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特别报道
神圣的职权
——人民法院以公正司法保障宪法实施纪实
本报记者 吴兢
宪法赋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职权是由我国宪法专门规定的。说起人民法院与宪法的关系,有关法律专家用了这样一个形容词:息息相关。
首先,从人民法院的产生、组织,到人民法院的职权和工作原则等等,都是由宪法直接规定的。
宪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6条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法定的唯一审判机关,它与其他国家机关一起共同执行着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卫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其次,宪法除了对人民法院的产生、职权等予以直接规定之外,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的每一个条款都与法院密不可分。比如: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等,都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一一落实。
有法必依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
有了宪法赋予的职权,人民法院也就有了执法的“尚方宝剑”。今天,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各种案件不仅数量持续增多,而且案件种类也日益增多。
让我们先看看对打击违法犯罪最有威慑力的刑事审判。在新修订的刑法中,规定了400多个罪名。而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这些罪名几乎全部涉及,诸如:危害国家安全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贪污受贿罪、集资诈骗罪、偷税罪、抗税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
用锋利的刑罚之剑,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分子;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法审判了成克杰、胡长清、慕绥新、李纪周、厦门特大走私案等一批大要案,为保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做出了贡献。仅今年1至9月,各级人民法院就受理各类一审刑事案件48万余件,审结42.8万件。
民事,民事,人民群众之事。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与老百姓的生活极为密切。宪法的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都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体现。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今年仅1至9月,各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各类一审民事案件350万件,审结296万件。
民告官,这是许多群众对行政诉讼形象的称呼。其实,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有双重任务。一是维持合法行政行为,支持依法行政;二是纠正违法行政,保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近年来,行政诉讼一直呈上升趋势,近11年来平均每年上升11.49%;今年仅1至9月,就已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76134件,审结59740件。
深化改革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出台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人民法院的改革势在必行”几个字非常醒目。用人民法官自己的话来说便是:改革,才能更好地确保公正和效率,才能更好地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神圣职权。
近几年来,由于社会关系变化、利益格局调整,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比如: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危害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导致法官整体素质难以适应专业化要求,难以抵御各种不良思想的侵蚀;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严重影响了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要解决这些问题,改革是最佳选择。
如雨后春笋,方方面面的改革破土而出,将人民法院带入了改革时代:
200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实行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和审监分立。而全面的公开审判、越来越高的当庭宣判率、越来越精的裁判文书,使审判日益透明,让法院公开、公正的形象深入人心;
同年,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全面实行。这一招,不但提高了法官素质,也同样提高了办案质量;
2001年初,人民法院将“公正和效率”确定为21世纪的工作主题;
而就在一个月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正式出台,要求人民法官做到: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加强自身修养,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
司法改革,给法院带来了新的机遇。
在宪法之下,在法律之下,人民法院行使自己的神圣职权,全力维护司法公正。全国28万法院工作人员发出共同的心声: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做合格的人民法官!
(附图片)
图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一流工作水平。上图为法官们在审判刑事案件;下图为研究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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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法律服务“上山下乡”
李玉生
我在报社工作。回村时老乡跟我说了这样两件事:一件是村民范某几年前借了村民冯某6000元钱,范某几年过去却一直不还冯某的钱。冯某因儿子上学急用,曾几次找到范某讨要,范某却实在无力偿还。冯某讨要欠款不成,便私下带自己的三个儿子闯进范某家,搬走了范某家的彩电、冰箱等物。于是两家发生争执,走上法庭。结果,冯某败诉,并被处以罚款。
第二件是村民李某四十多岁了一直单身,去年底花5000元钱从人贩子手里买回一女子为妻。不想,今年人贩作案被抓,供出所贩人员。公安局找上门来,领走了该女子,李某也被治安拘留。
村民们觉得:借债还钱,理所当然;没钱用物顶债,也在情理。现在既不还钱,又不用物顶债,还把人告上法庭,于理不通。对于第二件事,村民们认为:我花钱买时又不知道是人贩子,怎么花钱却买来了拘留呢?
