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自卫团法案
一
科伦7月20日。市民自卫团被解散,这就是关于建立市民自卫团的法案的最主要的一条,虽然这一条只是以极不显著的形式,即被列为第121条而放在该草案的末尾,内云:
“鉴于本法律规定要建立市民自卫团,目前属于市民自卫团或同它并存的所有一切武装部队,一律宣布解散。”
有人已毫不客气地开始解散那些不直接属于市民自卫团的部队。而解散市民自卫团本身只能以改编市民自卫团的名义进行。礼节感迫使立法者把宪法中的下面这一句话列入第1条:
“市民自卫团的使命是保卫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法定秩序。”
为了完全符合“这种使命的意义”,市民自卫团对于公共事务既不应当考虑和谈论,也不应当讨论或做出决定(第1条);既不应当举行会议,也不应当拿起武器(第6条),总之,未经最高当局批准,不得有任何生存的标志。不是市民自卫团“保护”宪法不受当局的侵害,而是当局保护宪法不受市民自卫团的侵害。根据第4条规定,市民自卫团应当盲目地“遵守当局的命令”,对“村镇、行政和司法当局的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干涉,并且不得进行任何议论。在“拒绝”消极服从的场合下,区督察员有权“解除”市民自卫团的“职务”4个星期(第4条)。假如市民自卫团引起圣上的不满,“根据国王的命令”,可以“解除它的职务”6个月或者甚至可以把它完全“解散”,只有在6个月之后它才能重新组织起来(第3条)。因此(根据第2条),“在王国的每一个村镇中,都应当组织市民自卫团”,只要区督察员或国王认为没有必要以别的方式来管理每一个村镇的话。如果国家事务不归市民自卫团“管辖”,那末,相反地,市民自卫团就要“归内政大臣管辖”,即归警务大臣管辖,因为他是它的天然上司,同时“按其使命的意义”来说,他又是“宪法规定的自由”的忠实的埃卡尔特[148](第5条)。当市民自卫团没有被区督察员或其他官员召来“保卫宪法规定的自由”,就是说“执行各位上司的命令”即执行职务的时候,它的当前任务就是执行由国王的某一个上校所起草的军事条令。军事条令是市民自卫团的magnacharta〔大宪章〕,据说市民自卫团就是为了保卫和实现这一宪章而建立起来的。军事条令万岁!最后,参加市民自卫团使“从24岁到50岁”的每一个普鲁士人都得作如下的宣誓: “我宣誓效忠国王、宪法和王国的各种法律。”
可怜的宪法!它卑躬屈膝地处于国王和各种法律之间,充满了市侩式的谦逊,表现得多么怯懦,多么羞涩。首先是保皇派的宣誓,即殷勤的顺民的宣誓,然后是对宪法的宣誓,最后是除了正统主义的意义之外没有任何意义的宣誓,仿佛除了根据宪法产生的法律以外,还有由国王的独裁产生的其他法律。可敬的市民原来彻头彻尾是归“内政部管辖”的。这个正直的人在首先放弃自己的基本政治权利,如结社权等等的条件下得到了武器和军装。他那保卫“宪法规定的自由”的任务,“按其使命的意义”来说,应当这样来解决:他应当盲目服从当局的命令,用士兵的那种消极的、无意志的和无个性的服从来代替最普通的、甚至在君主专制制度下都承认的市民自由。正如施奈德尔先生在妥协议会上所说的,这是培养未来的共和主义者的出色的学校!我们的市民变成了什么呢?变成了普鲁士宪兵和英国警察之间的某种中间物。但是,军事条令和他服从命令的意识应当是他遭到一切损失后的安慰。不把军队溶化到人民中去,而把人民溶化到军队中去,这不是更新奇吗?
宪法中的话竟变成了普鲁士的现实,这真是一种奇观!
