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主是谁?是村集体。宪法规定,土地是集体所有制,所以,集体是土地的一地主。
二地主是谁?是本集体的承包农户。国家强制一地主(集体)把土地无偿(是无偿,这很关键)承包给农户,且承包期30年不变,还要再顺延30年不变。所以,农村土地实际在二地主手上。一地主只是名义上的地主,二地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主。
80年代,二地主是生产主体。因为当时市场经济不发达,劳动力没有价格,劳动力搞农业的机会成本几乎为零,所以二地主搞农业的积极性很高。现在,市场经济发达了,一对夫妻外出打工年收入不少于10万元,二地主夫妻俩只有10亩承包地,如果自己种,收入只有1万元左右,相对外出打工亏9万多元。故,现在的二地主,虽然叫承包农户,但并不种地了,一般都是将土地出租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种植养殖或选择由留守老人(劳动力没有市场价格)随便耕种,青壮年一律都外出打工。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是谁?是大户、是合作社、是龙头企业,也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产销班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不是向一地主交租,而是向二地主交租,1亩地1000元/年不等,每年有浮动。如肇东县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向二地主交租,2023年是1200元/亩左右,2024年是1000元/亩左右。一地主是拿国家工资的大掌柜,好像与农业没什么关系;二地主是旱涝保收的吃租人,是农业的剥削者;二地主同时也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是市场的弱势群体。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是真正搞农业的,搞现代化农业的,是和千家万户分散的二地主“相爱相杀”的“冤大头”(他们有人带着一腔热情下乡,灰头土脸地离开农村,有人为了套取农业补贴流转了大片土地,又把一地鸡毛留给农民),且是靠国家补贴才能生存的新农民。如果没有国家补贴,我国的绝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几乎没有生存下去的可能性!
农业是有风险的。现在的农业风险,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二地主的互相伤害中不断积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最大的风险不是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是二地主的“不忠”,土地流转或托管合同一年一签,价格一年一变,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今年种10000亩,明年可能就只有5000亩可种了。千家万户分散的二地主,今年张三愿意租,明年李四不愿意租,今年王五每亩地1000元租,明年赵六要1200元才租,农业经营主体面对难缠的二地主很是头疼。
对二地主来说,有些农业经营主体,把土地流转过去今年说玉米,明年说种葡萄,后年葡萄不赚钱了,老板跑路了,约定好的租金也给不上了,土地里的水泥桩子拆不掉了,连片的土地也分不清是谁的了,于是在租地的时候,就坐地起价,先把前两年的租金拿到手再说。
做大做强是任何经营主体的冲动,如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和二地主结成“夫妻”,做大做强就是积累脆弱性和风险!
我国式农业现代化,阻力在二地主,必须消灭二地主!必须要让二地主回归到集体经济的成员的位置上,要让一地主(集体)和真正的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建立承包关系,要先把农民的问题在农民内部解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在市场上是弱势群体的农民成为有组织的强势主体(一地主集体)中的一员,成为真正的市场谈判主体。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是制定中国农业制度及政策的基石,这个基石在80年代劳动力没有价格的情况下是成立的。农户家庭承包“30年不变、再30年不变”在劳动力没有价格时对农业发展是有利的。现在,劳动力价格高、家庭农业机会成本是其收益的十几倍,再搞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地搞“30年不变、再顺延30年不变”,稳定的不是一地主与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承包关系,稳定的是二地主的吃租权力,固定的是二地主分散小农的社会地位,增加的是农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风险及脆弱性,破坏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优势,破坏的是农业现代化!
再过20年,人们回过头来总结历史的时候,如果评选最二的政策,一定跑不了30+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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