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VII—1065]现在还必须考察:
(1)积累,专就货币而言。
(2)运动的同时并行。
(3)金和银的生产者。
(4)总运动中的商业资本。
首先,关于第(4)点,商业资本,我们已经用一个例子,即向工人出售生活资料的小店主的例子阐明了它的运动。我们把这些小店主的整个阶级放在A领域[135]的这个商人的地位上。他们的营业照旧是向工人出售生产者的商品,从工人那里收回货币工资。他们的资本以货币得到补偿,而他们的利润通过同一些货币得到实现,这些货币最初作为可变资本存在,然后作为工人的货币收入存在,现在又由工人以铸币形式付给小店主,以便实现总产品中属于工人份额的这个产品的相应部分。小店主自己的货币资本,只要不投入流通费用,就是他的流通货币资本。如果他每次采购时用200镑购买,100镑是赊购,100镑是现金,那么他就是预付了100镑不断处在流通中的货币资本。如果这200镑流通40次,他就用这些货币不断地购买价值8000镑的商品。这个A领域中的一个小店主向五十个不同的生产者购买,而这个领域中的五十个小店主又向一个生产者购买,这种情况不会使事情发生变化。这个小店主以自己的商品形式吃掉自己的一部分利润,用一部分利润向其他小店主购买商品,这些小店主由于分工又向他购买商品;这样,使这个阶级的利润得到实现的那些货币,又完成这个阶级的不同当事人之间(在花费收入的过程中)的中间流通,这种情况也不会使事情发生变化。小店主通过向其他的小店主购买而消费掉的东西,实现他们的利润,而其他小店主通过向他购买而消费掉的东西则实现他的利润。但是,由此他们每人都必须用这些货币(在这些货币中实现着他们的利润)再向生产者购买一部分商品,以便使这种消费更新。例如,这个小店主阶级中的小店主,a用100镑向生产者购买,并获得值110镑的商品,为此他从工人那里获得110镑,那么他的利润就是10%。但是,如果他购买值110镑的商品,并消费掉值10镑的商品,那么他照旧卖给工人100,而获得110。但是,这个10代替小店主消费掉的商品而流回到生产者手中。可见,小店主为10而获得商品的全部价值,如果利润是10%,他就获得值10+(1/10)镑的商品,但是这个商品他消费掉了。如果他用10镑向小店主b购买,那么小店主b就在这10镑上实现自己的利润,但是必须还给自己的生产者9+(1/11)镑,以便补偿商品。如果小店主b用10镑向小店主a购买,那么小店主a也要这样做。
我们假定,第I类的生产者(生产生活资料,而且是生产卖给工人的那部分生活资料的那一部分生产者)卖给A领域中的上述小店主阶级的全部产品,等于50万镑。
我们假定,有5个批发商购买这50万,他们的资本1年周转5次。他们每1/5年总共购买10万。5个批发商每人都购买2万。这样,他们每人全年购买10万,因而总共购买50万。假定他们的利润是10%。这样,2万的年利润是2000镑,每1/5年是400镑。
因此,表面看来资本家每1/5年按2万镑卖给5个批发商每人值20400镑的商品。这5个批发商每1/5年向A类的小店主即零售商出售。零售商假定有100人;他们每日每时都在出售,而向批发商也许只是每1/5年或者经过较短的一段时间——每月——购买一次。假定在这些小店主那里价格的附加额是20%,即10%是利润,10%补偿他们的流通费用(在5个批发商那里也应该扣除流通费用,但为了简便起见没有扣)。商品价值在一个批发商手中等于20400镑,在5个批发商手中等于102000镑(因为这是1/5年,所以全年就是值510000镑的商品)。从这102000镑中,每个小店主必须购买1020镑。1个批发商分摊到20个小店主,而20400的1/20是1020镑。这1020镑的10%是102。但是我们假定,这个小店主1年采购10次。这样,为了1/5年购买1020镑的商品,他就只需要[这个数额的一半,即]510镑。[136]
[XVII—1065a]我们假定,第I类和第II类的全部工资等于55万镑。也就是说,这是A领域中的小店主阶级卖给工人的商品价值。小店主要获得10%的利润,他就必须为55万少付其中包含的1/11。这等于5万镑。这样,他为55万的商品价值只付50万镑。但是我们假定,小店主使自己的资本1年周转10次,换句话说,1年重复采购10次,也就是每1/5年采购2次。这样他就只需要预付55000镑资本。而这个资本的年利润是10%,等于5500镑,而每1/5年是1100镑。如果假定有100个小店主,那么每个小店主就只要预付550镑资本。每1/5年摊到11镑利润。但是小店主每1/5年卖给工人1100镑。1个小店主1年就是5500,100个小店主1年就是55万。