既然普鲁士国家制度适应于立宪制度,那末,为什么立宪制度就不能适应于普鲁士国家制度呢?可怜的立宪制度呵!正直的德国人呵!他们那样长久地抱怨没有实现“最郑重的”诺言!他们马上就将感受到一种恐惧,由于这些郑重的诺言似乎已真正无法实现而产生的恐惧!人民在par où il a pêché〔作茧自缚〕。你们不是曾要求出版自由吗?那末你们就要受到出版自由的惩罚,就要受到不经书报检查官检查的检查,即受到检察机关的检查,受到法律(这种法律认为:出版物“按其使命的意义”来说应当关心所有一切东西,可是就不应当关心上级,完美无缺的上级)的检查,受到监狱的和罚款的检查。你们将象鹿渴望新鲜的水一样,哀求把受到很多辱骂而很少被重视的善良的老书报检查官归还给你们,把这个最后的罗马人归还给你们,你们曾在他的禁欲主义的审慎监视下过着那样舒服而平安的生活。
你们不是曾要求人民自卫团吗?那末你们就要遵守军事条令。你们要受当局的管辖,你们要受军事训练,有人将那样热心地教导你们消极服从,以致把你们弄得目瞪口呆。
普鲁士的立法者以其特有的嗅觉发现:每一项新的宪法规定都为新的刑法、新的章程、新的惩罚措施、新的监视、新的挑剔和新的官僚制度提供绝妙的借口。
更多一些符合宪法的要求!更多一些符合宪法的要求!办事内阁大声疾呼。我们要用行动来回答每一项要求!
要求:每一个市民都应当武装起来保卫“宪法规定的自由”。
回答:从今以后每一个市民都要归内政部管辖。
瑟西把希腊人变成了假面兽,而普鲁士国家制度及其办事内阁则使宪法规定具有一种幻想的面貌,但是,从假面兽来辨认希腊人比从幻想的面貌来辨认宪法规定要容易得多。
在用普鲁士方式改组波兰之后,就是用普鲁士方式改组市民自卫团!
二
科伦7月21日。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市民自卫团法案的“总则”可以归结为这样一句话:市民自卫团已不再存在。我们还要稍微谈一下这个法案中的几节,以便更好地阐明“办事内阁”的精神,同时,我们还要在这里选择一些关于一个名不符实的机构的原始材料。很多条文都是以关于村镇和区的新条例、以王国新的行政划分等等为前提的,也就是以那些暂时还在办事内阁的秘密怀抱中过着隐蔽生活的措施为前提的。但是,为什么办事内阁在提出它所约许的关于村镇、区等等的条例的草案之前就提出改组市民自卫团的法案呢?
在第3节中,我们可以看到两张履历表,一张是市民自卫团中优秀成员的履历表,一张是必须在市民自卫团中服务并领取社会补助金的人的履历表(第14条)。官吏们的军队当然不包括在领取社会补助金的人当中。大家知道,在普鲁士,真正的生产阶级正是由他们组成的。如同古代罗马的奴隶一样,穷人是“仅仅在特殊的场合下才被召去执行职务”的。然而,如果穷人因为他们的市民依赖性的关系,也象那不勒斯的流浪汉一样很少负有保卫“宪法规定的自由”的使命,那末,他们在这种新的消极服从的机构中是否应当处于从属地位呢?