这类事在农村并不罕见。比如:因宅基地纠纷大打出手,因不赡养老人走上法庭,因土地侵占闹僵关系,因牲畜放牧啃了树皮等等。但单从这两件事来看,说明农村老百姓只顾埋头种地,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一遇到问题,他们不是凭借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凭感情行事,有的甚至凭拳头。
面对面,我向村民们解释了以上两件事错在哪里。听后,村民们都不说话了。因为,法律是神圣的。
话说回来,村民由不理解到理解总得有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让法律知识、法律服务上山下乡,到农村来。只有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成为农民朋友的指路明灯,村民才能用法律处理所遇事情,才能依法维权。所以,法律下乡很有必要,农民朋友欢迎法律知识下乡来。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公民旁听无比神圣
王甫信
今年4月,20位普通百姓走进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议厅这个神圣的政治殿堂,首次旁听了市人大常委会议,听取了一位副市长的述职报告和一位副市长、五位局长的工作汇报,涉及科技、治安、清理政府行政审批和人事任免等多项内容。
我有幸参加了这次公民旁听会,并在座谈会上畅谈了自己的感想和体会,对加强法制建设提出了几点意见。我认为:公民旁听是一个好制度,是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加深人民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了解,强化全社会的人大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人民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渠道;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地方建设的积极性,使人大常委会在了解市情,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的基础上,作出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决议和决定,更充分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每年的12月4日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回忆起我参加成都市公民首次旁听人代会的一幕,仍然备感神圣。我希望公民旁听制度坚持下去,为深入开展“四五”普法,进一步树立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探源与思考
增强宪法观念推进法治进程
——为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而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宪法观念就是对宪法的忠诚和信仰,是一种伟大的公民精神。这种精神凝聚起来,必将形成一种追求正义的宏大力量,蓬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增强公民对宪法的忠诚与信仰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12月4日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在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之际,全面、深入地宣传宪法精神,对于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依法管理的水平,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马克思称之为“法律的法律”,也有人称之为“母法”。宪法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重要的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本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权力。特别是,它界定和协调了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系,并侧重于通过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及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宪法又被誉为公民的“权利保障书”。这种权利保障,是在尊重人的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形成的崇高的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是人们对未来生活充满信心与希望的根基。
我们宣传宪法精神,就是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进一步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观念、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观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观念,增强公民对宪法的忠诚与信仰,提高公民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自觉性,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宣传宪法精神,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责无旁贷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要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宣传宪法精神,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责无旁贷。
多年来,各地法院在宣传宪法精神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我们应当看到,实现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仍然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增强宪法观念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基础。我们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坚持不懈地宣传宪法精神。
宣传宪法精神,增强宪法观念,首先要宣传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权力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围之外的义务。为此,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宣传宪法精神,增强宪法观念,就要宣传宪法应有的权威。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确立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主义宪法是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我们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体现和维护人民民主,就必须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树立人民的权威;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侵犯,就是对人民根本利益的侵犯;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社会主义民主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无法实现。
宣传宪法精神,增强宪法观念,就要宣传宪法和法律必须得到全面、统一和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维护和保障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有健全的司法制度。我们要结合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国家体制中担负的审判职能,大力宣传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组织体系和职权,宣传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不仅要宣传人民法院在维护法律统一与尊严中的重要地位,还要宣传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不仅要宣传人民法官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与信仰,还要宣传人民法官对国家和人民无限的热爱与无私的奉献。
