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
致波利斯·纳乌莫维奇·克里切夫斯基
韦吉斯 [草稿] 1894年5月20日[于伦敦] |
阁下:
从您本月10日的来信中获悉,您已将柏林刚出版的我所写的论述俄国的文章译成俄文并已付印,马克思和我写的其他作品,您以前也是这样处理的。[221]
为此,我不能不提请您注意:无论是我给马克思的《雇佣劳动与资本》所写的导言(1891年),还是上边提到的那些文章,根据伯尔尼协定[173],版权都归我所有,当它们在参加这一协定的国家里被译成外文出版时,必须征得我的许可。即使在涉及真正的党的事业时稿费问题是次要的,或者根本不起什么作用,但是从事情本身着想,我仍然应当坚持自己的权利,否则,对于那些不称职或不能信任的人译成的东西的发表,我就要担负责任。此外,由于我已经对第三者负有责任,我感到自己有双倍的义务这样做。
据我所知,党内的习惯一直是:即使涉及不属于伯尔尼协定规定的作品的翻译,也要征得作者的许可,借以维护对作者的尊重。至于伯尔尼协定所规定的作品,这就不单是礼貌问题,而是译者的责任和义务了。您无视这一规定,因此我郑重地抗议您的做法并保留自己的一切权利。
擅自将《〈人民国家报〉国际问题论文集》中我论述俄国的文章译成俄文发表,我更要坚决抗议,因为我已将这些作品和其他作品译成俄文的权利,交给维拉·查苏利奇女士。
因此,您要求我写序言的事也就不存在了。
您的
注释:
[173]伯尔尼协定是大不列颠、德国、法国和意大利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文艺作品的版权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签订的。——第174、190、237、239页。
[221]俄国流亡的社会主义者波·纳·克里切夫斯基把1894年在日内瓦作为《社会民主主义丛书》出版的马克思的著作《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和《雇佣劳动和资本》以及恩格斯为1891年版本所写的导言的俄译本转寄给恩格斯。克里切夫斯基还通知恩格斯,恩格斯的《流亡者文献》中的《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8卷第610—623页)一文也已开始印刷。克里切夫斯基请求恩格斯为这篇文章的俄译文专门写篇序言。然而由于恩格斯的抗议,这篇文章停止印刷,因为恩格斯早已将这篇文章的出版权交给了维·查苏利奇。维·查苏利奇的俄译文于1894年在日内瓦以《现代社会主义丛书》出版,文章标题是《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论俄国。(1)答彼·尼·特卡乔夫(1875年),(2)跋(1894年)》。——第237、241、242、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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