小店主从这1100镑中获得11镑利润。因此,商品只花费他1089镑,而1年只花费他5445镑。100个小店主在商品上的花费就是544500。因此,价值55万镑的商品,生产者是按544500镑卖给他们的。不过,其次应该扣除小店主投在流通费用、小店等等上的资本所获得的利润;然后应该扣除这个资本的损耗,最后应该扣除投在零售商业的生产劳动上的资本所造成的价格附加额,即等于资本的费用和利润的那部分价格附加额。假定这一切等于为采购而不断流通的资本的利润。因此,还必须扣除每1/5年摊到的11镑。这样,从1089镑中必须扣除11镑,剩下1078镑。但是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假定这第二个11镑就是包含资本生产部分的费用(流通费用和生产费用)和利润的那个价格的附加额。按1年1个小店主计算,11镑变成55镑,按100个小店主计算,就是5500。这样,我们把这5500扣除,因为它们不包含在所购买的商品的价值中,而是由小店主附加在这个价值上的。剩下的是544500。这是小店主每年向生产者购买的实际商品价值。从其中再扣除5500的利润。剩下的是539000。可见,小店主每年付给生产者539000,为此从他那里获得544500商品价值,在其中加上5500,一部分是流通费用,一部分是生产费用(包括利润,不过这是小店主本身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者所创造的)。因此,我们现在看到:
工人每年购买55万 100个小店主每年卖给工人55万;这花
的商品价值 费他们539000(而且5500的价值是他们自己追加的)。他们花费539000从生产者那里获得544500的商品价值。
100个小店主每人每年出售5500镑,1/10年出售550,(1/5)年出售1100镑。从这1100镑中扣除小店主追加的11镑价值;剩下的是1089镑(1/5年)。这1089镑使小店主花费1078(1/5年),全年花费5390,而100个小店主1/5年花费107800,全年花费539000。因此,[分摊给1个批发商的]这20个家伙1/5年购买21560,为此而获得商品价值1089×20=21780镑。[XVII—1065a]
[XVIII—1068][137]我们假定,100个小店主只有5个批发商。因此,后者每年卖给前者544500商品价值,而1/5年是108900。但是,批发商为这个商品价值只获得小店主支付的107800。
5个批发商每人每1/5年必须向20个零售商出售。换句话说,每人必须出售21780镑商品价值,为此而获得21560货币。但是,每个批发商必须首先为这21560从生产者那里获得21780镑商品价值。不过他用这些必须获得更多,因为他必须有自己的利润。假定他的资本1年流通5次。全部5个批发商1年向生产者购买539000镑。但是他们用107800资本做这笔生意。这笔资本1年的10%是10780镑。而1/5年是2156镑。因此,5个批发商每人每1/5年获得431+(1/5)镑利润。这样,5个批发商每人每1/5年向资本家购买21780镑的商品,花费他们21560镑减去431+(1/5)镑的货币。因此,批发商为这种商品付出21128+(4/5)镑,换句话说,5个批发商1/5年付出105644,而全年付出528220。因此,生产者为528220实际上必须提供544500商品价值;因此,如果撇开零售商的价值附加额不谈,[批发商的价值附加额]不到资本家卖出的商品价值的[3+(1/2)]%。
这里重要的只是,批发商的介入丝毫没有改变原先描述的小店主、生产者和工人之间的循环;但是,工人在这里不仅是为工人生产生活资料的第I类的工人。生产者卖给零售商商品时所打的折扣不是[XVIII—1069]由零售商一人独吞,这个折扣在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分配。换句话说,归结为商业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在他们之间分割。不是资本家付给自己工人的货币工资通过小店主流回到他手中(但现在已经不仅是为了再购买工资——以商品形式,而且再购买小店主的利润),而是第I类和第II类中的全体工人的货币工资通过小店主和批发商(再购买应归于工人的那份商品,加上在商品上实现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利润)流回到第I类的生产者手中,这些生产者用它的一部分在货币形式上补偿自己的可变资本,用一部分向第II类购买不变资本,第II类以这些货币重新获得它支付工资的货币基金。
