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四四年的英格兰银行法
读者也许还记得,在1857年,由于首相和财政大臣于11月12日即金融恐慌最紧张的时刻自己承担责任,命令银行法停止生效,英国议会曾匆忙地召开了会议[注:见本卷第345页。——编者注]。在通过不追究政府破坏银行法的责任的议案之后,议会便马上宣布休会,但是责成特别委员会“调查1844年和1845年的英格兰银行法的作用以及最近一次贸易危机的原因”。其实,这个委员会从1857年年初起就已开始进行工作,并且已经发表两大册关于1844年和1845年英格兰银行法的作用和后果的报告——一册是证词,另一册是附录[383]。这个委员会的报告,在已经开始的贸易危机重新使它恢复活动并且给它提供了“额外的调查材料”的时候,几乎已被人遗忘。这个委员会恰好在发生巨大贸易危机之前两个月,曾经在我们上面提到的那两大册报告中宣布:英国的贸易是“健康的”,它“没有任何危险”。至于罗伯特·皮尔爵士的银行法的作用,奥维尔斯顿勋爵曾于1857年7月14日在这个委员会面前大唱起这样的赞美歌:
“由于严格而迅速地实现1844年法律的原则,一切都进行得有条理,很顺利;货币制度变得巩固而不可动摇;国家的繁荣无庸置疑;公众对1844年法律的明智所寄予的信任与日俱增;如果委员会想进一步实际考察这项法律所依据的原则是否正确,或了解它所保证的良好结果,那末,对委员会的适当而充分的答复就是:请看看周围吧,看看我国目前的贸易状况吧,看看人民的丰足生活吧,看看我国所有各阶级的富裕和繁荣吧。在这样做过之后,就让委员会去决定,它是否应该取消这项已经收到这种结果的法律。”
六个月之后,这同一个委员会不得不因为政府停止了这一项法律的效力而向它表示祝贺!这个委员会的委员中,至少有五位财政大臣和前任财政大臣,这就是:迪斯累里先生,乔·康·路易斯爵士,格莱斯顿先生,查理·伍德爵士,弗兰西斯·贝林爵士,另外还有威尔逊先生和卡德威尔先生这两个一向替英国财政部出主意的人。除了这些人以外,参加委员会的还有英国官僚政治的一切大头目。事实上委员会里有二十多个委员,集中了财政经济方面的全部智慧。它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第一,1844年英格兰银行法的原则;第二,发行可以随时兑换的银行券对于贸易危机的影响;第三,最近这次危机的一般原因。我们想在这里简要地评论一下委员会对所有这些问题的答案。
1844年的法律禁止英格兰银行在没有黄金保证的条件下使银行券发行量超出1450万英镑,这项法律的议会教父罗伯尔·皮尔爵士和接受忏悔的牧师奥维尔斯顿勋爵,曾洋洋得意地自以为已经防止了那种在1815年至1844年期间周期地发生的金融紧张和恐慌。但是在十年中,他们的希望曾两度落空,尽管这项法律由于发现新的大金矿而获得了非常显著的、出乎意料的支持。从给委员会提供的证词中可以看出,1847年和1857年的恐慌比以往任何一次都更严重,更富于破坏性。政府不得不在1847年和1857年两度破坏银行法,来挽救英格兰银行和围着它旋转的金融界。
委员会似乎应该从以下这两个极其简单的结论中选择一个:或者政府周期地破坏法律是正确的,那末法律本身当然就是错误的;或者法律是正确的,那末就应该禁止政府任意破坏它。但是读者能否相信,委员会居然会同时既认为法律必须存在下去,又认为它可以受到周期的破坏?法律的用处通常是限制政府的绝对权力。而在这里却恰好相反,把法律保存下来似乎只是为了保存行政方面绕过这一法律的绝对权力。政府那封授权英格兰银行按照现有的保证在1844年法律规定的货币流通限额以上进行贴现和发放贷款的公函,是在11月12日发表的,但是一直到11月30日,英格兰银行平均每天要把超过法定限额大约50万英镑银行券投入流通。11月20日,非法增加的流通货币大约等于100万。在这以后,是否还需要证明,罗伯特·皮尔爵士“调节”货币流通的企图是多么有害无益?委员会认定“任何货币流通制度都不能使一个商业国家不遭受到它本身冒失从事的后果”,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个英明的意见并没有击中要害。问题不如说是在另一方面:立法措施是否能人为地加剧只是作为贸易危机的一个阶段的金融恐慌。
委员会在为银行法辩护时说道:
“毫无疑问,所说的这个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保证联合王国纸币流通量的变化符合于金属货币流通量所据以变化的规律。绝不会有人说这个目的没有达到。”
