一些产业的发展规划,曾重点支持了部分有严重污染的产业,“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等政策虽然在短短几年内使某些产业得以迅速发展,但同时造成了全国范围内的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迫使国务院在1996年作出决定,取缔、关停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国家和社会为此付出了重大的代价。
再如,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和内蒙古、甘肃境内黑河流域上游的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由于只注重局部利益,造成了大范围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现在不得不采取措施纠正决策的过失。
如果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制定对经济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防止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措施。
记者:对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该如何开展呢?
祝兴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无论是“一地三域”规划——即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还是专项规划,都遵循一个原则,即谁组织编制规划,就由谁负责组织对该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就是说,组织编制规划的机关,如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责任组织对该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评价。
●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必须附具对公众意见已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记者:为什么《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特别强调了公众参与?公众可以通过哪些形式和途径来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祝兴祥: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和教训,都昭示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是推进环境保护的巨大动力,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保护的水平。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参与的方法、程序及参与意见的有效性,都做出了规定,保证公众的意见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些规定是以往的环保法律中所没有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吸收公众参与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之前,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记者:怎样才能确保公众意见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被充分考虑到,而不仅仅是摆摆样子、走走形式?
祝兴祥:在有关单位、专家和有关公众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公众参与,发表意见之后,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要认真予以考虑,并应当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公众意见已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需要注意的是,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供审查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的要报告,不采纳的也要报告,以供审批机关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在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决策。
记者:参与规划环评的“公众”是如何确定的?
祝兴祥:参与评价的公众的范围是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有关的单位和公众,应当是与某专项规划实施后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单位和公民。有关专家,是指其业务所长与所评价的规划及其带来的环境问题有关,他们在举行论证会时可以发表一定的见解。
●表明我国环境与资源法律立法发展方向的重大转变,即转向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朝着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是10年来我国环境立法最为重大的进展。
记者:《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在我国环境立法的进程中具有怎样的地位?
祝兴祥:我国从1993年到2002年先后制定、修改并正式实施的环境与资源法律共有22部。
与以往的环境与资源法律相比,《环境影响评价法》力求从决策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项目评价进入到规划的评价,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新阶段,同时表明我国环境与资源法律立法发展方向的重大转变,即转向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最终朝着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以往的一些错误政策,曾导致了大面积灾难性的生态和经济后果。
例如,由于开发规划缺乏科学论证,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肆意开发,三江平原农业开发对生态环境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影响,出现了自然资源减少、生态失衡、河流径流减少、地下水位下降、森林覆盖率降低、降雨量减少、土壤盐渍化、沙化、水土流失加重等一系列环境问题。
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出台,将从决策的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根本上控制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
这部法律的实施将有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助于预防因规划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有助于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且《环境影响评价法》将规范政府的行为,把环保参与综合决策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下来。
所以说,《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是10年来我国环境立法最为重大的进展。
链接——“环评”之路
1964年,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第一次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学术会上提出;
20世纪70年代,我国引进环境影响评价概念,作为我国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确立下来,并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该项制度的法律地位;
1979年9月,这项制度被写进了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世纪80年代初,这项制度分别写进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
1998年11月,以独立的篇章写进了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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