正如小店主和批发商A的情况一样,向占有和吃掉剩余[价值]的人出售生活资料的小店主和批发商B的情况也是这样。
我们看到,第I类生产者的产品,不管有多少,都汇集在5个批发商的储藏库里,然后分配到100个零售商的储藏库里,从那里不断地、每日每时地进入零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流通。在货币的回流中,相反地并不象在商品的流通中这样发生货币的不断扩大的分配。情况正相反。工人的货币积聚在100个零售商手中,然后汇集到5个批发商的蓄水池中,只有在它们流回到各个生产者手中时才被重新分配。
在商品流通中,发生的只是从生产者到批发商、从批发商到零售商的转移,只有零售商才最后出售商品。同样,在货币回流中,发生的是那些流回到资本家手中的货币(如果资本家赊卖,就是资本回流,如果他按现金出售,就是货币回流,即作为购买手段的货币回流,也就是他的资本以货币的形式回流)从零售商到批发商、从批发商到生产者的转移。
对不变资本的买卖起媒介作用,即为生产消费而买卖的那些商人的情况也是这样。在这里[商业]利润也在于:他们以低于商品的价值购买商品,而按商品的价值出售商品,由此在商品的剩余价值中获得自己的一份。这种流通本身并不说明什么特殊问题。例如,批发商向纺纱业者购买棉纱,向织布业者出售棉纱,或者向农场主购买亚麻,向麻纱工厂主出售亚麻。实际上是织布业者向纺纱业者支付。这些特殊商业资本的流通掩盖实际的运动,掩盖实际的相互关系,因为在这里是不断地出售一定的商品。例如,在亚麻生产者、商人和纺纱业者之间的流通中,所表现出来的只是纺纱业者不断地向亚麻生产者购买。这样,再生产过程的每一单个行为都是分别地独立地出现的。
现在我们来研究积累。
{但在这之前还要讲一点。在估计总剩余价值时,把商业利润计算进去是很重要的,因为在这里包藏着一部分剩余价值,而看起来这部分剩余价值似乎来源于某个特殊的生产领域。}
现在让我们回到第XVII笔记本的第1065页,回到第(1)和第(3)点(积累和金生产者)[注:见本卷第232页。——编者注]上来。在再生产过程中我们看到:
(1)生产生活资料的生产者这个类,由可变资本以及作为剩余价值生产出来并作为收入花费的那部分产品所构成的那些要素。
(2)为上述第一类生产不变资本的生产者这个类。这个类归根结底是由这样一些部门组成,这些部门向第I类提供不变资本的各要素:原料、种子(不论是谷物还是种畜;动物界的种子是牲畜本身,植物界的种子是本来意义上的种子),并且生产机器、容器和工具(我们看到,甚至在农业中,不论是动物界还是植物界,种子的生产都可以作为独立的生产部门而同为消费而进行的生产分开来)。
[XVIII—1070]诚然,房屋可以用作不变资本,或者加入个人消费,或者同时用在这两方面。煤炭、木柴、马也是这样;车子、一些小工具和容器作为消费的不变部分,作为消费的工具进入消费。这并没有使事情发生变化。只要生产者是向个人消费者出售,他们就属于第I类,只要他们向生产者出售,他们就属于第II类。对于一个类别的生产者来说,有意义的是对它有用的东西,对于另一个类别的生产者来说,有意义的是对这另一个类别有用的东西。
除了这些类以外,执行货币职能的那些商品的生产者,贵金属的生产者,构成一个特殊的类别。为了简便起见,我们把金生产者只看成货币材料生产者。为了简便起见(因为生产贵金属的国家所固有的某种特征,不属于这里一般考察的范围),我们把金生产者放到本身进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里。
顺便指出,由于同样的原因,我们撇开了对外贸易;进出口商人本身不过是一种批发商。出口商输出以成品形式进入消费的生活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他属于批发商,这些批发商在再生产过程中只是起媒介作用,使产品转移到零售商那里,然后从零售商那里直接流入消费领域。或者他出口原料、半成品、辅助材料、机器、劳动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在生产者本身之间的交换中起媒介作用。在一种情况下是W—G,而在另一种情况下是G—W,即商品资本转化成货币,或者货币资本转化成商品。因此,出口商本质上同批发商的两个基本类别没有区别。而进口商和出口商是一样的。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对于另一个国家就是进口商,一个国家的进口商对于另一个国家就是出口商。诚然,在同一个国家内,例如在英国,有出口商和进口商。但是出口商是向其他国家进口,而进口商是从其他国家出口。
