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舍尔比利埃关于利润率取决于资本有机构成的猜测;他在这个问题上的混乱。舍尔比利埃论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占有规律”]
[1106]现在回过头来谈舍尔比利埃。
他提出的利润率的公式,或者说是用数学来表示通常所理解的利润,本身并不包含任何规律;或者说甚至是绝对错误的,尽管他对这个事物有某种模糊的概念,接近于对它的了解。
“商业利润[121]决定于同生产资本各不同要素相比的产品价值。”[同上,第70页]
{实际上,利润是产品的剩余价值与总预付资本价值之比,而与资本各要素的区别无关。但是剩余价值本身决定于可变资本的量和它的价值增殖率;而这个剩余价值与总资本之比,又决定于可变资本与不变资本之比,也决定于不变资本的价值变动。} “这种规定的两个主要要素,显然是原料价格和加工这些原料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基金的数量。社会的经济进步,以相反的方向作用于这两个要素。这种进步具有使原料变贵的倾向,因为它使在面积有限的私人土地上经营的采掘业[122]的一切产品的价值提高。”相反,生活资料基金却随着社会进步而(相对)减少,关于这一点我们以后再谈。
“产品总量减去为获得这些产品而消费的资本总量,就得出一定时期内的利润总量。产品总量同使用的资本,而不是同已消费的资本成比例地增长。因此,利润率,或者说,利润与资本之比,是另外两个比——使用的资本与已消费的资本之比以及已消费的资本与产品之比——结合的结果。”(同上,第70页)
舍尔比利埃一开始说对了,利润决定于同生产资本“各不同要素”相比的产品价值。突然他又跳到产品本身,跳到产品量上去了。但是第一,产品量的价值不增加,产品量也可以增加。第二,在把产品量同构成已消费的和未消费的资本的产品量进行比较时,最多也只能按照拉姆赛的办法去做,这就是,把总国民产品同它的以实物形式耗费的构成要素相比较。[注:见本册第371—372页。——编者注]但是,就每一单个生产领域的资本来说,产品的形式和它的构成要素是不同的(即使在农业这一类生产部门里也是如此,在那里,一部分产品以实物形式构成该产品的生产要素)。为什么舍尔比利埃会走上这条歧路呢?因为,尽管他猜测到资本的有机构成对利润率有决定意义,但是他完全没有利用他探索到的不变资本和资本的另一组成部分之间的对立来说明剩余价值;正如他没有说明价值本身一样,他也根本没有说明剩余价值。他没有指出剩余价值是从哪里来的,所以就去求助于剩余产品,即求助于使用价值。“产品总量减去为获得这些产品而消费的资本总量,就得出一定时期内的利润总量。产品总量同使用的资本,而不是同已消费的资本成比例地增长。因此,利润率,或者说,利润与资本之比,是另外两个比——使用的资本与已消费的资本之比以及已消费的资本与产品之比——结合的结果。”(同上,第70页)
虽然任何剩余价值都表现为某种剩余产品,但是剩余产品本身不代表剩余价值。{假定产品根本不包含剩余价值,例如,一个农民有自己的工具(再加上自己的土地),他劳动的时间正好只是一个雇佣工人为补偿自己的工资而劳动的时间,比方说6小时。如果是丰年,他的产品可能加倍,但是全部产品的价值仍然和过去一样。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剩余产品,却没有剩余价值。}
舍尔比利埃用“生活资料基金”这种“被动的”、纯物质的形式,即用可变资本在工人手中转化成的使用价值形式来表示可变资本,这本身就已经是错误的。相反,如果他按照可变资本的实际表现形式来看待可变资本,就是说把它看作货币(交换价值的即一定量社会劳动时间本身的存在),那末对资本家来说,可变资本就会转化为他用可变资本交换得来的劳动(而在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的这种交换中,可变资本会发生变动,它会增长);可变资本是作为劳动,不是作为“生活资料基金”,而成为生产资本的要素的。而“生活资料基金”是使用价值,是可变资本借以实现为工人的收入的使用价值的物质存在。所以,作为“生活资料基金”,可变资本完全同舍尔比利埃称为“被动的”要素的另外两个资本部分[注:[1110]在第59页上,舍尔比利埃把原料和机器称为“资本的两个被动的要素”同“生活资料基金”相对立。[1110]]一样是“被动的”要素。
