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士出版法案
科伦7月19日。本来我们今天打算继续评述妥协辩论来使读者消遣,特别想向读者介绍一下鲍姆施塔克议员的出色的演说,可是事变却不允许我们这样做。
人皆先爱其身。当报纸的生存遭到威胁的时候,甚至连鲍姆施塔克议员也可以置诸脑后。
汉泽曼先生向妥协议会提出了临时出版法案。汉泽曼先生对出版物的这种慈父般的关怀促使我们立刻来研究这个问题。
过去,人们用普鲁士公法中的那些极其有教益的条款来装饰Gode Napoléon〔拿破仑法典〕。现在,在革命以后,一切都改变了。现在,人们用Gode〔法典〕和九月法令中的那些珍贵的珠宝来装饰普鲁士公法。杜沙特尔当然不是博德尔施文克。
几天以前,我们报道了这个出版法案中的一些主要条文。我们刚刚利用关于诽谤的诉讼案的机会证明了:Gode pénal〔刑法典〕的第367和368条同出版自由[注:见本卷第230—233页。——编者注]的矛盾是非常惊人的,而汉泽曼先生就已经准备不仅把它们推广到王国的每个角落去,而且至少还把它们加重两倍。在新的出版法案中,我们又可以看到由于我们实际体验过而觉得那么喜欢和珍爱的一切。
在那里,我们可以看到禁止(违者处以3个月到3年的监禁)用应受法律制裁成“引起公众蔑视”的事实来控告某人的条文。在那里,我们也可以看到只准许用“经过详尽证明的文件”来确定事实的可靠性的规定,——总之,在那里我们可以看到拿破仑专制时代对付出版物的一切典范手段。
实际上,汉泽曼先生已履行了自己的诺言,已使各个旧的省份分享了莱茵省立法的好处!
出版法案第10条是上述一切条文的顶点,它规定:凡是在国家官员执行自己职务方面诽谤国家官员的人,罪加一等。
根据刑法典第222条规定,如果官员在执行职务时或由于(à l’occasion)执行职务而遭到言语上的侮辱(outrage par parole),侮辱他们的人应判处一个月到两年的徒刑。不管检察机关怎样煞费苦心,但由于一些很显然的理由,直到现在这一条还未能用来对付报纸。为了纠正这种过错,汉泽曼先生已把这一条改成上述的第10条。首先,用更方便的“在执行自己职务方面”的说法代替了“因”这个用语;第二,用par écrit〔在书面上〕代替了par parole〔在言语上〕这种受限制的用语;第三,惩罚加重了两倍。
从这项法律生效的那一天起,普鲁士的官员们就可以高枕无忧。如果普富尔先生用硝酸银给波兰人的手上和耳朵上打烙印,而报纸要是报道这件事情,那末就要处以4 1/2月到4 1/2年的监禁!如果公民们没有犯罪而被错误地监禁起来,而报纸要是报道这件事情,那末就要处以4 1/2月到4 1/2年的监禁!如果县长们变成了反动派的推销员,并为保皇党人的奏摺征集签名,而报纸要是揭露这些先生们,那末就要处以4 1/2月到4 1/2年的监禁!
从这项法律生效的那一天起,官员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地逞凶肆虐、横行霸道和违法乱纪了:他们可以放心地打人和命令别人打人、进行逮捕和不加审问就加以监禁。唯一有效的监督——报纸将变成无效的东西。在这项法律生效的那一天,官僚们将欢天喜地,因为他们将比三月以前变得更加强大有力,更加可以逍遥法外了。
其实,当不能让公众蔑视理应受到公众蔑视的东西的时候,究竟还有什么出版自由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报纸至少还可以举出事实来证明自己的一般论断和控告。现在这种情况就要结束了。现在它将不能陈述事实了。它应当仅仅局限于一般的空话,使善意的汉泽曼先生和一切庸夫俗子都有权利说:报纸光会谩骂,而什么也没有证明!正是为了这个目的才禁止它证明的。
但是,我们建议汉泽曼先生在他那善意的出版法案中再加上一条。他不妨宣布:任何使官员先生们不仅遭受公众蔑视、而且遭受公众嘲笑的企图都应受到惩罚。不然,这将是个令人非常痛心的缺陷。
在这里,我们不准备谈那些涉及违反道德的罪行的条文以及关于没收的命令等等。它们的妙处大大胜过了路易-菲力浦和复辟时期的出版法。我们只准备指出一点:根据第21条的规定,检察官不仅可以要求禁止已经印好的作品,甚至可以下令没收刚刚付印的手稿,如果当局认为它的内容包含有应受追究的罪行和过错的话!对于仁爱的检察官来说,这是一种多么广阔的活动天地!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到报纸编辑部里去要求审查已经“付印的手稿”,因为在那些手稿中可能包含有罪行和过错,这是一种多么惬意的娱乐!
在宪法草案和“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中有一条规定:“书报检查永远不能恢复”,但是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庄严重要的规定听起来简直是一种恶意的嘲笑!
卡·马克思写于1848年7月19日 载于1948年7月20日“新莱茵报”第50号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新莱茵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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