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魁奈的经济表
[(1)魁奈表述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的过程的尝试]
一年总产品50亿(图尔利弗尔) | ||
租地农场主以 原预付和年预 付形式支出 | 土地所有者 以地租形式 取得 |
不生产阶级 所支配的 基金数额 |
(a') 20亿 | (a)20亿 | (a'')10亿 |
(b') 10亿 | ||
(b'')10亿 | (c)10亿 | |
(d) 10亿 | (b')10亿 | |
50亿 | 20亿,其中 半数留作不生产 阶级的基金 |
为了使这个表更加清楚起见,凡是魁奈认为是流通的出发点的地方,我就标上a、a′、a″,这个流通的下一环节则标上b、c、d以及相应的b′、b″。[97]
这个表上首先值得注意并且不能不使同时代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这样一个方式:货币流通在这里表现为完全是由商品流通和商品再生产决定的,实际上是由资本的流通过程决定的。
[(2)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流通。
货币流回租地农场主手里,不表现再生产]
租地农场主首先把20亿货币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后者用其中10亿货币向租地农场主购买食物。因此,10亿货币流回租地农场主手里,同时总产品的1/5得到实现,最终由流通领域转入消费领域。
然后,土地所有者用10亿货币购买价值10亿的工业品,非农产品。从而又有1/5的产品(以已经加工的形式)从流通领域转入消费领域。这10亿货币现在落到不生产阶级手里,这个阶级用它向租地农场主购买食物。于是,租地农场主以地租形式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第二个10亿,又流回租地农场主手里。另一方面,租地农场主的产品中另一个1/5归不生产阶级,由流通领域转入消费领域。因而,到这第一个运动结束时,这20亿货币又在租地农场主手里。这20亿货币完成了四个不同的流通过程。
第一,它们用作支付地租的支付手段。在执行这个职能时,它们并不使年产品的任何一部分流通,它们只是用来支取总产品中等于地租的那一部分的流通支票。
第二,土地所有者用20亿的半数10亿向租地农场主购买食物;因而土地所有者把自己的10亿实现为食物。租地农场主得到这10亿货币,实际上只是收回了他开给土地所有者用来支取他的产品2/5的那张支票的半数。在这种情况下,这10亿由于用作购买手段,就使同额商品进入流通,这批商品最终转入消费。在这里,这10亿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只是购买手段:土地所有者把货币再转化为使用价值(转化为商品,然而这是最终转入消费、作为使用价值被购买的商品)。
如果我们只考察这个单独的行为,那末,这里的货币对租地农场主来说,只是起了它作为购买手段对卖者始终所起的作用,也就是成为卖者的商品的转化形式。土地所有者把他的10亿货币转化为谷物,而租地农场主把价格为10亿的谷物转化为货币,实现了谷物的价格。但是,我们把这个行为同前面的流通行为联系起来看,货币在这里,就不是表现为租地农场主的商品的单纯形态变化,不是表现为他的商品的金等价物。这10亿货币本来只是租地农场主[423]以地租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20亿货币的半数。诚然,租地农场主以10亿商品的代价取得了10亿货币,但实际上他这样只是赎回他用来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的货币;换句话说,土地所有者用他从租地农场主那里得来的10亿,向租地农场主购买价值10亿的商品。土地所有者用他不给等价物而从租地农场主那里取得的货币,付给租地农场主。
货币流回租地农场主手里的这种回流,首先使这里的货币(同第一个行为联系起来看)对租地农场主来说,并不是简单的流通手段。其次,这种回流同表现再生产过程的货币流回出发点的运动有本质的区别。
