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沙佩尔的企图[21]
科伦8月18日。
“我要求实现全德居住权和在整个德意志祖国的完全迁徙自由。”
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陛下在他3月18日的诏书[22]中这样说。然而,谋事在国王,成事在盖格尔先生。代行科伦警察局长职务的盖格尔先生借口卡尔·沙佩尔先生是拿骚人,而且是in par-tibus infidelium〔在异国的〕[注:直译是:“在异教国家中的”。天主教主教被任命为非基督教国家的纯粹有名无实的主教时,在其头衔上添有这种字样。——编者注]德国人,坚持要把他驱逐出境。
昨天一名警官闯进沙佩尔夫人的卧室,在那里放下一封信,我们把这封信照登如下。信中失当之处大概只是普鲁士人对德语语法的抗议。
沙佩尔先生:
我奉命通知您,警察局长仍然坚持您必须离开本市,如您对命令有什么异议,可以立即向警察署长提出申诉立即交给他。
沙佩尔先生随即给警察署长写了下面这封信:我奉命通知您,警察局长仍然坚持您必须离开本市,如您对命令有什么异议,可以立即向警察署长提出申诉立即交给他。
警官 奎维廷
1848年8月17日于科伦
阁下,您本月11日曾通知我,根据警察局长盖格尔先生的决定,我必须在一周之内离开科伦市。我当时已经对这一决定提出抗议。现在您又让一位警官通知我该驱逐令仍然有效,而我可以对此提出申诉。我现在就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1)早在三月革命前一天,即1848年3月18日,普鲁士国王就发布过一个诏书,要求各邦实行全德居住权和迁徙自由。任何一个普鲁士权力机构,都不应拒绝把普鲁士国王为普鲁士邦公民所要求的权利给予其他德意志邦的公民。3月18日的诏书要么是毫无意义的,要么就意味着废除以前关于驱逐非普鲁士德国公民的全部决定。
(2)今年7月21日法兰克福德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严禁从德意志各城市或邦驱逐德国人。[23]其条文如下:
以基本权利的有关条款尚未正式公布为理由来反驳我是不能成立的。所有立宪国家的行政当局历来的做法都是:当诸如驱逐权和其他限制个人自由的这类规定已经由适当的立法议会通过决议予以废除、只待公布该决议时,就停止执行这些规定。
而这里涉及的就是国民议会的一项废除驱逐权的决议和国王对该决议预先给予承认的诏书。因此,我认为我完全有权宣布:
我对下达给我的这道连书面文据都没有、也不说明任何理由的驱逐令表示抗议,因为这是违法行动,只有暴力能使我屈服。
阁下,我谨请您将这一抗议书递交给有关当局,并尽快给我答复,因为,如果抗议书被置之不理,我将立即向王国行政区长官或内务部,以至向柏林制宪议会和德国国民议会提出申诉。
由我们的伟大政治建筑师们接连三天发表庄严演说而建成的“德国统一大教堂”,它的第一块基石就是从莱茵河畔的科伦驱逐一个拿骚人。(1)早在三月革命前一天,即1848年3月18日,普鲁士国王就发布过一个诏书,要求各邦实行全德居住权和迁徙自由。任何一个普鲁士权力机构,都不应拒绝把普鲁士国王为普鲁士邦公民所要求的权利给予其他德意志邦的公民。3月18日的诏书要么是毫无意义的,要么就意味着废除以前关于驱逐非普鲁士德国公民的全部决定。
(2)今年7月21日法兰克福德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严禁从德意志各城市或邦驱逐德国人。[23]其条文如下:
“凡德国人都有权在帝国境内任何地方逗留和居住,获得不动产等等,等等……从事任何职业……
关于逗留和居住的条件,将由帝国权力机关发布一项居住法……对全德国作出规定。在帝国的此类法律公布之前,任何一个德国人在任何一个德意志邦,只要符合为该邦公民规定的同等条件,均可享受上述权利。
任何一个德意志邦在执行民法、刑法或诉讼法时,对本邦公民和任何其他德意志邦的公民都不得有所区别,从而把后者当作外国人加以歧视。”
根据这个条款,在帝国的有关法律公布之前,我有权在符合为普鲁士邦公民规定的同等条件下,在科伦这个位于德意志帝国境内的城市逗留或居住,并以当校对员为职业。而按照现行法律,普鲁士邦的公民只有在他们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能被驱逐出科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控告我缺少生活来源,如果有这样的控告,我随时都可以证明情况恰恰相反,因为作为《新莱茵报》的校对员,我的薪金足以使我个人和我的家庭维持体面的生活。关于逗留和居住的条件,将由帝国权力机关发布一项居住法……对全德国作出规定。在帝国的此类法律公布之前,任何一个德国人在任何一个德意志邦,只要符合为该邦公民规定的同等条件,均可享受上述权利。
任何一个德意志邦在执行民法、刑法或诉讼法时,对本邦公民和任何其他德意志邦的公民都不得有所区别,从而把后者当作外国人加以歧视。”
以基本权利的有关条款尚未正式公布为理由来反驳我是不能成立的。所有立宪国家的行政当局历来的做法都是:当诸如驱逐权和其他限制个人自由的这类规定已经由适当的立法议会通过决议予以废除、只待公布该决议时,就停止执行这些规定。
而这里涉及的就是国民议会的一项废除驱逐权的决议和国王对该决议预先给予承认的诏书。因此,我认为我完全有权宣布:
我对下达给我的这道连书面文据都没有、也不说明任何理由的驱逐令表示抗议,因为这是违法行动,只有暴力能使我屈服。
阁下,我谨请您将这一抗议书递交给有关当局,并尽快给我答复,因为,如果抗议书被置之不理,我将立即向王国行政区长官或内务部,以至向柏林制宪议会和德国国民议会提出申诉。
卡尔·沙佩尔(签名)
1848年8月17日于科伦
写于1848年8月18日 载于1848年8月19日《新莱茵报》第80号 原文是德文 |
注释:
[21]关于科伦当局驱逐沙佩尔的企图,见《德国公民权和普鲁士警察》一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5卷第432—433页)和本卷第然23—24页。——第20页。
[22]指1848年3月18日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颁发的关于早日召开联合议会的诏书。——第20页。
[23]法兰克福国民议会制定的《德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条第一款在1848年7月20日的会议上通过,条文如下:“所有德国人都享有全德公民权,据此各邦公民在其他邦均享有该邦公民的全部权利……”但文章中引用的不是第一条第一款,而是第二款。——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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