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评某法院对“职场碰瓷”的“否定性评价”
马 志 远
人们或许还记得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的“打假英雄”王海。王海,山东青岛人。1995年初,身为青岛某厂业务员的王海出差到了北京。在北京,他读到了颁行不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法律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条文引起了王海的极大兴趣,他决定“以身试法”,用实际行动验证一下它的效力。
他来到一家商业大厦,看到柜台里摆着一种产地标注为“日本制造”的“索尼”牌耳机。王海怀疑这种耳机假冒日本品牌,是假货,商厦出售这种假货自然属于“消法”所指的欺诈行为,就买了一副。随后他又找到了日本索尼公司住北京办事处,经确认确实不是日本“索尼”产品。他随即返回商厦,又买了十副同样的耳机,接着便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商厦给予双倍的赔偿。后来,王海又“转战”天津及南方一些城市,继续“知假买假”,双倍索赔。
王海的举动当年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有人认为他是“打假英雄”,对他双倍赔偿的壮举自然大力支持。1995年,王海成为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基金会“消费者打假奖”的获得者,1996年又被媒体评为“中国新闻人物”,并被中央电视台邀请参加了“实话实说”栏目第一期。也有人坚决反对王海的行为,说他“知假买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应支持。1998年,当王海“知假买假”后在天津以诉讼方式双倍索赔时,被当地法院判决败诉。
现在,我们面前又出现了一位与王海十分相似的人物、一起与“王海打假”十分相似的案件。据微信公众号“劳动法库”近期披露,2015年3月1日,一个名叫王耀荣的人入职北球鞋业公司,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计件付酬。3月28日,王耀荣用手机拍摄了车间管理人员保存的一页考勤记录。次日又拍摄了三张写有“天天加班”字样的黑板照片和一张车间办公室照片。4月6日,王耀荣因操作出错被车间管理人员批评,两天后结清工资后离职。4月10日,王耀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015年8月19日,仲裁委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王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王耀荣存在“职场碰瓷”嫌疑,遂依职权向劳动仲裁机构调取了王耀荣自2009年以来申请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发现王自2009年以来多次与瑞安市仙降镇、飞云街道一带的鞋类制造企业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并得到经济赔偿。仅2015年,这家法院就已受理他起诉的三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由此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耀荣自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多次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诉讼,纵观其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案件,他有别于一般的劳动者。他在一个单位上班的时间少则一个余月,长的也不足一年,有时一年之中变换多个用人单位,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从一个用人单位离职之后即申请劳动仲裁。王耀荣明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能够得到工资之外的经济利益,还是屡屡实行上述行为,有悖于劳动立法之初衷,对他的行为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故对其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一审判决,王耀荣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故劳动立法向弱势的劳动者一方适度倾斜保护,以期将双方利益校正到相对平衡的状态,但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的无限度保护。据不完全统计,王耀荣自2009年以来先后与七家鞋类制造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仅2015年就有三起劳动争议诉至原审法院。王耀荣在各用人单位的在职时间短则一个余月,最长也未超过一年,离职后即申请劳动仲裁,索赔金额均高达数万元,远超其在该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有以劳动仲裁及诉讼收入为业之嫌疑,有违《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原判对王耀荣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
通览当地两级法院的判决,可以归纳为一句话:不能把王耀荣等同于一般的劳动者,因为他“有以劳动仲裁及诉讼收入为业之嫌疑”,即“职业碰瓷”,故不能像保护其他劳动者那样保护他,不能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对他的行为在法律上必须给予“否定性评价”。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下面,我们不妨来分析两级法院判决的这个论点。
第一,不能把王耀荣等同于“一般的劳动者”,这个说法与当年王海不被认为是消费者如出一辙。王耀荣不是“一般的劳动者”吗?在我国劳动法律中,没有“一般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的划分,无论王耀荣在一年内变换多少个公司、与多少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要他被录用并为雇主提供了劳动,他就是一个普通的“一般的”劳动者,这正如王海从商厦购买了消费品他就是消费者一样。所以,一审判决说王耀荣“有别于一般的劳动者”,是没有根据的,“一般劳动者”完全是审判人员臆想出来的一个概念。
第二,说王耀荣不是“一般的”劳动者,无非是因为他“有以劳动仲裁及诉讼收入为业之嫌疑”,他“职场碰瓷”的举动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仅仅是有某种“嫌疑”就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吗?所谓“嫌疑”,是指某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事实及情节还没有查证属实。既然王耀荣以打官司为业的事实还没有查证属实,凭什么仅凭一个“嫌疑”就不保护、不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中所说的王耀荣“以劳动仲裁及诉讼收入为业之嫌疑”,实际上是指王耀荣具有这样的动机。法律规制、衡量的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是动机,王耀荣内心的动机,当然不应当是法院审查的内容。
退一步讲,即使王耀荣以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作为取得高于工资收入的手段,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这种行为。相反,王耀荣以雇主没有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雇主支付双倍工资,最初几次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恰恰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这个条文,是对那些故意不与雇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雇主的惩罚,也是对那些勇于自我保护、自我维权的雇工的鼓励。如果一定要讲劳动立法的“初衷”和立法本意,这才是这个法条的初衷和本意。
第三,我国自从公布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雇主招录雇工,认真地与雇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少之又少。有相当大多数的雇主虽然与雇工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也只是自己把劳动合同锁进抽屉,而不把劳动合同交给雇工,为的就是随意欺压雇工,而又让雇工们手无证据,求告无门。正是考虑到这种情况,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才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个强制性规定写入其中。尽管如此,实际生活中不与雇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总是说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是连订立一纸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落实不了,何谈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总是说要“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可是连一纸书面劳动合同都不肯订立,雇主的“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又在哪里?