例如,一个资本家,或者,为了完全撇开资本主义再生产的特征,就说一个生产者,为了取得他在全部劳动时间所必需的原料、劳动工具和生活资料,支出100镑。假定他加到生产资料上的劳动,不比他花费在生活资料即他支付给自己的工资上的劳动多。如果原料等等,等于80镑,而新加劳动等于20镑(他消费了的生活资料也等于20镑),那末产品就等于100镑。如果生产者再把产品卖掉,那末100镑货币又流回到他的手里——如此周而复始。货币流回到它的出发点的这种回流在这里不是表现别的,正是表现不断的再生产。这里是单纯的形态变化G—W—G,货币转化为商品,商品再转化为货币。商品和货币的这种单纯的形式变换,在这里同时又表现再生产过程。货币转化为商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然后,这些商品作为要素进入劳动过程,又作为产品从劳动过程出来;这样,从完成的产品再进入流通过程,因而再作为商品同货币相对立的时候起,商品又是过程的结果;最后,商品再转化为货币,因为完成的商品只有在它先转化为货币之后,才能重新同它的生产要素交换。
货币不断流回它的出发点,在这里,不仅表现从货币到商品和从商品到货币的形式上的转化,象它在简单流通过程或简单商品交换中所表现的那样,同时也表现同一个生产者进行的商品的不断再生产。交换价值(货币)转化为商品,而这些商品进入消费,作为使用价值被利用,但它们是进入再生产消费或生产消费,从而恢复了原有价值,因此又转化为同一个货币额(在上述例子中,生产者只为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劳动)。这里,公式G—W—G表明,G不仅是形式上转化为W,而且W实际上作为使用价值被消费,从流通领域转入消费领域,但这是生产消费,所以商品的价值在消费中保存着,并且再生产出来,因此,G在过程的终点又出现了,它在G—W—G的运动中保存了自己。
相反,在上述的货币从土地所有者流回租地农场主手里的那种回流中,没有发生任何再生产过程。这就好比租地农场主给土地所有者开了10亿产品的凭证或者票券。一旦土地所有者把这些票券付兑,票券便流回租地农场主手里,后者又予以承兑。如果土地所有者同意一半地租直接以实物支付,那末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发生任何货币流通。整个流通就会限于简单的转手,即产品从租地农场主手里转到土地所有者手里。但是,起先租地农场主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不是商品而是货币,然后,土地所有者又把货币付还给租地农场主,以取得商品本身。货币对租地农场主来说,作为支付手段付给土地所有者;货币对土地所有者来说,作为购买手段付给租地农场主。在执行第一种职能时,货币从租地农场主那里离开,在执行第二种职能时,货币又回到租地农场主手里。
凡是在生产者不把自己的一部分产品而把这种产品的价值用货币支付给他的债权人的时候,都必定会发生货币流回生产者手里的这种回流;这里,凡是共同占有他的剩余产品的人都表现为债权人。可以举这样一个例子。一切税收都是由生产者用货币支付的。这里,货币对生产者来说,作为支付手段付给国家。国家用这些货币向生产者购买商品。在国家手里,货币成为购买手段,这样就流回生产者手里,有多少商品从生产者那里出去,就有多少货币流回生产者手里。
货币回流这个环节——这种特殊的、不由再生产决定的货币回流——每当收入同资本交换时,都一定要发生。这里,引起货币回流的不是再生产,而是消费。收入用货币支付,但是收入只能以商品形式消费。因而,从生产者那里作为收入所取得的货币必须付还给生产者,才能从生产者那里取得同等价值的商品,也就是说,才有可能消费收入。用来支付收入的货币,例如租金、利息或税收,都具有支付手段的一般形式。[424]{产业资本家自己用产品来支付自己的收入,或者在产品出卖后,把产品换得的、构成他的收入的那部分货币支付给自己。}这里假定支付收入的人事先从自己的债权人那里得到自己产品的一部分,譬如说,租地农场主事先得到产品的2/5(按魁奈的说法,这2/5产品构成地租)。租地农场主仅仅是这2/5产品的名义所有者,或者说,de facto [注:de facto(事实上),以区别于de jure(法律上、依据法律)。——编者注]的掌握者。
因此,租地农场主用来支付地租的那一部分产品,为了在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之间流通,只需要一个和产品价值相等的货币额,虽然这个价值流通两次。首先,租地农场主用货币支付地租,然后土地所有者用同一笔货币购买产品。第一种情况是货币的简单的转移,因为这里货币只起支付手段的作用;因而这里是假定用货币支付的那个商品已经为货币支付者占有,而货币对他来说不是购买手段,他没有用货币换得等价物,倒是这个等价物早已在他的手中。相反,在第二种情况下,货币执行购买手段、商品流通手段的职能。这好比租地农场主用他支付地租的货币,从土地所有者那里赎回产品中属于土地所有者的一份。土地所有者用从租地农场主那里得到的同一笔货币(但实际上这笔货币是租地农场主在没有得到等价物的情况下交出的),向租地农场主买回产品。
