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上周六早上,刚睡醒,拿起手机就看见有人在微信群里叫我,说我被人骂了,还附了个链接。我迷迷瞪瞪地戳开,瞟了一眼作者,四个字,以为是个日本人写的,揉揉眼睛再看,原来是“周详教授”,想必是个名叫周详的教授了。文章还挺长的,当时不适合阅读,就退出来问了句,真骂我啦?然后那个唯恐天下不乱的家伙说,骂啦,指名道姓啊,还把那一段截了个屏给我看。
这篇题为《从法盲“秋菊”到法精“潘金莲”》的文章我随后还是看了的,而且看得比较仔细。作者主要是骂朱苏力教授,顺带提了我这个“极左”一下而已。
至于这篇文章本身,那是很差的,而且不是一般的差。虽然文章差,但不妨碍传播,据说很多法学界的大佬也转了,两天下来阅读量就六七万了。这么烂的东西却被人当个宝贝一样捧,原因无他,只是因为骂了朱苏力。这是他们法学圈子的恩怨,我这个法盲只是跟着蹭了个热点。
朱苏力教授恐怕是不会回应这种无聊的指责的,这是大家应有的“范儿”。但这位周详也不知道哪根筋搭错了,想骂人,就拣这种不会回嘴的骂就好了,惹我干什么呢?我又没有什么偶像包袱,反正躺了个枪,稀里糊涂地蹭了个热点,就不介意多蹭一下了。而且,文章的评论里已经有人呼唤我了,装着看不到也不好不是?
其实呢,这也是玩笑话,不是所有的攻击都值得回应,周详教授的文章就是对他本人最好的打击——一个教授,竟然能把文章写成那样,还不够丢人么?我之所以写这一篇,主要是因为我对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还有些话想说,捎带着教育一下这位周教授。
二
看完《我不是潘金莲》,我写了一篇对影片的评论《冯小刚已经连故事都不会讲了——评<我不是潘金莲>》,但该评论仅仅限于电影的叙事本身,没有向外延展。我在该文中表达的核心意思是,《我不是潘金莲》讲的是个根本不成立的故事。在该文中,我也把《我不是潘金莲》和《秋菊打官司》做了简短的对比,但仅仅比较了一下创作者对人物的塑造,我认为,秋菊这个人物形象要比李雪莲丰满可信得多。
不管怎样,《我不是潘金莲》是一个从小说改编过来的电影,是个虚构的故事。这本是句废话,不需要说的,但看了周详教授的文章,我觉得有好好强调一下的必要了。
在周详文章的第一部分的结尾处,他冒出了这么一句:
那么他们这一套反法治倡人治的“秋菊说法”,其社会效果到底怎么样?我想,20多年后冯小刚拍出的《我不是潘金莲》电影,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观察视角或答案。
周详在这里说的“他们”,指的是朱苏力和他在法学界的追随者,还有我这个“极左”——说这句的时候,他刚刚骂完我。
周详对“他们”的不满溢于言表,尤其是对朱苏力,因为他通过对电影《秋菊打官司》的解读质疑了法治这个“大写的真理”,挖掘什么法治的本土资源,搞什么法社会学,而这些个鬼东西到底是个啥意思,在周详教授的眼里就跟抽象画一样搞不懂,当然看样子他也没打算去搞懂。李北方这个“极左”就更不像话了,不以法盲身份维持,反以法盲身份为荣,无知无畏地大批特批“法律党”和他们宣扬的“西方法治观”。
有鉴于此,周详教授得出初步的结论,即上面那句引文。换一个方式转述他的话,意思就是:以朱苏力为首的一伙人搞反法治倡人治的“秋菊说法”,产生了什么样的“社会效果”呢?冯小刚的《我不是潘金莲》便是“答案”——李雪莲是个善于利用“本土资源”的无理取闹者,把上上下下搞得不得安宁,这就是朱苏力的法社会学的后果,换言之,李雪莲是朱苏力等人给教坏的。任何一个认真阅读了周文的人都可以作证,我绝没有歪曲他。
我勒个苍天哪!这着实把我给雷倒了——这孙子竟然把《我不是潘金莲》当社会纪实片看了!竟把李雪莲的上访当真人真事拿来忽悠了!
周教授这智商也真的是感人。我记得我十几岁的看过老舍的《月牙儿》,看完一度以为老舍是个女的,还当过妓女,现在想起来觉得挺有意思的,那时候小,还分不清楚虚构作品和非虚构作品的区别。可是周详教授老大不小啦,过了不惑之年了,怎么还这么可2呢?
