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民,何来公民?
人民与公民,这两个范畴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而且人民先于公民而存在,没有人民,就谈不上有公民。
人民与公民,是两个基础性的政治概念,但二者的关系也不容易搞清楚。在当前的一些讨论中,二者经常被对立起来,贬“人民”而抬“公民”的趋向是很明显的。有法学家一本正经地提议,应该把“人民法院”中的“人民”二字去掉,只称“法院”,拿出来说的理由是,这样有利于国际交流,免得让别人以为中国的法院不够专业化。
有这种趋向是因为人民这个政治范畴在中国革命史中占据了重要位置,而公民则是西方来的现代政治理念,是“普世”的。于是弃“人民”而取“公民”仿佛就是现代化转型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了。
但事实上,人民与公民,这两个范畴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而且人民先于公民而存在,没有人民,就谈不上有公民。
既然“公民”说的拥趸以西方政治理念为依据,那么不妨就从“西方先进经验”说起。
现代政治的核心理念之一是“主权在民”,这里的“民”,意思就是人民,而不是公民。
美国宪法的前3个单词是we the people,就是“我们人民”。这部被奉为典范的宪法的序言简洁明快,是这样的:“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完备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林肯版的“三民主义”,即“民有、民治、民享”(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and for the people)的“民”也是指人民。这里的people无论如何也不能理解为公民。
何谓人民?人民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加总,是相对于其他政治共同体而言的,也就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人民不是同质化的,人民包含不同的族群、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利益集团,会有摩擦、冲突、斗争;但人民应当在总体上有共同的利益,即为了生存和追求幸福,可以一起组成一个国家,在一起生活。
公民更多地是个法律概念。在上述前提下,才有所谓公民,以及与公民范畴相应的政治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人民内部的矛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那么结果便是内战,或者分裂。在战争状态下或者持续的社会动荡中,还奢谈什么公民权呢?
美国立国前,生活在北美13个州的移民与英国人同属一个“人民”的范畴,当他们与母国的冲突没办法调和了,13个州才打响了独立战争,宣告了“美国人民”登上历史舞台。这个逻辑在《独立宣言》里是论述得很清楚的。
美国的南北战争也遵循同样的道理。当南方各州在经济上越来越与英国连在一起,并与北方各州对立,南北就面临分裂的问题。这个矛盾通过内战得以解决,林肯之所以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之一,是因为他拯救了“美国人民”这个政治实体。
顺便说一下,促发南北战争的导火线之一是当时的最高法院(坦尼法院)在1857年的一个判决,该判决认定黑人不属于美国公民,这个判决在废奴运动已经在北方兴起的背景下加剧了南北对立。坦尼法院之所以糟糕,恰恰因为它不是一个合格的“人民法院”—它没有起到凝聚美国人民的作用,而是恶化了美国人民内部的分裂。中国的一些法学家竟然不懂这个道理,实在是匪夷所思的。
人民内部的斗争,正是以公民的身份展开的。如果一部分公民过分地主张自身的利益,以至于过度地伤害了其他公民的利益或者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甚至不惜和外部力量勾结在一起也要这么做,那么这个国家就离分裂和内战不远了。
很清楚地,把人民凝聚在一起的底线是爱国主义和一定程度的社会公正。而这就是公民权利的限度。
伟大的中国革命的最大历史功绩是再造了“中国人民”,它彻底改变了清末中国社会“一盘散沙”的状况,结束了中国被动挨打的屈辱历史,同时消灭了依附于外国的买办势力,它还给中国的各个角落都打上了人民的印记。这一切,是“中国梦”能够提出和有可能实现的历史基础。
在“中国人民”重建起来的前提下,强调公民的概念,伸张公民权利是有益的。然而反观当下,一些人走向了反面,他们不但打着公民的旗号否定人民这一范畴,而且越过了公民权利的限度做着瓦解人民的事情。即便他们能够如愿,那么结果也将是—借用罗大佑的一句歌词—“得到他们想要的,却又失去他们拥有的”。
人民是皮,公民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伟大的政治家造就“人民”,蹩脚的政客瓦解“人民”。
最后,让我们看看乌克兰吧。这个国家的短视的财阀和愚蠢的政客为了一己之私(这可以认为是他们的公民权利)而充当西方的代理人,生生地撕裂了这个国家。虽然西方在不断地以“乌克兰人民”说事,但“乌克兰人民”已经不存在了,5月的大选对解决问题不会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这是正在上演的血淋淋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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