金作为原料和辅助材料加入奢侈品的一系列生产。从金生产者向这些奢侈品的生产者出售金来说,他属于生产和出售不变资本各要素的第II类。
每一部分产品——如果考察的是每一单个商品或商品的每一份额本身——都包含同样份额的剩余价值。(但是,在实际上也同样存在着我们这样的划分。如果产品的2/3由费用组成,而1/3是剩余价值,如果资本家只售出1/3,那么他只能补偿自己的可变资本;如果他售出2/3,那么他能补偿自己的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而不能实现任何收入,虽然每一部分商品和每一单个商品同样都是按自己的生产价格出售的,因而一部分剩余价值得到了实现。)金生产者在每一部分商品上实现的利润与在任何其他部分商品上实现的利润一样多,因为在金中包含无酬劳动,所以他也就相应地实现这个无酬劳动。但是,他只是在形式上实现这个无酬劳动,因为他并没有获得任何其他商品,而是把金从条块形式变成货币形式,他只要把金送到造币局,也能做到这一点。(诚然,造币究竟是无代价的,例如在英国;还是要付造币税,例如在法国,对他来说并不是无关紧要的。)金生产者一般都很清楚,剩余价值不是来源于流通,而是来源于生产,因为它在生产中就已拥有能够流通的形式。但是,金生产者和消费金的生产者之间的这种流通由于以下情况而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交易中,金生产者是从流通中抽出货币,而不是把货币投入流通,因为他投入流通的金不是作为货币,而是作为生产要素进入流通的。
因此,在有金矿等等的国家,形成金的平均生产消费,就象成为其他商品的[劳动]对象或辅助材料的一切别的商品形成平均生产消费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种消费是如此之大,以致抵偿了金生产者的[工人的]工资和他的利润(也就是他作为收入花费的那部分利润),那么就会有两种情况。
(1)金的这整个年生产部分在货币的形式上,既不作为通货(铸币)进入零售商和个人消费者之间的流通,也不作为货币资本处在生产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中。{铸币和货币之间的区别,在这里是随着货币资本以铸币形式付给工人而产生的,因为货币资本必须在零售商和最终消费者之间的流通中流通;在货币资本在生产消费者即生产资本家之间流动的那些领域中,它不进入这种流通,主要是用作支付手段,而在生产资本家手中它不再象在最终消费者手中那样代表资本。流通的各种不同的相继进行的阶段同时总是各种不同资本的相反的阶段,这些不同阶段的同时并行产生出一方面使资本流通,另一方面使收入流通的各种不同的货币。一种货币形式借助于交换而过渡到另一种货币形式。}
[XVIII—1071](2)这里发生的是货币(从流通中)流回到——而且是不断重复地流回到——金生产者手中。例如,如果金的消费者、珠宝业者等等每1/4年向金生产者支付或每1/4年向他购买一次,那么在这里,也就是在我们假定的情况下,就会发生货币为了支付工资而从流通本身中流出的情况。金生产者只需要以铸币形式储备1/4年的工资,因为这个工资每1/4年就从流通中流回到他手里。珠宝业者等等用那些花费收入的人(金生产者本身部分地也属于这些人)的货币来补偿自己用来购买金的货币资本。如果金的这种消费很大,那么它足以不仅向金生产者提供用于工资的货币,而且提供用于收入的(用于生产者作为收入花费的那部分利润的(也用于地租的))货币。在这里应当注意到,金生产者象任何其他资本家一样,只需要有年工资的货币表现的一个相应的部分,而且是比较小的一部分,就能支付工资,而且在花费自己的收入时,他也只需要有收入的年价值的很少的货币表现,因为同一些货币会流回并重新完成自己的服务。
我们假定,金生产者必须每年支付自己的工人12000镑。这就是说,每月1000镑,如果每年劳动50周,那么每周大约240镑。假定这个生产者在第一个1/4年开始时每周预付货币,而因为这些货币不流回到他那里,所以他在整个这1/4年期间都预付货币。在这1/4年末尾,他卖给珠宝业者等等3000镑的金(也就是说,如果1年等于50周,而每周预付240镑,那么1/4年等于12+(1/2)周,这样就是3000镑)。因此,在第二个1/4年,他不必再新增加3000镑通货,他把这3000镑留在自己手里或者留在自己的银行家那里,从中每周取出240镑重新投入流通。毫无疑问,在工业国家情况就是这样。只需要把一小部分产品卖给金的生产消费者,就能使工资这样不断地从流通中流回来。因此,今生产者不需要为他的这部分资本和为他的收入的货币表现(视情况而定)而往流通中(就个人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进行的流通而言)进行任何追加。李嘉图在自己的假设中完全忽视了这种情况,按照他的假设,金矿存在于本身进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例如英国。[138]