同一个错误观念妨碍舍尔比利埃通过这个主动要素与被动要素之比,去说明利润率和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利润率的下降。事实上,他得出的无非是这样一个结论:“生活资料基金”[1107]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而减少,同时工人人口却在增长;因此,工资由于人口过剩而降到它的价值以下。他没有在价值交换的基础上,即在劳动能力按价值支付的基础上,说明任何问题,这样,利润实际上(尽管他没有说出来)就表现为工资的扣除部分;当然,实际的利润有时也可能包含这个扣除部分,但是后者永远不可能成为利润范畴的根据。
首先,让我们把舍尔比利埃的第一个论点还原为它的正确的表达:
“产品总量的价值减去为获得〈生产〉这些产品而消费的资本总量的价值,就得出一定时期内的利润总量。”
这就是利润的第一个(通常的)表现形式,对资本主义意识来说也是这样。换句话说:利润是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产品价值超过已消费的资本价值的余额。或者说:是产品价值超过产品的生产费用的余额。甚至这个“一定时期”在舍尔比利埃那里也是突如其来的,因为他没有向我们说明资本的流通过程。因此,他的第一个论点不外是利润的普通定义,是利润的直接表现形式。舍尔比利埃的第二个论点:
“产品总量同使用的资本,而不是同已消费的资本成比例地增长。”
换句话说,这依然是: “产品总量的价值同预付资本〈不管它是否已经消费〉成比例地增长。”
这里的目的只是想用狡猾的手法得出利润量决定于使用的资本量这样一个完全未经证明,而且在直接表述上也是错误的论点(因为这个论点已经把[个别利润]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这一点当作前提)。但是,由于“产品总量同使用的资本,而不是同已消费的资本成比例地增长”,就必然形成一种表面的因果关系。让我们看一下这个论点的两种表述,一种是舍尔比利埃的表述,一种是它应该有的表述。从它的上下文来看,并且根据它被当作:medius terminus [注:(推理的)中词。这里是第二个前提的意思。——编者注]而推出的结论来看,它应该是:
“产品总量的价值同使用的资本,而不是同已消费的资本成比例地增长。”
这里显然是想用下列说法来巧妙地解释剩余价值:使用的资本超过已消费的资本的余额构成产品的价值余额。但是,未消费的资本(机器等等)保存着自己的价值(因为,“未消费”,正是说它的价值未消费),它在生产过程结束后,仍然保存着它在生产过程开始前具有的价值。如果发生了价值变动,这种变动也只能发生在已消费的,从而已加入价值形成过程的资本部分。舍尔比利埃解释利润的方法,从下面这一点来看实际上也是错误的:例如一笔三分之一未消费、三分之二在生产中已消费的资本,在劳动剥削率相等(撇开利润率的平均化不谈)时,必然比另一笔三分之二未消费、三分之一已消费的资本提供更多的利润。因为后一笔资本包含的机器等等和其他的不变资本显然多一些,而前一笔资本包含的这个要素少一些,推动的活劳动量多一些,从而推动的剩余劳动也多一些。如果我们看一下舍尔比利埃本人对自己的论点所作的表述,那末首先应该指出,这种表述不会给他带来什么好处,因为产品量或者说使用价值量本身,不论是对于价值、剩余价值,还是对于利润,都根本不起决定作用。然而在这一切的背后隐藏的究竟是什么呢?由机器等等组成的不变资本部分,加入劳动过程,不加入价值形成过程,因而它有助于产品量的增加,却不在其价值上附加任何东西。(因为在它通过本身的磨损给产品附加价值的情况下,它自己也就属于已消费的资本,不属于同已消费的资本相区别的使用的资本。)但是不变资本的这个未消费的部分本身并不造成产品量的增长。它有助于在一定的劳动时间内创造更大量的产品。因此,如果劳动只是在“生活资料基金”所包含的那么多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品量就会保持不变。所以,产品的余额不是由使用的资本超过已消费的资本的余额构成,而是由这个已消费的资本部分发生的变动造成的(前提是,这里讲的不是象农业这一类生产部门,在这类部门中,产品量不取决于或者可以不取决于所支出的资本量,劳动生产率部分地取决于无法控制的自然条件)。