对于雇主们这些公然违反劳动法律、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不平等、不诚实信用的行为,不给予“否定性评价”,相反,费尽周折“依职权”调取雇工王耀荣自2009年以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证据,进而以他“有以劳动仲裁及诉讼收入为业之嫌疑”为由,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判决,岂非咄咄怪事!这家法院如此判决,让人们看到的就是“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虽然法官们在判决书中煞有介事地援引那么多的法律条款作为判决依据,但是,他们在压制谁、打击谁,倾向谁、保护谁,不是一目了然吗?
作为新生资本家的雇主们不与雇工订立书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暴露了他们的霸道与专横——资本的霸道与专横,而当地法院的这纸判决,表明他们已经自觉不自觉地站在新生资本家的立场上,维护和支持新生他们的违法行为,维护和支持他们的霸道与专横。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我们都知道,私营企业主近四十年来是社会的宠儿。《劳动法》实施以来建立起来的劳动合同制度,不过是劳动力重新成为商品之后的劳动力买卖制度。既然是买卖,就有一个由谁来主导这场交易的问题。在劳动力市场上,主导劳动力交易的当然不是双手空空的雇工,而是掌握着生产资料的雇主。由于掌握着生产资料,雇主们获得了相对于雇工们的优势。这种优势本身决定了劳动力的买卖不可能是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虽然把这些美好的名词写进自己的文本,但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件可以被人用来掩耳盗铃的饰物。在王耀荣“职业碰瓷”案件中我们不是看得很清楚吗?这些法律原则既可以用来作为支持雇工王耀荣的依据,也可以用来作为支持雇主的依据,它们完全成了一个任人打扮甚至任人蹂躏的“小姑娘”。
千百年来,人们用“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个成语来形容那些反动统治者的专横跋扈,他们可以为所欲为,而老百姓连点灯这样的正当举动都要受到压制。封建时代的官员敢于在老百姓面前表现得如此跋扈,是因为他们有权。有权的官员相对于无权的百姓,具有一种天然的优势,这是权力专横的基础。资本时代的雇主相对于雇工同样表现出它的跋扈,因为他们掌握着资本。拥有资本的雇主相对于两手空空的雇工,也是一种天然的优势,这是资本专横的基础。身处社会底层的民众,尤其是像王耀荣这样的雇工,正在受着两种权力的压迫,一种是资本权力压迫,一种是保护资本压迫的司法权力的压迫。王耀荣“职场碰瓷”案的发生以及当地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了这里面的道理。这样的判决,就是“只许雇主放火,不许雇工点灯”。
再啰嗦几句,回过头来说说王海打假吧。王海打假虽然轰动一时,他本人也获得了“打假英雄”的美誉和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的奖项,甚至做客央视“实话实说”首期节目,但是,二十多年来中国商品市场上的假货不仅打而不绝,还从王海初试牛刀的冒牌耳机扩展到了掺假的食盐、掺假的疫苗和一处处的“豆腐渣”工程,中国人民仍在假货泛滥的汪洋大海里苦苦挣扎。生动而又残酷的事实证明,铲除假货靠王海式的“独行侠”是无济于事的,因为王海和每一个消费者一样,面对的是波涛汹涌的资本势力和这种势力背后的支持者。同样地,王耀荣的“职场碰瓷”也不可能促使更多的雇主认真地与雇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同样是因为王耀荣和每一个游走徘徊在劳动力市场上求得一线生机的雇工一样,面对的是波涛汹涌的资本势力和资本势力背后的支持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个条文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来说,仅仅是一种有限的改良性的规定。但在资本一统天下的时代,即使这种有限的改良也会遭到资本力量的断然拒绝和合力抵抗。这也是王耀荣“职场碰瓷”案和当地法院的判决所告诉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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