但是,除了穷人以外,我们还发现了必须在市民自卫团中服务的有支付能力的人同无支付能力的人之间的无比重要的差别。
事先还需要指出一点。根据第53条的规定:
“全国市民自卫团的服装应当简朴、一致,服装式样须经国王批准。其所以要规定这样的服装,是为了不要把市民自卫团和军队混淆起来。”
当然罗!其所以要规定这样的服装,是为了把军队和市民自卫团对立起来,同时把市民自卫团和人民对立起来,以便在采用白刃战、扫射和类似的军事手段时不会发生任何混乱。但是,服装本身也同履历表、军事条令一样,是不可缺少的。这种服装无非是给自由穿的一种仆役制服。这种仆役制服为大大增加市民自卫团的服装费提供了借口,而这种费用的增加又如愿以偿地在资产者自卫团员同无产者自卫团员之间造成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请再往下听吧:
第57条 市民自卫团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当设法自费购买服装(在有这种服装的地方)、服务证和武器。但是,村镇应当出资为那些实际执行职务而无力自费购买的自卫团员购置这些东西。
第59条 村镇对它所购置的装备品保留所有权,而且,当这些装备品不被用来执行职务的时候,村镇可以把它们保存在特定的地点。
这样,所有无力自我购买全部军备的人(包括绝大多数普鲁士居民、全体工人和大部分中间等级),“当他们不被用来执行职务的时候”,就要根据法律被解除武装,而市民自卫团中的资产者手里则始终握有武器和服装。因为正是这个资产阶级能以“村镇”的名义把村镇“购置的”所有“装备品”“保存在特定的地点”,结果是它不仅掌握着自己的武器,而且甚至还支配着无产阶级自卫团员的武器,并且在对资产阶级不利的政治冲突中,它“能够”并且“一定会”拒绝发给武器,即使这些武器是被“用来执行职务”的。这样一来,资本的政治特权便利用一种最难觉察同时也是最有效和最具有决定意义的形式恢复起来了。资本对穷人享有掌握武器的特权,就象中世纪的封建贵族对农奴享有掌握武器的特权一样。第59条 村镇对它所购置的装备品保留所有权,而且,当这些装备品不被用来执行职务的时候,村镇可以把它们保存在特定的地点。
为了使这种特权保持其绝对的特殊性,第56条规定:
“只有在乡村中和在人口不到5000人的城市中,才允许用长矛和马刀来武装市民自卫团,使用这种武器时不要求穿军服,只要带上由上校规定的特殊服务证就行了。”
在所有人口超过5000人的城市中,服装增加了实际上决定掌握武器权利的财产资格限制,同时也增加了市民自卫团中处于无产者地位的人的数目。正如服装和武器仅仅是租借给这个无产阶级,即仅仅是租借给绝大多数居民的一样,武装的权利,即无产阶级作为自卫团而存在的权利,一般也只是租借给他们的,beati possidentes ,有产者到底是幸福的!穿着租借的衣服、尤其是穿着这种象士兵的衣服一样轮流着穿的租借的衣服的人,精神上会感到一种压抑,而这种精神上的压抑当然也就是负有“保卫宪法规定的自由”的使命的罗马人所要求的首要东西。但是,与此相反,市民自卫团中有支付能力的成员的骄傲的优越感难道不会滋长起来吗?除此以外还需要什么东西呢?但是,为了居民中那部分有产者的利益,即为了特权资本的利益,甚至这些把大多数居民的武装权利变成了幻想的条件,又被那些新的、有更多限制的条件所约束了。
这就是:村镇只应当为“实际执行职务”的那部分无支付能力的自卫团员储存装备品。根据第15条规定,“实际执行职务”的那部分人的情形如下:
“在能够执行日常职务的人数占居民1/20以上的所有村镇中,村镇管理机关有权把实际执行职务的人数局限于这一部分居民。如果村镇管理机关行使这种权利,那它就有责任来组织服务的次序,使所有被召来执行日常职务的人依次轮流执行这种职务。但是,每一次更换的人数不得超过1/3,而且应同时召集与被替换的人数相等的各种年龄的自卫团员来服务。”
现在是否需要统计一下,村镇实际上究竟为多少无产者自卫团员和多少居民购置装备呢?在我们昨天的文章中,我们已经看到,办事内阁怎样根据旧普鲁士的即官僚制度的国家精神来改组宪法所规定的市民自卫团的机构。今天我们看到,办事内阁怎样完成了它的最后使命,——我们看到,办事内阁怎样根据七月革命的精神,根据路易-菲力浦的精神,根据把资本捧上了宝座并
在锣鼓和喇叭声中
对它的青春光芒[149]<
赞赏不已的时代精神来改革市民自卫团的这种机构。对它的青春光芒[149]<
现在对汉泽曼-屈韦特尔-米尔德内阁说两句话。屈韦特尔内阁在最近把有关反动派阴谋的通令分发给所有的区督察员。这是怎么回事呢?
