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韩国偶像团体BIGBANG前成员胜利持股的夜店,因被曝光牵涉施暴、性侵、转售毒品等,重创了“韩流”形象。作为韩国娱乐业最重要的海外市场,也是受其影响最大的“学生”,中国的粉丝偶像文娱工业,在过去10多年来的高歌猛进背后,也存在诸多问题,同样有必要做出深入反思,及时加以纠正和引导。
早在2005年前后,日韩两国因领土问题交恶,几大韩国娱乐公司不得不撤出日本,转而将中国视为最重要的海外市场来开发、培育。由于新世纪初互联网在全国范围的迅速普及,韩国娱乐公司将其成熟的粉丝管理经验引入中国。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中国本土的粉丝经济在不知不觉间日渐崛起,粉丝群体的消费能力越来越强,话语权越来越大。除了常规的追星活动,粉丝在网络上组织了无数个应援站(通过网络聚集的特定粉丝群体),深度参与到明星形象运营的商业活动之中。在新的粉丝文化结构下,明星和粉丝结成了一荣俱荣的利益情感共同体。前者需要流量数据来证明自己的商业价值,从而获得更多参加演艺活动的机会;而后者为了让自己心仪的明星持续走红,创作更多被他们喜爱的作品,而使尽浑身解数为其冲销量、刷票房、造声势,提高市场指标。青少年粉丝在追星过程中获得了极大的成就感和自我认同感,参与到明星工作、生活中的欲望进一步膨胀,他们的狂热也极易被利用。
粉丝们通过百度贴吧、微博社区、微信群等聚集起来,围绕一个或者数个“站子”(应援站)结成看似松散,实际上是分工明确、很有效率的群体,其影响力、辐射范围和监管难度,显然不是传统歌迷会、影迷会式的区域性线下粉丝团体所组织的小规模应援活动可以比拟。这些应援团如果发现有针对偶像的不利言论:比较初级的做法,是由“站子”负责人带着部分粉丝,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去稀释不利于偶像的言论,进而影响或扭转舆论(其中也不乏谩骂、攻击、侮辱);高级一些的做法,是通过正面新闻或为偶像找理由开脱粉饰,有意识的引导舆论方向。这就是所谓“控评”。
除了控评,还有形形色色的“集资”,这通常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包含实物回报的,例如出售专辑、电影票或制作贩卖手机壳、照片册等周边商品,将所得利润用于支持偶像的相关活动;第二类集资则并不提供实物回报,但承诺将募得资金用于支持偶像的相关活动,例如选秀投票、向偶像赠送礼物等;第三类便是以支持偶像为名义筹集资金,承诺提供若干实物或非实物回报,却并不兑现的诈骗行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集资往往因存在太多漏洞而屡屡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例如2016年,就有中国粉丝在百度贴吧等网络社区筹集数百万元人民币,用于为日本某偶像团体成员投票,然而最终投票结果却与所筹款项存在较大出入,组织者被怀疑侵吞票款。而在去年的某粉丝偶像类网络选秀综艺中,某选手的粉丝通过第三方众筹集资网站,筹得了总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其中直接用于购买相关视频网站会员进行投票的款项,却仅仅只能提供出数额约十余万元人民币的票据。类似的案例近年来数不胜数,涉及金额或大或小,一些案例虽也引发了一定的关注,却多半不了了之,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也很难追回。
今天,我们往深层次审视粉丝偶像文化的产生与成长,应注意到“追星”是年轻人文化娱乐诉求的必然产物,也与这一代年轻人在城市化流动性加大、传统家庭结构解体、人际关系疏离、网络“群体性孤独”中渴望陪伴的心理要求相伴生。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粉丝文化,是对当下网络文艺治理、文化治理乃至社会治理提出的一个重要挑战。从引导偶像崇拜行为、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价值观的考虑出发,要帮助他们认识到,作为个体不能永远停留在青春期,要不断精神成长,对自己的“爱豆”有所辨析,不要把偶像当做精神图腾。同时粉丝偶像也要规范自身的各项行为表现,不要扰乱市场秩序,冲击主流价值观。
由于粉丝经济早已超越了传统明星的演艺活动范畴,使遵循传统分业管理原则的相关政府机构,在监管和执法上,很难做到有的放矢,有关部门理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粉丝应援中可能存在的诈骗行为,给出具体的惩治依据和条例,并向受害粉丝尤其是未成年粉丝,提供清晰明确的维权、举报路径和必要的法律保护和援助。我们应更深刻地理解当前粉丝群体的情感结构、文化经验和自我认知的结构性变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抵制资本对粉丝文化的投机、利用、操纵。(作者是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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