退一步,咱就算把李雪莲上访的事当个社会新闻来看,那周详教授也不能把责任推到朱苏力等人的头上去啊。长期上访的人多了,其中有人在电影频道看过《秋菊打官司》是可能的,但听说过朱苏力、读过《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人八成是没有的。朱苏力的法社会学研究进路与周教授所认同的那一套不同,不是拿一个上帝般的先验的理念当锤子,到处找钉子敲敲打打,而是立足于现实,通过对现实世界的分析研究来拷问被当成普世真理的法治观念。是先有的“秋菊”、“李雪莲”这样的人和他们的生活,才有了朱苏力的学说,而不是反过来,先有了法社会学,才“创造”出了秋菊和李雪莲们。周详教授把他信奉的上帝创世的逻辑胡乱搬弄,套到了我们这些人头上来了。
我猜,如果周详教授在外面淋了雨,他大概要骂天气预报播报员的,按他的逻辑,如果不是播报员说有雨,天就不会下雨。
三
我这个法盲还要给周详教授普个法,传授点法律知识。
我这么说话有点故弄玄虚了,我不懂法律,更不了解浩如烟海的法条。恰巧今天在观察者网读到了上海大学法学院岳林老师的《1985年真实案例——李雪莲告状不是“无理取闹”!》一文,现学现卖,给周详教授上一课。
周详在文中用了一个加括号的注,原样引于此:
(注:电影中这个所谓“确认假离婚之诉”没有法律依据,在现实中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这场婚姻官司可能打不起来)
然而,岳林在文中这样写道: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7种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其中就包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果现在我们讨论的是李雪莲和秦玉河,假定他们在1987年1月1日之后登记离婚,且他们的情况分别符合上述四款中的情形,那么法院也就必须判决他们的离婚行为无效,而离婚证也必须宣告作废。
这说明,动辄歧视我等法盲的法学教授周详先生,连《民法通则》都不了解,张嘴就说错了。
岳林文中还引用了一篇发表于1990年的论文中的案例,跟李雪莲的离婚事件几乎雷同:
“一九八五年六月,湖南省某县交通局干部匡XX为达到与在农村的妻子离婚的目的,以为解决子女城镇户口为借口,编造‘先假离婚,待子女户口解决了以后再复婚’的谎言,骗得其妻刘XX的信任,同意与其离婚。六月二十日,匡XX与刘XX共同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审查批准后,领取了《离婚证》。同年十月八日,匡XX与邻县某工厂李XX在该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八六年六月份,刘发觉匡已与李登记结婚,始知匡‘先假离婚,后复婚’的话是骗人的。继而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四处告状。县妇联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谴责匡XX道德败坏,为刘XX鸣不平。
八六年十二月五日,县民政部门在该县政府的督促下和县妇联的强烈要求下,作出决定:宣布匡XX与刘XX的离婚无效,收回匡与刘的《离婚证》。匡与刘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从此,匡XX便拥有了刘XX和李XX两个合法的妻子,并张贴对联,感谢政府,把刘和李一起接回其在交通局的宿舍正式过上一夫二妻的生活。”
这说明,李雪莲在真假离婚问题上的诉求,不但于法有据,而且还有先例可循。我非常高兴今天能读到岳林老师的这篇文章,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这篇文章足以说明法治的卫道士周详教授其实是个真法盲,毫无真才实学,只会拎个法治的棒子瞎胡抡。我是法盲不可耻,但法学教授周详先生是法盲,就非常可耻了。
第二,在这个多年前真实发生的案例中,是假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匡某某首先提出的离婚,欺骗了原配妻子。这进一步佐证了我在《冯小刚已经连故事都不会讲了》中的分析,我说了,假离婚是《我不是潘金莲》的故事的起点,但这个起点就是不成立的,如果想让故事讲得通,离婚的动议应该由秦玉河提出,而不是李雪莲。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链接看我的分析,这里不重复了。
四
周详的文章,实在是太次了,颠三倒四,不知所云处甚多。大概是情绪太激烈了,让语言左右了思维,而非思维掌控语言。这是走火入魔的典型症状。
比如他把法盲秋菊和法精李雪莲相提并论,同一个法字,在他的语境里包含的是截然不同的意思。“法盲”的法,指的是现代法治,而“法精”的法,则是指中国式的法治的本土资源——而这,是他臆造的,正如前文说过的,周详认为法精李雪莲是朱苏力教出来的。这种只为语言上的形式感而丝毫不顾及语意的行为,是极不负责的,是轻佻的。