对于金生产者的这部分产品来说,会发生货币回流,因为在把金作为商品出售时,他不是用金购买,不是把金作为货币花费。
{在资本主义生产内部,费用价格[139]决不等于价值。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生产价格就能等于价值:(1)赋予商品以最后形式的资本,(2)提供机器和原料的资本,两者都具有平均的有机构成。不管构成可变资本的那些商品的生产价格怎样不同于它们的价值,构成工资的这些商品的量总是等于(平均来说)工人为再生产出这个量所必需的劳动时间,总是等于资本的可变部分与之交换的那个劳动能力的价值。这个部分不论其价格如何,总是等于自己的价值。因此,要使商品的生产价格等于商品的价值,只需要使两个剩下的部分——剩余价值和不变资本——具有平均构成就行了。}
这样,往后我们将完全撇开作为原料加入其他商品生产,因而加入其他生产领域的不变资本的那一部分金。
至于在金的生产(如上面所描述的)中生产者的状况,那么这种状况是特殊的。他所生产的产品即商品,不能作为要素加入其他生产领域的不变资本,也不能加入可变资本,因此,如上面所看到的,它不进入现实的再生产过程。这个商品也不加入金生产者自己的不变资本或可变资本。同样,它也不进入收入直接花费在上面的那些商品的类别。但是,另一方面,这个商品直接拥有使它能够作为货币进入世界市场的那种形式,而且它只要通过技术改造就能转变成各国的货币。它能够直接起货币的作用,也就是说,可以直接购买。商品的转化形式是它的最初形式。因此,它也直接拥有流通资本的绝对形式,即货币资本的形式。
因此,金生产者可以直接购买,而不必出售。他的商品可以直接转化成任何其他商品,而完全不管它同它与之[XVIII—1072]交换的即它购买的那些商品的现存生产条件的关系如何。
我们已经把金生产者移到进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凡是对资本主义生产的任何其他领域有意义的事情,对这个领域也有意义:要使利润率不致下降到平均利润以下,它就只能吸收自己的资本和劳动的成比例部分。在其他生产领域,在剩余价值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地方,这些领域中资本的相对充斥,首先只会触及地租,而只有当这些领域中资本和劳动甚至在利润吞没了地租以后还继续相对充斥的情况下,才会触及利润。我们假定,投入金生产的资本带来30%,10%是利润和20%是地租。如果这个领域增加使用的资本和劳动的量,是从其他领域中抽出的量,那么,例如金生产者的生活资料和不变资本(即他必须购置的机器等等)[的支出]会从100增加到120。这120会照旧支付生产资料的同一物质量,即同一劳动量,而机器等等和这个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会照旧不变。产品会照旧等于130,而不管预付资本是等于100、110还是120。如果我们假定是最后一种情况,那么不仅地租会消失,而且利润也会消失将近20%,因为120∶10=100∶[8+(1/3)]。这样,20%的地租会消失,而利润会从10%降到[8+(1/3)]%。可见,在金生产中使用的资本和劳动与其他生产领域中使用的资本的量有一定的比例,或者通过利润率的平均化而导致这种比例。
金生产者可以用金购买他所需要的一切东西(即他在市场上找到的任何商品);也就是说,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另一方面是生产资料。他可以把自己的代表剩余价值(利润、地租)的那一部分产品金,在原有形式上使用,也就是说,实际上是把这部分金贮藏起来,以便以后或是把它转化为收入,或是转化为资本。只要金生产者这样做,他就是以实物形式积累自己的一部分产品,这完全象农民或机器制造者一样。
