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电视剧《芈月传》的出品方东阳花儿影视公司在北京市朝阳法院起诉该剧原创编剧蒋胜男女士违约提前出版小说《芈月传》的案子,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出具了终审判决书。
本案的两个当事人,一个是电视剧《芈月传》的出品方东阳花儿影视公司,一个是该剧原创编剧、小说《芈月传》的作者蒋胜男,分别在他们各自的自媒体上公布了判决结果。
花儿影视的自媒体是电视剧《芈月传》官方微博,即@芈月传官微;蒋胜男的自媒体是她自己的@蒋胜男工作室。
对中国电视剧行业来说,这本来是件非常受关注,当然也很严肃的大事,但现在它变成了一件非常好玩的事,为什么好玩了?
因为该案的两个当事人都称自己打赢了官司。
中国的法律和中国的法院难道真的有什么普世的魔力,可以让原告被告同时都满意?
我还是先简单说说这宗案子吧,免得大家糊涂----不过,我完全靠自己的兴趣理出的头绪,若有不对之处大家批评。
即,当初花儿影视公司邀请蒋胜男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并付了总计235万元的费用,双方合作期间约定,在电视剧《芈月传》正式播出之前,蒋胜男由该剧本改编来的小说《芈月传》不能出版发行,电视剧《芈月传》是去年11月30日正式播出的,但在它播出之前,蒋胜男的小说《芈月传》已经于2015年6月出版发行了,当然这之间还有诸如电视剧出品方(剧本所有人)转换、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和导演郑晓龙夫妇发生争议等事件发生,恕不细述,最后,在电视剧正式播出之前,即2015年9月22日,花儿影视一纸诉状将蒋胜男告上北京市朝阳法院,要求其小说《芈月传》在约定时间之前,停止出版发行,以及要求蒋胜男公开道歉。
2015年11月24日,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蒋胜男女士违约,小说《芈月传》在电视剧播出日之前停止出版发行----但电视剧《芈月传》的播出期定档是2015年11月30日。
另外,朝阳法院又以公开道歉不属于知识产权诉讼的履责方式为由,驳回了花儿影视要求蒋胜男公开道歉的请求。
也就是说,一审判决结果实际上对蒋胜男违约出版发行的小说《芈月传》的约束期也只有6天时间,但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从法律上肯定了花儿影视诉蒋胜男违约的请求,认定蒋胜男作为协议方之一,背叛了契约精神。
我觉得,这样的判决,若发生在欧美那些个人诚信体系非常严密的国家,蒋胜男就此算摊上大事了,可能在整个电视剧行业再混下去都有麻烦,但在中国,对某些人,确实就是一纸空文。
而且,现在看这本小说《芈月传》的违约出版发行,真正的责任人可能也不只蒋胜男一人,有没有出版机构在背后做祟也未可知。
一审判决下来之后,蒋胜男不服,又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是,就有了昨天,即2016年4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做出民终审判决。
花儿影视在《芈月传》官方微博上发长微博表示“法院终审认定蒋胜男违约,花儿影视公司胜诉”。
蒋胜男则在自己的工作室微博上表示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东阳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在这个加蓝V的官方微博上直接粘上了3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
首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中的“撤销原一审判决”,其实是指撤销一审判决中的小说《芈月传》在电视剧播出日之前停止出版发行的判决,为什么呢,因为本终审判决做出之时是2016年4月18日,而一审判决的生效期则早在2015年11月30日,已过去近5个月,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维持这个一审判决,则这个判决根本就是废纸一张,没有任何执行性,这才是这个判决终审被撤销的真正原因,而不是因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把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蒋胜男违约”也撤销了。
而在终审判决中出现的“驳回东阳花儿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实在一审判决中已经出现,是驳回花儿影视要求蒋胜男公开道歉的请求,花儿影视在当初的起诉书中应该只有两个诉讼请求,一个是停止小说出版,一个是要求蒋胜男道歉,当然到了4月18日,这两个诉讼请求,一个无法执行,一个已在一审判决中因为公开道歉不属于知识产权诉讼的履责方式被驳回。
但,你只要细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这份长达18页的终审判决,就都能看明白,终审判决仍然在认定蒋胜男违约,这才是原告方花儿影视发起该诉讼的核心请求。
明明是18页终审判决书,蒋胜男工作室居然敢斩头留尾去中段,直接公布出按自己意愿组合出的3页,而这3页里的第3页,更是将全文18页终审判决的第2页和第18页各自截取一部,拼合在一起,再抹掉页码,加上红色的“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硬是“创作”出了一份新的判决书。
我去!
让我说什么好呢?
蒋胜男女士先是对花儿影视公司违约,然后,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此案的终审判决书直接上刀剪,我怎也不敢想像,这会是一个理智的人做出的行为。
其实,关于花儿影视和蒋胜男个人之前的这场官司,旁观者坐壁上观,看看热闹,本是常态,但今天,居然有人,利用公开认证的自媒体,在最短的时间里,把堂堂法院长达18页的终审判决书,直接用PS软件剪裁到一页纸上,还堂而皇之地发布,还加盖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红色公章,说实话,蒋胜男和她的团队之胆大包天,令我先是惊掉眼镜,接着又惊掉下巴,令人无法接受。
只要你能仔细阅读2016年4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长达18页的关于此案的终审判决全文,就很容易明白,判决主要是在说为什么是蒋胜男的小说是违约出版,背叛了契约精神,所以,在这份判决的最后,才有裁决一审和终审的诉讼费用两次共计140元,皆由蒋胜男自己承担(判决原文:本案纠纷系蒋胜男违约行为所引发,故二审诉讼费由蒋胜男负担)。
但,又会有多少人认真一个字一个字地把这份判决读完,读明白呢?
我不知道,如蒋胜男工作室这种将原本18页的法院判决书在判决公布当日就直接PS剪辑成3页(其实是1页),剔除原判决中绝大多数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变成完全有利于自己的,并以此公之于网上,吸引盲从,这算不算是对法律的亵渎,甚至是对法律的强奸?
以及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我知道,若她和她的工作室真的因此有责任,追究其责任者肯定不会再是什么花儿影视公司,而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我能想像得出,如果我是《芈月传》导演郑晓龙,看到这个判决之时,一定会悔青肠子,我们放着这么好的、这么胆大的一个天才剪辑师不用,却让她来写剧本,这才惹出这么一大套罗乱。
但我实在想像不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会怎么做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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