办事内阁想建立资产阶级的统治,同时又与旧的、警察的和封建的国家妥协。在解决这种双重矛盾的任务的过程中,办事内阁随时都看到,反动派怎样用封建专制的精神来颠复刚刚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统治,并颠复内阁本身,——而内阁是注定要失败的。如果事先没有争取全体人民来作为自己的同盟者,没有为了争取人民而多少表现出一些民主精神,资产阶级是不可能取得统治的。
但是,企图把复辟时期同七月时期结合起来,力求使资产阶级还在同专制制度,同封建制度,同闭塞的容克地主,同军阀和官僚的统治作斗争的时候就抛开人民,奴役人民,把人民扔在一边——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历史任务,在解决这个任务时,甚至连办事内阁,甚至连三头政治的政治家汉泽曼-屈韦特尔-米尔德也不免要遭到失败。
三
科伦7月23日。市民自卫团法案中有关“选举和任命首长”的一节,是真正的选举方法的迷宫。我们想扮演阿莉亚娜这个角色,并给现代的底西亚斯——可敬的市民自卫团——一团线,把他们引出这个迷宫。可是,现代的底西亚斯也象古代的底西亚斯一样忘恩负义,他在杀死明诺托尔之后,竟背信弃义地让自己的阿莉亚娜——报纸——坐在纳克索斯岛的岩石上。
我们把迷宫的各道门列举出来。
第一道门:直接选举。
第42条“市民自卫团的指挥官,包括大尉在内,一律由实际执行职务的自卫团员选举之。”
旁门:“实际执行职务的自卫团员”仅仅占真正“适合携带武器”的人员中的一小部分。参照第15条和我们前天的文章。因此,“直接”选举也只不过是所谓的直接选举而已。
第二道门:间接选举。
第48条“营的少校指挥官由相应各连的大尉、排长和班长以绝对多数票选出。”
第三道门:间接选举和国王任命相结合。 第49条“团长由国王从相应各营的营长和排长以上的其他各级指挥官选出的3个候选人中任命。”
第四道门:间接选举和各个指挥官的任命相结合。 第50条“副官由相应的各个指挥官从排长中任命,营的文书从班长中任命,营的鼓手从鼓手中任命。”
第五道门:由官僚机构直接任命。 第50条“连的司务长和文书由大尉任命,骑兵连的骑兵司务长和文书由骑兵大尉任命,班长由排长任命。”
因此,如果说这些选举方法是以伪造的直接选举而开始,那末它们便以实际停止一切选举而告终,即以各位大尉、骑兵大尉和排长先生的专横而告终。Finis coronat opus〔事以结局为贵〕。这个迷宫有它的pointe〔尽头〕,有它的顶点。从这种复杂的化学过程中分离出来的这些结晶体,即上至鼎鼎大名的上校、下至默默无闻的上等兵,要沉淀6年之久。
第51条“指挥官的选举和任命每6年举行一次。”
很难设想,为什么在提出这些预防措施之后,办事内阁还认为有必要在“一般法规”中不近人情地当面呵斥市民自卫团:你们应当由政治机构改组为纯警察机构和旧普鲁士军事训练的园地。为什么要破坏人们的幻想呢?国王的任命是那样的神圣不可侵犯,以致在“市民自卫团法庭”一节中根本没有提到怎样的法庭可以审判“上校”,而只是确切地指出了审判少校以下的其他各级官员的法庭。难道国王任命的上校还会犯罪吗?