我们首先要指出,委员会没有对金属货币流通量所据以变化的规律表示自己的意见;原因是委员会担心它“不能得出某种没有重大意见分歧的结论”。在以罗伯特·皮尔爵士为首的硬币论者看来,纯金属货币的流通应当随着汇兑行市而相应地减少或增加,这就是说,在行市有利时,黄金应该流入,行市不利时,黄金就应该流出。在前一种情况下,一般价格水平应该上升,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应该下降。但是如果假定价格的这种急剧波动是纯金属货币流通所固有的,那末约·斯·穆勒先生向委员会说,纸币流通的目的是纠正和防止这种灾难性的变化而决不是模仿它,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事实证明,硬币论者在推论时所依据的前提,只是他们的幻想的产物。在没有信贷业务因而没有纸币流通的国家里,黄金和白银的储备到处都聚集在私人手里;不久以前在法国大致就是这样,在所有亚洲国家到目前为止几乎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这样。当汇兑行市不利,造成贵金属外流的时候,这些储备由于提高贴现率而被吸引出来。汇兑行市一变而有利时,多余的贵金属又转为储备。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在流通中都不会产生货币空缺或者货币多余的现象。贵金属的流出和流入,影响私人储备的状况,而不影响货币流通的状况,因此丝毫不影响一般价格水平。那末,委员会替1844年的英格兰银行法的辩护,硬说这项法律在金融市场紧张时期能帮助造成价格的突然波动(委员会错误地以为这种波动是在纯金属货币流通的基础上发生的),还有什么意义呢?但是,委员会却说,罗伯特·皮尔爵士的法律至少保证了银行券的兑换,而这是英格兰银行的起码职责。委员会又补充说:
“按照1844年的法律规定,现在这家银行的金库里所保存的必要保证,比以往任何一次金融市场紧张时期所保存的保证都要多。在1825年的危机时期,金属储备减少到1261000英镑,在1837年减少到3831000英镑,在1839年减少到2406000英镑;但是它在1844年以后减少到的最低点是:在1847年为8313000英镑,在1857年为6080000英镑。”
首先,在这些恐慌时期,银行券的兑换之所以能够维持,并不是因为英格兰银行拥有足以履行义务的大量贵金属,而只是因为人们没有要求它用黄金支付。例如在1825年,英格兰银行发行了一镑券才算勉强应付了挤兑现象。如果认为1847年和1857年拥有比较大量的金属储备只是1844年的法律的结果,那末根据同样的理由,1857年的金属储备在澳大利亚和加利福尼亚的黄金涌现的情况下比1847年减少了两百多万英镑这一事实,也应该归咎于这项法律。虽然英格兰银行当时拥有的黄金比在1825年和1836年多一两倍,可是由于罗伯特·皮尔爵士的法律,它在1847年和1857年都濒于破产。据英格兰银行的经理说,在1857年11月12日即财政部发表公函的那一天,银行部的全部准备金只有580751英镑;当时它的存款是2250万英镑,其中大约有650万英镑是属于伦敦各家银行的。如果没有财政部的这封公函,只好关门大吉。提高或降低贴现率——而英格兰银行承认,它没有别的办法来影响货币流通,——这是在1844年的法律颁布以前就已采用的办法,当然也是在它废除之后可以采用的办法。可是,英格兰银行说,董事们希望借助这项法律来维持他们的声望,不宜于“听任他们按照自己的智慧和决心行事”。平时,在银行法明明是一纸空文的时候,董事们希望在的确行使着这项法律的假象中找到支持,而在紧迫时期,即在这项法律唯一能起作用的时期,他们却希望借助政府的命令来摆脱它。
卡·马克思写于1858年8月6日 作为社论载于1858年8月23日“纽约每日论坛报”第5409号 原文是英文 俄文译自“纽约每日论坛报” |
注释:
[383]“特别委员会关于银行法的报告”第1—2册1857年[伦敦版](《Report from the Select Committee on Bank Acts》.P.Ⅰ—Ⅱ,[London]1857)。——第5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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