其次,至于他用来同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交换的那一部分,那么这些商品的生产者卖给金生产者的那一部分产品今后就完全以金的形式存在,也就是说,以这样的形式存在,这种形式使他们的商品的再生产过程不能更新。要使他们能够以同样的规模进行再生产,他们的产品的同一部分(假定他们进行生产的各组成要素的价值,没有发生变化)必须再转化成原料、机器等等。例如,生活资料的卖者,即具有进入个人消费这种最后形式的商品的卖者,既不需要金作为原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因为已经为珠宝业者等等把金分出去了),也不需要用金来补偿自己的生产资料。其次,假定流通领域已经充分装满,足以通过自己的流出和流入以货币形式补偿全部可变资本等等,同样也补偿一部分必须作为货币资本流通的流通资本。这个类向金生产者出售生活资料,现在通过这一交换而拥有金。这个类可以把生活资料这种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以金的形式积累起来,保持金作为剩余价值的形式,把这个剩余价值以金的形式保存下来,贮藏起来,存起来。但是,生活资料生产者这个类必须为自己补偿原料和机器(假定为奢侈品消费而进行的金的生产,给金生产者补偿他的通货,这样他就不必为此目的而把另外的货币投入流通;但是,他吃掉的那一部分商品,而且撇开这一部分不说,他吃掉的商品中包含的那一部分劳动,必须由这种商品的生产者通过购买新的劳动来补偿),因为我们假定,迄今己有的通货足以支付货币形式上的可变资本。因此,生活资料生产者用他所得到的那一部分金——他作为自己的剩余价值(利润)的直接形式而保存的那一部分——购买半成品、辅助材料、机器等等。这些商品的生产者全都处于这种状态。每人只能保存一定份额的金=自己的一部分利润或剩余价值一般。另一部分他用来补偿原料等等。这一部分金进入原料生产者手中,这些原料生产者为此出售自己的全部商品,并且除原料生产者本身之间的交换之外,他们不能把这一部分再转化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生产资本的一部分。可见,对他们来说,这个金不过是以金的形式积累起来的他们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他们这样间接地卖给金生产者的那些商品,构成他们用来实现剩余价值的那一部分产品中的一个部分。
我们考察了金生产者购买生活资料的过程。他购买生产资料和辅助材料的情况也是这样。[XVIII—1073]因此,金生产者的全部年产品{在这里我们有意地把对外贸易撇开不谈}被用来使剩余价值转化为货币;全社会的一部分剩余劳动直接体现在金上,转化为金。对于他即金生产者来说,他的总产品,象任何其他资本家的总产品一样,由以下各部分组成:(1)再生产不变资本的部分,(2)补偿可变资本的部分,(3)代表剩余价值的这第三个部分。但是,就全社会来说,金生产者的总产品不过是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的化身。就这个剩余价值来考察,金生产者与其他资本家不同的只是:金对他来说是直接从生产过程中出来的形式,而对于其他资本家来说,这个形式要以交换为媒介,以流通为媒介。其他生产者,不论是生活资料的生产者还是不变资本的生产者,都要用自己的代表剩余价值的那一部分产品中的某一部分同金生产者的金相交换;这样,他们就为他补偿他的资本,而他就向他们提供他们用来实现自己的一部分剩余价值的那种商品。因此,金生产者同第I类和第II类的关系,就是第I类和第II类彼此间的关系。换句话说,他的全部年产品归结为收入,也就是同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中代表它们的生产者的收入即代表剩余劳动的实现的那一部分相交换。正如第I类以自己的产品实现自己的一部分剩余价值一样,金生产者也能这样做。但是他只能对一部分剩余价值这样做。他必须吃掉自己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另一方面,其他生产者如果要在金的形式上拥有自己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就不应当吃掉这部分剩余价值。因此,就这种补偿形式来看,金生产者和其他类之间的交换不是什么新现象。但这种交换所以是新现象,是因为一部分剩余价值在这里直接转化为货币材料,因而简单再生产过程包含着这样的因素:商品价值的实现直接就是金的积累,也就是潜在货币资本的积累。