如果舍尔比利埃把不变资本——已消费的或未消费的——看成同劳动时间[长度]无关,同可变资本在价值增殖过程中发生的变动无关,他同样可以说:
“产品总量[1108]的增长〈至少在加工工业中〉,同已消费的资本中由原料组成的部分的增长成比例。”
因为产品的增长和资本的这个部分的增长在物质上是等同的。另一方面,在农业中(在采掘业中也是一样),土地比较肥沃时,在未消费的资本(即不变资本)用得少、已消费的资本(例如工资)用得比较多的地方,产品量可能比先进的国家大得多,在先进的国家,使用的资本与已消费的资本之比要高得多。这样,舍尔比利埃的第二个论点就是企图用巧妙的手法偷运剩余价值(利润的必要基础)。
[舍尔比利埃得出的结论是:]
“因此,利润率,或者说,利润与资本之比,是另外两个比例——使用的资本和已消费的资本之间的比例以及已消费的资本和产品之间的比例——结合的结果。”(第70页)
应当先说明利润。但是,代替这个说明的只是对利润下了这样一个定义,这个定义只是表示了利润的表现方式,只是表示了利润是总产品的价值超过产品的生产费用,或者说超过已消费的资本价值的余额这样一个事实,就是说,对利润下了一个平平常常的定义。现在应当说明利润率。但是,又只是下了一个平平常常的定义:利润率是利润与总资本之比,或者也可以说是产品价值超过它的生产费用的余额与预付在生产上的总资本之比。可见,对于资本要素的近似正确的区分加以歪曲的理解和拙劣的运用,以及对于利润和利润率同这些要素的比例的直接关系所作的猜测,只是使舍尔比利埃以更加明显的学理主义的形式重复那些人所共知的词句,事实上,这些词句只是确认了利润和利润率的存在,关于它们的本质却什么也没有谈到。
舍尔比利埃用代数的方法来表示他的学理主义的公式,这也无济于事:
“用P表示一定时期的总产品,C表示使用的资本,π表示利润,r表示利润和资本的比例(利润率),c表示已消费的资本。这样,P-c=π,r=π/C,即Cr=π。因此P-c=Cr;r=(P-c)/C。”(第70页注)
这一切只是表示,利润率等于利润与资本之比,而利润等于产品价值超过产品生产费用的余额。一般说来,当舍尔比利埃说到已消费的资本和未消费的资本时,他脑子里想的是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区别,而并不坚持他自己所确认的、与这种区别不同的从生产过程产生的资本的区别。剩余价值在流通之前就已被假定了;不管从流通中产生的区别怎样影响利润率,这些区别与利润的来源都毫无关系。
“生产资本由可消费的部分[生活资料基金、原料、辅助材料]和不可消费的部分[工具、器具、机器]组成。随着财富和人口的增长,可消费的部分有增长的趋势,因为采掘业需要越来越大的劳动量。另一方面,这同一个发展又使得使用的资本量的增长程度大大高于已消费的资本量的增长程度。因此,虽然已消费的资本总量有增长的趋势,但这一过程的影响会受到抑制,因为产品量会以更快的速度增长,并且必须承认,利润总量至少是和使用的资本总量一样快地增长的。”(第71页)
“增长的是利润量,而不是利润率即这个量与使用的资本之比,r=(P-c)/C。显然,如果C比P-c增长得快,即使r下降,P-c或者说利润(因为P-c=π)也可能增长。”(第71页注)
在这里,还算在某种程度上接触到了利润率下降的原因;但是,有了先前的歪曲以后,这只能导致混乱和自相抵触的矛盾。起先是已消费的资本量增长,但是产品量增长得更快(就是说,在这里产品价值超过产品生产费用的余额增长得更快),因为产品量同使用的资本成比例地增长,而后者比已消费的资本增长得快。为什么固定资本例如比原料量增长得快,这一点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说明。但是且不管它。利润量同使用的资本,同总资本成比例地增长,可是[1109]利润率据说还是要下降,因为总资本比产品量,或者不如说,比利润量增长得快。“增长的是利润量,而不是利润率即这个量与使用的资本之比,r=(P-c)/C。显然,如果C比P-c增长得快,即使r下降,P-c或者说利润(因为P-c=π)也可能增长。”(第71页注)
舍尔比利埃先是说利润量至少是和“使用的资本总量”按同样的比例增长,可是后来又说利润率下降,因为使用的资本总量比利润量增长得快。起先是P-c“至少是”和C成比例地增长,后来又是(P-c)/C下降,因为C比“至少是和C一样快地增长的”P-c增长得更快。如果去掉这一切混乱,剩下的就只是如下的同义反复:即使P-c增长,(P-c)/C也可能下降,也就是说,如果利润率下降,即使利润增长,利润率也可能下降。利润率只是指P-c与C之比,如果资本比利润量增长得快,[这个比例就下降]。