如果去揪周详教授这个方面的问题,这篇文章就写不完了,因为问题太多,而且我也不是他的语文老师,没有义务去纠正他那些具体的错误。这里,只给他讲一个最基础的问题,即,谁能解决李雪莲的问题,怎么解决李雪莲的问题。
周详教授有一点是可爱的,他虽然无比推崇法治,像爱他的上帝一样爱法治,但没有搞法治万能论,而是实实在在地承认法治在很多时候是无能的。比如他这样说:
法治社会不同于人治社会,最根本的地方就在于政府只能管公共领域,不能管私人空间;只能管人的行为方式,不能管人的内心之信仰、言论自由、思想自由。所以法律只管可证明可调控的外在行为的客观真实领域,而管不了那无法证明无法调控的内心真实领域。如果国家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证等真证件不能证明某种特定法律关系的真假,相反依赖于无可证明或飘忽不定的当事人内心的意思真假,整个社会都将陷入测心猜心诛心的文革混乱与人治灾难之中。
按他的设想,法治得以实现的结果也无非是这样的:
如果没有规则稳定的法治体系给予官员这种能办事办好事而不被冤枉追责的保障,那么各级官员到底该做事还是不做事,到底该怎么做事,都是无所适从而陷入绝望。稳定的法治体系不仅能保护普通民众不受权力的肆意伤害,法治也能够让官员不受人治体制下无缘无故莫名其妙发动的伤害。在这个意义上,其实真正的法治,是庇护官员依法办正事的一把保护伞:官员办事只要合法,上级就不能以其他什么狗屁理由任意追责。
周详教授是什么意思呢?且让我们用大白话翻译一下。在周详的眼中,李雪莲是个善用使用传统陋习的“法精”,是个刁民(虽然他没有使用这个词),李雪莲告状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前文所说,法律依据是有的,周详是法盲,他不知道而已),让这样一个刁妇把上上下下各级政府搞得手忙脚乱是荒唐的。如果实现法治,那么政府就可以只管该管的,不该管的就无须去管,比如李雪莲的告状,根本就不需要理会了。所以法治实现了,官员的日子也就好过了,只要依程序办事即可,哪里还要管什么狗屁的群众满不满意?
李雪莲的故事编得并不好(刘震云和冯小刚的责任),但李雪莲式的问题(长期上访)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根据周详教授的方案,应该把李雪莲这种人扔到一边,任其自生自灭,各级官员没有必要为此烦心,各司其职即可。这么一看,周详教授还真是官员的贴身小棉袄哈。
所以,即便在中国建成了周详所憧憬的法治社会,也不是为了解决秋菊和李雪莲们的问题,而是找个理由把这些问题弃之不顾罢了。但问题还在那里,怎么办呢?
沿着周详教授的思路,出路只能是秋菊和李雪莲们也接受他们的法治观念,既然其诉求在现代法治中找不到依据,那就得死了那条心,甘心情愿地放弃其诉求。这就是周详之流口口声声地要“法治信仰”的原因,当秋菊和李雪莲们像耶教徒信仰上帝一样信仰法治,像接受上帝安排的命运一样接受法治的安排,就天下大吉了。
正如我在《一个法盲眼中的法治》中所的,法律党要的法治无非是要人们乖乖地接受被法治的现实,接受被法律人统治的命运。周详教授现身说法,证明了我对他们这些货的概括是精准无误的。
如果说这些还只是反映出周详教授的反动,那么以下这样的话反映的便是他的愚蠢和无知了:
……我20年来一直闷在心里想问苏力先生的问题:如果你说现代法治的产品不对路有问题,那么按照只有您自个才懂得其深奥大义的“本土资源”法,到底该如何给秋菊一个满意的说法?
我估计他也回答不了这个问题,因为无论是秋菊要的说法——“村长真诚的道歉”,还是李雪莲喊的冤情——自己“假离婚”赔了老公又折了孩子、丢了房子还毁了名声,这些其实都不属于法律该管、法律能管的事。
法院也好,政府也好,都不可能让较上劲了的村长低头给秋菊真诚道歉。村长可以做到不计秋菊四处告他状的前嫌而救难产的秋菊母子两条人命,但要村长真诚的说声“对不起,我错了,我不该踢万庆来裆下那一脚”,他万万做不到,打死他都不会这么说。这与中国人好“面子”没关系,或许与每个人心中“认死理”“将军”的牛脾气有关系。
周详在这里反映的愚蠢和无知是双重的。首先,他不该向朱苏力提这样的问题,也没有什么本土资源法,这是他自己幻想出来的,这个问题应该问中国社会主义的历史,看看解决这样的问题的历史经验是什么;其次,他根本不懂得历史,不懂得社会主义实践是怎么回事,否则他也不会问这么愚蠢的问题了。
法院和政府的确不能让较上劲的村长向秋菊道歉,但村庄集体的公共生活可以。《秋菊打官司》的历史背景是1980年代,那时候已经分田到户各干各了,村庄的集体生活已经解体,但是把时间再倒退20年,在集体化时期,村庄是经常开大会的,有什么事是要在全体会议上摊开了说的,村长和村民的冲突不是没有,但村长如果有错,在会上承认个错误做个自我批评实在是太家常便饭了。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秋菊那个村的村长也不能例外,而制度也同样会作用于秋菊,两下一做工作,事就解决了,屁大点儿事还至于没玩没了地一直往上告么?