如果我们撇开资本主义生产形式,那么很清楚,生产者必须互相交换自己的一部分产品,部分地是为了个人消费,部分地是为了生产消费。这一部分——而且是他们的产品的最大部分——平均来说,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时期中正常存在的那种停滞状况下,可以看作是既定的。他们只能用余额同金或银的生产者的产品相交换。而实际上,他们的贮藏货币就是这样形成的,并且总的来说奠定了金属货币流通的基础。只有这一余额才有可能转化为金,这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仍然适用。
其次,就金生产者和其他生产者把自己的在货币形式上的[余额](作为对已经在他们之间流通的货币的追加额〉再转化为资本来说,这个问题不是什么特殊问题。在这里为此所需要的条件,就是货币转化为资本所需要的条件。
可见,到现在为止只弄清楚了如下一点:货币积累——等同于金的新生产——要求把一个国家的一部分剩余劳动投入金的生产。
现在我们按另一种提法,即完全撇开金的新生产,来研究这个问题。我们知道,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大约从1808年到1830年,新输入的金或银正好足以补偿欧洲货币资本的磨损等等,补偿这些货币资本的损耗。考察资本主义积累过程本身—恰恰就货币来说——也不应该把金和银的生产加进来。
我们这里研究的问题并不是在上面研究再生产时已经考察过的问题:以货币形式存在的剩余价值,或者说得确切些,并非吃掉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怎样能再转化为生产资本?我们在这里研究的问题是,一部分剩余价值怎样和在什么条件下能够以货币形式积累起来,而不是花费掉,而且同生产金和银的资本家的交换完全无关?
让我们来考察不同的各类:
第I类,生产生活资料;
第II类,为这些生活资料[的生产]生产不变资本和为这种不变资本[的生产]生产不变资本;
第III类——商业资本和货币资本,只是为前两类之间的运动起媒介作用。
[XVIII—1074]关于第I类。这个类必须补偿自己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它用自己的产品来补偿可变资本,它借助于自己产品的交换来购买不变资本。
其次,至于剩余价值,那么第I类必须自己消费一部分剩余价值;但是它的全部产品,不论剩余价值还是资本,存在于直接用于消费的商品上,或者至少是存在于加入消费基金,因而脱离流通领域的商品上。这些产品必定在它的任何一部分以货币形式存在之前卖出,而它的出售意味着它被买去消费。不论代表剩余价值的那部分产品,还是代表资本的那部分产品,情况都是如此。因此,如果说这个类只需要消费自己的一部分剩余产品,而全部剩余产品都有待消费,那么这些产品就必须卖给消费者。如果它没有卖出去,它就会以未消费的和未出售的商品形式堆满这个类的商品仓库。
按照假定,第I类同第II类交换的只是代表它的不变资本的那一部分产品,因而没有任何来自收入的部分。因此,只要谈的是第I类,那么在考察上述问题[关于剩余价值的实现]时,就完全不必考虑同这第II类的交换。我们必须回来研究这第I类。
因此,在第I类本身的范围内,同工人的交换应当不予考察。第II类的工人已经包括在第I类同第II类的交换中;这个交换,我们说,应当不予考察。第I类资本家自己的工人只是用货币还给资本家以商品形式付给工人的那一资本价值。这种交换同剩余价值的实现毫无关系,只是涉及预付的可变资本。
因此,我们必须考察第I类本身的这样一些部分,这些部分分享该类中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并通过它们进行的交换把货币价值还给生产资本家:一部分是他的预付资本的货币价值,一部分是他的利润的货币价值。不论是同第II类的交换,还是第I类内部对可变资本的支付,都同这里所提出的问题毫无关系。
我们已经看到,一部分资本怎样能够作为货币资本积累起来,因为不仅金生产者以实物形式消费的那一部分收入,而且他必须拿出去交换以便以实物形式补偿自己资本的那一部分产品(金)(撇开这个产品中被他作为原料卖给其他生产部门的那一部分不谈),都构成其他生产者直接以金的形式保存的一部分收入,而且开始时这是贮藏的金,然后这个金能够实际上执行货币资本的职能,也就是能够直接加入资本积累过程。
现在我们提出以下问题:如果撇开通过同金生产者的交换而以金的形式积累起来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不谈,生产资本怎么能够不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花掉,而是先以金的形式取得它们,然后把这个金作为货币资本积累起来呢?