于是便得出如下的聪明的结论:如果资本比利润量增长得快,或者说,如果利润量尽管绝对增长,但是和资本相比却相对减少,那末,利润率可能下降,即增长的利润量与资本之比可能下降。这无非是利润率下降的另一种表现。对这种现象的可能性,甚至对它的存在,从来都没有人怀疑过。这里涉及的唯一的问题恰恰是要说明这种现象的原因,而舍尔比利埃却用利润量的增长至少是同资本的增长成比例,来说明利润率的下降,说明与总资本相比利润量的下降!他显然模糊地猜测到,使用的活劳动量,尽管绝对地说增加了,但是与过去劳动相比还是相对减少;因此利润率必然下降。但是他的这种猜测还不是清醒的理解。越接近入门,而实际上并未入门,表述上的歪曲程度就越大,并且认为已经入门的错觉就越大。
相反,舍尔比利埃关于一般利润率的平均化所说的,倒很中肯。[123][1109]
[1109]“扣除地租之后,利润量——即产品超过已消费的资本的余额——的剩余部分,在资本主义生产者之间,按照他们每人使用的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而与已消费的资本相应的并确定用来补偿它的那一部分产品,则按照他们实际消费掉的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这种二重分配规律由于力图把各方面使用的资本的收益平均化的竞争的作用而得以实现。这种二重分配规律最终决定不同种类产品的相应的价值和价格。”(第71—72页)
这一段很好。只是最后一句话,即一般利润率的这种形成决定商品的价值和价格(应该说生产价格)是错误的。相反,价值规定是第一性的,是利润率的前提,也是生产价格形成的前提。“利润量”——即剩余价值,[1110]它本身只是商品总价值的一部分——的某种分配,又怎么能够决定这个“利润量”,因而决定剩余价值,因而也决定商品价值本身呢?只有把商品的相对价值理解为商品的生产价格,舍尔比利埃的说法才是正确的。舍尔比利埃的全部错误都是由于他没有独立地考察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起源和规律。此外,对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关系,他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正确的:
“没有通过让渡〈合法转让财产、继承等等〉得到什么东西,也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拿去进行交换的人,只有向资本家提供自己的劳动,才能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他们只有权得到作为劳动价格付给他们的东西,而无权得到这种劳动的产品以及他们附加在产品上的价值。”(第55—56页)“无产者为换取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出卖自己的劳动,也就完全放弃了对资本其他部分的任何权利。这些产品的占有还是和以前一样;并不因上述的[无产者和资本家之间的]契约而发生变化。产品完全归提供原料和生活资料的资本家所有。这是占有规律的严格结果,相反地,这个规律的基本原则却是每个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产品拥有专门的权利。”(第58页)
照舍尔比利埃的说法,这个基本原则就是: “劳动者对于作为自己劳动的结果的价值,拥有专门的权利。”(第48页)