宣传宪法和法律,增强宪法观念,还应该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人民群众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紧密地结合起来。要用群众最容易懂的语言和最容易接受的方式去进行。这是宣传宪法和法律工作中应当努力把握的联系实际的观点和群众的观点,也是我们改进工作作风、改进审判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希望通过我们不懈的宣传,每一个公民都能回过头,再读一读宪法的每一个条文,问一问自己,宪法规定的个人权利是不是得到充分保障,也问一问自己是否忠实地履行了宪法规定的义务。
我们深知,人们对未来生活的强烈愿望和坚强信心,必然依托于对宪法的忠诚和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托于人们宪法观念的不断增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将依托于我们对宪法精神正确与坚定不移的贯彻;而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宪法观念的增强,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水平的提高,必然转化为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的强大力量。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投身于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中去,把学习宪法、宣传宪法、落实宪法精神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法制的阳光
12月4日,中国第一个法制宣传日。
这个法制宣传日,亮点颇多:首先,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实施日。
将这一天定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全国“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今年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主题正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而在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之后,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将依法治国庄严写入了宪法,使之成为宪法原则。增强宪法观念,对于依法治国意义深远。
再次,法制宣传日的确立,给“四五”普法教育活动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一崭新的形式,已经引起了广大公民对社会法律环境的热切关注。当更多的人关注法制之时,便会有更多的人尊重法制、遵守法律。
今天,本报特推出一组有关人民法院和法制宣传的稿件。从中,我们可以高兴地看到:宪法权威的树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认真贯彻和落实……都正在成为依法治国的一步步坚实的足音。
法制宣传日,仅仅是一天;而法制的阳光,将时时普照每一个公民心间。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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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法律知识AB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登
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125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27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128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134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13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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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百家之言
恪守宪法乃最高准则
宗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也规定了司法制度,是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基石。恪守宪法的规定,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是司法工作的最高准则。
对于司法工作来说,全面贯彻和落实宪法,着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是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意志,并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一经颁布实施必须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司法工作的任务,就是要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司法工作的核心。
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司法活动中,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的对待,不允许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也是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三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国家的司法权必须由专门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
维护宪法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制的权威;确保了宪法的实施,就确保了法律的实施。贯彻落实宪法是司法工作的最高准则,需要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和不断努力,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制定了一部无愧于我们这个时代的宪法,我们一定也能够以宪法为指导,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12·4”全国法制宣传日
我与法律的不解之缘
张雷
我和法律结下不解之缘,得从一件偶然的小事说起。
那是1992年秋,我镇一个村的群众反映某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淹死了村里的几十亩玉米。接到群众举报后,镇里派我去调查落实此事。经过实地察看,该村几十亩玉米枯死的确由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所致。我和该村村长去造纸厂讨公道。可是厂家却振振有词地说:“我们已向环保部门交了罚款。”并煞有介事地出示了环保部门开具的罚款单。厂家说:“交了罚款,我们就没事了。”
听了厂家的辩解,似乎也在理。我们一下子傻了眼,只好打道回府。我们不知是继续向厂家索赔,还是去找环保部门。茫然之中,我们想到了镇司法所。我们和司法所的同志一道详细查阅了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最后得出结论:厂家因为“交了罚款,就不赔偿”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有了法律的尚方宝剑,我们再次理直气壮地同厂家交涉。厂家按照有关规定赔偿了村民的损失。
通过这件事,使我体会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从那以后,我就有意识地参加各种各样的法律讲座,有目的地阅读法律方面的书刊。不用说,平时积累的法律知识到了关键时刻还真能派上用场。
还有一件刻骨铭心的事,就是自己差点成为被告。
作为一名农村基层干部,与农民打交道是家常便饭。现在的农民经过“三五”普法教育,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记得有一次我们去一户农民家里收取乡统筹款,那位农民不紧不慢地问:“你们收费的依据是什么?拿不出依据来,我告你们乱收费。”我们碰了一个不软不硬的钉子。好在我们有思想准备,在制订收费标准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在征收过程中,制订了严格的操作程序。我们也不紧不慢地一五一十地回答了他的提问。最后那个农民心服口服了,不但爽快地完成了上缴任务,还做了我们的义务宣传员。
十年的学法用法实践,使我深深地感到,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只有学法懂法知法才能模范地守法,文明地执法,才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名农村基层干部,不但要懂法守法,更重要的还要做一个普法员、宣传员,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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