资本家支出了100镑。他的商品等于110。我们以前说,除了资本以外,等于10镑的剩余价值也转化为货币,我们那是假定,收入全部被吃掉,因而实际上,是花费在收入消费上的货币使剩余价值转化为货币,也就是支付剩余价值。但是,如果资本家(而且是每一个资本家,因为应当一般地来考察问题,应当把过程看作是由资本完成的过程,而不是由个别资本家靠牺牲别人的利益来完成的过程,例如,一个资本家按照110出售他只花费105[的商品],这不能由另一个资本家未能出售自己的一部分产品来解释。)补偿100,花费5和积累5,那么在全社会范围内这怎么能够进行呢?这就是必须提出并且应当给予回答的问题。
如果我们考察第I类的一些特殊的生产部门,那么考察某些生产部门的某一部分产品怎样重新作为条件加入这些部门,同样是重要的。而在这里,这种考察没有什么意义。100是这个类的总资本,10是它的总利润。它必须把一部分在实物形式上(在这个类本身的产品的实物形式上)吃掉。比如说吃掉5。在这种情况下,试问,在什么条件下——首先是在收入再转化为资本的条件下——这个类能够把5镑以货币形式存放起来呢?第一个条件是,这个类按105出售[自己的产品]。上述100——资本的补偿——已经被阐明,因而这里不用再进一步考察。试问,5镑的商品卖给谁呢?它们是由这样一些商品构成的:这些商品一部分只是进入以上各个类的收入,一部分是由进入生产工人或非生产工人的消费的商品构成。
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考察,应当推迟。[XVIII—1074][140]
注释:
[135]“A领域”或“A类”,马克思在这里以及在以后,都是指社会生产的第I类,即生活资料的生产。——第232页。
[136]往下是马克思没有完成的计算,用三条直线划掉了:“这就是小店主在一年中为此目的所需要的全部资本。510的10%一年是51镑,1/5年是10+(1/5)镑。因此,小店主用510镑获得价值520+(1/5)镑的商品。而小店主用1020获得1040+(2/5)的商品。每1/5年他用520+(1/5)镑的数额向批发商购买。对于向一个批发商购买的20个小店主来说,这就是20×[520+(1/5)]=04104镑,而对于100个小店主来说,1/5年是52020。5/5年或1年是[260100镑]”。——第234页。
[137]在第XVIII笔记本的开头第1066—1068页上,写有研究利息计算问题的正文。在本卷中,这部分正文载于《其他问题》篇(见第457—461页)。
马克思把《插入部分》关于《资本主义再生产中的货币回流运动》的继续部分题为:《第XVII笔记本的继续(第1065α页)》。这个继续部分写在第XVIII笔记本的第1068—1074页上。——第236页。
[138]这个前提是李嘉图在自己的著作《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的第XIII和XXVII章中提出来的,在手稿的这一部分中,马克思的出发点也是:“金的生产是在国内进行的”(本卷第200页)。马克思认为这个“假设”是正确的(见《资本论》第2卷中的论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4卷第528—529页),同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指出李嘉图在这个问题上非常不彻底(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3卷第160—161页)。——第242页。
[139]“费用价格”(《Kostenpreis》,《Kostpreis》,《cost price》)这一术语,马克思在1861—1863年手稿中用在三种涵义上:手稿的这个地方表示“生产价格”;其次表示同商品的价值一致的商品“内在的生产费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1册第77页);最后表示生产费用;在最后这种场合,这个术语译成“生产费用”。——第242页。
[140]往下,在第XVIII笔记本的第1075—1084页上,是关于商业资本的部分,收入本卷第12章中。——第250页。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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