因此,生产者以支付手段形式向收入所有者支付的同一个货币额,对收入所有者来说,是向生产者购买商品的购买手段。这样,货币从生产者手里到达收入所有者手里以及从收入所有者手里回到生产者手里这两次位置变换,仅仅表现了商品的一次位置变换,即商品从生产者手里到达收入所有者手里。因为假定生产者——就他的一部分产品来说——是收入所有者的债务人,所以生产者向收入所有者支付货币地租,实际上只是事后支付他(生产者)已经占有的商品的价值。商品在他的手里,但商品不属于他。因而,生产者用他以收入形式支付的货币把该商品购进,归自己所有。所以商品没有转手。货币的转手只不过表明商品所有权的变换,商品仍然在生产者手里。由此发生了商品仅一次转手而货币却两次变换位置的情况。货币流通两次,是为了使商品流通一次。但是货币作为流通手段(购买手段)也只流通一次,另外一次它是作为支付手段流通的;在后面这种流通中,正如我在前面已经指出的,不发生商品和货币同时变换位置的情况。
事实上,如果租地农场主没有货币,只有产品,那末他只有在先出卖自己的商品之后,才能支付自己的产品;因而,在租地农场主能够以货币向土地所有者支付自己的商品之前,这个商品就必须已经完成它的第一形态变化。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货币的位置变换还是多于商品。首先是W—G:2/5商品被卖掉,变成了货币。这里商品和货币同时变换位置。但是,后来同一笔货币从租地农场主手里转到土地所有者手里,商品却没有变换位置。这里有货币的位置变换,而没有商品的位置变换。这好比租地农场主有一个合伙人。租地农场主卖得了货币,但必须同他的合伙人分货币。更确切些说,从这2/5来看,就好比租地农场主的伙计卖得了货币。这个伙计必须把货币交给租地农场主,他无权把货币留在自己的口袋里。这里,货币的转手不表现商品的任何形态变化,而只是货币从它的直接掌握者手里转到它的所有者手里。可见,如果第一个收款人只是一个替自己雇主收款的代理人,情况就会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货币甚至不是支付手段;货币仅仅是简单地从收款人(货币不属于他)手里转到货币所有者手里。
货币的这种位置变换,就象一种货币简单地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所发生的位置变换一样,同商品的形态变化绝对无关。但是,当货币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的时候,总是假定支付人先取得了商品,以后才进行支付。至于租地农场主等等,他不是取得了这种商品:这种商品落到土地所有者手里以前,就在租地农场主手里,而且是他的产品的一部分。然而,从法律上来说,租地农场主只有在他把用商品换得的货币交给土地所有者的时候,才成为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他对商品的权利发生了变化;商品本身仍然在他的手里。但是,以前商品在他手里是作为他掌握的东西,商品的所有者是土地所有者。而现在商品在他手里是作为归他自己所有的东西。仍然保留在同一个人手里的商品所发生的法律形式的变化,自然不会引起商品本身的转手。
[(3)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货币流通问题]
[(a)把工资看成资本家对工人的预付的荒谬见解。把利润看成风险费的资产阶级观点]
[425]{由上面所说的还可以看出,用所谓资本家在把他的商品变为货币之前就已向工人预付货币这一点来“解释”资本家的利润,是多么荒谬。
第一,如果我购买商品供自己消费,那末我是买者,而商品所有者是“卖者”,我的商品具有货币形式,他的商品还有待于变为货币,我决不会因此而取得任何“利润”。资本家只是在他消费了劳动之后,才对劳动支付代价,而其他商品则在被消费之前就得到支付。这个情况的产生是由于资本家购买的商品具有特殊的性质,这种商品实际上只是在被消费之后,才完全转到买者手里。货币在这里是作为支付手段出现的。资本家把“劳动”这个商品占为己有,总是在对它支付代价之前。他购买劳动,只是为了从出卖劳动产品中获得利润,但是这决不能成为他获得这笔利润的理由。这只是一个动机。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无非是说:资本家购买雇佣劳动之所以获得利润,是因为他想从出卖这个劳动产品中获得利润。
第二,但是,有人会说,资本家毕竟把作为工资归工人的那一部分产品以货币形式预付给了工人,这样就使工人不必为了亲自把作为工资归他所有的那部分商品变为货币而备受辛苦、承担风险和花费时间。对于这种辛苦、风险和时间,工人难道不该向资本家支付一笔报酬吗?因而,工人得到的产品份额难道不该比在其他情况下应得到的产品份额少一些吗?