由于商品规律,商品形成等价物,并按照它们的价值,即按照它们包含的劳动时间彼此交换。这个规律怎么一下子变了样子,以致资本主义生产(对于产品来说,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作为商品来进行生产,才具有本质的意义)竟然反过来建立在一部分劳动不经交换就被占有的基础上,——这一点舍尔比利埃既不理解,也没有加以说明。他只是感到,这里发生了某种转变。舍尔比利埃所说的“基本原则”纯粹是一种虚构。它是由商品流通造成的假象产生的。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即按照它们包含的劳动彼此交换。单个人在这里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所以,只有让出自己的商品,才能占有别人的商品。因此形成一种似乎他们能交换的只是自己的劳动的假象,因为包含别人劳动的商品的交换,在这些商品本身又不是用自己的商品换得的情况下,是以与[简单]商品所有者即买者和卖者的关系不同的另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前提的。在资本主义生产当中,资本主义生产表面上反映出来的这种假象消失了。但是有一种错觉并没有消失:似乎最初人们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因而每个人只有在他是劳动者的情况下才是所有者。如上所述,这“最初”就是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假象产生的错觉,——这种现象在历史上从来不曾有过。一般说来,人(不论是孤立的还是社会的)在作为劳动者出现以前,总是作为所有者出现,即使所有物只是他从周围的自然界中获得的东西(或者他作为家庭、氏族或公社的成员,部分地从周围的自然界中获得,部分地从公共的、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中获得)。最初的动物状态一终止,人对他周围的自然界的所有权,就总是事先通过他作为公社、家庭、氏族等等的成员的存在,通过他与其他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他和自然界的关系)间接地表现出来。“没有所有权的劳动者”作为“基本原则”,倒不如说只是文明的产物,而且是“资本主义生产”这个一定的历史阶段上的产物。这是“剥夺”规律,不是“占有”规律,至少不是舍尔比利埃所想象的一般占有规律,而是和一定的、特殊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占有规律。[1110]
[1111]舍尔比利埃说:
“产品在转化为资本以前就被占有了;这种转化并没有使它们摆脱那种占有。”(第54页)
这句话不仅适用于产品,而且适用于劳动。原料等等和劳动资料属于资本家;它们是他的货币的转化形式。另一方面,如果资本家用等于6劳动小时的产品的货币额,购买劳动能力或一天(例如12小时)的劳动能力的使用权,那末,这12小时的劳动就属于资本家,这个劳动在实现以前就已被资本家占有。它通过生产过程本身转化为资本。不过,这种转化是在它被占有以后发生的行为。“产品”转化为资本:如果产品在劳动过程中执行劳动条件、生产条件(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职能,就是在物质上转化;如果不仅产品的价值被保存,而且产品本身还成了吸收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手段,也就是说,产品实际上执行劳动吸收器的职能,那就是在形式上转化。[1112]另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之前被占有的劳动能力,在生产过程中会直接转化为资本,因为它转化成了劳动条件和剩余价值,因为它物化为产品时既保存不变资本,又补偿可变资本并附加剩余价值。[1112]
注释:
[121]“商业利润”(《profit mercantile》)是舍尔比利埃对单个资本家的利润的称呼,以区别于整个社会的利润。--第407页。
[122]舍尔比利埃所说的“采掘业”(《industries extractives》)不仅指采矿、伐木、捕鱼、狩猎,而且指生产农产原料的各种农业生产。——第407页。
[123]在手稿中接下去是《资本论》第三部分第二章的计划草稿,作为插入部分放在方括号内。在这里,马克思打算研究一般利润率的形成问题。本版把这个计划收入本卷第1册的《附录》(第447—448页)。——第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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