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关于弗·瓦·奥登博格尔案件的决定草案
(1922年1月4日)
致莫洛托夫同志并转政治局
鉴于1922年1月3日《真理报》的简讯关于奥登博格尔的自杀和对此案的调查报道极不充分(或许是意犹未尽?),建议政治局作出决定:
(1)责成莫斯科苏维埃呈请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将委员会结论中提到的人全部交付法庭审判;
(2)责成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立即予以批准,并
(3)——在所有苏维埃报刊上公布;
(4)责成司法人民委员部特别用心、妥善和声势浩大地审理这个案件(由库尔斯基同志和一位指定的公诉人亲自负责);
(5)责成组织局设立党的特别法庭。把自来水厂整个党支部交付该法庭审判。(按罪行轻重,部分人开除出党或留党察看,部分人给予严重警告。)审判要声势浩大地、公开地进行。
+(6)指示《消息报》和《真理报》:发表一批有分量的文章,评论这个令人气愤的案件。
列宁 1922年1月4日 |
还有一项决定草案:
凡是在苏维埃企业中发生的工程师(和专家)被害事件,连同调查结果,都必须呈报政治局((由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和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等单位通过劳动国防委员会呈报))。[189]
附言:此案令人气愤,要狠敲警钟。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4卷第354—355页 |
注释:
[189]这两个决定草案于1922年1月5日由俄共(布)中央政治局通过。
弗·瓦·奥登博格尔自杀一案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最高法庭于3月8—14日进行了很有声势的审判。尼·瓦·克雷连柯担任公诉人。法庭判处对此案负有责任的党员负责干部季·伊·谢杰尔尼科夫监禁一年,判处有悔改表现的其他四人公开谴责和剥夺担任苏维埃负责职务权利三年。——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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