如果这样提问题,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全部关系就被抹杀了,从经济学上对剩余价值的解释也就勾销了。诚然,过程的结果是,资本家用来支付雇佣工人的基金实际上只是后者自己的产品,因此资本家和工人事实上是按一定的比例分享产品。但这个事实上的结果,同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交易(由商品交换本身的规律得出的从经济学上对剩余价值的论证,是以这种交易为基础的),是绝对没有关系的。资本家购买的是对劳动能力的暂时支配权,并且他只是在劳动能力发挥了作用、物化在产品中以后,才对这种支配权进行支付。就象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起作用的一切地方一样,这里买和卖也是发生在货币实际脱离买者之前。但是,从这个在真正的生产过程开始前就已完成的交易以后,劳动已经属于资本家。作为产品从这个过程出来的商品也完全属于资本家。资本家用属于他的生产资料以及他所购买的(虽然还没有支付过代价)因而也属于他的劳动,生产了这个商品。这就好比他根本没有消费他人的劳动来生产商品一样。
资本家获得的利润,他实现的剩余价值,正是这样来的:工人作为商品卖给他的,不是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而是自己的劳动能力本身。如果工人作为第一种形式的商品所有者[98]同资本家相对立,那末,资本家就不可能获得任何利润,不可能实现任何剩余价值,因为按照价值规律,是等价物同等价物相交换,等量劳动同等量劳动相交换。资本家的剩余价值正是这样来的:他向工人购买的不是商品,而是工人的劳动能力本身,而劳动能力所具有的价值比它的产品所具有的价值小,或者同样可以说,劳动能力所实现的物化劳动量比实现在劳动能力自身的物化劳动量大。但是,现在为了替利润辩护,利润的源泉本身被掩盖起来了,利润借以产生的整个交易也被抛开了。因为实际上(只要过程是连续不断的)资本家只是用工人自己的产品支付工人,工人支取的只是工人自己的产品的一部分,因而预付纯粹是假象,所以现在有人说:在产品变为货币之前,工人已把产品中归自己所有的那一份卖给资本家了。(或许甚至是在产品有可能变为货币之前,因为工人的劳动虽然已物化在某一产品中,但在当时也许只造出了可出卖的商品的一部分,例如,房屋的一部分。)如果这样看问题,资本家就不成其为产品的所有者了,他借以无偿占有别人劳动的整个过程也就消失了。这样一来,互相对立的就都是商品所有者。资本家手里有货币,而工人卖给资本家的不是他的劳动能力,而是商品,即他自己的劳动借以物化的那部分产品。
这样,工人就会对资本家说:“在这5磅产品(譬如说纱)中,3/5代表不变资本,属于你。2/5即2磅代表我的新加劳动。因此你应当支付我2磅纱。现在就请付给我这两磅的价值吧。”在这种情况下,工人装进口袋的就不仅是工资,而且还有利润,简单说,就是和他以2磅纱的形式新加的物化劳动量相等的全部货币额。
资本家说:“难道我没有预付不变资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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