《我不是潘金莲》中的李雪莲的情况稍有差异,因为她自己有错(为钻政策的空子而假离婚)在先,钻牛角尖没玩没了地上访在后。在一个有机的社会环境中,李雪莲会受到来自左邻右里的压力,其丈夫秦玉河背信弃义同样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凡事都怕摊到阳光下,在健康的社会生活中(注意这个前提),群众的主流总是通情达理的,刁民只在社会解体后才出现。当李雪莲这样的人持续不断地上访时,她可能会获得孤身对抗政权、争取公道的高尚感,但在面对自己所在的社群时,这种感觉是不可能存在的,来自周边的压力(所谓Peer pressure)会促使她回归正常生活轨道。甚至法院的贾聪明想出的给李雪莲介绍对象的点子,也早会有人帮着想帮着办了,那么结果就会大不同。但在一个原子化的社会里,这些都没有可能了,李雪莲的持续闹访倒成为可能。在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完全没有对李雪莲生存环境的表现,看不到一个她的邻居或者乡亲,这也是写实的表达方式,正是这样的社会部分地造就了李雪莲。
周详教授说秋菊和李雪莲的问题都不属于法律该管、法律能管的,这是对的,但法律不该不能管的,不意味着社会不该管不能管。周详还说,“当人们真的习惯于不信党制定的法律法规,而信党的这些传统政治法宝,就一下子拿住了那些一贯讲究‘本土资源’之工作法宝的人治体制内官员们的命门”,这个观察也是对的,各级政府在面对李雪莲式的闹访者时左右支绌,正是徘徊在法治话语和党群关系话语(后者是党更根本的政治伦理)之间的结果,但周详错在不能理解何谓群众工作、如何做群众工作等法治之外的问题,这是由他(法律党都这德性)的立场的反动性和无知决定的。
其实,解决秋菊和李雪莲们的问题并不难,秘诀在基层建设,在党要像党,要领导群众建设有机的社会生活,在这样的社会中,这些问题自然会淡化、化解。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与法治无关,甚至跟法治并不矛盾,但法律党反动和愚蠢的本性让他们沿着荒谬的道路狂奔,还忽悠了党和政府往歪里走。社会生活的解体正是和法治建设同步发生的,一边制造问题,一边解决问题,甚至可以说,为了让解决问题的办法能用得上而猛劲地制造问题。
与想办法解决问题相反,周详之流的法律党企图让普罗大众臣服于他们的狗屁法治,受了委屈,打掉牙往肚子里咽,以此消灭问题。但他们恐怕是要失望的,周详教授引用的我的话已经回应了他们,“法律党有法治,但是中国人民有中国革命的遗产,有中国革命的伦理,有毛泽东思想,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还有‘革命无罪,造反有理’。法治没什么了不起的。”当秋菊们忍无可忍的时候,他们“会利用另一种话语团结起来,把法治的神像打得粉碎。这一套话语就是传统的社会主义话语,是中国革命的遗产,毛主席的遗产”。
五
周详教授长篇大论地批驳朱苏力,但他用一篇又臭又长的文章证明,他根本不懂朱苏力;他顺带骂了我几句,但他根本不懂我说过的话。他把我们批驳过的,重新翻出来嘟囔一遍,就以为是辩论了,这太可笑了。
周详教授的文章表明,他无意于学术层面的讨论,也无意于进行任何形式的讨论,他只是想宣布真理,他把他的真理比作电灯的光明,把其他知识看作油灯的晦暗。这个自信,是通过耶教信仰获得的——他没有直接说,但行文中已经显露无疑了。我不是没见过信教的人,但有些中国的知识分子一信了教就跟魔怔了似的不正常,这个现象我迄今不能理解。
周详教授的学养实在是太糟糕了,文章写的太烂了,实在不值得我长篇大论地反驳,但我担心我们都不说话,他会自以为胜利了,更加自以为是,那样会病得更严重。
有朋友怂恿我要狠狠地骂这位周详教授,语言上要有点力道。众所周知,这是我的强项,但我终究没放开了去贬损他,反而是带着某种程度的怜悯写这篇东西的,希望能挽救这个思维已经错乱了的人,已经用臆想替代现实的人。但我也知道,这是我一厢情愿,他不会认真想想我说的是什么意思,如果他有这份精神,也就不至于走到今天这步了。
俗话说,好良言难劝该死的鬼。如果是这样,只能随他去了。
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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