可是,对于在自卫团中供职的市民来说,只要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首长,即上至十全十美的国王任命的上校下至被大尉任命为司务长或被排长提升为班长的随便哪个小伙子的一句话,就可以剥夺自卫团员的人身自由并把他们监禁24小时,这简直是对市民这个概念的亵渎。
第81条“在服役中,每个首长都可以申斥自己的部下;如果部下在执行职务时酗酒或有别的粗暴地违背职责的行为,首长甚至有权下令立即把他们逮捕和监禁24小时。”
当然,首长先生本人应当断定,什么是别的粗暴地违背职责的行为,而部下则应当俯首听命。因此,根据这个法案的导言,如果市民只有在他们不再是如同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种构成人的使命的东西,即不再是《zoon politicon》、“社会的动物”的时候,才获得了“自己的使命的意义”和“保卫宪法规定的自由”的权利,那末,他们只有在放弃自己的市民自由,听凭任何一个上校或班长摆布的时候,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
看来,“办事内阁”抱着特殊的东方的神秘观点,实行特殊的摩洛赫崇拜。为了保卫区督察员、市长、警察厅长和警察总监、警察署长、检察机关官员、高等审判厅厅长或审判长、检察官、治安法官、村长、部长、僧侣、现役军人、国境官员、海关官员和税吏、森林管理局和邮政局的官员、所有监狱的看守和狱吏、巡官,以及所有未满25岁和已满50岁的人(根据第9、10和11条规定,这些人并不包括在市民自卫团之列)等等的“宪法规定的自由”,为了保卫这些民族精华的“宪法规定的自由”,民族中的其余的人就应当流血牺牲,不仅要把自己的宪法规定的自由,而且要把自己的个人自由统统献给祖国。Pends-toi,Figaro!Tu n’aurais pas inventé cela!〔上吊吧,费加罗!你再不要想到这一点了!〕[注:博马舍“疯狂的日子,或费加罗的婚姻”。——编者注]
不用说,关于惩罚的一节草拟得特别有趣和精密。而且市民自卫团的整个机构,按“其使命的意义”来说,只应当是对可敬的市民要求宪法和人民自卫团的意图的一种惩罚。不过还需要指出一点:除了根据法律应受惩罚的行为以外,根据新的惩罚条例(见第82条和以下各条),在军事条令,即在这个由国王的上校在少校的协助下起草并经虚构的“区代议机关”批准的市民自卫团大宪章中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也要受到惩罚。不言而喻,监禁能用罚款的办法来代替,以便使市民自卫团中有支付能力的人同无支付能力的人之间的差别,即由“办事内阁”发现的市民自卫团中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之间的差别得到刑法的核准。
在宪法中应被办事内阁完全拒绝的特殊裁判权现在又被这个内阁偷偷地放到市民自卫团条例中去了。自卫团士兵和班长在军纪上的一切过错,应交给由两个排长、两个班长和3个士兵组成的连的法庭处理(第87条)。营的各个连里的指挥官,从排长到少校,在军纪上的一切过错,应交给由两个大尉、两个排长和3个班长组成的营的法庭处理(第88条)。对于少校又规定了另外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关于这种诉讼程序第88条叙述如下:“如果少校应交给营的法庭审判,那末营的法庭除了原有的成员外还需要增添两个少校”。最后,如前所说,上校先生是不受任何法庭审判的。
这一卓越的法案是以下面一条结束的:
(第123条)“关于市民自卫团在战时参加保卫祖国的条例,以及关于他们在战时的武装、装备和给养的条例,都是以建军总法为基础的。”
换句话说,后备军继续同被改编的市民自卫团并存。仅就这个法律草案以及和丹麦的休战协定草案来说,难道还不应该对办事内阁起诉吗?
写于1848年7月20日—23日 载于1848年7月21、22和24日“新莱茵报”第51、52和54号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新莱茵报” |
注释:
[148]忠实的埃卡尔特——德国中世纪传说中的人物,是忠实的人和可靠的捍卫者的典型形象。——第275页。
[149]海涅“哈尔茨游记”。——第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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